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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养老功能提升

2019-12-11曹海苓赵继伦

社会科学家 2019年6期
关键词:家庭成员养老老年人

曹海苓,赵继伦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导言

现代社会,由于人口流动、家庭结构变迁以及传统家庭价值观念的转变,导致家庭处于动荡与变化之中。但是,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位,长期以来,家庭为老年人提供的经济支持、健康照护、精神慰藉等传统功能仍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社会养老所无法替代的。因此,在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政府和社会压力日益增大的背景下,人们开始重新反思家庭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呼唤家庭养老功能回归的呼声愈发强烈。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修复并增强家庭功能成为近年来政府和社会的普遍共识。

迄今为止,有关家庭养老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即古代社会时期偏重于道德与政治学角度的前研究阶段,近代社会时期侧重于制度与社会学的初级研究阶段,现代社会时期侧重于功能与多学科角度的高级研究阶段。在高级研究阶段,关于家庭养老功能的研究视角多聚焦于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影响因素分析、历史上家庭养老功能的维护、文化解释力视阈下家庭养老功能的优化等方面,研究广度与深度有待进一步深化。本文认为,家庭养老功能的研究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的现实下,提升家庭养老功能更加具有现实和战略意义,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措施予以应对,从法律保障、思想观念、政策支持等多维度进行综合治理。

一、有关家庭养老的几个理论解释

中国家庭养老绵延了数千载,既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有其内在的运行机制。国内学者从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多个视角对家庭养老理论进行了研究,其中,又以社会学范畴的理论分析工具居多。社会学视阈下,学者们普遍着眼于家庭代际关系研究家庭养老模式,代表性的理论有需要论、家庭功能理论、家庭结构理论、血亲价值论等。需要论认为(熊跃,1998),社会的首要责任是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由于其生理、心理、社会经济地位等特征的不同,其照护需要应由家庭和福利机构提供,当家庭无法提供或维持照护时,院舍化的照护才会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选择。家庭功能理论认为,作为一个不断运行的动态系统,家庭有其自身的功能。该理论分为两种(尚秀华,2010):一种是结果取向的家庭功能理论,认为家庭实现其功能的结果与家庭适应性、家庭关系结构等因素相关,另一种是过程取向的家庭功能理论,认为家庭功能效果的发挥对家庭个体的身心健康、情绪等有直接影响。家庭生命周期理论则认为任何家庭都有生命周期,都要经历从诞生到解体的循环运动过程。一般把家庭生命周期划分为形成、扩展、稳定、收缩、空巢与解体等6 个阶段,“家庭生命周期”概念的提出为了解家庭的发展脉络提供了一个有益的线索。血亲价值论认为(姚远,2000),家庭养老是基于血亲价值观核心基础上的“一个核心,两种动力、三级整合、四条规则”上而构建的。“一个核心”即血亲价值观,“两种动力”即基于血缘联系造成的先天动力和人生价值观造就的后天动力,“三级整合”即先天动力与后天动力的整合,文化模式与行为方式的整合以及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的整合,“四条规则”则指家庭养老的血亲核心性、超经济性、非均衡性、亲代主导性。

经济学视阈下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有经济交换理论等,其中,经济交换论认为(杜亚军,1990),之所以发生代际交换关系源于不同年龄的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占有的地位、资源,所能创造的产品、提供劳务以及对社会产品及劳务服务需求的差异。此外,心理学视阈下,学者们运用马斯诺需求层次理论等对养老理论进行了研究。

在老年人生活质量和晚年幸福问题上,无分国界,家庭养老始终是一个重要议题。在我国,家庭养老作为最古老、最基本、最富生命力的养老方式,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不同的家庭养老理论虽各有侧重,但其中的共性在于,均正视家庭养老在保障老年人生活中的实用功能以及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

二、家庭养老功能运行现状分析

在人口老龄化的宏观背景下,作为传统养老方式载体的家庭正在发生着巨变,受诸多因素影响,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呈紧缩趋势,突出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家庭发展支持能力、应对风险能力减弱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家庭对社会生活变化的反映也是最直接、最迅速、最敏感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巨大转型,家庭规模结构、家庭成员流动、甚至家庭的价值观亦发生巨变,家庭的发展基础正在削弱。具体来说:

第一,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核心化。以我国历次人口普查家庭户规模为例(见图1),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我国家庭户平均人口规模为4.33 人;至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家庭户平均人口规模降至3.1 人,且据基于六普数据的相关分析,核心家庭所占比重为60.89%,单人户家庭为13.67%。[2]家庭养老保障模式作为一种“反哺式”的养老方式,家庭保障能力的强弱与家庭规模的大小、家庭成员的多寡有直接关联。一般情况下,家庭规模越大,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及分担老年风险的能力愈强,反之,家庭规模越小,家庭养老资源提供者不足,则家庭养老保障的社会根基愈脆弱。

图1 历次普查家庭户规模(单位:人)

第二,家庭成员流动使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加速降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与发展,大量劳动力尤其是青壮年人口由农村流向城镇,家庭成员的流动使得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大受影响。同时,家庭成员的流动还造成了空巢老人家庭、留守老人家庭、纯老家庭大幅增加,对老有所养造成极大挑战。

第三,家庭向心力、代际凝聚力降低,传统孝道意识减弱。由于空巢家庭、独身家庭、丁克家庭等家庭类型多样化的发展,家庭特有的“代际转移支持”功能被严重削弱;同时,家庭成员间的相处方式也因现代社会价值观念的急速转变而使原本的亲密关系变得有所“生疏”,家庭代际间的情感抚慰等功能逐步弱化,家庭养老保障体系变得孱弱。

(二)提升家庭发展能力的家庭政策丞待加强

整个21世纪,中国都将处于人口老龄化进程中,人口老龄化问题较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严峻,在社会和家庭变迁中,定位家庭政策正在变得越来越有战略意义。而构建家庭政策,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提高家庭福利水平,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制定家庭养老制度,家庭养老政策实施监督等职能。

从我国现有的养老支持政策来看,针对社区和社会化养老支持的政策较多,对家庭养老的关注却相对较少。[3]为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应健全完善提高家庭发展能力的政策支撑。而我国目前一方面缺乏专门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政策体系,政策制定和政策内容呈现分散化状态,仅有少量相关政策散见于计划生育、户籍、医疗护理、居住等其他政策中;另一方面,既有与家庭福利相关的政策基本以补充性和救济型居多,政策对象主要以第一层次—居家老年人,尤其是低收入老人,“三无”、“五保”、失能老人等特困老年人家庭,面向所有老年人家庭的普惠型政策较少。面向第二层次—家庭成员,以及第三层次—市场和社会组织等的支持政策匮乏,导致政策受益面较窄,实施效果受限。①董彭涛将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对象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居家老年人、家庭成员、市场和社会组织。

三、提升家庭养老功能的必要性

从传统农业经济文明发展到现代工业文明,家庭养老在养老方式中始终占据着基础地位,同时,家庭对于老年人来说,不仅仅是日常生活的场所,更是情感支持和精神慰藉的源泉,提升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有其必要性。

(一)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要求

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在联合国第二届老龄大会上提交了《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报告,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积极老龄化”理念,这是为解决人口老龄化这一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难题而提出的一种全新思路与方法,此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我国自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党和政府根据具体国情,倡导积极老龄化,适时调整老龄政策和思路,经过不断探索,积累了大量有益经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成为我国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全局性战略任务。

积极老龄化是指人到老年时,为了提高生活质量,使健康、参与和保障发挥最大效益的过程。根据这一定义,学界普遍将“健康”、“参与”和“保障”视为积极老龄化的三根支柱,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则是积极老龄化中国版的创新和升级。从中国“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国情出发,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必须再增加三个层面的基石—发展、和谐、共享(邬沧萍,2013)。其中,和谐则主要是从家庭养老方面提出的要求,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要以实现家庭和睦和代际和顺为目标,加强家庭美德教育,统筹解决好未成年人、成年人和老年人三大年龄群体间的责任分担,利益调处、资源共享和权益保障。同时,提高家庭养能力,巩固家庭养老功能,亦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文化融合和认同,充分发挥老年人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二)发挥家庭养老优势的需要

按照马斯诺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要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这是从一般性角度对人的需求的概括,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至少应包含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三方面的主体需求内容。其中,在精神慰藉方面,家庭养老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其作用集中表现在对老年人情感交流需求的满足。老年人在其身体机能下降的同时,心理素质也会随之有所弱化,如果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容易出现孤独、郁闷等症状,严重者可能引发各种老年精神疾病的发生。老年人是一个容易感到孤独的群体,据2006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显示[4],城市老年人“常常感到孤独”的比例为20.82%,农村老年人“常常感到孤独”的比例为34.40%;此外,国内多项对老年人精神支持情况的调查亦显示,老年人精神慰藉严重不足,农村老年人精神孤独问题尤为突出。由此可见,健全老年人精神慰藉保障极为必要。

