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自动顺延”的约定有效吗?
2019-12-14
本栏目由
第四届“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谭立独担纲主持
电 话:13886171788
邮 箱:287927168@qq.com
《工友》编辑部:
我入职某路政公司时,双方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有一个特别条款:本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若双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1年,以后依次类推。在1年期的合同到期后,我继续工作了2个月,因要求提高工资不果,我随即辞职。我认为我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2个月,而公司未跟我续签合同,故应支付二倍工资。公司则以双方有合同延续的约定、且我未按要求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提出异议为由,予以拒绝。请问,我的主张能够成立吗?
马友方
马友方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路政公司所提供的合同文本中有关“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1年,以后依次类推”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因为它排除了劳动者以下相关权利:其一,这种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之规定,剥夺劳动者的协商权;其二,这种约定导致劳动者丧失法律规定的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其三,这种约定使得用人单位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规避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由于该条款无效,加之你继续工作并不能视为双方自动续签了书面合同,所以路政公司应承担未及时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之规定,向你支付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2个月的二倍工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