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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同性恋现象的伦理思考

2019-12-11王志国

江西社会科学 2019年10期
关键词:异性恋性取向同性恋者

王志国

同性恋问题本质上是性取向问题,按照影响时间长短可分为绝对的同性恋、境遇性同性恋。尽管当今社会对同性恋者的理解和宽容程度在不断提高,但受传统孝道与耻感文化的影响,同性恋者面临着污名化、社会歧视和自我否定等伦理困境。为此,需要从伦理视角来研究当今社会的同性恋现象,理解和尊重同性恋者,保障同性恋者平等的人权,增强现代社会伦理道德的认同。

同性恋这一概念最早于20世纪初出现在西方的医学文献中,但是这一概念并不只是西方特有的,它在中国历史中有着大量的记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卫灵公宠幸弥子瑕,魏王宠幸龙阳君,并有了“余桃”和“龙阳”的称呼。《史记》和《汉书》对汉代帝王将相的同性恋生活,也多有记载。明清时期,男风日盛。乾隆期间开始严格控制同性恋,将其当作“社会危害”而严加干预。新中国成立后,并没有关于此方面的专门立法,警方对同性恋者的一般做法是拘留审问,存档后教育释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们思想观念逐步放开,对同性恋态度趋于理解包容。然而,当我们发现身边同性恋现象的时候,该怎样理性认知和积极对待这一现象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一、同性恋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就整个社会而言,绝大多数人都是异性恋者,同时也有一定数量的人是同性恋者。同性恋者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他们的性欲指向与绝大多数人不一样,异性对他们一般不具有吸引力,他们更愿意与同性相结合。本文所讲的同性恋,是指这种同性之间相互付出情感甚至是发生肉体性行为的情况。

“同性恋”(homosexuality)一词最初由匈牙利人Benkert提出,后来由性学家Ellis等人引入英语词汇。20世纪80年代,Marmor对同性恋做出了一个“双维度”的定义:“凡是和相同性别的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属于同性恋;同性恋者是那些感到同性别成员对自己有强烈性欲吸引倾向的人。”[1]同性恋的情况是复杂的,只能说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人只对或者基本上只对同性产生性欲或爱慕之情,因为他们也可能会对异性产生性欲或爱慕。

在我国,通常把性取向分为三类:绝对的同性恋、双性恋和绝对的异性恋。双性恋指的就是同时具备了同性恋倾向和异性恋倾向的那种情况,而在习惯上还是会把双性恋归为同性恋一类。同时,同性恋者人群又可以分为绝对同性恋和境遇性同性恋。绝对性同性恋指的是若未经治疗一般不会发生改变的从青春发育期贯穿至终身的情况,境遇性同性恋指的是受周围环境影响而形成的暂时性的一种同性恋倾向。同性恋又可以被分为素质性同性恋、非素质性同性恋和双性恋。素质性同性恋指的就是对异性恋持完全排斥态度的同性恋;非素质性同性恋指的是那些在某种特殊境遇下具有短期的或暂时的同性性行为的人群,比如囚犯、海员等特殊人群和偶尔会发生同性性游戏行为的人;双性恋指的就是同时具备同性恋倾向和异性恋倾向的心理上的两性人。

其实同性恋者的行为表现,一般来说与异性恋者的行为表现并没有太大的差异。同性恋者之间除了感情上的相互吸引和爱恋之外,通常也会有肉体方面的亲密接触,甚至有部分同性恋者会建立起“家庭”。在这些模仿异性恋建立起来的同性恋者的家庭中,女性同性恋家庭中肯定要有一方充当“丈夫”的角色,以弥补女同性恋家庭中缺少的男性一方;而男性同性恋家庭中也一定会有一方充当“妻子”的角色,以弥补男同性恋家庭中缺失的女性一方。人们则通常认为,扮演男性“妻子”和女性“丈夫”的一方同性恋的程度要更深一些,因为他们可能对自己的性别认同更不完全,但是很多时候双方也会互换角色。

二、当前同性恋者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

无论在西方社会,还是在中国,虽然有法律制度的宽容和人们的道德同情,但对同性恋者的反感厌恶普遍存在,大多数同性恋者面对的社会舆论压力仍然十分沉重。总体来看,同性恋者面临着被污名化、社会歧视、自我否定等一系列的道德伦理问题。

