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文献综述的互联网金融定义研究
2019-12-12王曼婧
王曼婧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但目前仍处于研究探讨阶段,对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不利于国家进行有效的监管。笔者尝试通过对国内学者的互联网金融研究成果的综合分析,明晰我国学界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界定的研究成果,形成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含义界定,为之后互联网金融平台规制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化阶段——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阶段——互联网实质性金融业务发展阶段。在这一发展的过程中,国内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了多种多样的业务模式和运行机制,特别是在2013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开始进入了迅猛发展的阶段,众筹、P2P网贷、第三方支付、数字货币以及大数据金融等发展模式在生活中普及,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对互联网金融定义问题,目前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方式,另一种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模式,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不利于国家进行有效的监管。笔者将从目前学界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论述出发,通过对学界相关研究成果的分析,试对互联网金融的内涵问题进行总结归纳,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一、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方式
这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交易实现的一种新方式,陈志武教授就在其《新金融逻辑—互联网金融热的冷思考》一文中提出互联网金融虽然并没有改变金融交易信用交换的本质,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对整个金融领域又确实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的降低等方面。
二、互聯网金融是一种新模式
在学界,相比于新方式的认知观点,有更多的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运行模式。阿里巴巴的主要创始人马云就曾在2013年的外滩国际金融峰会的讲话中提出了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概念,其中互联网金融是由纯粹的外行者进行领导,而传统的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则可称为金融互联网。张明哲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具有多样化业务模式的新金融模式,是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相融合的金融创新性活动,是普惠金融。谢平教授曾提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其将以云计算、大数据、搜索引擎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高新技术与传统金融相结合,是基于互联网实现资源配置与优化的全新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相较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模式,可将其称之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吴晓求教授也提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运行结构。张晶学者提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信息时代的金融模式,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此外,孙国茂教授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定义,其认为广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可以涵盖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服务,而狭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则是“体现互联网精神、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模式二者之间系统全面的交互、关联、延展和创新而形成的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在2014年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重要项目“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中,则有学者提出“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互联网思维提供具有创新精神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互联网和金融的有机结合。”
三、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不管是作为金融的新方式,还是一种新的模式,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都是一种新的事物,在带来行业变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新的监管要求。如果将之定义为金融行业的新方式,那么只需要在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制条款中依据其新的特点加以规制即可,而如果定义为一种新的模式,则有必要出台相应的针对性法规进行规制。
就目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看,本质上虽然仍是以金融为主体,但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加持,已经形成了一种质的飞跃,对传统的金融行业的缺失部分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对整改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助力。而也正是由于这份“新”,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对其规制产生了明显的空白,有必要出台专门的规定对相关问题加以规制。结合目前学界学者们的观点,笔者认为,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更为恰当,有利于形成对该种业态针对性的监管,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有序的发展。
(作者单位:武汉晴川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