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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资本与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融合发展研究

2019-12-10申恒胜叶海波

关键词:信任规范村民

申恒胜,叶海波

(西华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

虽然我国农村改革已历时四十年之久,但我国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在发展水平上依旧呈现出显著的差距,若要实现国家地区经济平衡稳定地向前发展,就必须大力增进农村经济的繁荣,进一步推动农村与现代经济市场的相互融合,提升农村经济的现代性。十九大所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不仅是国家推进农村全面深化改革的蓝图,也是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的重要举措。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里,国家将关系国计民生根本的“三农”问题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现代化的新任务被提了出来。而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所涵盖的包括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在内的发展内容中,经济是农村现代化所面临的首要和根本的内容,是乡村振兴战略布局的前提与核心要义。要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繁荣、实现农村经济的现代化,就必须要加强农村与市场的紧密联结、提升农民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能力。由此,国家提出要发展包括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在内的农业经营新形式,以提升农户组织程度、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而村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村民自愿联合、以社会资本为基础、为实现生产生活资源的优化配置而缔结的自治组织,不仅具有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和谐村民关系、提升乡村治理绩效等等作用;也能将村民联结成一个具有共同目标且行动协调的利益共同体,提升其在现代经济市场中的整体竞争力;更能够紧密乡村与市场两者之间的关系,充分利用市场的作用来激发农村经济的发展潜力。但近年来,在村民经济合作组织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与矛盾也逐渐显露出来,如个人利益导向性作为带来的信任危机、正式制度缺失与传统规范弱化带来的乡村社会规范失力、合作组织内部沟通不足与外部支持缺失所带来的社会关系网络被削弱等,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良性发展。作为村民参与现代市场竞争重要保障的村民经济合作组织,解决其所存在的问题、推动其发展对于提升乡村与市场的嵌合度、增强村民的市场竞争能力、推动农村经济现代化进而推进乡村振兴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乡村社会资本与村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内在契合性

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1]在传统的中国乡村,其社会环境相对较为封闭,乡村社会的深层结构主要是以“己”为核心并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依次外推的“差序格局”[2],因而人们之间的交往主要是以血缘、地缘为纽带而紧密联结。在村民持续且长久的交往互动当中,他们逐渐形成并共享着相似的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约定俗成的惯例等等,进而形成特殊的信任、规范以及人际关系网络,乡村中的社会资本逐渐繁殖丰富。在此基础之上,村民为实现生产生活的便利,达致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相互联合缔结出村民经济合作组织。并且,村民经济合作组织在其运行当中,除了其内部的制度性规定,更多地还是按照约定俗成的惯例、嵌入在以人情事理为主的非正式约束机制当中运行。

就社会资本而言,形塑社会结构的各种要素构成了它的存在,而它反过来为存于社会结构中的个体行动提供便利,并且,与其他资本一样社会资本也具有生产性;但与其他资本不 同的是,社会资本既不依附于独立的个人,也不存在于物质生产过程之中,它只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相互形成的人际关系结构当中。所以,社会资本理论认为,以人们相互之间所形成的信任、规范、网络为组织特征的社会资本能够协调社会成员的互动从而提升社会效率,同时,也能够提高投资于物资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收益。在乡村社会中,村民在范围较小且封闭的村落地域中所形成的乡村社会资本是稠密村民社会关系、推动乡村社会发展的有力动力。

现代市场经济所秉持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游戏原则对原子化的村民提出了更高要求,资本市场以强并弱的规律激励着村民联合起来结成利益共同体,以增强在市场博弈中的优势。因此对于村民经济合作组织而言,它的建立和发展是实现本组织成员在现代市场中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其组织成员之间的高水平信任、完善有力的规范以及宽广厚实的人际网络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前提和基础,而这些导向因素正是乡村社会资本的集合及体现。

