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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应对策略

2019-12-13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刑法犯罪法律

李 泽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当前我国网民规模已达7.31亿,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如此庞大的网民规模,虽然让我们享受到了信息时代的方便与快捷,体验着“互联网+”带来的科技成果,不可否认的是,一些诈骗、色情、赌博等垃圾信息依然充斥着网络,各种负面信息已然成为互联网的毒瘤。惩治网络犯罪,需要我们剖析网络犯罪高发的诱因,找准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民的法律教育,对症下药,努力营造一个绿色、和谐、文明的网络空间。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及主要表现形式

网络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技术,比如说编程、开发、维护,或者是利用其互联网服务的供应商、应用系统的提供方等特殊地位,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欧洲打击网络犯罪专家统计,每年全球因网络犯罪损失四千亿美元,损失触目惊心。网络犯罪的种类纷繁复杂,很难穷尽,作者以以下四种频发的、危险性高的举例。

(—)网络盗窃

从传统盗窃罪中衍生出来的网络盗窃,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木马病毒、窃取账号密码、控制计算机等方法,将钱从一个人的账户非法转移到其他人的账户的行为。通过对以往的案例和判决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网络盗窃的发案数在所有网络犯罪中居于首位。当前我国移动支付技术取得重大进展,支付宝、微信支付大有取代纸币之势,这也给不少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由于网络盗窃难度大、获利高,所以不少网络盗窃是集团化作案,内部分工明确,这无疑提高了公安机关破案的难度。

(二)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指通过伪造信用卡、金融单据、财务文件等行为,或者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进行非法占有的行为。主要方法是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继而骗取钱财的行为。有许多形式的骗局,从“猜猜我是谁”到“我是公检法”,从冒充服务商到钓鱼网站,各种类型的网络诈骗变异手段不断现身,人们不得不提高警惕。当前短视频火爆,其传播速度快,触及面广,网络诈骗份子正是看上这一点,将其作为引流工作。

(三)网络赌博

现在互联网技术非常发达,不少庄家纷纷在网上开设赌场,赌博行为开始由线下转变为线上。通过开设专门的赌博网站,利用广告等形式诱惑赌博人注册会员、充值赌资,同时也以高回报为诱饵诱惑赌博人设立代理人,发展下线。吸引人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进行赌博,庄家以抽取手续费的形式从中牟利。网络赌博不仅具有传统赌博的所有危害,并且网络赌博的组织架构更为复杂,其对社会的危害也更大,不少人因此破产,甚至还和涉黑、涉毒、洗钱等严重暴力犯罪有密切的联系。

(四)网络色情

网络色情内容是指传播色情图片、视频或者提供裸聊、在线招嫖、介绍卖淫等。当前网上各种类型的色情信息泛滥,成为互联网的一大毒瘤,惩治网络色情已经成为净化网络环境的首要任务。根据一项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统计显示:我国网民总数的约70%是30岁以下的青年。他们头脑不成熟,区分对与错的能力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网络色情对他们的身心影响非常大。所以我们经常会看到某某少年在浏览色情网站后,会做出某些暴力行为。

二、我国网络犯罪的现状

我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引入互联网,本世纪初使用范围、使用人数迅速增多。当前我国网民规模已达7.31亿,居世界首位,互联网已经完全融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我国也进入了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措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导致了黄、赌、毒的泛滥。根据中国互联网研究中心的数据表明,我国每年发生的网络犯罪案件有几十万件,这还不包括因各种原因当事人未报案或者未进入司法程序的,这几十万件大约占同期网络犯罪案件总数的30%左右。在所有的网络犯罪案件中,大约25%是网络诈骗,其次是网络色情犯罪,比如说淫秽视频表演,最后是一些将网络作为工具而找到受害者从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比如说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上述数据每年都在递增,这说明我国网络犯罪的发案数量每年都在增加,甚至已经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打击网络犯罪刻不容缓。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保护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内设四个罪名:第一款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款规定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三款规定非法提供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这四个罪名可以说是对网络犯罪进行刑法规制最早的法律依据。因为当时的社会现状和立法的局限性,并未对网络犯罪下明确的定义。后来,虽然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解释的法律位阶底、相关规定过于模糊、打击力度有限,实际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

三、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网络犯罪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