(一)污名化长期存在,身份固化、标签化

污名一词最早来源于古希腊,是当时统治者在社会最底层奴隶身上做的标记或是打上的烙印。美国社会学家欧文·戈夫曼把污名“看作是一种社会性状,该社会性状将使得其拥有者在其他人眼中丧失其社会荣誉或社会价值”。[2]所谓污名化就是一个群体将人性的低劣强加在另一个群体之上并加以维持的动态过程,它是将群体的偏向负面的特征刻板印象化,并由此掩盖其他特征,成为在本质意义上与群体特征对应的指标物,在这个过程中,处于强势且不具污名的一方最常采用的一种策略,即“贴标签”。例如,历史上典型的污名化表现有:黄祸论、“犹太人是低劣的人种”等。污名通常与一些特殊人群有关,如精神病患者、残疾人等。一个人一旦有了污名,身份名誉就会受损,在社会上将失去社会荣誉和社会价值,并遭到社会的排斥。在我国,同性恋就是一种污名化的称呼,已经成为一种固化身份、一个特殊标签,它同道德败坏、肮脏龌龊、性淫乱联系在一起。“正常人”自觉地对他们进行隔离和排斥,由此导致同性恋者恐惧社会,孤独、自闭和艰难的生存。

首先,污名化使同性恋者面临着人设的心理障碍。同性恋者在人们眼中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个“特殊”就在于他们具有反常的性取向,特殊的性行为方式。他们一切言行都会受到质疑,甚至为“正派”人士所无法容忍,如他们的生活习惯、社会交往、穿着打扮、爱好兴趣似乎都是另类的和荒诞离奇的。人们都会不自觉地远离他们,对他们进行社会隔离和社会排斥,这种制裁使得同性恋者产生恐惧感,害怕被社会抛弃。在各种社会压力下,同性恋者们为了保护自己不受更大伤害,他们不得不掩盖自己的真实性取向,违心地去结婚生子或者孤独终身。在绝对主流的异性恋生活环境中,同性恋者往往是少数派或者边缘人群,面临着很多无法想象的伤害,对外界具有很强的戒备心理,敏感而多疑。这些心理障碍严重地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其次,污名导致同性恋者婚姻陷入困境。污名使得同性恋者害怕被社会制裁,转而隐瞒自己的性取向,被迫与异性结成婚姻,而失去了爱情与性的婚姻注定是个悲剧。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指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这种“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的现代婚姻观,使同性恋者陷入困境。按照法律规定,同性恋者是不能与相爱的同性结婚的,而能与自己结婚的人又必然是与自己没有感情基础的异性。而传统的婚姻观中传宗接代思想,又是悬在他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婚姻、性和爱情在现代伦理观念中是有机联系的一个整体,缺少其中一环都不能为社会所接受。在现行的法律和伦理环境下,受污名威胁的同性恋者们陷于婚姻、性和爱情困境之中,茫然不知所措。

(二)社会歧视现象严重,极易受到特殊对待

一个人遭受污名后就会遭到社会的歧视和他人的特殊对待。社会学意义上的歧视主要是指由于固有的个人差异,不管是否有理由,而采取对人产生影响的任何形式的区分、排斥或限制。它是建立在羞辱的基础上或直接针对被羞辱者的行动[3],具体表现为受辱者发现自己莫名地受到各种排斥、唾弃、回避、限制、约束,甚至受到暴力对待。当社会主流群体把特定污名化的群体列为他们行动的目标对象,并使其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歧视就产生了。通常同性恋者被污名化后的社会歧视分为直接歧视和结构性歧视。

直接歧视是最普通的歧视,表现为受歧视的人被周围的人孤立、回避和被剥夺各种机会。同性恋者们一般不敢公开承认自己的同性恋身份,一旦将真实情况暴露于众,他们就会在各个方面遭受损失,或是工作、就业、家庭问题,或是交友、福利、升迁等问题,无一不受到干扰。如果同性恋者敢于公开自己的真实性取向,得到的只能是嘲笑和讥讽,甚至丢掉自己的工作。没有一个公司或单位愿意接受一个同性恋者作为自己的员工。污名化后的这个特殊群体等同于艾滋病、罪犯、性变态,这已为主流群体默认。