与此同时,在“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下,所要建立起的农村是“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现代化新农村,这个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村民群体同心同德的协调合作以及凝合了村民整体的经营性组织在现代经济市场中的开拓进取。并且,农村现代化是全面协同的现代化,其发展内容的各个方面并不是孤立单向地向前发展,而是在与其他内容相互交叠作用下共同朝着现代化方向前行。因此,作为农村经济重要部分的村民经济合作组织与内生于乡村社会、代表着村域传统规制的乡村社会资本之间的融合并进,不仅是农村全面现代化的时代要求,也是乡村全面振兴战略背景下两者发展上的自然进程。

所以,村民经济合作组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长足发展离不开乡村社会资本的丰富与增值,乡村社会资本的扩展及厚重与村民经济合作组织壮大及发展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两者之间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具有发展上的内在契合性,而这种契合性在新时代下显得更为突出和必需。

二、当前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困境

(一)组织成员间信任缺失:个人利益成为行为导向

在中国乡村社会,村民总是倾向于同熟悉的人进行合作,这是因为传统农村社会是按照长久以来所形成的乡村习俗及伦理惯习而运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总是局限在亲熟网络之中,故而乡村社会的信任也局限在血缘地缘的关系网之中并随其扩展而延伸。但在时代变迁中,现代经济市场的扩张推动着农村地区的开放进程,村中人员的外流削弱了相对封闭的“差序格局”人际关系网络以及传统的宗族意识,基于人情地域网络的乡村社会特殊信任逐渐陷入衰退和匮乏的境地。并且,在市场经济的到来和巩固下,乡村社会在其内部及其与外部的社会交换,不再只局限于熟人之间,与陌生人之间的交换变得更加频繁和必需,但由于我国乡村社会的现代化水平还不高,当前我国乡村社会依旧是沿袭着旧日局限的“熟人间的信任”,因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以业缘为基础的现代信任增长得缓慢而稀薄。

与此同时,随着农村地区被卷入现代市场扩展进程的愈加深化,村民更加频繁地参与到市场竞争当中,村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村民的联合更是承担着在市场竞争中维护和提升村民地位的博弈角色。在这个过程中,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重心逐渐由“实现成员间生产生活资源的优化配置”转移到“实现成员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最大化”上来,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市场逐利性较之其内部互助性更为凸显;并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市场经济、大众传媒等等外部性异质性资源先后不断地介入并深刻嵌入进乡村社会之中,乡村社会中的传统规范如家族观念、社区认同感、道德舆论约束等等因此被不断地压制和削弱,村民的社区集体意识逐渐淡薄,其行为取向愈加偏重于个人利益及其实现。村民经济合作组织成员间的信任也因利益的相互纠缠而更趋薄弱,时常步入“囚徒困境”,陷入内耗而停滞不前。

(二)乡村社会的规范失力:正式性制度规范缺失、非正式的传统规范约束力弱化

詹姆斯·科尔曼曾指出,“在某些自治体的村庄、公社以及部落社会中……通过人们共同遵守的规范,限制某些行动,鼓励其他活动……规范的功能相当于法制社会中法律的作用,社区实施的惩罚措施相当于在政府职能完善的社会中,由政府实施的合法惩戒行动。”[3]在推进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农村地区全面融入现代市场将会给联结农村社会与现代市场的村民经济合作组织带去各种新的挑战,这时,其良性运行状态的实现就更需要完善有力的规范来规制组织行为、增强组织的协作力。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乡村地区在改革中日趋开放,各种新思想新观念随着市场经济逐渐涌入到乡村社会之中,新思想新观念中的消极成分如拜金主义、利己主义、豪强思想等也诱导着一些村民采取对他人合法利益进行侵夺占取的个人利益导向性作为,失范行为的不断增加凸显出乡村社会中的人们对传统道德观的颠覆和漠视,非正式传统规范在所遭受的不断的冲击和突破中渐渐地失去其本身的效力;与此同时,与乡村社会文化结构相适应的外在正式性制度规范还没有构建起来,往往出现外在法律规范在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乡村内生性规范约束力的现象,村民的法律意识与公共精神在制度规范与传统规范的相左中渐趋淡薄。在这样的背景下,村民的失范行为既不能受到乡村传统规范的有力惩罚,也不能受到法律规范的有效规制,乡村社会呈现出传统规范的无力和制度性规范缺失的局面,而规范及其效力的缺位又为村民进一步的失范行为留有了机会成本,由此,乡村社会的规范在村民失范行为周而复始的冲击中更趋失力,牵绊着村民经济合作组织在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向前发展的脚步。