当前,网络犯罪正在朝着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面对国家对网络犯罪的大力打击,犯罪分子想要成功实现犯罪,不得不在如何犯罪上下功夫,这就增加了侦破案件的难度。2017年5月一种比特币勒索软件席卷全球,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受到影响,受害人只有在支付3个比特币(共约合4200元人民币)后电脑才会被解除锁定,一时间没有人能解开锁定,这就是网络犯罪朝着专业化发展的真实写照。通过对网络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背景进行研究可以发现,相较于传统犯罪而言,网络犯罪的主体整体素质更高:学历高,本科居多,其中不乏一些硕士及博士;专业强,互联网的知识储备多,计算机水平高。可以说网络犯罪是一种专业化程度极高的犯罪,尤其是近几年,各种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网络犯罪层出不穷,污染了网络环境,给社会综合治理带来很多难题。

(二)网络犯罪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的发展趋势

在互联网这个巨大的虚拟空间中,我们可以虚拟身份、性别、地址,这给我们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真假难辨。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不受限制,网络犯罪的时间可以是全天候的24小时,网络犯罪的地点具有跨时空性,犯罪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可能在不同的半球、不同的洲际、不同的时区、不同的季节,犯罪嫌疑人打开电脑,敲击键盘就可以随意攻击全球其他的端口,因此可以在任何地点实施犯罪行为。受害人很难察觉到犯罪分子正在进行危害活动,当注意到自己财产和利益受到损害时,犯罪分子早已完成犯罪。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攫取各种非法利益,犯罪分子会不断变换犯罪手段,利用新型犯罪方法,进行各种犯罪活动。同时犯罪分子也会竭力掩盖自己的罪行不被发现,让犯罪更具有迷惑性,一方面受害人会更容易上当受骗,另一方面,这也增加了公安机关破案的难度。高科技技术仿佛是给网络犯罪插上了一双翅膀,犯罪由此进入了新时期。

(三)网络犯罪造成的结果会越来越严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功能的日益完善,互联网被利用作为犯罪的功能越来越多,其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是灾难性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犯罪对个人利益的损害不可避免,同时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也在逐年加深,这涉及到能源、电力、通信以及与该国经济命脉相关的其他重要行业和部门。从违反网络犯罪的法律利益来看,它可能违反: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他人的隐私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市场秩序等,我们可以发现,网络犯罪不仅侵犯了私法益,还侵犯了公法益,侵害的法益多且危害大,造成的结果就会越严重。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网络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大约为普通刑事犯罪的几百倍,严重的甚至能达到几千倍。随着网络犯罪的发展,手段会越来越隐蔽、方法会越来越具有危害性,鉴于互联网空间的扩展性,实施犯罪行为后,即使抓获犯罪分子,犯罪的危害结果并不会立刻消失,反而会在一定的时间内持续产生危害性。

(四)网络犯罪的嫌疑人呈现年轻化发展趋势

我国网民人数连年增长,其中年轻人是主力军。一项数据显示,在我国网民中,18岁以下的年轻人占16.6%;18-24岁的年轻人占35.1%;25-30岁中的年轻人占19.3%;31-35岁的占到11.6%。综上,35岁以下的年轻人占我国网民总人数的82.6%,可以说网民大部分都是80后,年轻化态势愈发明显。随着改革开放后国外思想不断涌入对年轻人的影响,再加之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思想与观念的冲击和碰撞,使年轻人的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标榜独立、追求自由。

而随着教育的发展,我国公民素质整体提高,年轻人普遍接受过高等教育,文化知识水平较高,同时由于计算机的普及,年轻人很早就可以接触到互联网,同时可以熟练的使用计算机。不少青少年对互联网有强烈的好奇心,对未知的事物有强烈的求知欲望,他们通过进入别人计算机系统,一方面是为了窃取钱财,另一方面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和求知欲。

四、网络犯罪的应对策略

网络犯罪正在以铺天盖地之势在全球快速发展,面对网络犯罪迅猛发展的态势,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因此,深入研究网络犯罪的成因、发展趋势、对症下药,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是我们应对网络犯罪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提高立法的预见性与前瞻性

我国传统的刑法立法是回应式立法思路,即当某一类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而在刑法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时的刑法修改即将新发的犯罪在刑法中现有的、相似的条款中选择项类似的罪名,同时增加XX之一的条款。这种立法的优点是可以快速、稳定的实现立法,且立法相对简单,并无多少技术而言;缺点则是比较明显:首先,这是一种被动性立法,是对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现象或者做法的法律回应,这就导致了法律对于某些事件无法介入,进而将导致法律的空洞与虚无;其次,这种立法形式缺乏对未来事物的预测性,没有对当前犯罪针对的法益变迁做出认真的思考与预测,而只是对现有条文的修修补补,缺乏对未来的预测,将会导致法律在某些犯罪面前是那么无力;最后,这种立法缺乏系统性,是对刑法条文的修修补补,而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系统的刑法,这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完整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更是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有时一个国家刚刚把新出现的网络犯罪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中,而在法律实施后不久,却发现这种网络犯罪在网络中被淘汰了,取而代之的是更具有科学技术含量、更具有欺骗性、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新型网络犯罪。反观德国、日本等刑事立法先进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将立法的预见性、前瞻性很好的体现到了其立法之中,这点值得我国借鉴。

