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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礼重法与秦汉的国家治理初探

2019-12-14

管子学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商鞅变法

李 锐

(北京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史学研究所,北京 100875)

荀子在《强国》篇中说“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区分了隆礼与重法两种治国方法。荀子的学说被时人称为帝王之术,可见他重视的是成为王的礼,而不是成为霸的法。自汉代以来,治国方法是霸王道杂之,礼与法逐渐成为了带有标签意义的两种差别甚远的治国方法。这其中存在许多变化,与古代中国尤其是秦汉的国家治理紧密相关,值得探索。

一、礼与法

在古代中国,礼被认为是治国的根本方法。《礼记·坊记》就是讲以礼坊民,不但子产等对之有一套理论,而且孔子也一心想恢复周礼。即便老子、庄子等激烈地批判礼的虚伪,礼源于大道的废失,但是多数人并不这样看,反而以礼为区分夷夏的标准。而法,也是治国的方法,但是在后世常常是作为商鞅等所行新型治国之术的代称。在今人的思想观念上,礼与法似乎是不可调和的两种治国方法,由此汉学界方对于何为法家,有不少争论。如顾立雅(Herrlee G. Creel)在其《法家:立法者还是行政管理者》一文中,批评了王先谦等视法家为“立法者”和胡适、冯友兰等视之为“管理者”的不当,并认为李约瑟说法家强调积极的法律(法)更属错误。顾立雅认为法家有两支:一支以商鞅为代表,强调严刑峻法;一支以申不害为代表,强调君人南面之术[1]92-120。此后,顾立雅在《申不害:公元前四世纪的中国政治哲学家》一书中,认为申不害是Fa-chia,而不是西方意义上的“Legalist”[2]ⅶ,但此说未被普遍接受。至少卜德(DerkBodde)认为这个观点存有不少困难;苏德恺(Kidder Smith)也认为其说有对有错,因为苏德恺认为“Legalist”包含了司马谈的法家和名家[3]74。

其实法家、名家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有学术师承的先秦学派,而且先秦思想界里,礼与法之间的差别,在开始时并不大,“法泛指国家的制度,近于当时所谓的‘礼’,而非后世狭隘的法律意义而已;与后世法律之法比较相似者,倒是‘刑’”[注]按: 此处引文杜正胜谓是沈刚伯语,但未用引号,出示了资料来源( 《沈刚伯先生文集》,1982 年,第76 页) ,经查,似未有相关言 论。,“举凡封建城邦时代的政治结构、军政措施、贵族礼仪、平民农事无不涵盖在‘法’的范围内”[4]231。

马王堆帛书《经法》讲“道生法”;《老子》说“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这或可导出“道生礼”,只是多了一些中间环节。而“礼因人情而为之节文”的明言,《文子·自然》说为“先王之制法,因民之性而为之节文”[注]《淮南子·泰族》作:“民有好色之性,故有大婚之礼;有饮食之性,故有大飨之谊;有喜乐之性,故有钟鼓穻弦之音;有悲哀之性,故有衰绖哭踊之节。故先王之制法也,因民之所好,而为之节文者也。因其好色而制婚姻之礼,故男女有别……”;《文子·上义》又说“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非从天下也,非从地出也,发乎人间,反己自正”,《慎子》佚文则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

关于礼法的密切关系,《礼记·曲礼》说“分争辨讼,非礼不决”,《管子·枢言》说“法出于礼”,《荀子·劝学》说“礼者,法之大分”,《修身》也说“非礼,是无法也”。荀子在《性恶》篇说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不难获知礼义与法度意义相近。然则战国列强的所谓变法运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变礼。像商鞅和甘龙、杜挚的争辩,就是礼法杂用。《商君书·更法》载:

甘龙曰:“不然。臣闻之,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因民而教者,不劳而功成;据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今若变法,不循秦国之故,更礼以教民,臣恐天下之议君,愿孰察之。”

公孙鞅曰:“子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夫常人安于故习,学者溺于所闻。此两者所以居官守法,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拘礼之人,不足与言事;制法之人,不足与论变。君无疑矣。”

杜挚曰:“臣闻之,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臣闻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君其图之。”

公孙鞅曰:“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循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可必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君无疑矣。”

甘龙明确把变法与“更礼”互用。吴起曾经在楚国主持变法,今存《吴子·图国》乃谓:“吴子曰:‘凡制国治军,必教之以礼,励之以义,使有耻也……’武侯问曰:‘愿闻治兵料人固国之道。’起对曰:‘古之明王必谨君臣之礼。饰上下之仪……’”因此,变法并不是变礼为法,礼与法基本上是相同的思想范畴。