(三)社会关系网络被削弱:村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受限

社会关系网络作为参与者信息交流的载体,对于提升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准确性及深广度,进而推动降低组织交易成本、杜绝组织内耗、提升组织发展绩效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乡村社会每个人以“自我”为中心、按照血缘地缘关系以及人际交往中的亲疏远近而形成的人际关系网络具有封闭性,因而传统乡村社会资本总是局限在强关联的亲熟网络当中,村民之间的信息交往往往也局限在以“已”为中心的人情地域网络中进行。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之后,村民之间的依赖程度逐渐降低,相互形成一种较为独立而封闭的人际交往网络,村民的“原子化”状态更为突出与强化;在社会变革的历程中,市场经济虽让村民取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但也增强了他们个人利益优先的“经济人”属性,经济利益的争斗逐渐地拉大了村民之间的关系距离;城乡经济差异推动着越来越多的乡村青年才俊离开本土前往大城市寻求发展。由此,村民的信息传达范围及强度趋向狭小和弱化,乡村社会内部互动交往的状态也由原来的持续而频繁步向间歇而偶然,传统亲熟网络赖以存在的强关联人际结构随着村民互助交往和信息交流的萎缩而渐趋弱化,乡村社会关系网络也因此陷入延续性匮乏的困境当中。

再者,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倾轧社会的运行现状,造就了政府包办了许多本应该由乡村社会内部完成的事务的现象,乡村社会资本凭借乡村事务进行繁殖扩展的机会因而大大减少,政府职能向乡村社会的过度扩张挤压着乡村社会关系网络的发展空间;大众传媒带来的不良思想和观念也在对村民形成的错误引导中冲击着乡村社会原有的关系网络,推动着乡村社会人际关系网络的内在分化;更为甚者,失去制度规范规制的村民个人利益导向性行为极大地破坏着乡村社会网络的稳定和拓展。由此,乡村社会关系网络在内部交流萎缩和外部支持缺失的局面下变得极为薄弱且缺乏“粘性”,而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乡村社会资本十分有限,无法有力地支持村民经济合作组织在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向前发展。

三、乡村社会资本与村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融合机制构建思路

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对于国家的现代化至关重要,没有前者的达成便没有后者的实现,而我国乡村发展中存在的供求不平衡、农民现代化生产与市场竞争能力水平不高等问题,是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在乡村的突出表现。乡村振兴战略因而要求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下兼顾扶持小农户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户组织程度、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市场的对接。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必然离不开乡村社会所形成的高粘度凝聚力、丰富宽广的乡村关系网络、完善有效的内外规范以及传统性与现代性相融合的高水平信任。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坚持乡村社会资本与村民经济组织两者的融合发展,对于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而推动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具有鲜明的助推作用。

(一)构建传统规范与制度规范并行的规范体系,增强规范权威

社会资本理论认为,规范有助于个体克服在社会中遇到的各种社会困境和解决集体行动的问题。“为了用自觉的方式形成社会资本,个人必须花费时间与精力同他人一起精心制定制度,即用来分配从组织化活动中得来的收益和支付成本责任的一系列规则。”[4]因此,繁殖社会资本之首要便是构建完善的规范。在乡村社会中,传统规范如乡村道德习俗或乡村舆论对乡村社会具有天然的调节规制作用,但在当前,一些村规民俗对于失范行为人的惩罚虽然合乎道德情理,但却受到法律的禁止,这样一来,乡村社会便陷入了“惩罚还是不惩罚”以及“怎么惩罚”的两难境地,乡村规范经此更显得苍白无力。并且,我国农业法律体系尚未构建完善,其中关于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针对性法律法规虽有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法规在相当多的省份还未出台。据此,必须要构建并完善契合乡村社会文化与国家法治精神、能够积极有效地促进村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正式规范及非正式规范体系。

