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级联动监督可有效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2019-12-12刘骞
刘骞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但监督工作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与更好地承担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还有不少差距。比如,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往往“各行其是”,缺乏沟通与联动,特别对于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现的普遍性重大问题,难以形成监督的合力,影响了监督效果。为此,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開展上下级人大常委会的联动监督。上下级人大常委会的联动监督,顾名思义,就是指上级人大常委会联合本行政区域内的下级人大常委会,在统一思想、共同研究部署的基础上,就共同的监督项目,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级实施监督、分级督促整改的监督方式。从合法性上看,上级人大常委会主要根据监督工作部署提出有关监督方案,对同级“一府一委两院”行使监督权,下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对同级“一府一委两院”进行监督,上级人大常委会并不直接对下级“一府一委两院”行使监督权。联动监督的内容可以是同一项工作,比如公办幼儿园建设、公立医院建设管理、食品安全监管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推进情况,也可以是同一部法律或同一件法规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因此,无论是监督主体、监督对象还是监督内容,都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上下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联动监督,首先要明确监督什么?应该说,监督的项目应该具有普遍性或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典型性、共通性或重大意义,并且要紧扣全市中心工作、发展第一要务,紧扣民生关切、民生重大事项,紧扣重要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重要决议决定的实施。上下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联动监督,还要明确如何联动?在监督前,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要充分沟通,确定共同的监督项目,由上级人大常委会牵头制订监督方案层层下发,下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上级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方案,结合自身实际,作出具体安排。在监督过程中,上下级人大常委会要也要加强沟通协调,可联合开展调研视察,也可分层分级开展调研视察,可共同采用同一种监督方式如专题询问进行监督,也可分别采用不同的监督方式进行监督。重要的是,下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中发现的本级“一府一委两院”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无法解决需要上级“一府一委两院”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大常委会反映,上级人大常委会在对同级“一府一委两院”监督时,将其列为监督内容,督促推动解决。审议意见通过后,为了增强跟踪督办效果,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也要加强联动,针对各层级发现的问题持续跟踪、持续督促,切实加强监督力度。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