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寻衅滋事罪
2019-12-13刘漪昆
刘漪昆
大连大学,辽宁 大连 116622
一、寻衅滋事罪概述
(一)寻衅滋事罪的基本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明文确定的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挑起事件,侵犯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1]。其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侮辱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坏,占用公私财产,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等[2]。上述行为在司法审判中,如若判定为寻衅滋事罪则还需考虑行为情节性质。
(二)寻衅滋事罪的基本组成部分
寻衅滋事罪的基本组成部分包括如下四点:犯罪对象,犯罪客观行为,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因素[3]。
1.犯罪对象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对象主要针对的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指生活中的人需要共同遵守的共同规则。大多数寻衅滋事罪行发生在公共场所(有些发生在偏远和隐蔽的地方),破坏公共秩序,损害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
2.犯罪客观行为
这种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没事找事,不合理制造麻烦,殴打无辜群众,肆意破坏公共秩序等等[2]。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3];
(2)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3];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3];
我国刑法对这一犯罪的认定主要来自上述四种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有上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就可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犯罪者通常会同时实施上述多种行为,但在具体审判中只会认定为这一种罪,在判刑时只可能会加重处罚[3]。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通用主体,即任何人都可能会犯此罪。如果行为人犯罪年龄还未成年,则在处罚时,可以根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4.犯罪主观因素
主观要素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必须有主观意识或意志,即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其犯罪行为又能充分体现其主观意志。
根据司法实践,这种犯罪在主观上只能通过行为人的主观性来判断。行为人主要目的是通过肆意妄为的行为来寻求精神刺激[4]。多数情况下,行为人是有意为之,明知道这属于犯罪行为,但主观上还是接受的。
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类型判断
(一)判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1.判断“随意殴打他人”
“任意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在精神空虚时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他人[4],这是不合理和不合法的。这种行为的显着特征是为了争强好胜,也就是说,行为人仗着人多势众,随意殴打别人,从而证明自己是强者,进而以此为乐。当然,在实践中,他们一般没有正当的理由,而只有假借的借口。如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微不足道的问题,就会成为行为人殴打他人的借口[5]。
随意殴打他人的方式有很多,可以直接拳脚相加,也可以利用一些生活工具。另外还有没有身体接触的殴打行为,如投掷石块,砖块等情况。但是,如果行为人利用极易造成伤亡的凶器殴打他人,例如枪支和管制刀具[5]。我们认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清楚地反映出:行为人具有杀害他人的意图,这已经超出了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意图[6]。如果造成重伤或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理;即使没有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也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理。
2.判断“情节恶劣”
有学者指出,在具体活动中,如果情节恶劣,则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的手段;2.行为的结果;3.时间地点;4.行为人的一贯作风;5.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具体到这种行为,随便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殴打造成轻伤;殴打的手段恶劣;多次随意殴打,造成严重的社会秩序中断,严重引起群众心理上的不安,以及其他不良影响。
(二)判断“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1.判断“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都意在伤害对方,2011年“刑法修正案”中新增了恐吓。追逐和拦截都旨在阻碍他人采取行动的自由。行为人可以使用暴力手段,但必须是轻度暴力。行为人也可能威胁,威胁程度不能达到被威胁人不敢抵抗的程度[7]。辱骂,是指侮辱谩骂。侮辱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未指明的人,例如对某类人,某群人的侮辱。
恐吓,其目的是在他人心理上制造恐惧。它指的是行为人用语言或手段威胁他人,产生害怕恐惧的心理,以实现行为人“不战而胜”的目标。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恐吓时向他人索要财产,恐吓可能构成另一种罪行,即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追逐,拦截,侮辱和恐吓他人,可以包括男人和女人,主要是女人。但是,如果该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用其他方法强迫或侮辱妇女,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8]。
2.判断“情节恶劣”
此行为的情节恶劣的判断主要是对追逐,拦截,侮辱和恐吓他人的程度的判断。但是目前为止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来规定这一行为的情节性质。所以具体到司法审判中,认为“情节恶劣”的确定一般是根据追逐,拦截的次数,侮辱他人。这个多次可以是不同的人,也可以是同一个人,并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