(二)提高刑法解释的时代性与科学性

法律解释是对刑法的“重新”定义。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对打击网络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司法解释毕竟不是法律,与刑法的法律位阶不同,相关规定过于模糊,打击力度不够,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是当前虽然解决了入罪、量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对“网络犯罪”进行明确的定性。这就需要从传统的刑法条文出发,对刑法条文中的“关键词”做出与时俱进、富有时代性的解释,给刑法条文中的“关键词”注入新鲜的、具有时代性的血液,让刑法条文能够适应当代打击犯罪的需要。既要重视关键词的“内涵”,从传统刑法出发,提高刑法解释的时代性和科学性;又要扩展关键词的“外延”,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让刑法焕发时代的生机。面对网络犯罪,最棘手的,也就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定性,即划定一个网络犯罪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实施的违法行为,就是网络犯罪。如何定义“网络”,如几个人自建的局域网是否属于网络的范围;是否需要具体列举一些网络犯罪的类型,为司法实践中具体办案提供一些指导。刑法是总规定、总章程,不能将每一个具体犯罪都规定的清清楚楚,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这时就需要进行法律解释。

(三)重视道德的约束作用

欧里庇得斯曾说过“一个好的习俗比法律更可靠。”这表明,调整人的行为,道德比法律更可靠。但是在社会实践中,我们过度依靠法律的力量,而忽略了道德的教化作用。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只重视法律的作用,在犯罪发生后用严法惩治罪犯,并不是万全之策,这就要求我们更要重视道德作用,用道德感化人、教育人、引导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若说法律是“死法”,那道德则是“活法”。与法律相比,道德的调整范围大的多,并且许多领域法律是调整不了的。道德在预防犯罪方面有着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使人的内心形成一种是非曲直的价值观,并自觉地用这种价值观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坚持网络犯罪治理手段的多样化,这就需要法律手段、道德手段共同发力,法律要发挥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舆论舆情的正确引导作用,合力打击网络犯罪。同时通过立法,降级网络犯罪的入罪门槛,提高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真正发挥法律的威慑力;同时注重强化道德在人们内心的约束作用,通过内心的教化作用使人自觉地用道德规范来要求自己,通过严格约束自己在思想上建立一道道防止网络犯罪的思想堤坝,既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又监督他人遵纪守法,坚决同各种网络犯罪作斗争。

(四)坚持网络犯罪治理的国际化

网络的国际化给网络犯罪的侦破带来了新的挑战,面对纷繁复杂的信息和瞬息万变的网络、精通互联网和计算机的犯罪嫌疑人,互联网的无国界要求我们各国必须打破各自的藩篱,不断加强沟通、协作,构建网络犯罪国际治理平台,实现互相合作,共同管理和治理。随着当前世界各国联系的空前加强,网络犯罪的国际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犯罪和危害发生地可能在不同洲际,也可能在不同半球,这无疑加大了惩治犯罪的难度,加强国家间司法合作,双方加强刑事司法协助,如调查取证,转移、引渡犯罪嫌疑人等。当前,坚持网络犯罪治理全球化的呼声越来越强,同时网络犯罪的无边界性更将网络犯罪治理的全球化提上日程。加强国际合作只是应对网络犯罪的第一步,一方面可以成立一个打击网络犯罪、维护互联网秩序的多边协议组织,各成员国之间可以信息互享,建立多边共享的互联网信息综合治理管理平台,协调各国之间的刑事司法互助,以达到共管共治的目的;另一方面还有必要协调多国制订一部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各成员国在该公约范围内履行打击网络犯罪的义务,以求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或全球形成对网络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让犯罪分子无处可逃。

惩治网络犯罪任重而道远。我国刑法条理清楚、章节合理、特点鲜明,为司法机关惩治网络犯罪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法律在惩治网络犯罪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注重对法律的解释,注重道德对网络犯罪的约束力,加强各国对网络犯罪的合作,努力营造和谐、安全、透明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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