结构性歧视是指一些政策、机构、团体或者社会群体有意无意地减少了受歧视者的一些权利。相对于直接歧视,结构性歧视比较间接、不明显。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对同性恋者缺乏保护,一些基本权利,如平等权、隐私权、婚姻权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他们的身心健康处于公众关注的边缘。[4]如1998年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规定,同性恋者与多个性伴侣者不能参加献血。2012年公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女同性恋者献血行为解禁,但仍限制男同性恋者献血行为。虽然这一规定是本着为大众健康负责的初衷的,但这一规定其实就是一种潜在的约束,它限制了受歧视者的基本权利。

在社会直接或者间接歧视下,许多同性恋者害怕周围人知道他们的真实身份,只好隐藏自己,每天生活在恐惧紧张之中,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如果社会不改变对他们的歧视态度,就极有可能把他们推向危险的边缘,引发他们的仇恨与报复心理,进而威胁社会安全与稳定。

(三)同性恋者易从自我否定走向自我封闭,社会认同感不强

从本质上讲,同性恋是一个人的性取向问题,是一个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通常情况下,同性恋者敏感而多疑,孤僻又脆弱,总会受到别人的言行困扰,对自己没有客观而全面的认识,反而认同他人对自己的任何看法。有时即使他人的一个不经意的眼神,一个平常的举动都能使他们紧张不已。在与朋友交往中,总是谦卑的退在最后,习惯于听从他人的一切观点和建议,自己则毫无主张,毫无自信。加上长期以来形成的同性恋者的污名化,以及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同性恋者的歧视,这一切都加剧了同性恋者们的自我否定。如果有恰当的渠道来疏导这种不良情绪,那么情况可能会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如果同性恋者自己不积极主动,社会缺乏足够的重视,家庭又比较漠然,事情就可能会往更糟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在缺少社会家庭关怀、网络沟通、社区干预的情况,同性恋者很可能从自我否定走向自我封闭,由于非常害怕被社会所唾弃,内心的矛盾使得他们痛苦地挣扎,严重时会导致精神和人格分裂甚至自杀来寻求解脱。

为什么同性恋污名化会引起社会歧视,社会歧视又引起自我否定呢?究其原因,这与我国传统孝道、传统美德是紧密相连的。传统孝道里讲到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思想,在中国人心目中根深蒂固。但是,同性恋背离了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传统婚姻家庭观,所以为人们特别是老年人唾弃。我国传统的道德文化中有着很深的耻感文化,因自己的性行为或性心理被人知道而产生的耻感被称为性耻感,这种性耻感正是当代中国同性恋者陷于困境的深层次原因。在当前社会中,人们对待同性恋群体依旧是表现出了一定的排斥性和娱乐性心态,该类群体在社会结构中依旧处在被主流观念排斥的边缘。[5]

三、伦理视角下同性恋现象的社会认知引导

现今,社会公众对于同性恋现象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在过去,只要是同性恋都会被认为是变态和越轨的行为。而现在,虽然这种旧时代的态度没有完全改变,但是也开始有很多人对这种非纯粹的同性恋形式表示理解与包容。不管人们如何看待同性恋现象,他们的态度可以归结为以下五种:同性恋是一种犯罪,是罪恶的;同性恋是不合乎道德的;同性恋是一种疾病,是反常的;同性恋是一种变态的行为;同性恋不过是一种与常人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总的来说,人们对于同性恋的态度一直都是含混不清的。为此,本文从伦理道德的视角进一步思考同性恋现象。

(一)摒弃道德拷问,给予同性恋者充分的理解和尊重

我国社会性学家李银河对同性恋抱以支持的态度,并曾经三度用自己的方式为同性恋婚姻的立法进行了积极争取。2001年的两会期间一名人大代表帮她提交了有关同性婚姻的议案,2004年又一位朋友帮她提交了有关同性婚姻的议案,在2006年3月,这已经是她第三次托朋友向两会提交议案,但三次都无一例外地遭到了否认。虽说几度受挫,但是李银河女士表示受挫是意料之中的,并且她还会继续坚持下去。