(三)判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1.判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强拿硬要”表明了行为人采用稍微的暴力向别人强行索要财物。其目的主要是针对物的争夺,因此,对受害者不会造成很大的身体伤害。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者不抵抗不是因为其没有能力抵抗,但是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从而助长了行为人的犯罪气焰。但是如果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强大到足以压制受害者的抵抗力,使受害者不敢或者无法抗拒,这将违反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在司法审判中则会被认定为抢劫罪。其次,我国刑法对损毁的程度也有不同的规定。通常认为只要导致财产永久丧失其效用或拥有者失去对其所有财产的占有权的行为,才会被视为损毁行为。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出于寻求精神刺激[9],通过简单粗暴的手段,强行占取公私财产,或任意摧毁破坏和占用公共和私人财产的行为,这些行为都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2.判断“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通常在相关案件处理中,主要根据占取财产的数量,其次是根据实施这一目的的具体行为方式来定罪。实际案件中认为“情节严重”有很多情况。比如,引起受害者自杀,制造公共安全威胁,引起人民群众心理不安,影响社会正常秩序。
例如,在我们国家的学校周围,经常会有学生或社会游荡人员向在校生索要资金,并拳打和恐吓他们。但他们要求的财产数量不是太大,因此司法审判中认为行为人行为的情节程度远远达不到抢劫罪的标准。因此,这一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通常其行为造成如下几种结果:致人轻微伤的;反复任意损害占用公私财产,金额超过一千元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害,占用老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的财产的;强行索取或任意损害占用公私财产,金额超过一万元,或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三千元以上的;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10]。
(四)判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1.判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寻衅滋事罪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与其他相似罪中这一行为有很大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要不同之处是这种犯罪经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经常是人来人往,是使用或服务于公众的地方,也就是说,非社会特定人都可以自由进出的地方。在考虑公共场所这一因素时,需要注意两点:第一是位置因素,即公共场所是公众共同参与公共活动的地方;第二个是人群因素,即公共场所是人们聚集的地方。这两个因素对于判断公共场所都是不可或缺的[11]。例如,在没有人在夜间的广场上,如果没有人群因素,则不能将其视为这一犯罪客观行为所要求的“公共场所”。起哄的目的就是闹事。可以用言语或者行动起哄闹事,亦可以同时进行。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影响公共场所的秩序,使公共场所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8]。
2.判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破坏社会秩序,损害人民大众的人身权利以及公私财产权利,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12]。如何判断这一结果,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在目前的司法审判中,判断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情况,主要依据行为人骚乱行为引起的混乱状态。
三、寻衅滋事罪与其他几种相似罪的区别
(一)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刑法》中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利用暴力手段故意伤人的犯罪。两者很容易混淆,如何有效把握两者之间的差异,对于判断量刑寻衅滋事罪至关重要。两者的主要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意愿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意图是故意伤害他人的健康。寻衅滋事罪主要是指破坏社会秩序,损害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故意伤害犯罪必须主观上有伤害意图。但并不是使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若果造成受害者死亡,则按故意杀人罪进行判刑。寻衅滋事罪主要针对的不是他人健康,主要是行为人胡作非为,故意破坏社会秩序[9]。
2.伤害对象
从行为伤害对象的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的伤害对象一般不是特定的人,主要是行为人没事找事,看不顺眼别人,并寻求精神刺激进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的伤害对象往往与行为人有着具体的人际关系并伴随有一定的矛盾或者怨恨,因此受伤的对象往往是具体的。在正常情况下,在伤害发生之前,两人之间存在矛盾积怨,并且没有得到很好得到解决,进而挑起事件,报复伤害对方。从此可以看出,故意伤害对象是明确具体的。寻衅滋事罪的伤害对象是随意的,任一的。
3.客观行为
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罪较为具体。通常双方明白存在已知矛盾,并且行为人在实施伤害行为之前通常存在准备过程。这就是通常的预谋伤人。对于寻衅滋事罪来说,通常都是行为人突发奇想,没事找事,随意制造麻烦,毁物伤人。也就是说,在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往往是由小事或无故发生的,行为人无非是追求精神上的刺激。而故意伤害显然是故意的,是为了报复打击对方。
(二)区分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
寻衅滋事罪和侮辱罪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如何有效地区分它们在司法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区分
1.动机和犯罪目的
寻衅滋事罪主要是行为人没事找乐,以破坏社会秩序,损害他人权利寻求快感;侮辱罪主要是为了损害他人名誉,诋毁他人人格[8]。
2.行为所侵犯的客体
寻衅滋事罪主要针对的是社会秩序,在破坏社会秩序的同时,可能会对他人人身权利造成影响;侮辱罪通常是指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和声誉。
