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及其发展趋势研究
2019-12-13王朝
王 朝
(571127 海南师范大学 海南 海口)
一、债及债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84条对“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债指的就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力和义务,依照合同上面的约定,或根据法律的规定,两个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特定的权力和义务。而债所表现的特征有:一是债主要反映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并且是产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二是债的产生具备任意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三是债还具备平等性和相容性的特点。
对于债权法的定义而言,其主要是指调整两证关系,一是对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券和债务进行调整,然后形成了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是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关系做出重要的调试,然后通过不断的调成形成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于债权法所具备的特征主要有三点:一是债权法是反映财产流转关系,且对财产和商品的流通提供了有利的保障制度;二是,如何理解债权法的客体,主要指双方之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的关系。三是,债权法的本质就是对债权人的利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债的产生方式和表现形式
债的产生方式其是就代表债的表现方式,而债的产生方式通常指引起债发生的原因,同时在产生债时具备一定法律事实。此外,债的产生方式有多种,且都有具备各种不同的特征。如: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法律事实等。
三、推动我国债权法的制定和发展
(一)中国债权法的发展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
1.法律法规亟待完善,专项立法迫在眉睫
如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发展中,依然没有独立的债权法存在,而对于债权法的相关规定中是直接分散到其他的各个部门的法律之中,包括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而合同法则是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在我国的民法中,其规定的内容都会涉及到许多的关于债的法律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但是正式因为这种零散的债权法法律规定的存在,从而使我国的法律依然无法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而在瑞金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更是难以把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的关系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2.债权法的体系构造以及侵权责任法的取舍问题
从民事立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债权法体系的构建中存在两大难题,一是如何对,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行全新定位,二是对债权法总则的内容如何进行取舍。而在我国《民法通则》的内容中,对于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没有归入到债权的内容中,而是把其纳入到民事责任的一章。但是侵权行为的出现也会造成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它也是在债的表现形式范围之内。然而,我国法律把侵权行为挑出来进行独立法,其主要目的则是避免、预防、制裁侵权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使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和财产得到更好的保护。把侵权行为进行单独来看,它是一种违法行为,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严重遭受了一定的侵害,因此,法律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对受害人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对于侵权责任法的取舍问题,还未在我国的民法典体系中进行相关的论述说明,但在学术界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即主要是针对侵权行为是否需要把其从民法典的债编中分离出来,从而单独设立侵权行为的规定。
(二)债权法的立法探索——民法典中债权法的体系构造
1.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定位
从逻辑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来看,侵权行为法具有双重属性的特征,一种是采取救济手段的私权救济法;另一种它也可以归入到债权法的范畴之内。由此,在债权法的定位中则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把债权责任法与债权法分开来看,并在民法典中进行单独定位;二是把债权责任法依然归入到债权法的范畴之中定位。
2.债权法总则的取舍
在法学界中,对于是否在民法典中单独设立债权法总则篇,引起了很大的分歧点。债权法总则主要是展现债权法的共性,而债权法的分则主要是体现债权法的个性。由此可见,如何区分债权法的总则与分则,只需从债权法的共性与个性方面进行逻辑选择即可。在认同单独设立债权法总则的学者认为,因为在制定债权法总则的过程中,也会无形的使债权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部门体系,对债权法所发挥的规定作用进一步得到完善。而对反对单独设立债权法总则的学者认为,债权法不具备统领管辖的功能。从这两种争议来看,他们关注的重点在于是否需要把债权法总则进行单独成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