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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大学音乐教师职称评价体系研究

2019-12-13郭玉

北方音乐 2019年21期
关键词:音乐教师职称

郭玉

【摘要】教师职称评价体系对教师的专业成长具有促进作用,有利于提升学校的竞争力。但目前综合性大学音乐教师的职称评价体系还未全面建立,仍然如同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学学科偏重项目、论文级别的传统做法。本文试图探讨现行综合性大学音乐教师职称评价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期通过改革创新构建较为完善的评价体系。

【关键词】职称评价体系; 职称 ; 音乐教师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高校教师职称评价体系是衡量一名教师综合实力的重要数据,是对教师教学、科研、工作能力的综合考量,也是高校教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既能激励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又对教师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具有导向性作用。因此高校教师评价体系的设定尤为关键。但是,自2011年艺术学上升为学科门类,音乐舞蹈学相应设立为一级学科以来,高校音乐舞蹈类教师的职称评价导向,仍然大幅度照搬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学科偏重项目、论文级别的传统做法,针对艺术学科教师的分类评价体系,依然未能全面建立,引起教师们的疑虑和困惑。在当前国家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行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的背景下,是否能够合理调整综合性大学中音乐教师在职称晋升中的艺术成果与学术成果的权重,从而使综合型大学音乐院系教师的职称评价体系步入专业化、科学化的轨道,而不是“大类靠近”原则下的附属品?作为音乐院系中不同方向的教师,技能型与学术型教师的职称评价体系又能否在共性中寻求个性,从而得到相互间的深度认同?

一、综合性大学音乐教师职称评价体系的现状

伴随着我国特殊的历史环境变化,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审制度也经历了几十年的演变,其间颁布实施了多项相关政策文件,使高校职称评审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但尽管如此,综合性大学音乐教师职称评价体系由于其工作对象的复杂性、工作绩效的量化困难性、教学成果的延迟性等特殊性质,仍然体现出许多的问题。

(一)忽视综合性大学音乐学科的特殊性

综合性大学音乐教师的晋升体制,由于身处综合性大学文理工等多种学科环境中,在评定机制集中于行政职能部门的现状下,呈现出一种“大类靠近”的原则,这就导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往往会造成音乐学科个性无法得到充分关注。

大学音乐教师在职称评审过程中的评价指标大致可分为三级,一级指标下包含若干二级指标,二级指标下包含若干三级指标,尽管各个大学在量化每个指标时有所调整,但在指标所包含的内容上是大体一致的,如表1所示。

表1中,为方便表述,笔者将其中的具体指标内容编上ABCDE的编号,并按照指标等级编排顺应等级编号。其中ABCD指标是综合大学中所有专业教师评审职称的通用指标(音乐院系教师在部分指标量化上有所减少),E类指标是笔者单独列出的综合大学音乐专业教师在获奖成果评审中具有特殊性的几项内容。

第一、综合性大学音乐教师的职称评比向人文社科类学科靠近。综合大学中音乐教师的职称评审在前有专业音乐学院带头、周边有文理工等兄弟院系评价体系强势影响下显现出一定程度的“失语”现象。大部分的综合大学将音乐专业评审内容划分与人文社科类学科基本一致,仅在量化指标上有所减少。例如西南大学在B2指标上评教授职称时要求人文社科类A类论文5篇,其中国外A1或国内A1类论文1篇,主持A类项目1项;艺术学科类A类论文4篇,主持B类项目1项。大部分高校都对音乐专业教师评审采取了类似的处理方式,其中有更為细化的处理,例如陕西师范大学将音乐院系教师再分为理论型与实践型,实践型教师在理论教师基础上量化指标又有所减少;也有更为粗狂式的处理,例如直接在评审文件中标注艺术学科在人文社科类指标上酌情减少。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不同指标仅仅体现在上表B2、B3、B4项内容中,其余各项指标均与大类学科差异不大。

第二、综合大学中的破格晋升这一类指标中,几乎所有高校都没有单独考虑艺术学科专业教师的个性化特征,其指标内容均以人文类学科标准为依据。从各大综合大学中的职称评审指标来看,除了将艺术类奖项类别单独列出以外,无论是科研指标还是教学指标都没有考虑到音乐教师的专业化与个性化特征,将音乐类教师分为学术型与实践型进行两个系列参评的更是寥寥无几。

获奖成果E 音乐/舞蹈作品E1 文化部主办的文华奖、“桃李杯”舞蹈比赛,中国音乐协会主办的金钟奖及CCTV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CCTV民族器乐大赛,中国舞蹈荷花奖的获奖作品及其他本行业公认的国际、国内音乐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音乐/舞蹈表演E2 省级/国家级及以上的公共剧院或音乐厅举办个人独唱、独奏、独舞或创作作品专场音乐会

其它奖项E3 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第1位)奖,或指导学生在全国专业比赛决赛中获得第1名或金奖(证书上明确指出为指导老师)

(二)评价体系的指标划分不清晰

音乐专业从本体上来说其类目之下,所属子目繁多且各有其不同属性,乐器、声乐、表演、理论、合唱指挥等各类别考察方式不一且差异较大,在教学方式和课程量方面也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但综合性大学音乐教师评价体系的指标划分上并未充分考虑差异性。

如科研成果中音像制品、影视作品等成果几乎没有涵盖其中,这对音乐实践型教师来说是有失公允的。

E类指标、B34类指标也存在考虑不足、划分不清等问题。客观方面来说,国内目前对于音乐类奖项的设置参差不齐,尤其是高校所属省份的省级奖项含金量不同,更是很难统一标准量化评比。

(三)评价体系标准不平衡

高校评价体系作为衡量教师综合成绩的量化标准,对教师的成长具有导向性作用。当这个标准出现倾斜时,那么这个结果本身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也会受到质疑。目前综合性大学音乐教师职称评价体系普遍具有标准不平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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