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名县美城时代我县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问题及对策
2019-12-14张密珍
张密珍
中共天台县委党校,浙江 天台 317200
一、现阶段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文化引领有待提高。首先,我国传统文化中“男尊女卑”思想延绵几千年,尤其体现在家庭生活中,“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从夫意识使得很多女性在婚后丧失了自我意识,从而对来自丈夫的暴力一忍再忍。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往往有着极重的男权思想,认为自己对家庭成员有掌控和私有的权利,忽视其作为独立人的合法权益。据县妇联对平桥镇的一份问卷调查结果显示,100份抽样调查中,针对“您认为丈夫打妻子或妻子打丈夫的暴力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64.3%的人认为是违法行为,27.1%的人认为不是违法行为,8.6%的人表示不清楚;其次,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很多受害人不愿意将自己的经历告知他人,也不愿意寻求有关部门帮助,家庭暴力成了“家庭秘密”被封锁在家中,引发系列家暴案件的产生,社会力量难以介入,给家庭暴力高危家庭的调查带来不小的难度。同样是上述调查问卷,针对“您认为家庭暴力是否属于私人事务,不需要告知外人”的问题,甚至有41.9%的人认同这一说法;针对“受到家庭成员殴打或恐吓后,是否应该报警处理”的问题,仅29.7%的人认为应该报警。另外,“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个别受害者未能接受到及时有效的维权救助。
二是职能主体相对分散。在我县现行的家庭暴力干预体系中,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往往停留在表面,联动机制不够深入和全面。妇联作为干预家庭暴力的核心机构,由于其权限设置问题,主要手段仅限于柔性的教育和调解,收效甚微,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妇联信访案中涉及家暴行为的共有49件,每一件均有调解和回访记录,但其中11件仍为家暴行为重复信访,可见调解对家暴行为约束力较低;公安部门缺少主动干预家庭暴力的权力和工作流程,由于警力限制,针对个案往往仅限于现场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后续跟踪随访不够到位,据了解,2016至20182年间,县公安部门共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11份,回访0份,由于家暴往往不是一次性的冲动行为,有较高的频发性,因此,一次性的告诫书并不能有效遏制家暴行为的再发生;法院受理家庭暴力案件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对有足够证据证明遭受家暴行为的受害者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据我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可知,《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后,我县自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共有21个离婚判决涉及家暴行为,但《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仅有2张。二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家庭暴力除杀人和重伤外,均属于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因此,很多家暴案件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以内;法律援助中心无偿对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但其受理的对象应具备家庭困难等标准,因此,大部分受到家暴的受害人很难在法律援助中心得到有效救助。除上述四个只能部门以外,医院、司法、乡镇街道政法办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反家暴,但包括妇联、法院、公安在内的各部门之间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家暴信息查询和汇总机制,导致家庭暴力高危家庭的信息相对分散,资料收集不全面,有效预防和介入不及时。例如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妇联接收的49个家暴信访案件中,仅有7人与公安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为同一受害人。
二、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努力的方向
(一)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的规范化
一是构建良好的信息互通渠道。反对家庭暴力就目前而言是妇联牵头的,但绝大多数人在遭遇或者目睹家庭暴力行为的时候首先选择的是向公安求助,加之天台县妇联因2016年的投诉热线合并导致全国妇女维权热线12338被取消,群众向妇联求助的渠道更加狭窄,相比之下公安部门的110更为便捷高效,因此,公安部门应单就家庭暴力行为与县妇联建立良好的信息互通渠道,方便妇联及时有效掌握家庭暴力高危家庭,尽早介入和干预。另外,法院、乡镇街道政法办、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也一定程度上掌握着一些家庭暴力信息,可构建一个统一的家庭维权平台,集投诉举报、信息采集、纠纷调解于一体。二是充分发挥职能部门间的互补作用。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干预应遵循“党政领导、妇联牵头、综治协调、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各部门应就其职权范围对家暴行为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教育、惩戒和引导。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探索多部门合作长效机制,对具体工作进行讲解和分工,并将家庭暴力干预工作纳入各部门年终考核,如因家庭暴力造成民转刑案件,可对防范不利的所有相关单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二)反家暴维权专业技能培训的专业化
一是男女平等的社会性别意识培训应向顶层人员延伸。所谓性别意识,泛指社会对两性及两性关系的期待、要求和评价,且该意识往往通过社会资源分配、各项经济制度设计等方式传递和巩固。公权力部门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人员应进行社会性别及反对家庭暴力专业技能培训和教育,从而进一步提升其对家庭暴力案件性质的特殊性和专业性的认识,确保反对家庭暴力执法过程的公正、公平、合法、合理。二是系统全面的了解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各项规定及救助手段。反家暴工作人员应就沟通调解技巧、法律政策学习、各部门家庭暴力相关职责、家庭暴力庇护所申请条件及具体方位等各方面内容进行全方位的系统培训,以更有效的应对反对家庭暴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更好的帮助受害人更高效接受救助。三是建立长期的反对家庭暴力培训团队。从以往的经验来看,维权工作人员的培训往往是零散的、碎片化的,没有形成一个长期稳定的培训讲师队伍,培训水平也是参差不齐。可尝试建立一支反对家庭暴力讲师团队,每年开设三到四个培训班,系统讲述工作要领和维权救助方式,帮助维权工作人员更好的进入状态。
(三)文化引领移风易俗促文明的社会化
在反对家庭暴力政策的推动上,社会组织一直扮演者十分重要的推动者的角色。如我国《反对家庭暴力法》的产生正是以2003年中国法学家会向全国人大提交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为参考模板的;再如2012年,在李某家暴前期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时候,北京和其他城市的女权活动者通过行为艺术的方式为家暴受害者发声,呼吁反家暴立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此,《反对家庭暴力法》的进一步有效实施,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要把规范家庭成员行为的重任重新发还给社会,鼓励引导多元化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实行良性互动。我县是“和合文化”发祥地,县域有大量研究“和合”文化的学者和机构,可定期以全社会为目标人群免费提供“和合文化”的讲座和公益课,阐述“和合”在家庭关系构建中的运用。引导各社区村居每年自发评选几户“最美家庭”,不断提高“最美家庭”评选的含金量,如基层社区可对获奖者免物业费、村居可利用集体经济收入奖励获奖者全家一年农医保费、各银行可推出针对“最美家庭”获奖者的低息免息贷款等。另外,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将家暴行为纳入其中,限制家庭暴力施暴者一定的社会权利,通过体系有效运行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唯此,才能为反家暴政策的全民化教育和落实营造出更加健康的社会环境。
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每一户家庭的幸福安宁,现如今,在面对家庭暴力女性权益保障方面的相关规定和措施已经日趋完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反家暴过程当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只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绳,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建立执法、庇护、社会援助等各个方面联合联动的干预模式,才能有效减少甚至杜绝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名县美城的根基才能筑的更牢,建的更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