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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事法律文书中案件事实的叙述

2019-12-14刘江清

法制博览 2019年32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叙述者文书

刘江清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3

公安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执法活动的体现,执法工作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基本原则,所以在刑事法律文书中,会有一些文书必须要有案件事实的呈现。刑事法律文书中对案件事实的叙述,为诉讼活动及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服务,也为下一阶段的执法活动奠定基础。因此,案件的事实是公安刑事法律文书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如《呈请拘留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文书中均有案件事实的叙述。下面,我将从谁来叙述?叙述何内容?怎样叙述?三方面来探讨如何叙述刑事法律文书中的案件事实。

一、公安刑事法律文书的叙述者及叙述角度

对同一案件事实,可以由不同的叙述者来叙述,所以其叙述的角度可以是多维度的。可以从报案人或者受害人角度叙述;可以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叙述,也可以从侦查人员的角度叙述。例如《讯问笔录》中案件事实的叙述者是犯罪嫌疑人,《询问笔录》中案件事实的叙述者是证人,《被害人陈述》中案件事实的叙述者是被害人;《呈请拘留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案件事实的叙述者是侦查人员。叙述者会根据需要,选择其关注的、对之有利的侧面,确定观察点和立足点,把人物活动和事件的经过叙述清楚。

作为事件内的人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证人会采用第一人称的视角,以“我”“我们”的语气对案件事实进行叙述。事件内人物作为叙述者又兼角色,他不仅参与了事件过程,又可以离开事件进行描述和评价他所参与的事件。由于他作为叙述者的视角受到角色身份的限制,不能叙述本角色所不知的内容,所以这种限制造成了叙述内容偏主观性。

作为事件外人物,案件的办案人员,会站在第三者旁观者的角度来叙述案件的事实情况,用“他”、“他们”的语气进行叙述。通过对案件的侦查,办案人员知晓的内容可能比事件内人物都要多,由于不受时间、空间、和观察者角度的限制,能客观真实的叙述所要表达的内容。

站在不同的角度叙述同一个案件事实,由于叙述者的全面或者片面,深入或者肤浅,不同的叙述者叙述出来的内容也就不可能完全相同。所以案件事实的叙述者,要根据文书写作的需要,选择好恰当的视角,合适的人称来叙述案件的事实。

二、公安刑事法律文书案件事实的内容

确定好叙述角度之后,那应当叙述什么内容呢?叙述一般的事实应包括时间、地点、人物、动机、手段、经过、结果等要素;违法犯罪的事实则包括时间、地点、人物、动机、目的、手段、经过、后果及证据等,所以案件的犯罪事实应围绕这些要素来写。

(一)基本事实要素叙述清楚

这些基本事实要素包括犯罪的动机、时间、地点、人物、经过情节、手段、结果、直接物证等。叙述这些基本要素时,叙述案件发生的时间应具体到x年x月x日x时(左右);地点尽量精确到小区(街)、楼(巷)号、单元门及居室(门牌)号;写清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事实中所涉及到的人,应说明其身份(与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的关系),或其性别年龄等基本特征;对情节的叙述应详细表述在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在外界何种因素影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或在何种具体客观条件下创造某条件实施了犯罪行为,对此情节要素的叙述要客观真实;叙述犯罪嫌疑人使用了什么工具,采用了什么作案方法来实施其犯罪行为;叙述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如下案例:

201X年10月11日19时许,张xx来到刘xx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x路x号的租住门市内,向刘xx的妻子陈xx借钱未果,打电话向刘xx预支部分工资也被拒绝。张xx恼怒,即持门市内的菜刀对陈xx和前来阻止张xx行凶的陈xx之母王xx的头部和身上连续猛砍,致二被害人倒地后,又用门市内的凳子继续击打二被害人的头部,致二被害人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张xx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案例中有确切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动机是因为向被害人借钱未果,犯罪嫌疑人恼怒下实施的犯罪,手段是拿菜刀连续猛砍二被害人的头部和身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致二被害人当场死亡,被害人人身权利受到侵犯。以上案例叙述要素齐全,案件事实叙述清楚。

(二)突出犯罪构成要件,关键情节叙述清楚

任何犯罪都有其要件构成:主观方面要件、客观方面的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刑事法律文书中,对案件事实的叙述,要特别突出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案件中涉及法律责任,影响案件认定及有关量刑轻重的情节叙述清楚。如杀人案中的杀人情节,抢劫案中的暴力威胁情节及抢劫数额,盗窃案中的盗窃手段、结果等。对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年龄,是否有前科,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所处的地位,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有无立功的表现等,也都是在叙述时应注意的关键要素、关键情节。由于案件不同、性质不同,构成犯罪的要件也不同,在叙述时应紧扣该罪的要件,具体地有所侧重地把该要件所涉及的关键情节叙述清楚。如下案例:

2018年2月10日早上4时30分,马XX骑车外出,准备伺机抢劫。9点许,来到××路绿城小区10号楼401室,以借用座机打电话为由,进入高某家中,乘高某不备之时,将高某按倒在地,卡住其脖子,用床单捆扎高XX双手,逼迫高某拿出10000元现金及两张银行卡,随后拿毛巾堵塞嘴巴,用刀砍伤高某左耳至颈部与手臂,造成高某晕厥多次,恶心呕吐,呈现休克状态,伤口缝40多针。砍伤高某后意图逃跑,被群众周XX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述材料中,是一起入室抢劫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所以在叙述这一案件事实时,叙述者着重突出犯罪嫌疑人马xx的一早出门就准备出去抢劫的主观动机;突出叙述犯罪嫌疑人马xx作案过程及手段,“将高某按倒在地,卡住其脖子,用床单捆扎高XX双手”,可见马xx采用了暴力胁迫、强制实施的手段,这也是认定强抢劫罪的关键情节,应重点叙述;同样突出叙述了犯罪嫌疑人马xx对被害人财产及人身权利的侵犯;且是进入到害人家中实施的犯罪行为,这属于入户抢劫,会加重刑罚。这样一来,有时间、地点等基本事实要素,重点叙述作案动机、作案手段,入户抢劫等关键情节突出,那么案件事实的叙述,基本上就做到情节清楚,重点突出。

三、公安刑事法律文书的叙述方法

(一)叙述详略得当

案件事实的叙述应围绕违法犯罪“七要素”来叙述,在这七要素中,要明确哪些详写,哪写略写。对于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关键情节要详细叙述,反之则略写。一般来说,犯罪的动机、目的、预谋及案前的准备活动要略写,犯罪的手段、过程要详写。在叙述中,应紧紧围绕各个不同文书、不同罪名的要求,做到该详则详,该略则略,详略得当。如下案例:

孙某某是一个性格孤僻内向且非常小气的人,一直认为自己配不上自己的妻子,但妻子是一个性格开朗、爱交朋友、爱打扮的人,并且经常出去跟朋友聚会。作为一个小气的人,孙某某心里有很大的怨言,但是由于性格孤僻这些怨言并未得到释放。妻子张某某有意无意透露的某些玩笑话又刺痛了孙某某的神经,加之孙某某对生活上一些巧合的联想就认为妻子对自己不忠,再加上自己十年如一日的照顾体贴妻子,连工资卡都交到妻子的手中,孙某某觉得自己作为男人仅存的尊严被妻子践踏,遂产生杀害妻子张某某的想法。但是一直没碰到合适的机会。正巧妻子张某某这时需要出差,孙某某遂产生在这时杀害妻子张某某并伪造成妻子张某某是出差失踪的事实。2009年9月9日晚上,妻子张某某出差的前一天晚上,在加班的孙某某提前回家,并把在床上睡觉的妻子张某某掐死。孙某某在杀害妻子张某某之后,十分紧张害怕,在一番冷静之下,长期从事井下辅助工作的孙某某想到了离家不远的地下热力井通道,并决定将妻子张某某的尸体抛入其中。但是由于自己在如此狭窄的热力井通道中并不能顺利抛尸,遂用家里的菜刀将妻子的头颅、四肢卸下,然后分批将妻子张某某的尸体、头颅、及分尸工具菜刀等抛入其中,并拖拽至热力井深处。

该案例是一份起诉意见书种的犯罪事实,案例中的叙述属于典型的叙述详略不得当,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叙述过于详细,而对于杀害手段则叙述不详。案例中有一半的篇幅是在叙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一心一意照顾体贴妻子,妻子性格开朗经常在外交朋结友,使得孙某某认为妻子背叛了自己,恼怒之下将妻子杀害。叙述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虽然犯罪嫌疑人值得同情,但事实是他故意而且是蓄谋将妻子杀害了。所以在叙述动机时可采用概括叙述,可概括为“因怀疑妻子对自己不忠,遂产生杀害妻子的想法”。而对于关键情节,如何杀害妻子,采用了什么样的手段杀害妻子,只用一句话概括叙述。

(二)叙述条理清晰

刑事案件复杂多样,有单独犯罪,有共同犯罪;犯罪次数有一次,也有多次;涉嫌罪名有一种,也有多种。要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简明、全面地叙述清楚,就需要根据不同的案情,安排合理叙述顺序,才能做到叙述条理清晰。

1.顺序法

对于一人一次一罪、一人一次多罪、多人一次一罪案等相对简单的案件,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来叙述某一案件的全部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刘xx、王xx涉嫌非法购买、私藏枪支、抢劫一案,可以时间为线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先叙述购买枪支的事实,再叙述预谋准备实施抢劫的事实,最后叙述抢劫的行为及过程。这是最基本的叙事方法,条理清晰,一目了然。

2.突出主罪法

对于一人多次数罪,多人多次数罪等案件,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触犯罪名的主次顺序分别例举。比如犯罪嫌疑人李xx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罪,可按照其涉嫌罪名的主次顺序,先叙写其故意杀人的事实,再写故意伤害的事实,接着写抢劫的事实,最后写盗窃的事实。采用这种方法,重点突出,主次分明,数罪分明。

3.突出主犯法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述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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