而家庭在老年人的情感支持方面具有及时、长久等的优越性,老年人的需求、愿望以及精神和情感上的慰藉均能在家庭养老过程中得到满足,在老年人情感慰藉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的义务,且在一定程度上,精神慰藉比物质供养更能体现孝的内涵与真谛(韩布新等,2008)。此外,家庭养老模式能促进单个家庭内部之间的责任分担与代际融合,强化血缘、亲缘关系,有利于保持家庭团结,增强凝聚力,使人们树立牢固的家庭观念,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要求

2011年国务院下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中首次明晰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内涵:“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督制度。”同时提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着眼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最终确立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指明了养老服务发展的未来方向,为大力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奠定了制度基础。对于新时期我们应对更加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不难发现,社会化养老服务虽然是养老服务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居家养老始终占有基础性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提升家庭养老功能,加强对家庭养老支持,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政策支持系统,是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发展家庭养老,有助于减轻政府的社会负担。且纵观发达国家养老服务实践,无论社会养老服务功能多么成熟与完善,仍无法替代家庭养老功能。因而,我们在完善社会养老的同时,应注重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形成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互补融合的发展局面,切实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困境与实际需求。

四、家庭养老功能提升策略

受传统养老观念以及家庭养老优越性等因素影响,今后乃至很长一段时期,家庭养老仍将是我国老年人的首选养老方式。直面家庭养老的多重困境与挑战,需从以下几方面继续维持和稳固家庭养老原有的功能。

1.建立健全家庭养老的法律制度保障

中国古代既已非常重视家庭养老法律对家庭成员履行赡养义务的规范和约束,违反孝道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孝文化的传承与弘扬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从而较好的保障了老年人的养老权益。北魏时期规定: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此后,唐、宋、元、明、清各代均设有犯死罪者存留养亲制度[5],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因而,在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孝文化的继承和发扬,除了要依靠责任感和社会道德的约束和规范,还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孝文化的后盾。目前我国有关家庭养老的法律比较分散、不成系统,使得家庭养老缺乏制度保障,实施效果欠佳,因此,政府应增加专门的法律法规,建立系统的养老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关于家庭养老的法律规定见于《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其中,《宪法》《婚姻法》等就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作了相关规定,而2013年新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家庭养老进行了重新定位,将“常回家看看”入法①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 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标志着孝治的结束和家庭养老法治的兴起,这无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但是,我国的家庭养老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以确保法律有效性。

一方面,应注重加强法律的实际操作性。按照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条款,对社会照料、社会优待、社会救助、老年福利设施等作出延伸性和细节性的专门规定,这是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措施(肖金明,2013);制定明确的老年人赡养标准,规定“家庭成员”的范围和“常回家看看”的基准等。

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还需要制定配套的制度与政策。为规范家庭成员的赡养义务与责任,制定家庭赡养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市县级,尤其是社区、村级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对家庭养老这一基础工程的日常调解与监督作用,以加大养老保障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扩大受益范围。需要指出的是,子女赡养父母,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的呼唤。法律给了老年人在子女不尽义务的情况下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并未改变家庭关系自治平衡的原则。换言之,法律与道德调整的范围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的领域,亲情维系与家庭和谐需要法律与道德双重层面的调整与维护。

2.加强家庭养老的思想基础

家庭养老作为人类历史长河中一种自然形成的传承模式,并没有强制性制度约束的导入,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亦多出自个人的思想道德品质及社会伦理的约束,这就需要不断进行社会教化和思想引导(周爱民等,2017)。几千年的人类文明历史表明,家庭养老之所以会传承并保持相对稳定,正是源于不断内化的孝文化心理积淀,为家庭养老保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百善孝为先”、“永言孝思,思孝为则”等中华民族敬养、奉养的道德思想早已根深蒂固地植根于人们的孝意识里,指导着人们的行为规范,为家庭养老提供了坚实的文化伦理基础。

老有所养是我们的基本目标,也符合我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家庭养老的思想基础,需从以下两方面着力:

