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存款创新产品 发展现状、定价机制和政策建议
2019-12-12谢晓娜马建平
谢晓娜 马建平
摘 要:近年来,商业银行面对存款不断流失的局面,逐步加快存款产品的研究和创新,存款创新产品的品种和规模得到了快速增长。本文介绍了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存款创新产品发展现状,深入分析存款创新产品定价机制,提出了存款创新产品存在合规性界定难、精细化管理难、调控监管难、统计分析难四个方面的问题,最后从三个维度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存款创新产品;定价机制
在现阶段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和资管新规及配套细则正式落地背景下,存款创新产品日益成为商业银行谋求理财业务转型、承接表外理财转向表内负债、提高同业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产品品种和规模得到了快速增长。但受外部市场、监管政策和内部管理等多重因素影响,商业银行存款创新产品发展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
一、存款创新产品发展现状
存款创新产品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本文是指在起存金额、支取规则、存期管理、定价机制等方面突破现行利率管理规定的存款产品,具体归纳为四种创新方式:计结息方式的创新、存款与金融衍生品组合创新、特定客户群体专属创新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创新。存款创新的根本目的一致,即便利客户资金存取,增加客户利息收入,从而扩大存款来源。由于缺乏统一的存款创新产品统计口径,无法获得准确的存量数据,但从有金融统计的结构性存款1这一项产品数据看,截至2018年12月末,全国中资银行结构性存款总规模为96166.41亿元,同比增长38.27%,占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的5.42%,这说明全国存款创新产品有一定存量规模。
(一)计结息方式的创新。计结息方式创新主要包括计息方式创新和结息方式创新。一是创新计息方式。为解决普通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利息受损的问题,很多银行推出了不约定存期、按照实际存期对应存款挂牌利率的靠档计息以及分档计息存款产品。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均推出了具有靠档计息功能的存款创新产品。该类产品不约定存期,支取方式灵活,定价或参考同期央行基准利率或在自律机制约定框架内进行一定程度上浮。二是创新结息方式。不同于普通定期存款的到期还本付息,部分银行在靠档计息产品上还增加可按月或按季结息的功能。三是通过设定起存金额、存款期限、计结息方式等衍生出一系列存款类创新产品。这类创新产品的存款利率不再固定,而是在存续期内随金额、期限等要素的变动而变动,兼顾收益性和存取灵活性。
(二)存款与金融衍生品组合创新。结构性存款是这一创新的典型代表,即金融机构吸收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存款产品。总体上,虽然挂钩的衍生品各不相同,但其基本结构都是“存款+期权”。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一般是将全部或部分本金投资于定期存款或固定收益类的无风险或者低风险资产,将少部分资产投向包括金融衍生品在内的高收益高风险资产。对于投资者而言,收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固定收益类产品产生的固定收益,另一部分是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所产生的浮动收益。目前,多数商业银行均推出了结构性存款产品,部分银行受限于衍生品交易等相关资质限制未开办结构性存款业务。
(三)特定客户群体专属创新。针对不同类型客户,商业银行精准分类,推出了适合他们的专属存款创新产品,这类产品有标准化的存款产品,也有对传统存款产品的再整合。一是标准化存款产品。如针对中高端客户推出的大额存单,包括个人和对公大额存单,个人大额存单20万元或30万元起存,对公大额存单1000万元起存,产品期限最短为1个月,最长到3年,到期支取按央行基准利率上浮一定倍数计息,提前支取按实际存期分档计息。对三方存管客户推出的专属产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对签订存管通协议的账户,从证券端转入的储蓄存款按同期基准利率上浮一定倍数计息。二是传统存款产品再整合。针对战略客户、重点客户等,可根据客户财务预算及用款要求,个性化定制起息日、到期日、期限、收益率、金额等要素,满足客户精细化管理资金的需求。
(四)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创新。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民营银行近期推出的“智能存款”产品。部分民营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将客户定期存款收益权转让给合作机构,规避了人民银行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的利率规定,从而获得较高利率。如客户购买某“智能存款”产品(假设持有到期利率4.0%),如果客户提前支取(此时支取利率为3.5%),可以将定存收益权转让给第三方机构(一般是信托公司),由第三方机构先行支付客户本金和3.5%的利率,该机构持有定期存款到期,可以获得到期存款收益和0.5%的利差。
二、存款创新产品定价机制
(一)以央行基准利率为基础,差异化上浮比例定价。商业银行一般根據客户类型、存款金额、存款期限、产品属性等要素进行差异化比例浮动定价。一般来说,普通个人零售客户,利率敏感性较高,存款利率在央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比例较特殊群体、单位客户高5%-10%的比例。例如,某行“节节高”针对普通客户,其存款利率上浮30%,“薪金溢”和“存管通”针对代发工资客户和三方存款客户,其存款利率上浮20%;某行“增利加”可设置限定发售区域,对不同区域客户设定不同利率。
(二)以市场利率为基础,浮动加点定价。大部分存款创新产品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对不同客户确定不同的上浮比例,个别存款产品已实现与货币市场利率挂钩。例如,某行“添利加”产品的利率与FDR0072利率挂钩,每周一进行利率重定价;当周执行利率的具体定价方式为:利率重定价日上一工作日FDR007利率加减浮动点数,浮动点数根据产品运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设定和调整,确定的存款利率与活期、定期基准利率进行比对,并在各地自律机制约定的范围内浮动,期限更加灵活、丰富。
(三)以内部成本为基础,兼顾风险补偿综合定价。随着商业银行内部FTP定价体系和定价机制的不断发展、完善,兼顾成本、收益与风险的综合定价方式更多地运用于存款创新产品定价。部分商业银行存款创新产品在定价机制上,以内部成本核算、目标利润率等要素为基础,参考同业同品种同期限存款创新产品报价(主要以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为主),在补偿利率、政策、流动性等风险的基础上综合定价。
三、存款创新产品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存款创新产品合规性界定难。除大额存单等市场标准化产品外,其它类型的存款创新产品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合规风险,有些产品是处于政策的模糊地带,有些产品有悖于现行利率政策规定。主要原因是,目前执行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计结息等政策文件已经滞后于利率市场化改革、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发展创新的实际,对认定金融创新的政策跟进不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明确,使得对存款创新产品的合规性认定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标准。
