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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能否附加条件?

2019-12-14

工友 2019年9期
关键词:之日起销售量工友

《工友》编辑部:

我在入职某贸易公司时,公司坚持要跟我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只有当我完成的月销售量达到公司员工平均水平时,才有资格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还特别强调说,其他员工入职时都是这样操作的。由于连续3个月的月销售量均没达到要求,公司认为我不符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我立即走人,并拒绝向我作任何补偿。请求,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赵一哲

赵一哲读者:

该书面协议无效,贸易公司应当向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履行该法定义务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贸易公司与你约定把完成月销售量达到员工平均水平作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该约定无疑违法,不能成为公司推卸责任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已经进入该公司工作,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该公司未在1个月内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疑应当向你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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