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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虚假宣传相关条款的评析

2019-12-14邹文韬吴莹淋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荣誉

邹文韬 吴莹淋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福建 厦门 361001

一、评价范围简介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该法定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理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更好的衔接等内容都有亮点。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知识产权内容之间的关系,在普遍理论上,人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这些有关知识产权内容的兜底与补充,即:知识产权没有特别规定的内容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补充,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说的:禁止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保护着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所保护不到的那些应予保护的权利。[1]

所以知识产权内容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更好衔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识产权内容的具体规定应做出怎样的细化,便是非常重要的。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分为四块内容: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秘密和商业诋毁。[2]而有关这四个内容笔者想要做出重点评价主要是第八条虚假宣传条款。

二、第八条虚假宣传条款解读

(一)新旧对比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内容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内容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二)条文解读

1.优点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改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新法将旧法中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改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很明显新法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从立法技术上是与广告法的衔接。而从内容上看,旧法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条款的表述,只是把“引人误解”当作“虚假宣传”的一种修饰,即只提出了一种方式叫作“虚假宣传”,而在实践中,“引人误解的宣传”和“虚假宣传”是两回事,旧法会造成调整范围的缩小,而新法的规定则更加科学。

缺点:对于“引人误解”的标准定义不明,旧法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虽然会导致调整范围缩小,但指意明显为虚假宣传,但是当把“引人误解的宣传”单列出来以后,会发现引人误解的前提也是虚假,是一种较完全的“虚假”而言程度较轻的情况,但也正是因为这种程度无法有一个确切的标准,更需要在后续的实践中得到完善。

2.优点二:删除部分内容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更为具体、准确地归纳了虚假宣传的内容,其包括商品的“性能、曾获荣誉”等。以上内容,不仅包含了旧法中虚假宣传的内容,同时也以“等”字把大量未被列举的情形包含进来。比如,旧法中规定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能被纳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曾获荣誉”。

缺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虚假宣传的内容归纳为商品的“性能、曾获荣誉”等,删除了旧法中“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的内容。虽然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了更准确、严谨的表述方法,但仍然无法适应如今千变万化的市场情况。虽然有“等”字进行概括性规定,但与旧法所涉内容上并无本质上的不同。

三、结语

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到了诸多问题,鉴于篇幅有限,笔者只针对争议较多的虚假宣传的新修部分进行评析,不难发现,新法对于立法的科学性,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程度有较大的重视,整体上来讲新法相较于旧法更加适应现代社会出现的新情况,对于部分立法上的缺陷也有较大程度的进步,但对于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依然任重而道远,只有不断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才能让《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断完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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