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事诉权保护
——以民事诉权的合法要件为视角

2019-12-13董冷傲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
关键词:诉权诉讼法合法

董冷傲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4

纵观民事诉权学说的发展简史,均没有哪一个理论成为当时权威的代表,各个学说均有其各自的局限和逻辑上的矛盾。正是如此,诉权理论的复杂性一直被视为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哥德巴赫猜想”。深入研究,不难发现每个学说的风靡都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与其说诉权是历史发展的,不如说诉权是社会需求的表现。民事诉权内涵的研究多为大陆法系所主张,而欧美法系却更专注于诉权的规则的合理性及其实用性的问题。民事诉权的内涵到如今都没有形成一个权威的学说,那么在纠结于此便显得多此一举。现今之计,应更加关注民事诉权的实用性问题,结合社会的需求来规范民事诉权理论的运用,其中主要包含民事诉权保护的问题。我国学者通常认为,民事诉权不仅包括从正面促进民事诉权的行使和反面防止民事诉权的滥用,还包括从民事诉权的内部分析民事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来实现对民事诉权保护。为此,笔者欲以民事诉权的合法要件进行论述,以期对我国民事诉权保护的制度构建提供一些弊见。

一、民事诉权的合法要件的内涵及意义

(一)内涵

民事诉权合法要件这一说法主要源自于德国关于民事诉权保护的相关研究,日本也是在德国民事诉权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将民事诉权的合法要件分为起诉要件、诉讼要件和权利保护要件,强调了各个要件中的内容以及地位。近些年来,我国的学者逐渐的向日本的民事诉权合法要件的理论看齐,如江伟教授在其民事诉权研究中首要提出了民事诉权的合法要件这一内容,此后民事诉权合法要件的这一概念便逐渐被我国学者所接受,逐渐在此基础上发展和深入,其中最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系邵明教授《现代民事诉权基础理论—以现代正当郑旭和现代诉讼观为研究视角》的一书中对民事诉权行使的合法要件进行了更加深入和系统的研究,民事诉权合法要件,系诉讼进入诉讼程序所具备的条件,其的存在才能保证获得最后法院的审判。民事诉权的合法要件通常被我国学者分为起诉要件、诉讼要件(判决要件)和实体要件。通常,对于这些要件,在纠纷具备起诉要件时,法院则应当受理,若该案具备诉讼要件(判决要件),则法院应当根据实体要件进行审理并作出案件的判决。此时,诉权的行使并不是抽象的诉权,仅仅保证诉讼能够进入诉讼程序,而且还具有保证当事人的权利被给予救济的功能。

(二)意义

大多数国家都普遍认为诉权就是当事人诉诸法院的权利,有法谚云:“无救济则无权利”,诉权是保证权利实现的前提,是每个人可以诉诸法院寻求救济的一种权利。但是仅有诉权的概念是没有意义的,而如何实现诉权的顺利行使与实现才是问题的重点。前文提到民事诉权的合法要件系从正面保障诉权的顺利行使,其最根本的意义就在于保障诉权的行使。在民事诉权的合法要件规定明确合理的情况下,对于民事诉权的行使是十分有利的,这有助于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够清晰的把握,在审理案件的同时能够做到对法院审判权的约束。法院的审判权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系法定的权力,另一部分系可以自由行使的裁量权。如在民事诉讼的赔偿案件中,对于当事人的补偿系填平原则,什么程度的赔偿当算填平呢?这主要依赖于法院对于案件有关的法律和事实的理解,很有可能在同一种情况下,不同法官判决给予受损害方的金额是不同的,但基本系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但是对于我国民事诉权的合法要件的规定十分混乱,导致并没有法律去限制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故完善和细化民事诉权的合法要件的内容及规则,对于保障公民的诉权具有极大的意义。

二、民事诉权的合法要件与民事诉权保护

民事诉权并非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关系着民事诉讼的进行,涉及最为实际的内容。民事诉权作为一项每个人均具有的请求法院给予救济的权利,其最大的问题便是如何行使民事诉权。而民事诉权之所以能够顺利的行使,必须要满足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否则会影响到民事诉权的行使。通常我们认为民事诉权的合法要件的设置是为了防止不应当或者不值得法院审理的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但是仍旧不能忽略民事诉权的设置也很好的防止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随意的将本应当由法院审理的案件拒之门外,而合理的设置民事诉权的合法要件对于约束法院的公权力和保护民事诉权是极有用的。这便与前文提到民事诉权的保护中包含对民事诉权行使的正面促进这一说法相印证,故民事诉权合法要件和民事诉权的保护是有着很深的渊源的,完善民事诉权的合法要件即是保护民事诉权。这点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均有体现。

