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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探讨

2019-12-13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8期
关键词:婚姻法债权人财产

管 峰

(276017 临沂职业学院 山东 临沂)

随着社会闪婚现象的出现,传统的夫妻关系被改变,很多夫妻在快速结婚以后发现彼此并不适合或者是因为财产、孩子等其他问题离婚,离婚率较传统社会快速上升。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很多夫妻的债务和财产问题被激发,特别是对外承担债务的责任划分,更是引起夫妻离婚或者是离婚以后纠纷的重点,很多夫妻为逃避共同债务而选择假离婚的方式,但是审判者在判决共同债务的责任分配时不仅仅是根据第24条规定来判断的,还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了不同的认定标准,使得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成为离婚引发问题之一,这也表明对《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理论和实务现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7条的规定,可以得知在夫妻一起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当夫妻决定离婚的时候应当一起将对外债务清偿,在共同财产无法完成清偿或者财产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双方要协议清偿,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交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该意见的第17条条例可以发现关于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是存在问题需要解决的。因此,只定了两个推定规则:一是如果离婚夫妻的财产无法辩明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权利方有举证的权利,同时也是承担举证的责任。一旦权利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人民法院考查无果的时候,则按照夫妻的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这也是根据该意见的第7条条例;二是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借贷的债务原则上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可以证明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有明确规定只属于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间关于债务的明确规定,就可以按照证据判决[1]。

在一定情况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其实是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出现的,为的是防止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而选择假离婚的手段,但是该条例在施行的过程中却引发了一定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秩序的紊乱。对第24条的解释不够明确,导致离婚夫妻中一方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甚至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为了获取更多的财产而去勾结第三方作出虚假债务,骗取更多的财产。

除了上述化合物外,随着现代结构鉴定技术的发展,柳属植物中的其他成分,如脂肪酸、糖醇、苯甲酸、酯类等化合物也被分离鉴定出来,其中共有6种新化合物,见表7[7-8,11-12,16-17,19-20,22,26,29,31]。

二、具体分析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的理论

1.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的形式主义理解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些人士采取形式主义的理解角度,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债务就算是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这条规定是存在可以反驳的地方的,反驳的证明在于夫妻一方是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是属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好的个人债务,或者是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确知道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和债务是归各自所有的,如果不是,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条例的规定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明显比较有利,但是就目前审判的案件来看,都是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判决的,而是完全套用第24条的规定执行,导致离婚夫妻存在欺诈和隐瞒的情况,从而损害到其中一方的财产利益。以形式主义的理解看,根据该条例执行的司法判决对债权人和非举债夫妻的一方的公平性不同,造成人们对该条例的误解,认为其不够完善[2]。

2.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的目的性限缩理解

在终端市场,镍的应用主要侧重于交通运输方面,如汽车、火车、飞机等。另外还有一些电子产品、石化化工、能源工程设备等都会用到镍金属。绿色建筑领域用到的镍也比较多,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将含镍不锈钢幕墙、含镍遮阳系统、镍材料内部装饰等用于建筑行业。统计结果表明,在一些比较大的工程中,使用含镍不锈钢可以降低维修等方面的成本。

三、结束语

在实际的生活中,离婚夫妻的债务划分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对于法律定义的不同,审判结果的不同,往往导致不法分子获取不当利益。在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审判者不应当只是根据法律字面规定来进行判决,而是应当考虑实际情况,对夫妻债务承担责任明确划分。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范应当以实际情况为主,慎重判决,如果单凭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将所有债务归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对非举债的夫妻一方有失公允的[3]。首先可以根据债务的用途推定债务的责任,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则不能将其划为夫妻的共同债务,这也是对第24条调整补充的说明。根据债务用途来判决债务责任能够有效保证非举债人的利益和保证交易的安全。如果债务被用为夫妻带来共同的财产利益,则也应当划为夫妻共同债务。借助《合同法》的第8条规定,可以推定如果债权人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债务人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债权人可以对夫妻双方追究债务责任。这样的情况下,就算夫妻一方是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的债务,也要归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根据《婚姻法》的第17条规定,虽然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共同财产,但只限于因日常生活需要的方面[4]。就实际情况来看,“日常生活需要”这一词值得推敲,应当限定为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生活过程中必要的开销,例如日用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消费,一旦所借金额过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就不能将其归为夫妻共同债务。再则,对于非日常生活所需所借的债务,如果一开始是经过夫妻另一方的同意的,可以归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只能归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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