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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刷单的法律规制

2019-12-14夏德磊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刷单单行发货

夏德磊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一、刷单的流程及危害

(一)网络刷单的具体流程

网络刷单,是网络店铺雇佣他人充当消费者,以他们约定的独特的方式进行购物,以假乱真地提升该网络店铺的销量排名及好评从而吸引其他不知情的消费者。一般是由商家给予货款与酬劳,雇用他人在特定的网店购买商品提高销量和信用度,并填写虚假好评的行为。在其不小的利益驱使下,也滋生了这样一群人以此谋生,我们将之称为“刷客”。我们将网络刷单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步骤:先是浏览,然后拍下付款,接着发货和评价。正因为其操作步骤与真实的网购流程基本相同,由此可以躲过相关平台的监管以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

第一步是浏览。雇佣者会要求“刷客”按关键字搜到目的商品,当然不能直接下单,要浏览一段时间,甚至是打开多个同类商品的店铺之后再步入正题完成此次“刷单”,这是为了模拟的更加“真实”。

第二步是完成交易。这里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雇佣者提前把钱转给“刷客”,再由其完成交易。另外,就是由“刷客”自己先垫付货款,操作成功后,客户将货款与酬劳一并交给“刷客”。

第三步是发货。其中又分真发货和假发货:后者仅是在软件上虚拟发货的过程,并没有现实中的操作。而前者才是这个行业中的主流,为了体现“真实”,他们会真的去发货,尽管只是投递一个空的快递盒。

第四步是评价。这才是“重中之重”的一步,“购买商品”后的消费者们齐心协力在店铺的评论区打造一片大好的美丽假象。

经过以上步骤,网店在平台内就可以获得较好的搜索排名,无论是按销量还是按评价等标准都位于前列。

(二)刷单行为本身造成的侵权危害

在“刷单横行”的大趋势下,对于网络商家来说,这已是其快速成长的捷径。通过刷单大幅提高店铺商誉,从而诱骗更多的消费者。他们利用大部分购物者的从众心理,把他们吸引到这种“销量高、评价好”的店铺内,却并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购物者在浏览相关购物平台时得到便不再是真实的信息,首先是混淆了他们对于真实的商品的认知,侵害了他们应享有的知情权,再有就是侵害了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这种行为对于网络购物的危害似滚雪球般地扩散开来,却没有被大家所重视,迟早会酿成大祸。

(三)刷单行为派生的危害性

在这个产业链兴起之后,由于其操作简单而回报明显,愈来愈多的人想要通过这种行为来牟取利益。在这些人本身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也给诈骗提供了土壤。

如今网络店铺众多,所以每天所需要的“刷单量”很大,愈来愈多的人投身于“刷客”这一群体,这种现象被有心之人利用往往会诞生金额巨大的诈骗案。已经有为数不少的团伙在这个领域进行诈骗,利用收取押金、会费的方法,短时间内欺骗大量“刷客”。尽管这种诈骗方式算不得新颖,但是由于刷单产业的兴起,让这种相对传统的诈骗方式伴随着这样的“新产业”焕发了“新活力”。于是这些“刷客”在违法的同时自身利益又无法得到保障而“被犯罪”。这种有关刷单的契约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依法无效,不仅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还有可能被没收违法所得。

二、我国对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定及其缺陷

(一)与网购刷单有关的法律法规

前文谈到,网络刷单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侵害了其他网络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其依据在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相关真实情况”。我们所说的“刷单”中,卖家通过“作弊行为”营造了自己的虚假信誉,造成商品销量高的假象,刻意掩埋产品真实情况,已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嫌欺诈,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次,该行为还涉及到了《合同法》相关规定。同时《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也有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视为合同欺诈。我们将网购平台的宣传信息看做要约,顾客基于购买的意愿与经营者达成合意、签订买卖合同,则是对要约的承诺。两者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网络商家却利用刷单制造出一系列假象误导消费者的判断,已经涉嫌合同欺诈。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刷单行为不仅是一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一种影响用户选择的破坏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的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违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相关案例分析