三、我国民事诉权的合法要件存在的问题

(一)内容框架搭建不合理

民事诉权的行使是依托于民事诉讼的进行来实现的,对于民事诉权的合法要件理应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来加以规定,但是我国对于民事诉权合法要件的框架构建是存在很大漏洞的。主要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根本没有关于民事诉权合法要件的内容的划分,使得在这一问题上十分混乱。“起诉难”的问题仍旧存在,其原因就是民事诉权的合法要件的内容并没有明确。在涉及到民事诉权合法要件的内容的相关法律规定时,大多数人并不清楚其意义及地位,更多的是由法官根据其理论知识和常识判断来进行分析,但是由于其内容十分混乱,很容易出现法官对合法要件的内容进行增删改等情况,由于法律的不明确,法官如此做并不会有任何法律的后果,其自由裁量权过大,必然会损害当事人的诉权。除此之外,合法要件的内容规定不明确必然会导致各个合法要件的内容相互混淆。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将诉讼要件规定在了起诉要件之中,这必然使得很多本应符合起诉要件的案件不能进入审理程序,同时诉讼要件一般会涉及到实体内容,必然会导致在起诉阶段就要对实体的内容进行审查,这也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根据欧美法系的相关民事诉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及制度,正当程序原则通常就是民事诉权保护的主要手段,故这种情形势必会对诉权保护造成很大的冲击。

(二)遵循的内部规则并未明确

在我国民事诉权的合法要件的问题上,除了要对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外,其内部运行的规则也必须进行细化。通常根据理论上的观点,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应当对合法要件逐次进行审查。但是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关于审查顺序的规定,这会导致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很有可能将各个要件的审查的顺序混乱,从而使得很多理应受理的案件被裁定驳回起诉。除此之外,在这些合法要件的审查过程中应当采什么样的证明规则也是其重要的内容。应为在证明具备合法要件时,若要求过于严格,便会是的很多案件根本无法进入法院,但若要求过于宽松,则可能使得理应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求的案件进入法院的审理中,这必然会浪费司法的资源,更加会带来司法的不公,不利于当事人民事诉权的行使,进而影响法院的公信力。

四、对我国民事诉权合法要件的完善

(一)合理安排我国民事诉权合法要件的内容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基本只有对起诉要件和实体要件的内容进行了系统规定,但是诉讼要件却散乱的分布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中,故必须要明确诉讼要件的内容。我国民事诉权的合法要件的理论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提供很好的理论依据,故应当将诉讼要件独立出来,将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这样也明确得区分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解决了合法要件内容发生混淆的情况。

(二)细化我国民事诉权合法要件遵循的相关规则

通常法院在审查民事诉权行使的合法要件时,通常是没有明确的规则,法官会根据其法律素养来进行审查,以保证案件能够得以顺利的进行。但是法院对民事诉权行使的合法要件的审查时间、证明原则和是否属法院审查的范围均没有规定,导致合法要件的审查混乱,导致民事诉权的保障受阻。故笔者欲从以下几方面提出意见:

第一,明确合法要件的审查时间。主要系何时审查,以及审查的顺序。按照我国民事诉权的合法要件的相关理论研究,通常在审查起诉要件是在起诉阶段,诉讼要件(判决要件)的审查系案件受理后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时,而实体要件则在法庭审理时进行审查。在审查的顺序上,按照各国的理论研究,主要的问题主要是诉讼要件和实体要件的审查顺序。为此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当遵循先诉讼要件再实体要件的审查顺序;另一种认为两者没有严格的顺序要求。笔者赞同第二种,由于有些诉讼要件的审查十分复杂,需要在判决作出前才可能被查明,若实体要件的审理时已发现案件并不存在合理的理由时,那么仍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便显得多此一举,直接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更加合适,故实体要件和诉讼要件的审查不需作出明确要求。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合法要件审查的时间。

第二,区别合法要件的证明规则。合法要件由于其本身属性的不同,其证明时所遵循的原则是不可能相同的。通常认为,实体要件的审查必须遵循严格证明的原则,而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程序性要件一般遵循自由证明的原则,但是对于涉及程序性和实体性内容的诉讼要件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证明原则仍旧值得思考。对此问题我国学者的研究给出了明确回答,即诉讼要件的审查应当遵循自由证明原则,同时认为诉讼要件的审查系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故应当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合法要件审查的证明规则。

猜你喜欢

诉权诉讼法合法
合法兼职受保护
被赖账讨薪要合法
合法外衣下的多重阻挠
刑事诉权理论:质疑、反思与修正
也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论民事证据中的虚假自认
找个人来替我怀孕一一代孕该合法吗?
浅析我国二元诉权说
合同继续履行判决实现障碍之解决——兼论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一事不再理”之适用
民事诉权滥用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