循此以观战国时期的所谓变法或更礼的活动,不难发现很多具有儒者身份的人参与其中。如魏文侯以子夏为师,礼田子方(子贡弟子)、段干木(子夏弟子),以吴起(曾申弟子)为河西守,以李克(子夏弟子)为中山相,让李悝主持变法;后来吴起到楚国主持变法。赵国公仲连的改革中,有建议“以仁义,约以王道”的牛畜为“师”。此外据说鲁穆公时公仪休主政也是变法[5],其时鲁穆公以子思为师,以泄柳、申祥为臣。追究儒者的这些举动,其实和孔子为司寇,去三桓的活动及《春秋》尊王的思想一脉相承。因此儒者参与变法,不足为怪。儒者重视贵贵尊尊、尊王攘夷、大一统,其支持政府集权、中央集权,也与变法有关。不过儒者并不支持君主独断专行。

不仅儒者参与变法活动,而且儒者倡言重视刑德,并为后来变法者所用。上博简《鲁邦大旱》载:“鲁邦大旱,哀公谓孔子:‘子不为我图之?’孔子答曰:‘邦大旱,毋乃失诸刑与德乎?’”此篇一再提刑与德,所说“正刑与德以事上天”,应该不是数术的刑德,因为此篇认为在刑德之后,还要用牺牲玉帛来祭祀山川求雨。郭店简《尊德义》也说:“赏与刑,祸福之基也。”此后刑德或刑赏,皆为讲法术者重视,至《韩非子·二柄》总其大成,提出:“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

二、法与律

儒者虽支持变法,但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的举动,观其所言:“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搜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不难发现唐叔虞“所受法度”、文公“为被庐之法”均被称为“法”,皆是被孔子所认可的。因此,孔子所反对的是把刑律公之于众。《论语·为政》载:“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礼记·缁衣》则作:“子曰:‘夫民,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格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有燂心。故君民者,子以爱之,则民亲之,信以结之,则民不倍,恭以莅之,则民有孙心。’《甫刑》曰:‘苗民匪用命,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是以民有恶德,而遂绝其世也。”[注]郭店楚简《缁衣》作:“子曰:‘长民者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劝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有免心。故慈以爱之,则民有亲;信以结之,则民不背;恭以莅之,则民有逊心。’《诗》云:‘吾大夫恭且俭,靡人不敛。’《吕刑》云:‘非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所以,造成后世以变法为变礼为法的关键,应该是刑律的公布与大量岀现。刑罚始于兵,刑罚之大备,据说是在商朝,《吕氏春秋·孝行》记:“《商书》曰:‘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周人虽然明德慎罚,但这主要是对于贵族及其家臣,刑律是不对民众公开的。子产铸刑书之后,叔向责备“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孔子与之同调。因此,对于礼有损害的是刑律而不是法。《吕(甫)刑》也是以斥责的口吻说苗民之刑不义。但或由于此,凡用刑而虐者,被称为“法”。所以虽然商鞅尚礼、法杂用,但是在时人眼中,多是以变法而非变礼视之。因此,荀子的法度和商鞅及后来韩非子的法,虽然都是一种规范,但是对于刑律有着根本不同的看法。荀子在《强国》篇中说“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亡”,此处对于礼与法有了区分,分别对应王、霸,其褒贬可知。

魏国变法,李悝“撰次诸国法”(《晋书·刑法志》),编成《法经》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惜已失传。但《唐律疏议》说:“一盗法,今贼盗律是也;二贼法,今诈伪律是也;三囚法,今断狱律是也;四捕法,今捕亡律是也;五杂法,今杂律是也;六具法,今名例律是也……”又说“商鞅传授,改法为律”,而《魏书·刑法志》更说“商君以《法经》六篇入秦”,这表明李悝之“法”是后世“律”的源头,商鞅明确地将法改为律。商鞅改法为律是否属实,其意义何在?已经有不少学者讨论[6]。