3.客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但是都是利用稍微的暴力手段;侮辱罪是指行为人公然损害他人名誉,诋毁他人人格,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方式并未限定,暴力只是其中的一种。
4.犯罪行为指向对象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指向是任一的,随意的对象;侮辱罪犯罪行为并非指向某特一对象。
(三)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
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拿,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是以轻度暴力侵犯公私财产。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以多种暴力手段公然强行抢劫财产的行为。抢劫罪的行为人手段多种多样,包括暴力,胁迫等。对比分析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拿,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可以得出以下区别:
1.犯罪构成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是行为人纯属没事找事,以索求他人财物为乐。这种行为主要目的和动机是寻求乐趣,并让受害者心生惧怕。抢劫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是通过暴力手段强行占有他人或者集体的财产。
2.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
寻衅滋事罪的侵犯对象主要是社会秩序;抢劫罪的对象主要是公私财产权;通常认为,寻衅滋事罪是轻罪,抢劫罪是重罪。
(四)区分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行为人聚众闹事,破坏社会稳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等,进而导致工作,生产,经营和教学,科学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刑法规定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要组成因素,主要包括具体手段(聚集人群)和犯罪影响(导致工作,生产,经营和教学,科学研究不能进行),但未明确说明犯罪的行为方式。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破坏社会秩序的手段有很多,法律法规没办法穷尽列举出来,所以在司法审判中只能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本两种罪行之间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犯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是没事找事,以损害他人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为乐;然而后罪具有强烈的目的性,因为它包含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并且主要动机就是为了获得某些利益而进行的。
2.犯罪的客观方面
虽然这两种罪在“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方面很相似,但在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所指范围更为宽泛[11]。寻衅滋事罪的范围除了一些常见的公共场所之外,还包括相对封闭的地方,如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此外两种犯罪中“严重情况”的含义也不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意味着不能进行工作,生产,管理,教学和科学研究,破坏社会稳定;而寻衅滋事罪的主要是破坏社会秩序,其情节相对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较轻。
3.犯罪的主体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参与犯罪的人数。聚集人民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需要三个以上的人。此外,大多数后罪主要都惩罚积极参与者或者主要煽动者,前罪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四、寻衅滋事罪的定罪完善
(一)摒弃传统的流氓罪观点
通过以往的研究,不难发现现行司法机关对寻衅滋事罪的态度和对待流氓罪的态度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特别是强调流氓动机。然而,实践告诉我们,探索流氓动机毫无意义,这是浪费时间。人类心理活动的复杂性和获取证据的困难性决定了这种观点不适合实际情况。因此,作者认为司法审判中应该改变这一态度。流氓罪的淘汰根本原因在于它不适应时代的变化而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寻衅滋事罪的判定应该从实践来看问题,这样才能满足社会发展稳定的需要。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直专注于扫黑除恶,力保人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并印发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的通知》,我们应该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对涉黑涉恶行为坚决说不,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为了改善寻衅滋事罪的定罪困难,必须放弃传统的流氓罪的观点。行为人是否在寻求兴奋或满足感并不是判断这一犯罪的出发点,而是利用法律规定的罪行构成客观方面来判断行为人行为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针对性立法完善
诚然,由于各种原因,寻衅滋事罪已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口袋罪。但其类比解释犯罪这一特征从根本上违反了立法和司法合理性,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虽然现实已成为口袋犯罪,但并不意味着可以纵容这种情况的持续发展。为此,特别重要的是改善这一犯罪和相关犯罪,并为新出现的犯罪立法。
社会在快速发展,法律有滞后性,但它们既有预先存在,也有后期规定。但我们不要忘记,规则不是随意固定的,因为刑法的核心在于明确惩罚犯罪。因此应该禁止对犯罪的法律要求进行类比解释。根据已有明确的处罚依据,逐渐加强立法的完善。
五、结语
本文介绍了寻衅滋事罪的基本概念,并简要说明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并指出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犯罪行为的分析。并从理论和实际情况来区分挑衅罪和几种类似罪行。最后在前文的研究基础上,针对寻衅滋事罪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定罪模糊,易形成口袋罪等不足之处,从思想和立法上提出了改进的想法,希望能为社会的法治安定贡献出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