通过走访调查以及相关数据检索,可以发现关于很多涉及刷单的案件,但是鲜有通过司法机关解决问题的,以下是一起市场监管局处理的有关于网络刷单的案例——2016年10月,根据举报,某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该市某公司为了能在某平台搜索排名靠前,当事人刷单虚构救生衣交易量。当事人利用刷单的方式虚构交易量的行为,构成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的违法行为,某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2万元。

以上案例中,市场监管局最后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还罚款两万元。且不论处罚的得当与否,光从其处罚依据来看,案例中说该商家构成以虚拟交易的形式提高商业信誉的违法行为。那么这种虚拟交易的形式的具体定义在哪里,这种行为违反了哪条法令,又根据什么法规对其做出处罚呢?其实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是相当不完善的,从这个处理结果不难看出市场监管局用以处罚的依据比较牵强且不全面,无法对该行为的违法行为做出客观定性,间接导致了对其他商家的不公平,对消费者的不公正。也就是说,哪怕根据现有法律处罚了网络商家与“刷客”,但是由于不够全面客观,难免会使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无法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三)现有法律制度的弊端

就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来说,涉及到的法律分散在各个部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甚至是各法律解释与行政法规中,不够集中,导致在实务中无法全面客观的适用,而且并无对其相关惩罚力度的明确规定,出发点基本取决于法官或相关部门的主观考虑,任意性较强,要么是惩罚力度不够,无法起到警示作用;又或者是被执法者无法从心底接受,抱有怨念。这种随意的司法是与我国提倡的法制社会所不符的。这样笼统不全面的法律制度往往治标不治本,不能起到对民众的警示教育作用。正因为违法成本较低,而其中蕴含的利益不在少数,所以广大网络店铺无法正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刷单现象屡禁不止。

三、对刷单行为监管的建议

(一)与相关通讯软件企业合作,对于刷单群体负责人惩处加重,从源头上切断刷单的产业链

我们了解到很多的刷单团队是通过网络通讯平台进行交流以及相关运行,以微信群、QQ群等方式存在,在群里进行任务的发布,佣金的支付等等…那么我们设想,是否可以将联合相关通讯平台,对该群体进行打击,断了其操作的可能性,同时从源头上追查该群体的组织者,不要让他在“网络的保护”下逍遥法为,且细化对组织者、负责人的处罚,加大力度,从源头上切断网络刷单的产业链。这样使其沟通成本、运作成本大幅度增加,即增加其违法成本,当成本大于收益时刷单行为就会以可见的速度衰减。

(二)国家层面应尽快健全相关立法,完善工商和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

国家应当针对网络交易制定专门法律,将之前的种种规定真正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体现,同时健全有关惩罚力度的具体规定,做到让执法部门在处罚时做到有法可依。将各种法律整合改编以适应当今社会,让其成为一整套合理的法律体系。从前面的定义,到相关规定,再到相关处罚,将这一整套完整地体现在法律条文中。还要完备有关司法救济的规章制度,为购买者指明维权的方法以及方向,使每个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相应的救济。

(三)开发完善更加专业与便捷的相关通道

我们还了解到,正因为没有合适快捷的维权通道,使得维权的成本较大,让消费者望而生怯,干脆选择放弃维权。大众心理往往是当寻求维权的成本已经大过了被侵权的损害,甚至维权之后得到的救济还无法弥补现在的损失,那么为何还要去寻求维权呢?因此我们应当开发完善相关通道,降低维权的种种成本,同时还要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加大宣传力度,让他们懂得在购买商品前,能够有多种便捷渠道了解到有关的信息,对刷单这样的现象及时了解。甚至,建议政府部门与网购平台合作,培养专业的监管队伍,制定专门规定。总而言之,让刷单的违法成本大到网络店铺不能接受,当违法刷单带来的收益无法弥补违法造成的损失,也就可以从根源上杜绝刷单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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