首先,应重塑乡村社会传统规范,增强乡村道德规范的权威,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内生于乡村社会的传统规范对于乡村社会具有天然指导意义,因而在推动经济合作组织向前发展的过程中,要深入发掘乡村社会的道德规范,坚持乡村习俗与时代并进、增强道德规范的现代性,同时也要构建起道德规范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失范行为实施切实的惩罚。要取乡村传统之精髓并弃其糟粕,大力弘扬如团结、互助、友爱、诚信等乡村传统优良美德,要对乡村社会进行正向的舆论引导,大力传播内涵公平正义、集体意识、合作精神的典型事例,教育广大村民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自觉抵制消极思想和观念侵蚀的能力,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同时要对那些损人利己、攀比炫耀、懒散盲目等行为给予道义上的谴责,要对破坏乡村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切实实施相应的惩罚,具体而言,要在乡村道德准则指导下、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行为失范者进行道义上的恰当批评、人际关系上的适当约束,同时对失范行为者及其失范行为进行登记造册,构建信誉评估机制,以此来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实现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干群融洽。通过以上措施从而增强乡村道德规范的权威,使得乡村道德规范内化在村民的思想及行为当中。

其次,应致力完善制度规范,增强制度规范的权威,提升乡村法治水平。社会资本的繁殖及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制度规范的外在保障。必须坚持法治为本,树立起依法治理的理念,完善法律在维护村民权益、规范组织运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构建起以组织运行为中心的多层级、全方位的且契合乡村社会文化、旨在促进村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而言,法律法规不仅要涵盖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筹备、成立、运作、扩大或解散等方面事宜,还应实现村民经济合作组织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进退”有序的这样一种良性运行状态,同时对组织成员的失范行为也有相应的规定,从而实现对失范行为者惩罚的有法可依。

再次,要加大乡村地区的普法教育,提高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提高村民的法治素养,引导村民共同遵守既定的制度规范,对为谋私利而践踏制度规范的失范行为要给予旗帜鲜明的反对和切实有力的惩罚,使得制度规范内化为其行为依据。

提升道德规范的权威、增强制度规范的权威,坚持乡村德治与法治并举,使得乡村社会具有了除传统乡村规范这类软性准则的指导外还有法律法规这类硬性标准的保障。这样,在两者的协力作用下,社会资本能够在一个和谐共融、安全有序的环境中迅速繁殖,从而推动着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向前发展。

(二)构建共同利益导向下的乡村社会参与网络,引导社会关系网络的丰富与增殖

社会关系网络的厚度与广度对于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具有十分显著的影响作用,社会关系网络不仅能够帮助村民经济合作组织汇聚资源、提升自身资本存量,还能帮助其突破组织发展限制,实现组织在横向与纵向维度上的扩展。因而,构建起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乡村社会参与网络、加大对社会关系网络丰富与繁殖的支持力度是实现村民经济合作组织更好发展的应有之义。

其一,政府权力要适度退出乡村社会,留以乡村社会资本发展的空间。政府权力在乡村社会的过度扩张会迫压乡村社会资本的发展空间,突出表现为政府包办乡村公共事务对乡村社会自我组织能力增长的阻碍,削弱了乡村社会网络的动员能力。因而,若要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加强乡村群众自治性组织建设、大力培育乡村社会组织,政府必须摒弃以往依托国家强制力对乡村社会自治组织进行动员式塑造的做法,而应依靠增进乡村活力、提升乡村社会自组织能力来引导乡村社会自治组织的繁荣。而且,“政府直接介入社会内部会造成社会自组织能力萎缩,政府应在其中发挥间接作用。”[5]所以,政府在其权力适度退出乡村社会的同时,也要加大对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发挥促进乡村社会网络发展的主导作用。当前中国的村民经济合作组织还处于初期阶段,政府在资金、技术、政策、项目和人才方面的扶助与引导不仅有助于改变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贫弱现状,更能够推动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更快、更好地向前发展。同时,相关的主管部门要提升对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服务意识,想村民之所想,急村民之所急,切实地简化行政流程,坚持为村民经济合作组织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这样才能有力地保障村民经济合作组织顺利有序地向前发展。最后,政府要加大宣传教育,实现村民行为的个人利益导向性向公共利益导向性的转变。政府要加大教育投入,引导乡村社会舆论,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将合作精神、集体意识、公平正义、公共利益优先等积极思想融入到村民教育之中,以实现公共利益优先的精神内化为村民的行动取向。

