国内外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比与借鉴
2019-12-14王雪
王 雪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一、国外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现状
(一)美国关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现状
美国是辩诉交易制度最早得到应用的国家,并且由其自身强大的吸引力以及优势,使这一制度在美国得到蓬勃发展。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在很长时间里造成了很大的争议,虽然至今也未停止过,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制度对于减轻法院压力、提高办案效率、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等有着积极的影响,因此被广泛地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并且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受美国独特的传统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影响,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态势势不可挡。
(二)德国关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现状
首先,德国的刑事犯罪的状况在最近的三十年间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各种新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刑事案件迅猛增长,而有关机关的就业人数一直处于饱和状态,因此犯罪的形势越来越严重。司法人员承受不起沉重的压力,就开始思考怎样可以使现有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因此,最具实践性最有效的“协商制度”应运而生。
其次,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大众价值观念也在发生改变,德国以前的以实现完全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思想观念已不再顺应时代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被社会广泛接受的“威慑刑罚”制度便产生了。威慑刑罚突出了刑法的预防作用,在较短的时间迅速结案,并且使有罪之人受到相应处罚的行为将会比一般的预防产生更大的威慑作用。协商制度以其具有迅速解决纠纷以及及早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优势,适应了这种社会需求。这种协商制度既可以使被告人积极参与到诉讼中,并且对最终结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有利于使其提早受到刑事处罚并回到社会。
再次,伴随着各种犯罪新形态在德国的出现,尤其以白领犯罪最为典型,人们试图通过以尽快结案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协商成为最好的解决办法,同时协商也成为在德国的税收、环境犯罪等犯罪中应用率最高的制度。
二、我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现状
(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范围
以从宽的层面和制度比较的角度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展开项目的分析。
1.“从宽”层面分析
我国的刑事诉讼分别从两个方面体现了“从宽”。第一个表现在诉讼时间上的从宽,在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进行案件的审理;第二个表现在对被告人最终的定罪量刑结果上的从宽,从宽原则在我国刑事制度中都有相关规定,和解制度就体现了这一原则。但是,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两者的结合体,从整体上保障了从宽,相比于单一的从宽,两者的结合更容易被接受和采纳。
2.制度比较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对实体上有严格要求,在程序上也有严格要求。首先,该制度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同时还要求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表示接受。其次,在程序上的简化不得存在异议,被告人的悔罪既表现在思想上也要表现在行为上,以取得被害人的原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实体和程序上规定的完整性直接保障了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认定方法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保障当事人是在自愿情况下做出的是十分重要的。检察机关作为审查监督机关,具有审查监督的职能。对于侦查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出于主观意愿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没有受到威胁恐吓甚至刑讯逼供、调查取证是否合法有效等行为都应当作为审查的重点。
1.一要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是自愿的。在审理过程中要综合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的表现,结合具体情况,必要时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看法,从而保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2.二要确保被告人符合适用该制度的成立要件。这就涉及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满足认罪条件、是否构成认罚条件以及对于特殊案件是否满足相应的特殊要求等等。
3.三要确保签署具结书的合法性。在这一过程中,要把当事人协商内容与签署内容的一致性当做重点进行审查,同时还要确定该具结书的有关内容是否超出了刑法实体法中的相关规定。
三、国内外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对比
(一)国外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立法对比借鉴
1.从宏观的角度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国家有很多。但是,我国目前的改革现状是从审判方式的角度探索如何提高诉讼效率。英、德两国的改革方向都是从理论到规则,我国应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反思,针对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时代背景确认改革的方向与目标,并且沿着该方向与目标进行具体的完善。
2.在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当时美国司法体系紊乱,犯罪数量猛增,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我国当前也存在这些问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面临巨大的压力。面对这些问题,解决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增加办案经费、扩大人员编制、购置大量先进设备,二是在现有司法资源的基础之上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使司法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二)国外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司法对比借鉴
与美国人将辩诉交易作为其解决对抗制审判功能紊乱的出路不同,当今的德国正在实行一套有效的刑事程序和审判制度。德国的公诉制度一直是世界上最值得称道的制度,因为它配备了类似于法官的人员检察官,并且在针对严重犯罪案件的合法性原则与针对轻微犯罪案件的便宜原则之间保持非常周到的平衡。任何刑事司法制度都必须在抑制犯罪与保障公民免受误判的危险之间保持平衡。审慎的刑事审判程序的目的就在于在严重犯罪案件中获得这种平衡。德国刑事司法制度将目光投放在分权、如何提高准确性以及如何确保刑事司法制度的合法性上。所以,从德国司法制度中可以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有:
1.巩固被害人地位,保护被害人的信息知情权。
2.庭审协商的产生。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协商才被认为是有效的。首先,协商必须是透明的,不能私下进行秘密协商。其次,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有关罪行的范围内进行的协商才是有效的。最后,不能要求被告人放弃上诉权作为换取协商的筹码。
四、国外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执行对比借鉴
尽管各国制度在不同领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但是刑事诉讼的目的是相同的,即追究犯罪和保障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法国由于设立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使法官处理案件的速度加快,并且有时间处理其他案件。德国设立协商性司法,在相关的实践中表明,通过协商制度的引用,开启了被告人参与到审判程序的定罪量刑过程中来的先例,被告人在审判中受到尊重,立法的初衷就是惩罚犯罪的同时对人权加以保障,能够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平等地保护每个当事人的权利,这也正是法律的精神的体现。与此同时,协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更加地快速,在案件日益增加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合理分配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