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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调解群体性纠纷的思考
——以民商事件纠纷化解为例

2019-12-13王晨洁

法制博览 2019年28期
关键词:当事方民商事群体性

王晨洁

南京市高淳区司法局,江苏 南京 211300

在我国整体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进程中,商品经济越来越繁荣。与此同时,群体性纠纷事件也越来越多,而民商事件纠纷在其中占据着十分大的比例。传统的律师执业模式已经很难满足当前社会的实际需要,因此,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律师参与群体性纠纷现象展开深入思考,确保相关制度得以优化。

一、群体性纠纷与民商事件纠纷概述

(一)群体性纠纷

群体性纠纷即当事人方人数较多(超过十人),且就同类或者同一法律、实事问题和另一方有利益上的纠纷[1]。此类纠纷多发生于保障农民工权益、拆迁房屋、库区移民、征用征收土地、污染环境、企业改制以及集资诈骗等事件上。此类纠纷通常拥有较复杂的政治、社会以及经济原因,会直接影响社会秩序乃至国家稳定。在一般状况下,此类纠纷具有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法律关系较复杂以及矛盾容易被激化等特征。在群体性纠纷当中,当事方很容易会出现集体上访、过激行为等冲击社会稳定的行为,以便使政府部门对其重视。

(二)民商事案件

此类案件即由民商事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纠纷或者案件。从广义层面看,此类纠纷主要包含了财产以及人身案件、纠纷,具体上能够被划分成商事纠纷以及民事纠纷。有关民商事件纠纷的法律、法规,包含了《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以及《民法通则》等。

二、律师参与调解群体性纠纷的可行性

(一)专业律师的执业技巧以及法律知识

在律师对纠纷进行调解时,通常会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对纠纷中当事方所提到的各类问题加以专业解答,从而及时消除当事方由于对法律不明所出现的错误理念,使其对律师更加信任。与此同时,律师还会对其加以引导,以便使其经由法律途径对纠纷、矛盾加以解决,进而确保矛盾不会被激化而导致社会问题的发生,最终使纠纷、矛盾被合理化解。

(二)律师的执业活动拥有广泛性

相比于政府部门,律师的日常执业活动通常不会受到地域影响,除了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部分较特殊的领域中,律师需要相应的资质,大部分时间律师的日常执业活动都拥有很大程度的广泛性。因此,律师在开展日常的执业活动时,往往能够接触各地区、各行各业的差异人群,接触的群众面极为广泛[2]。而这种广泛性,正是确保社会纠纷、矛盾得以有效调解的重要基础。

(三)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保持中立

从本质上来看,律师在调解民间各种纠纷时,其和民众的地位是平等的,这能够帮助民众抛开一些对法律、仲裁等的误解,从而拉近律师与民众间的距离,获得其信任,进而使自身法律见解、意见等更容易被广大民众所接纳,这可以帮助律师更顺利地调解群体性纠纷。

三、律师在化解民商事件纠纷时存在的风险

我国属于法治国家,长期以来,我国都在不断落实、贯彻“依法治国”的政策方针,而这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政策。所以,在新时代的法治大环境中,民众已经明确通过法律形式对自己进行保护,而诉讼已经成为广大民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举措。然而在法律历史长河中,虚假诉讼、伪证案件等不断挑战着法律的权威,使民众的期待值、信任度有所下降,负面影响极为严重,不仅不利于维护当事方以及律师的合法权益,更对司法的公正发展产生了阻碍,为社会稳定埋下了安全隐患。

四、律师参与调解群体性纠纷的合理化建议

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而言,其主要的任务便是对民间纠纷及其调解的状况进行反映,对民间纠纷进行及时调解以及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展开宣传。因此,律师若想有效参与到化解包含民商事件在内的群体性纠纷,应当从上述三点着手,主要体现在:

(一)代理群体方调解群体性纠纷

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律师能够接受当事方的委托,进而参与到纠纷调解以及仲裁等活动当中。这属于律师参与调解群体性纠纷的法律凭证。虽然在实际的纠纷调解过程中,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案件数量并不多,然而伴随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不断落实,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参与到包含民商事件纠纷在内的群体性纠纷当中。

在非诉讼解决程序较为完善的国家当中,调解属于一项该国律师的重要义务,如果某律师没有积极履行此义务,则会导致其自身需要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我国有关机构在完善律师参与调解群体性纠纷的相关制度、体系时,应当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的案件经验。因此,对于民众日常生活具有较高发生频率的、具有清楚事实,且法律关系极为明确的纠纷,亦或当事方想要尽快解决、也不愿和另一方的关系出现裂痕的纠纷,律师需要充分结合当事方权益,及时建议其采用调解的方法来结案。

然而需要律师注意的一点在于,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地规定当事方如何授权律师展开纠纷调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当事方在委托其他人员展开诉讼时,相关授权委托书当中应当明确记录委托的权限和相关事宜。然而,从本质上来看,纠纷调解却要求当事方舍弃一部分权利来收获利益(包含了防止不能及时执行判决、维护双方以往关系或者加快调解时间等)。所以,律师在接受当事方委托的时候,应当在书面中明确地约定好处分实体权利的各类事项[3]。

除此之外,律师在受到当事方委托参与调解群体性纠纷的时候,还应当明确授权委托书的签订方式,即与当事方代表签订还是与当事方一一对应地签订;明确调解的最终结果能否被全体当事人员接受;明确如果当事方对调解的结果不承认时,应当怎样进行处理等。

(二)以中立身份对群体性纠纷展开调解

律师在调解群体性纠纷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展开评估、预判,并且对当事方合理的诉求以及违法表达间的实际利弊,随后把评价的意见反馈给当事方所有人员,而这也是律师参与调解的关键环节。在以往,律师一般会根据自身办案经验以及专业知识取得当事方信任,其调解计划通常也会具备一定程度的权威性,容易被当事方接受,所以律师参与调解群体性纠纷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律师若想确保调解的方式合法、正当,可以竞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以此身份展开调解时,一方面律师需要确保纠纷调解公平、公正、公开,并非忠于当事人单独一方;另一方面,律师还需要严格遵循道德、事实、政策以及法律。这些都属于法律当中有明确要求的,其可以确保律师参与群体性纠纷的正当性、合法性以及公正性。

(三)积极展开相关纠纷的涉法信访活动

在有关规定中,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其重要意义进行了明确,进一步为律师参加涉及群体性纠纷的信访工作提供法律凭证。这就需要律师在参与相关工作的时候,应当充分展现出自身的专业性,同时不断提升自身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将自身的职能作用全方位发挥出来。与此同时,民众、政府等社会各个领域呼吁律师参与此类工作的呼声与日俱增。在此过程中,信访工作属于律师参与化解群体性纠纷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近些年,政府领导在接待群众的上访时,有律师随同的体制逐渐在我国多地开始实施,经过多年的实践,社会效果、反响良好,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各地政府部门对“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越来越重视。

2.广大专业律师不仅对法律知识、技巧精通,在持续的经验累积以及反思过程中,逐渐意识到融合律师工作的社会性价值以及服务性价值的重要意义,同时明确了服务于社会、政府的必要作用。

3.正如前文所述,相比于政府的信访机构,律师人员规模庞大,且拥有极为灵活的工作时间,不受地域的影响和限制,因此在信访层面优势巨大。

各地应当逐渐实施将律师事务所与社区工作站相挂钩,使律师可以直接将法律咨询义务服务提供给广大的人民群众,以便从更加专业的角度为民众解答涉法信访的各类问题,进而使民众、政府以及律师实现共赢,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基础。

五、结论

总体而言,在社会中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的新时期,律师参与调解意义深远,除了具备极其重要的意义外,其可行性也很高。律师参与其中,除了能够有效对纠纷加以调节,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更能够有效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得社会法治水准得到质的飞跃。在此过程中,律师的社会价值也得以充分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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