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2019-12-14杨志超
杨志超
阳光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一、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长期存在于中国古代的法律指导思想中,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都体现了这一思想的身影。从中可看出中国古代的法律精神是自然和谐,以人为本,这也是东方法律思想的特色。
儒家法律思想不仅对传统的法律指导思想产生重大影响,也对具体的法律制度产生较大的影响,如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方面都产生影响。在刑法方面,儒家提倡的“德主刑辅”历来是刑法的主旋律。汉文帝废除肉刑,以笞数的多少来代替相应的肉刑,体现了恤刑慎杀的思想,唐代贞观年间,唐太宗主张慎狱恤刑,责令司法官员慎刑慎杀,依法断罪,或轻或重,均依定制。
儒家思想中除了“德主刑辅”影响刑法外,其所确立的家庭伦理观念也影响刑法,汉代法律规定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汉宣帝曾颁下诏令“亲亲得相匿首”父子伦理关系影响法律的制定,《唐律疏议》规定恶逆,不孝,不睦,不义的制度,恶逆是指杀害直系和旁系尊亲属或兄、姊、夫及夫之直系尊亲属,或殴打祖父母、父母的犯罪行为,不孝是指不孝敬父母,不睦是指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不义是指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夫权与父权是儒家家庭伦理观念的核心,深刻影响了封建法律,从唐律的相关规定中可看出。
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民法也有所影响,孟子提出“为民制产”“薄税敛”等相关思想认为统治者要给农民固定的土地,让农民能够生存,轻徭薄赋,减轻人民的负担。除了“土地”和“税”之外儒家思想也影响商业方面的法律,儒家提倡重农抑商,政府对商业活动管控严格,汉代专营盐铁,明代专营盐铁茶马,清朝实施海禁,片帆不许出海,全国仅广州对外通商,但被官方十三行垄断。儒家思想对行政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官吏的选拔,汉代“举孝廉”魏晋九品中正制,门阀制度维护等级,唐代科举制四书五经为必考内容,为官方面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例如宋代包拯二十九岁中进士,但为了照顾父母,推辞了朝廷的派令,在家照顾父母,直到父母去世守孝三年后,以近不惑之年才任天长县知县。儒家思想对法律解释也有所影响,一种学说要成为法律思想最重要的途径是利用该学说解释法律,将学说思想融入法律封建社会常用的解释法律的方法是以经断律,以经注律。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春秋决狱》“原心论罪”,这是一种动机论,在判断一个行为人是否犯罪时,不从行为本身分析,而注重行为人的动机,是一种主观主义的分析方法,“原心论罪”对司法实践有消极影响,纵容了法官的主观任意性,法官可以凭自己的意愿把有罪说成无罪,把无罪说成有罪,容易造成冤狱。儒家思想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刑不上大夫”的等级观念也对司法实践造成影响,唐代规定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这些人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其他罪行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免于处罚。这种特权制度,反映了等级和阶级差别。凡官员犯了以下的罪名可用官品抵罪,无须实际执行刑罚。司法中维护特权是封建社会司法的特色。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积极影响显而易见,儒家思想提倡仁政,历代贤明的君主重视民生,轻徭薄赋,缔造了一个又一个的盛世,推动了我国古代经济的发展,“德主刑辅”的思想让统治者们慎用刑法,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缓和了阶级矛盾,有利于国家的安定。儒家一直教导人们经世致用,有一种“天下为公”的无私精神和“先忧后乐”的奉献精神,这些都是我们应当继承的瑰宝。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儒家主张“息讼”力图使天下无讼,封建官员往往以“息讼”为由不受理百姓案件,致使民怨无正当途径宣泄,滋生盗贼,破坏社会安定。儒家主张三纲五常,压抑束缚人性,窒息人民的创造力。儒家主张特权强调等级,是对法制公平的破坏。儒家强调道德,将道德法律化,唱高调,忽视人性贪,逐利的本性,导致人们注重德,轻视法,封建官员往往满口仁义道德,背地里干尽龌龊之事。
儒家学说不论其精华还是弊端都对中国封建法律产生了深刻广泛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对其加以总结,将其利用到现代法律的构架中,使其再次章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