考律之由来,多以为是声律。古人以六律六吕为十二律,音律之与军律,密切相关。《左传·襄公十八年》载:“楚师伐郑……晋人闻有楚师,师旷曰:‘不害。吾骤歌北风,又歌南风,南风不竞,多死声。楚必无功。’”《周礼·春官》说:“大师,执同律以听军声而诏吉凶。”《史记·律书》说:“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其于兵械尤所重,故云‘望敌知吉凶,闻声效胜负’,百王不易之道也。武王伐纣,吹律听声,推孟春以至于季冬,杀气相并,而音尚宫。同声相从,物之自然,何足怪哉?”然而武王之时能否吹律定音,实在还大有疑问,更不用谈传说中的黄帝等吹律之事了。因为西周钟不用商音,春秋以后才五音俱全,战国早期的曾侯乙墓编钟反映的是弦律而非吹律所说的管律[7]。传说“燕有寒谷,不生五谷。邹衍吹律,寒谷可种,燕人种黍其中,号曰黍谷”(《论衡·寒温篇》),这时吹律当比较可信,但吹律使寒谷复温,有点神乎其神。不论如何,春秋战国之时当已有了吹律之事。但将之运用到军事上以致发展为兵阴阳的理论,看起来是较晚的事情了,后人或由此附会黄帝、武王时有了吹律之事,恐不可信。《易·师》初六爻辞称“师出以律”,小屯南地甲骨119也说“师唯律用”,但此处的律恐怕并非是音律,而是军律,音律之律或是借用自军律。有一些法学研究者从文字演变的角度来讲“律”如何从音发展至兵,认为军律来自于音律,但其文字分析多有臆断,不可信。

因此,后人说商鞅“改法为律”,其主要原因当是商鞅将刑罚转换为军律,或者说以军律统属赏罚,一切以军事斗争为中心而对民众实行军事化管理。所以将君主发布的命令称为律,也就顺理成章了。其实此事始作俑者乃是李悝,“李悝断讼以射”(《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李悝为魏文侯上地之守,而欲人之善射也,乃下令曰:‘人之有狐疑之讼者,令之射的;中之者胜,不中者负。’令下,而人皆疾习射,日夜不休。及与秦人战,大败之,以人之善射也。”因此有的学者怀疑李悝的《法经》应该已经用“律”[8],惜尚缺少坚实的证据。商鞅的“改法为律”,则将军队的“什伍”编制用于民间的户籍管理,“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注]上博简《曹刿之陈》简26+62说:“五人以伍,一人有多,四人皆赏……”可知其反例是四人皆罚,这是军队的连坐制。;将军功二十等爵用于一切奖赏,一切以军功为衡量标准,如“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史记·商君列传》);从云梦睡虎地秦简来看,刑罚也多用赀甲的赎刑。斩敌首的奖励是“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入〉兵官之吏”,而且有了军功,可以减免罪刑:“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商君书·境内》)《荀子·议兵》记秦人“五甲首而隶五家”,《韩非子·定法》载:“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商鞅的政策不仅用刑而虐,而且是一种加强国家军事力量的方法,“强国之术”。令民为什伍的结果,使得传统的宗族社会解体,编户齐民而治[4][9]。宗族、等级社会是礼制实行的基础,故商鞅的改革被人称为变法而不是变礼,也就顺利成章了。从此,礼法分途。商鞅的变礼或变法,在后世被视为变法,更被视为以法代替礼。

三、变法与疑难

秦国的变法,获得了很好的效果。荀子入秦参观:

应侯问孙卿子曰:入秦何见?孙卿子曰:其固塞险,形埶(势)便,山林川谷美,天材之利多,是形胜也。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挑,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是所见也。故曰:佚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也,秦类之矣。虽然,则有其諰矣。兼是数具者而尽有之,然而县之以王者之功名,则倜倜然其不及远矣!是何也?则其殆无儒邪!故曰粹而王,驳而霸,无一焉而亡。此亦秦之所短也。(《强国》)

秦几乎“治之至”,然而不足以王天下。荀子认为其原因是无儒。可是当时,很多人都认为儒没有用:

秦昭王问孙卿子曰:“儒无益于人之国。”孙卿子曰:“儒者法先王,隆礼义,谨乎臣子而致贵其上者也。人主用之,则埶(势)在本朝而宜;不用,则退编百姓而悫;必为顺下矣。虽穷困冻餧,必不以邪道为贪。无置锥之地,而明于持社稷之大义。呜呼而莫之能应,然而通乎财万物,养百姓之经纪。埶(势)在人上,则王公之材也;在人下,则社稷之臣,国君之宝也;虽隐于穷阎漏屋,人莫不贵之,道诚存也。仲尼将为司寇,沈犹氏不敢朝饮其羊,公慎氏出其妻,慎溃氏踰境而徙,鲁之粥牛马者不豫贾,必蚤正以待之也。居于阙党,阙党之子弟罔不分,有亲者取多,孝弟以化之也。儒者在本朝则美政,在下位则美俗。儒之为人下如是矣。

