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与法律措施
2019-12-13周志远
周志远
(050051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河北 石家庄)
1 建设工程的结算纠纷
1.1 工程量方面的纠纷
这里通常指因签证变更导致的工程量的增加。根据其理论分析,承包方应该先书面申请变更签证,建设单位审批后在进行施工。当前并没有确认土建工程量合同生效后工程量的增加和隐蔽工程量清单,只靠承包方的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如果不及时进行记录和处理,发包方就可能会提出质疑。一般安全工程量的争议主要指的是在墙体中隐蔽管线的铺设。
1.2 违约方面的纠纷
无论是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还是发包方不能充分按照施工现场实际条件,不能根据实际进度对相应的进度款进行支付,施工中私自改变设计,供应材料不及时而造成停工,一般都是以违约金的方式在工程款结算中反馈。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违约的纠纷比较普遍,如承包方没有按照约定日期进行竣工,发包方没有根据合同条款创造施工条件与祖业环境,导致在工程款结算时产生违约金交付的情况。
1.3 .竣工决算时间的纠纷
通常承包方都会在签署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前提交一份预算报告,竣工后再提交一份决算报告,然后由发包方经过决算审核后再进行支付。也就是承包方只有工程竣工后才能提交决算报告,在这里应注意,在实际施工环节工程竣工情况相比较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竣工更复杂,一般承包方为承揽业务,会以合同中发包方所定的“竣工”为借口,拒收承包方的结算报告,而发包方会以决算不成熟为借口对工程款拒绝支付。
1.4 总包和分包的纠纷
随着当前分工越来越细,总承包单位在征求建设单位同意后都会把所承揽的建设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对分包单位分包。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许多挂靠、违法转包等情况。如果发包方把所有的工程款都结算完,会降低出现结算纠纷的可能性,但若发包方只是结算了部分款项,就容易导致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发生纠纷,除此之外,双方还有管理费用方面的纠纷,如果建设单位在分包单位中参与决定,会导致产生更复杂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2 建设工程结算产生纠纷的原因
2.1 建设资金的准备不充分
如房地产行业,大多数开发商一般都是准备部分前期资金,然后通过银行融资和销售业务预付款的收取筹备后期建设资金。而国家信贷政策、预售房款的收取等又会对开发商的融资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无论是银行融资还是预售房款的收取都不能保证可以及时的支付建设资金。也就是不管哪个环节的资金链出现断裂,都会对开发商的支付能力造成直接影响,进而在工程算结算中发生纠纷。
2.2 缺乏科学的诚信机制
建设工程中非诚信行为的危害比较严重,加上缺乏相对完善的法律,违法成本较低,也促进了非诚信之风的发展。一半因非诚信产生的结算纠纷主要是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故意拖延验收、工程决算人为纠纷等。
2.3 建设工程发包中产生的违法行为
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的违法行为主要有:①建设工程投标环节的违法行为,即没有认真审查投标施工单位的资质,使那些没有相关紫的承包方利用挂靠的形式通过资格预审;②招标环节中对标底进行泄露,导致人为的把建设工程款提高或降低,在工程竣工时就会失去公平性,使施工单位在实际施工中出现亏损。
3 解决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法律措施
3.1 从刑法角度提升建设工程交易的公平性
因为导致建设工程出现结算纠纷的许多原因是和市场经济活动规律中公平交易相违背,因此解决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关键是制定并实施合理的措施。而当前我国的刑法通常是重视保护公民的公有财产和个人财产,却很少对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进行关注。纵观西方城市的市场经济国家,刑法立法最主要的一项内容就是保护公平交易,而我国 近些年的刑法条文中却很少体现,因此亟需对市场的安全和公平交易进行维护和保护,所以就需要我国逐步修订和完善刑法相关条文,明确列出对市场公平交易的各项刑事保护条款,针对和公平交易相违背而且构成犯罪的情形,实施刑事制裁。
3.2 建立信用体系和信用公示制度
信用体系及信用公示制度的建立可以对建设工程发挥重要的意义。分析建设工程结算中出现的纠纷,许多都是因发包方缺乏诚信、故意制造事端延付或少付建设工程款引起的,并且建设单位的经济实力都较强,因此之所以出现这些做法和我国政策当前并没有制裁非诚信行为的制度和体系有重要的关系,即便是发包方因拖欠而败诉也只付出很小的经济代价,如建设单位败诉后也只是对其判决支付较少的违约金或未付的工程款,并且工程结算诉讼的调节成功率也较高,调解的最终条件也只是承包方把违约金放弃,而发包方并没有任何经济损失,所以只有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才能使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3.3 健全完善相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政策
第一,完善当前项目公司制度。项目公司制度是为了对项目加强管理专门制定的制度,但却并没有在实践中真正体现出立法者的初衷,所以非常有必要逐渐完善当前项目公司制度;第二,实施建设工程保证金制度。需要相关部门在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审批的时候,要求发包方提供一定的总投资比例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保证或银行保函),并且在结清工程验收意见项目债权债务后再返还;第三,建设工程中期预警机制。主要是因为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涉及较大的金额,如果双方矛盾激化,就较难解决,因此需要建立预警机制而且有必要落实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进而推动建设工程项目得以实施。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阶段,业主和承包商之间难免会产生纠纷,而法律是有效的解决工程造价结算纠纷的强大武器,只有提供合理的法律保障,才能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持续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