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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国专利和外观设计法翻译及解读3

2019-12-14郝小燕童晓晨何婷婷吴洪雨张建宏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法专利权人

郝小燕 童晓晨 何婷婷 吴洪雨 张建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160

一、专利法翻译(续前)

失效专利的恢复

16.(1)由于专利权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规定的费用而终止的任何专利,专利权人可以按照规定的方式向登记官提交恢复专利的申请。

(2)上述情形的申请均须提供导致未能缴纳规定的费用的证明。

(3)如果声明表明上述未缴费的情形是无意或不可避免的,并且在提出申请时没有发生不适当的延误,则登记官应以规定的方式公布该申请,而且在可能规定的期限内,任何人均可以向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提出异议。

(4)如有提出异议的,登记官须通知申请人。

(5)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登记官应对上述案件进行听证,依据向政府提出上诉的情况,在任何条件或者在被认为是可取的条件下恢复专利,或者是驳回申请:

但在根据本条做出的每项恢复专利权的命令中,须加入订明的条文,上述条文是为了在专利终止后保护可能利用专利主题的人的利益。

登记官对申请或说明书的修改

17.(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随时向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以书面形式请求修改其专利申请或说明书,包括构成其的附图,同时需要支付规定的费用,修改方式包括放弃,改正或解释,并需说明拟作出的修改的性质和理由。

(2)如果专利申请未被接受,登记官应确定申请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如果有的话)被允许修改。

(3)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提出的修改的要求和性质应以规定的方式公布,并且在第一次公布后的三个月内的任何时间,任何人都可以就该修改向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提出异议。

(4)如果有提出异议的,登记官应通知提出修改请求的人,并应进行听证和裁决该案件。

(5)如果没有异议,或者提出异议方没有出庭,则登记官应确定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如果有的话,允许该修改。

(6)登记官在任何案件中作出的决定均可被上诉至政府。

(7)如果修改使得要求的发明实质上大于或基本上不同于修改之前的申请或说明书,则不允许上述修改。

(8)提出修改一方的被允许修改的权利应是被确定的,存在欺诈的情形除外;修正文本应以规定的方式公布,并应在所有法院和所有目的中被视为构成申请或说明书的一部分。

(9)在侵权诉讼或法院撤销未决专利程序之前,本条不适用。

法院对说明书的修改

18.在任何侵权诉讼或法院撤销专利的程序中,法院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通过命令允许专利权人以通过放弃、改正或解释的方式修改其说明书,并须受有关费用、公告或者其他方面规定的约束:

但是如果由于修改后使得修改的说明书要求的发明实质上大于或基本上不同于修改之前的说明书则不允许进行修改,如凡有向法院申请作出上述命令,则有关申请的通知须发送给登记官,登记官有权出庭并被听证。

给予损害赔偿的限制

19.如果本法案允许通过放弃、改正或解释的方式对说明书进行修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允许修改决定作出之日前使用发明的行为,法院不得给予损害赔偿,除非专利权人向法院证明其原始权利是建立在诚信,并且具有合理的技能和知识的基础上。

专利登记簿

20.(1)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应设置专利登记簿,记录专利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专利权转让、转移,专利许可,专利的修改、延期和撤销的公告,以及可能影响规定的专利有效性或权属的其他事项。

(2)在本法案生效时已存在的发明和地址簿应与本法案下的专利登记簿合并,并构成其一部分。(3)专利登记簿应是本法案所针对的或所批准的加入其中任何事项的初步证据。

(4)任何影响专利或许可证权属的契约、许可以及其他文件的副本,必须以规定的方式提交登记官,以便在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登记备案。

二、部分法条解读

(一)关于专利申请的修改

孟加拉国专利及外观设计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其对专利文件的修改的时机是申请人提供修改的性质以及修改的理由的情况下,随时可以请求修改其申请或说明书,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附图部分的内容均可以以放弃、更正或解释的方式进行修改。第(7)款规定对申请文件修改的范围要求,即如果修改使得要求的发明实质上大于或基本上不同于修改之前的申请或说明书,则不允许上述修改。

中国专利法对于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也做了明确要求,中国专利法第37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关于修改的时机,孟加拉国专利法对申请人可以提出主动修改的时机给出了宽泛的范围。只要申请人有合理的理由可以随时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申请,而中国专利法要求对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进行的,其他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是针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

对申请文件内容修改的要求也略有不同,孟加拉国专利法要求在修改使得要求的发明实质上大于或基本上不同于修改之前的申请或说明书,则不允许上述修改。要求修改在发明实质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小于或等于发明实质内容的修改才是被允许的。而中国专利法第33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对修改的范围严格要求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与孟加拉国要求的发明实质的内容不同。

而就法院程序当中的修改,如该法第18条规定,其实质与审批程序的第17条修改基本类似。与中国复审委的规定相比,复审委修改的原则是仅限于权利要求书,进一步的我国在诉讼阶段基本杜绝修改申请文件,而孟加拉国不受此限。

(二)专利期限[续解读2一文]

依据该法第14、15条的规定,孟加拉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期限为16年,但是可以有条件的延长,延长最短为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年。而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期限为20年,没有延长一说,但是1984年第一版专利法实施时,我国发明专利的期限为15年。专利期限的长短一个受国际条约和主流国家的影响,另一个主要是与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专利权人之间的平衡有关系。

(三)关于修改与侵权阶段的关系

根据第19条的规定,由于在登记官的审批程序和法院两个阶段可能发生修改,那么在侵权诉讼阶段对于专利权人主张其侵权行为发生在修改之前,且侵犯修改之前的专利权时,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专利权人能够证明原始权利是建立在诚信,并且具有合理的技能和知识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原始的权利要求要求本身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其是一种合理的保护范围,尽管之后其进行了修改,也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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