一方面,发扬“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宣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制度目标,加强孝道文化教育。坚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形成立体教育网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宣传和道德监督控制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孝道文化教育,营造尊老、敬老、养老的社会氛围。

另一方面,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法律不是万能的,还必须辅以道德,提高公民孝行的道德自律和自觉。2001年,国家颁布了《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在依法治国的同时,坚持以德治国方略的重大决心,《纲要》中将“尊老爱幼”作为家庭生活行为的首要准则,“尊老”具体到家庭内部,即对父母要做到孝养、孝顺、孝敬,孝是公民道德的基本内涵。通过法律与道德密切配合,从根本上保障孝道文化功能的有效发挥。

3.完善家庭养老政策支持

近年来,政府对家庭及相关政策关注增多,释放出重视并大力支持家庭养老的共同信号。2011年,胡锦涛在中央政治局第28 次集体学习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健全家庭发展政策,同年,“十二五”规划首次将“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政策、扶助老年人慈善支持政策,为老服务人才激励政策,促进各种政策制度衔接,增强政策合力”。此外,学界亦对家庭政策研究重视程度增加,为家庭养老提供了良好的客观环境。为家庭养老提高政策支撑,通过政策性引导发挥家庭养老作用是提升家庭养老功能的重要保障。

家庭养老政策目标是应对日益增加的家庭养老压力与日益弱化的家庭能力之间的不均衡状态,健全与完善家庭养老政策要以家庭整体为政策实施对象,通过提升家庭及成员能力使家庭发挥其功能,有效履行其职责。完善我国家庭养老政策,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视角考虑建立有益于我国家庭养老发展的家庭支持政策。

宏观上,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梳理既有为老服务政策及家庭成员支持政策,解决政策碎片化状态,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以及各种政策之间的衔接度,不断完善老年人家庭赡养和扶养等相关政策,增强政策合力。

微观上,就家庭内部而言,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涉及的主体主要是家庭成员及老年人自身,因此,应针对不同供给主体的特点制定相应支持政策。就家庭成员而言,借鉴发达国家家庭政策制定经验,对于与老人同居家庭,可以考虑给予住房、税收、技能培训、经济补贴、就业扶持等相关政策优惠,以提高家庭照料者收入能力,提升其照料水平;就老年人而言,考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多元化,对于老年人的支持政策除了基本的经济支持外,更多的应关注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此外,我国现有为老支持政策更多地体现为对与特困、失能等老人照顾的特殊政策,缺乏普遍性,因而,未来政策设计应注重政策普惠性。

4.改变供养方式,推进家庭养老社会化

“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主要的区别在于养老服务提供主体上,家庭养老以家庭成员作为主要责任主体,而社会养老则以政府、社会力量、市场等作为责任主体。在现代社会进程中,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传统家庭养老方式面临极大挑战,为了维持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减轻家庭成员养老压力,推进家庭养老向社会化路径发展成为学界的普遍共识。需要强调的是,在这种方式下,家庭只是将其部分功能向家庭外转移,通过社会化的方式履行家庭成员的赡养责任,养老的责任主体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家庭养老社会化是一种新型的养老服务模式,是对传统家庭养老的重要变革,是家庭养老的现代化发展路径。

家庭养老社会化不仅仅强调养老的供给主体将部分责任由家庭转向社会,更强调家庭、政府、社会之间资源的有机整合,强调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彼此融合、互补与兼顾。政府是提升家庭发展能力的主导力量,应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其制定规划、财政支持、家庭养老文化的灌输与宣传、市场培育、服务监管、综合协调等方面的宏观管理职能,保障家庭养老支持体系的良性运行;社会组织作为养老服务的重要社会主体,应积极履行政府服务供给政策,充分利用其专业化、灵活性等优势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主动分担家庭成员养老责任;企业对家庭养老亦负有支持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职工探亲假期制度,为赡养人履行养老义务提供更多便利条件。

结语

家庭养老既是一个学术问题,更是一个现实性问题。目前,有关家庭养老功能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整体上仍然缺乏深入的理论与实践探讨,在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趋势下,探索如何强化家庭养老,提升家庭养老功能,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目标这一课题是学界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家庭养老功能的提升离不开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的共同参与,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制度建设、文化更新也都是缺一不可的。只有多管齐下,共同建设与治理,才能维护家庭养老功能的持续与稳定,使家庭养老继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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