其二,引导推动村民经济合作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联合发展,扩大乡村社会横向结构网络。“横向的公民参与网络有助于参与者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那么,一个组织建构越具有横向性,它就越能够在广泛的共同体内促进制度的成功”[6],也即是说,若要突破集体行动的困境,实现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更成功的发展,广泛的横向结构网络是至关重要的。超越乡村传统血缘和地域限制的其他社会组织,若与村民经济合作组织建立联系、凝练共同利益、实现联合发展,这对于实现村民在更广范围内的信任、互助与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并且,乡村社会资本的成长依此而能具有更广大的组织载体,不仅能够促进乡村社会资本的整合还可提升乡村社会资本的规模。因此,政府必须鼓励、支持、引导村民经济合作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联系、相互联合、取长补短、谋求共同利益之发展;并且,村民经济合作组织自身也应该积极主动地寻求与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系及其支持,实现自身社会关系网络在横向上的扩展,进而推动自身社会资本的增长,最终促进自身的发展。

其三,培育乡村精英,深度重构社会资本的凝聚主体,积极发挥新乡贤的作用。由于乡村社会关系网络是在乡村社会的深层结构——“差序格局”——的基础之上形成的,因而就每个村民的人际关系网络相较而言会有大小、强弱、深浅之分,而在这些人际关系网络当中尤以乡村精英的人际关系网络最为强盛。并且,在长期的日常生活之中,村民们也将乡村精英视为人生成功的典范并加以尊崇和效仿,乡村精英对于乡村公共事务的倡导往往更能够激起村民的参与热情,当乡村社会出现争执或纠纷之时,村民通常会首先寻求乡村精英的公正裁决。因而,乡村精英在乡村社会之中具有天然的社会资本凝聚力,对外呈现出中心吸引力。培育乡村精英,对于乡村社会关系网络的扩展及其粘性的提升、乡村公共利益的增长及其实现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要坚持乡村精英的本土培育与对外引进相结合,不仅要在乡村内部通过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实践锻炼等多种方式中选拔人才,也要通过建立起城乡、趋于、校地间人才培养合作及流动机制来引进人才,增强乡村精英培育的时代性,积极发挥新乡贤对乡村社会的示范及带动作用,推动乡村社会资本网络的拓展,为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赢得更多的机会空间。

具体而言,首先,要加大对农民教育的投入,开展多种类型的教育投资,支持农民学校、乡村社会成人教育的发展,实行校地联合教育,鼓励农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同时,要鼓励大学生回乡支持乡村发展,利用其所学知识带动乡村社会向前发展,以求培育出乡村本土文化精英。其次,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明确规定村民自治中各参与主体的权力边界,依靠法律法规的完善推动村委会采取内植法治精神且合乎传统道德规范的行为来提升村民参与乡村社会公共事务的热情,并且对其进行正确的参与引导,在参与中不断提升村民的政治参与能力,依此来推动乡村社会政治精英的产生与发展。最后,国家应鼓励支持村民自主创业,给予村民创业项目以政策、资金及技术方面的适度倾斜,对村民经行创业指导,建立专业的乡村创业团队、发展包括网络销售、农超对接等多种农业销售方式,增强村民的创业信心、激发村民的创业热情,依此来培育出乡村经济精英。

