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2019-12-13崔豫
崔 豫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信用问题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还是经济市场中的重要实施原则。但在当今的商业经济市场中,诚信处于极度短缺的阶段,尤其是一些商品造假,网络诈骗等问题上层出不穷,严重干扰了商业市场经济的秩序,给国家的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出现这种问题就要从民商法等的法律方面入手,尽可能的将信用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拿起法律武器对付不诚信问题的出现,使我国经济市场稳定,积极的发展。
一、对民商法中的信用进行概括
在我国民商法中,信用一词实际上很宽泛,并没有一个规定的分界线,还是要依靠人们自身的理解和规范来体现出来。信用在民商法中的体现主要是从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来表现的。现阶段,在我国的商业经济市场中,信用渐渐的不再出现在人们的眼前,而是通过在企业中的一系列表现体现出来的。若是一个企业它的发展状况良好,并且有大量的投资商和客户,这就说明该企业的信用一定是不错的。由此看出,信用已经涉及到企业及其内部的发展了,对企业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对民商法信用的认识可以分为两方面,一个是民商法的信用是对民事主体的信赖,另一个是民商法的信用是民事主体要履行的义务。这两方面的理解只是字面之意,实则,在我国的商业经济市场中要构建一个信用体系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因为信用的界定不明确,从而会影响信用体系的构建,因此,对信用在法律上的定义还是需要的,它能促进我国民商法的不断提升。
二、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现状
(一)理论体系薄弱
实际上我国新时期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形成的时间很短,还不够完善,可以说我国新时期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理论体系是相对单薄的。理论体系的单薄是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存在的最明显问题。而理论体系单薄的最本质的原因是没有一个扎实的理论基础。理论在民商法信用体系中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理论基础不够扎实致使信用制度不够完善。我国新时期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没能形成良好的理论体系的原因,是我国对新时期民商法的信用体系不够了解,不能从根本上发现问题,更不能根据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起不到积极的作用。正是因为信用的界定无法明确,才使得新时期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得不到完善,从而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给我国经济社会带来了严重影响。新时期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在规定中要有书面的条款,这样可以在以后发生民商法问题时有一定的依据来支持。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新时期民商法的信用体系不被大众认可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不够完善。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是在法律的支持下构建起来的,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为新时期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打好基础,在解决我国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问题时没有法律依据来支撑,得不到群众的认可。
三、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一)对信用在法律上的地位进行提升
我国在商业经济市场中的诚信,都是人民群众自己自觉遵守的,有时候人们没有做到诚信也不会有什么特别的影响,因此就造成了很多企业或商人在工作中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而不遵守诚信,把诚信丢在了看不见的地方。用造假和诈骗获得利益的行为在我国的商业市场体系中不断的扩大。因此,在新时期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应该成为商业活动的基本且重要的体系。相关部门也要将民商法信用体系进行强调和管理。从而将信用体系渗透到各个部门及各个方面,使得我国的民商法信用体系推动每个民事活动的发展。因此,提升信用在法律中的地位是关键一步。
(二)构建信用体系中的信用权
建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第一步就是构建信用权,信用权能保持信用的法律地位。构建信用权要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法人和自然人都应该有信用权,并且要在法律规定的信用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权益,对商业市场的秩序进行维护,创造一个有信用的商业市场环境。
(三)构建企业信用体系企业
信用体系是民商法信用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在市场活动中的种种行为都要在法律制度的规定下,运用法律武器对企业中的不良行为进行制裁,从而促进企业向着积极向上的方向发展。企业中要尤其重视人和资。人指的是在企业信用体系的建构中,要保障企业内部主体的利益;资指的是在信用体系的建构中对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将人和资相结合,便于为民商法信用体系奠定基础。
(四)构建个人信用体系
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中,构建个人信用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中,要保护好个人的隐私,但构建过程中又要有个人信息,这样就产生了一些问题。所以,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中,要对个人的隐私问题做详细的规范,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进行拓宽,能够获取尽可能多的个人信息,并且要有相关法律的保障,保证个人信息在构建信用体系中不被泄露。
四、结束语
诚信不仅是我们中国传承的优秀美德,也是维护商业市场制度的有效保障。不管是企业的经济活动还是个人经济活动,都要遵守信用。所以,我国一定要重视构建新时期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提升信用在法律中的地位,并从企业和个人的角度对民商法信用体系进行增强,通过法律制度的有效开展,引导企业和社会向积极的方向发展,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