(二)存款创新产品精细化管理难。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一方面,存款产品与市场化产品存在交叉,随着近年来理财产品、货币基金、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存款替代”效应增强,银行存款产品的设计开发和要素组合均受到市场化产品的多重影响,二者关联度日益增强,考验着银行负债管理能力和资产运用能力。另一方面,存款产品自身结构趋于复杂,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界限日益模糊,银行存款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这些变化使得银行存款创新产品管理能力和水平受到全面考验,特别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产品的研发、设计和管理能力弱,精细化管理难,一定程度加大了自身经营风险。
(三)存款创新产品调控监管难。一是具有新型计结息规则和随时支取特征的金融创新产品模糊了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界限,也模糊了投机性货币持有和交易性货币持有的界限,按流动性划分的M0、M1、M2等货币层次也逐渐模糊,各层次货币的稳定性降低、波动性增大,货币供给的内生性增强,以货币供应量作为中间目标的相关性、可控性和货币需求稳定性降低,加大了央行调控监管的难度。二是目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律约定主要针对的是传统意义上的标准化存款产品,非标准化的存款产品难以形成自律约定,减弱了自律约定对存款定价的约束效果,加大了自律管理的难度。
(四)存款创新产品统计分析难。各商业银行对结构性存款这一产品的统计口径不一致,因而导致统计数据存在偏差。同时,现有的“结构性存款”科目项下实际包括狭义的结构性存款和表内理财两类,但是金融统计报表中并未继续设置子科目对这两类产品进行统计,存款创新产品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直接统计在定期存款科目下。因此,人民银行难以具体掌握各类产品的具体规模,制定相关监管政策缺乏统计依据,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四、相关建议和措施
(一)从人民银行角度。一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积极探索构建价格型货币政策调控方式。当前量价配合的货币政策组合仍然以数量型调控方式为主,随着金融创新兴起、融资渠道多元化和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货币政策应更多关注价格型指标,逐步推进货币政策向价格型调控方式转型,合理界定和调整货币供应量的层次和各自的统计范围,以适应政策调控的需要。二是建议修订相关利率管理规定,明确市场化条件下利率管理的政策范围,加强针对存款创新产品以及与金融衍生品交叉创新相关的功能监管职能。修订完善现有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计结息规定,给予靠档计息类存款创新产品相应的政策依据,一定范围内允许金融机构根据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产品创新。三是建议人民银行牵头或推动出台针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细则,统一会计计量和统计口径,规范结构性存款业务发展。四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逐步开展辖内存款创新产品摸底工作,建立创新产品台账,明确产品创新流程,为规范存款创新产品提供支撑。
(二)从自律机制角度。一是充分发挥自律机制对商业银行存款定价的行业自律约束作用,建立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实时监测市场利率变化趋势和异常情况,防止商业银行借助创新的名义进行非理性定价,扰乱市场定价秩序。二是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自律机制应逐渐加强对存款产品设计、开发等层面的规范和约束;指导商业银行从负债管理、定价机制、风险防范、产品命名规则等方面有效区分一般存款与创新类存款,防止存款混淆增加监管难度。三是适当降低大额存单门槛,丰富标准化存款产品和主动负债产品,为监管强化之后表内保本理财资金分流提供合理渠道,促进形成鼓励创新、风险约束的存款创新产品激励相容机制。
(三)从商业银行角度。一是优化负债业务发展思路,积极调整负债结构,提升市场参与能力。按照“规模适度、期限相配、渠道多元”的思路,积极发展主动负债业务,逐渐培育参与市场的能力,缓解被动负债的波动及创新存款产品由于期限、支取方式的不确定性给银行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二是积极利用数字化技术创新产品,提高差异化定价水平。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深入分析客户行为特征、产品要素组合、交易结算、渠道服务效能等存款驱动因素,提升金融综合创新能力。对客户群体精准判定和分类,夯实客户基础,构建客群利率敏感性曲线,提高存款利率定价的科学性和精细化程度,有效应对利率市场化进程加速背景下负债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和成本上升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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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elopment Status, Pricing Mechanism an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of Deposit Innovation Product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rest Rate Liberalization
XIE Xiaona,MA Jianping
(Lanzhou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Lanzhou Gansu 730000)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commercial banks have been accelerating th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of deposit products in the face of the continuous loss of deposits. The variety and scale of deposit innovation products have grown rapidly.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status of Chinese commercial bank deposit innovation products, analyzes the pricing mechanism of deposit innovation products, and puts forward the problems such as difficulties in defining compliance, delicacy management, regulation and statistical analysis. Finally, relevant policy recommendations are proposed in a targeted manner from three aspects.
Keywords: interest rate liberalization, commercial banks, deposit innovation products, pricing mechanism
責任编辑、校对:吴思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