王曰:“然则其为人上何如?”孙卿曰:“其为人上也,广大矣!志意定乎内,礼节修乎朝,法则度量正乎官,忠信爱利形乎下。行一不义,杀一无罪,而得天下,不为也。此若义信乎人矣,通于四海,则天下应之如讙。是何也?则贵名白而天下治也。故近者歌讴而乐之,远者竭蹶而趋之,四海之内若一家,通达之属莫不从服。夫是之谓人师。《诗》曰:‘自西自东,自南自北,无思不服。’此之谓也。夫其为人下也如彼,其为人上也如此,何谓其无益于人之国也!”昭王曰:“善!”(《儒效》)

儒为“人师”,“在本朝则美政,在下位则美俗”,无儒则教化不存,礼义废亡。这虽然是荀子的辩说,但是他突出了一个危机,那就是列国争相变法强国,儒家的存在意义都成了问题,而讲论法术之士则成为王庭新贵。睡虎地秦简、王家台秦简、岳麓书院藏汉简都有讲“为吏之道”的内容,很明显是以吏为师。而且,吴起变法时,“破横散从,使驰说之士无所开其口”(《战国策·秦策三》),商鞅也讲:“国之大臣诸大夫,博闻辨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无得居游于百县,则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则知农无从离其故事,而愚农不知,不好学问。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务疾农。知农不离其故事,则草必垦矣”(《商君书·垦令》),后来则以游说诗书者为虱:“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靳令》)。在这种形势下,荀子的弟子李斯、韩非都不再言儒术,以法术之士闻名。李斯甚至倡导焚书,禁诗书百家言,至刘邦更是羞辱儒生。

究其实,不是变法让礼乐教化不能实行,而是以军律统治国家,使老百姓被军队化,赏刑成为君主的统治工具,礼义廉耻围绕农战而展开,传统意义上的仁义道德没有了可以实行的基础。于是朝三暮四,朝秦暮楚并不可耻,一切以强权、活命为是。故人臣多只能阿主上之意,顺执政之心,不能以天下为公,不能保黎民百姓,所谓无儒,正在于此。李斯善儒学,蒙恬引诗书,而司马迁批评其不能适时谏诤,一味阿顺苟合,正是秦之法治之失。贾谊后来在《新书·时变》中对于商鞅变法的结果是另一种描述,并说出其导致人趋时、谋求成功而败坏仁义的后果:

商君违礼义,弃伦理,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秦人有子,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假父耰鉏杖彗耳,虑有德色矣;母取瓢碗箕帚,虑立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睨。其慈子嗜利,而轻简父母也,念罪非有伦理也,其不同禽兽懃焉耳。然犹并心而赴时者,曰功成而败义耳。蹶六国,兼天下,求得矣,然不知反廉耻之节,仁义之厚,信并兼之法,遂进取之业,凡十三岁而社稷为墟,不知守成之数,得失之术也。悲夫!

而班固《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之语则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踰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可能都有些夸张了。

当“六王毕,四海一”之后,秦始皇和后来的刘邦,都面临如何治天下的问题;马上得天下,能否马上治天下的问题。秦统一六国之后,有了大量的俘虏和刑徒。当这些人面临反亦死,不反亦死的绝地之时,造反就顺理成章了。汉统一天下之后,那些反叛无常打天下的诸侯,酒酣耳热拔剑击柱的大臣,随时都可能危及刘邦的统治。可是当秦汉的版图基本确定之后,可赏的东西无多,只能以内部斗争来开源,鼓励告奸和诛杀大臣就屡见不鲜。陈余劝降章邯就说:“白起为秦将,南征鄢郢,北坑马服,攻城略地,不可胜计,而竟赐死。蒙恬为秦将,北逐戎人,开榆中地数千里,竟斩阳周。何者?功多,秦不能尽封,因以法诛之。”雄主如秦始皇、汉高祖在上,尚可用人不疑,部属不至于像章邯一样面临两难处境:“今战能胜,高必疾妒吾功;战不能胜,不免于死”(《史记·项羽本纪》),各种造反或许都可以扑灭。碰上胡亥加上欲窃神器而排挤李斯、怀疑章邯的赵高,则秦朝的二世而亡,就注定了。汉承秦制,多用萧何这样的先秦官吏,曹参虽提倡黄老之治,但其黄老也多杂刑名之术。或许是物极必反,崇尚礼义的儒生最后成为政治上的主流,以礼来治国。此后,复礼与变法就成为了后世治国术的双重变奏。

后人评论秦朝的灭亡,每以仁义不施为口食。其实汉承秦制,汉代也没有多少仁义可讲。汉朝后来虽名义上以礼义、以孝治天下,其实多霸王道杂之,后世也多是阳儒阴法。至近世,国人每每以反孔、反礼教为说,崇尚西方新法,处处欲革命,民主,科学,却放过了对于传统的法、律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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