前面提到,可以把人们对于同性恋的态度大致归为五种。倘若把同性恋视为犯罪,将同性恋者作为罪犯来制裁,那么社会中将有一定比例的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执行起来会面临很大的困难,同时这显然也是不合情理的。倘若我们认为同性恋是不道德的,他们确实在某个方面与道德不相符合。在中国,人们非常强调生育的价值。而同性恋是同性之间的精神和肉体关系,两名同性在一起是不可能繁衍自己的下一代的,这便是不合于道德的。同时,也有很多同性恋者迫于家庭和舆论的压力与异性性取向的异性结成了婚姻关系,但是却依旧保持着与昔日同性恋人的精神与肉体关系。或者是即使婚后没有同性伴侣,婚后的同性恋者也只愿意同婚姻伴侣维持表面婚姻,而无婚姻之实。又或者婚后的同性恋者只在履行了生育的义务之后,便又回到了有名无实的婚姻状态。就以上所说的这三种状态来看,同性恋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需要加以批判的。婚前对婚姻伴侣隐瞒自己真实的性取向是不道德的,婚后与婚姻伴侣的无实婚姻也是不道德的,更是对异性性取向的婚姻伴侣的不公平与伤害。除此之外,也许无法给同性恋加上“不道德”这一头衔。毕竟,生活中也有些选择不生育的“丁克”一族,社会也包容了他们的存在。

倘若把同性恋视为一种疾病,是反常的,那么社会将会增加很多这样的病人,而且这些疾病有些根本就无法治疗。中国的医学界也确实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同性恋认定为一种疾病,同性恋是一种疾病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认知定式。实际上,同性恋并不是病,同性恋已经在美国精神病协会第四版的《诊断与统计手册:精神障碍》中被剔除。2002年,同性恋也同样被我国正式从《精神病手册》中去除。既然如此,我们又有什么根据再把同性恋视为一种疾病呢?同样,也不应该把同性恋视为一种变态行为。我们认为同性恋是反常的无非就是因为他们这个人群在数量上占了少数,而绝大多数人都是异性恋而已。如果有人非要把这视为反常,我们也就无法辩解更无法赞同。这种多数人与少数人的数量对比是现实存在的,但这并不是判断正常与反常的标准。动物学研究发现许多灵长类动物都有同性性行为,因此,可以认为人类的同性性行为也不能被视为是违背自然的。同性恋不过是社会群体中一个少数人群的性取向选择和生活方式,这是自然的也是正常的。不只是同性恋者本身认为自己的性取向不过是自己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罢了,甚至还有一些异性恋者也同样认为同性恋不过只是一种生活方式。本文认为,我们更多的异性恋者都应该持有这样的一种观点,而不是将同性恋者看成是一种异类来进行歧视和排斥。

到目前为止,随着西方性解放运动的展开,社会的宽容和接纳程度都有所提高,诸如荷兰、丹麦等国家都通过了有关同性婚姻的法案。相比较于西方人对个人情感的处理方式,中国人表达和处理个人情感的时候都会比较含蓄。东方的文化倡导的是“存天理灭人欲”,人的情感居于社会中的隐蔽面。所以,我国的同性恋者的生存状态都比较边缘化,这也使得同性恋者面临着很多的心理问题。很多同性恋者可能会长期处于自我否定中,他们面临着各种道德、社会、疾病等方面的问题,与整个社会不相容,这不仅会促使他们一直处于性的冲动与懊悔的矛盾之中,也会使他们的思维出现偏激甚至产生过激的行为。这时,社会应该给予他们适当的包容和理解,给予他们合理的生存空间,尊重他们平等的人权。我们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和值得尊重的,恩格斯曾说:“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6]马克思主义认为,“平等的观念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以往的历史为前提”[7]。因此,我们应该给予同性恋者更多的关爱,尤其是同性恋者的家人更应该关心和温暖他们。我们不应该因为对他们的歧视或生存空间的排挤使得他们不堪压力而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毕竟这样的悲剧是每个人都不希望发生的。但是,这并不代表就可以纵容同性恋者,而应该给予他们适度的尊重和理解,同时也应该避免过分的歧视和排斥。

(二)保障同性恋者平等的人权,引导同性恋者更好地融入社会

一方面,同性恋现象的存在有着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由于生活方式的隐蔽导致在缺乏责任感的同性恋者中很多都会频繁更换性伴侣,加上不够到位的安全措施,导致艾滋病感染率上升,这对社会的公共卫生造成了不良影响;其次,边缘化的生活环境导致很多同性恋者的心理状况堪忧,脆弱、偏激的心理状态不仅容易使同性恋者本身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也使同性恋者容易被他人利用而发生犯罪行为,这对社会的治安造成了不良影响;最后,不堪压力的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相结合的婚姻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对双方的家庭也同样是一种伤害,这对社会的稳定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同性恋是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人满足自己需要的一种方式,这是他们自己选择的生活方式,对他人并无太大影响。同性恋不一定就是艾滋病,异性恋者一样有可能会患上艾滋病,这与个人的生活卫生习惯有关。“同性恋存在于各个种族、各个阶级、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信仰的人们当中。”[8]因此,不是所有同性恋者都一定会犯罪,社会中异性恋者的犯罪行为并未停止过。大部分同性恋者只是作为一个无害的社会群体存在,这和大部分异性恋者是一样的。

