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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岂能“意思意思”

2019-12-12卢鸿福

人大研究 2019年11期
关键词:监督法律工作

卢鸿福

在基层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中,流传着一个有关监督工作的段子:做多了,你“什么意思”;不做呢,又“不好意思”;适当做点,“意思意思”。

所谓“意思意思”,其实就是指监督工作的开展还马马虎虎、基本上过得去,既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了一些工作,从心理上讲对得起自己、不至于脸面不好过,又有所保留、处理好了关系、回避了“什么意思”。

这一段子虽然是戏语,但却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心态,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现状。

这种“意思意思”的监督在地方人大工作中存在一定市场,自然有其存在的理由。笔者认为,一是“度”难把握。好的监督效果,并非一蹴而就、马到成功,需要动真碰硬,持续用力,方能水到渠成。这就难免触及既得利益、影响关系,一些地方人大或妨于情面,或怯于困难,或囿于现实,在监督“力度”上难以把握,存在畏难情绪,缺少担当精神。二是“量”无要求。按理讲,凡有法律法规执行的地方,人大就应该进行监督。然而,人大监督力量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眉毛胡子一把抓,只能有选择、有针对、有重点地开展监督工作,但到底监督多少才能不失监督之责,法律上没有明确要求,制度上也没有严格标准,监督事项的多少取决于各级人大的自觉与担当。三是“衡”无标准。对监督事项没有绩效考核体系,上下级人大是法律监督、工作联系、业务指导关系,不能进行考核;同级党委是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没有具体的考核标准。监督工作干好没有表彰激励,干坏没有责任追究。正因为如此,在明哲保身、趋利避害等心理因素的影响下,“意思意思”的监督有了生存生长的空间。

“意思意思”的监督看似小事,却小事不小。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一种国家监督、人民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对“一府一委两院”进行的监督,是权力机关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可以说,人大监督肩负着重要责任和使命。如果监督只是“意思意思”,蜻蜓点水,雨过地皮湿,不问结果,那么这样的监督有什么意义?又有什么作用?

其实,所谓“意思意思”的监督说到底是一种“形式”监督,是一种不作为、不担当的具体体现。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指示中提出:“按照党中央关于人大工作的要求,围绕地方黨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地方各级人大一定要深刻认识、精准把握总书记关于监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实现监督权力为己任,不忘初心,自觉扛起监督的职责和使命;要严格遵循“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大胆积极开展监督工作,真正做到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要摒弃“意思意思”的监督思维,纠正监督工作中的“粗、宽、松、软”等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实行靶向聚焦,敢于较真发力,持之以恒,锲而不舍,以务实的作为、严格的标准,切实维护监督权威、体现监督价值、实现监督目的,促进“一府一委两院”改进工作、推动发展。

(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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