针对同性恋现象的这种两面性,我们一方面要保障同性恋者平等的人权,同时也应该呼吁公众关注同性恋者边缘化的生存状态和身体健康状态,应该想办法帮他们解决这种边缘化的生存状况并向他们普及更多有关同性恋的卫生知识。作为社会群体的一分子,我们应该给予同性恋者适当的理解和尊重,同性恋者的家人和朋友也应当给予他们更多的温暖和关怀。要正确处理同性恋现象、正确对待同性恋者,就是促使同性恋现象中的消极面向积极面转化,促使同性恋现象的存在与社会大环境更好地相容。

(三)增强伦理道德认同,倡导正确的恋爱观与性取向

现在一提到同性恋总是无法回避它与艾滋病之间的联系,这也是人们不提倡同性恋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同性恋已经不仅仅在道德上或者心理上不为大众所认同,它也已经成了一种公共卫生问题。同性恋的生活方式由于并不受到公众的认同而必须隐蔽起来,生活方式的被迫隐蔽给了同性恋者更少的责任,这就使得很多同性恋者性伴侣的更换较为频繁,加上又没有安全有效的安全措施,这就直接导致艾滋病感染率上升。虽然不能把同性恋和艾滋病之间画上绝对的等号,但是同性恋确实比较容易引发艾滋病等卫生问题。同时,部分同性恋者频繁更换性伴侣的行为更是不值得提倡的,我们应该提倡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性取向。

在关注同性恋与艾滋病之间的关系时,必须注意到同性恋也引发了其他的一些社会问题。有学者曾在北方某大城市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对一个区公安分局进行了调查,该分局在短短一年内处理了5个妨碍社会治安的从事同性恋活动的团伙,这些团伙除了35名主要成员之外还涉及上百人的性伙伴。这其中很多人并不是纯粹的同性恋或双性恋,而只是把同性恋性行为当成了一种性游戏活动。这种非法活动不仅已经对社会风气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而且也诱导了一些非同性恋者发生了同性性行为。这种活动在影响非同性恋者的心理和价值观的同时,甚至会导致非同性恋者的家庭破裂,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同性恋者作为社会上身份相对尴尬的人群,他们的生存一直处于边缘状态,这使他们容易被人们不理解甚至歧视,也使得他们有了更大的心理和生存压力。很多不法分子便把他们锁定为作案的目标。同时,他们的内心相对脆弱和敏感,这也使得他们容易产生过激的行为,这也是同性恋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同性恋所引发的此类社会问题是不容忽视的,这也是我们不提倡同性恋的重要原因。同性恋不仅会使同性恋者自己的生活边缘化,同时也影响了周围人的生活,甚至对整个社会都造成不好的影响。

从中国的传统文化来看,同性恋也是不值得提倡的。生育价值是中国文化一直以来所强调的,因此不能够生育繁衍的同性恋在中国是不值得提倡的。当代中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而同性恋只能是两男或两女,因而同性婚姻便不符合一夫和一妻相结合的制度。因此,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对目前的中国来说是不现实的,同性恋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一直以来,中国人对同性恋的看法都是比较排斥的,但是总体来说同性恋人群在社会上所处的地位有所提升,权利也有所保障。虽然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允许同性婚姻的存在,但是近年来我们也看到有些同性恋情侣已经举办了婚礼,他们(她们)虽没有一纸婚书,但是他们(她们)用仪式的方式确定了双方的“夫妻”关系。即使这种“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主动承认自己的同性恋倾向和主动承担夫妻义务的勇气也是值得钦佩的。同性婚姻这一思想对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说显得过于超前,但是同性恋现象不可能再继续飘荡在中国人的视线之外,因为同性恋人群虽然在整个社会中所占的比例比较小,但是同性恋者的绝对数量并不少并且是以一定的比例存在,我们迟早要对这一个无法被忽视的群体做出自己的判断。中华民族是有着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民族,讲和谐求民主,而要做到真正的和谐与民主我们还有很多路要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能否成为一个开放的、包容的民主国家,对待同性恋现象的态度便是一个极大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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