(三)构建乡村社会双元信任类型,协调村民经济合作组织与各方之间的信任关系

夯实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信任基础,发展起与现代市场相契合的现代信任、增强乡村传统信任的“粘性”,是村民经济合作组织在现代市场经济持续强劲发展的必要条件。因而,必须要实现乡村社会信任类型的双元发展,同时协调好村民经济合作组织与利益各方之间的信任,以为乡村振兴中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信任环境。

第一,要支持普遍型信任的发展,实现乡村社会中的特殊型信任与普遍型信任的联合发展。马克思·韦伯认为信任主要划分为特殊型信任及普遍型信任两类。“前者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基准而建立,通过私人关系、家庭及宗族的形式表现出来;后者以共同信仰为基础,通过预警性或惩戒性机制及正式的规范制度来降低社会环境与系统的复杂性。”[7]在传统乡村社会中,村民总是在亲熟网络中形成强烈而稳固的信任,同时也对网络之外的人或事物持有本能而固执的排斥情感,乡村社会“熟人之间的信任”显然属于特殊型信任。但随着时代发展,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必然要求其走出乡村,与外部社会建立更深刻的联系,从组织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仅局限于亲熟网络及乡村地域的信任难以支持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高效运转及发展壮大,而建立在以理性为导向、契约精神为根本的业缘关系基础之上的普遍型信任却能够突破亲熟网络及乡村地域的限制,在乡村社会与其外部之间构建起更广阔的信任,因而,普遍型信任的发展对于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进一步扩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村民经济合作组织是村民的联合,其必然带有着深刻的乡村社会文化烙印,因而若全然依靠普遍型信任而遗弃乡村社会内生的特殊型信任,这对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也是不利的。所以,既要支持普遍型信任的发展,也要维持和扩大特殊型信任的增长,同时要协调完善两类信任之间的关系,实现两类信任得到村民的心理认同和内化,合力推动着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正向发展。据此,政府不仅要完善相应规章制度、提升村民文化素质、宣传典范事例,还需要依靠乡村精英的模范作用,对普遍型信任发展、特殊型信任的保障以及两者之间的融合共生施以切实的支持。

第二,要构建信誉评估机制,对守信典范及失信事例登记造册,建立失信名单。在传统的中国乡村社会中,由于亲熟网络的局限致使人们的交流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为了避免个人利益的损失,村民与信誉评价较低的人交往时总是带有强烈的疑虑心理,他们更倾向于信赖那些社会信誉评价更好的人并进而达成合作。与此同时,为了避免在乡村社会中受到众人的排斥和边缘化进而影响到自身利益,村民往往会约束自己的行为以期朝着符合村规民约、法律法规的方向发展、同时尽量避免失信行为的发生。所以,基于信誉评价对村民行为的导向性作用,必须要构建起信誉评估机制,对守信典范及失信事例都要登记造册,同时建立失信名单,将这些名单存放于村委会以供村民查询了解,对于那些具有示范抑或警示意义的守信或失信事例,亦可将其载入村史之中,以供村民学习和反思。并且,要大力宣传守信典范事例,对守信人进行嘉奖;对失信人员的名单及其失范行为要在村际进行公布,对失信人也要给予道义上的批评,以达到在乡村社会中培育起守信之风进而为村民经济合作组织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壮大发展提供良好的信任环境之目的。

第三,要协调好村民经济合作组织与利益各方之间的信任,形成一种高信任的发展环境。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其内部成员、政府以及其他利益共同体的合力帮助,因而,实现村民经济合作组织与三者之间信任关系的良好协调并进而达致一种高信任的发展环境,对于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而言,首先,要协调好组织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村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其成员的联合,如果其成员之间的信任程度较低,那么组织成员之间的合作也会呈现向下的低水平发展,村民经济合作组织也会因此而步入“囚徒困境”,陷入内耗、发展停滞的境况当中。所以,必须将维护彼此信任的理念内化为村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成员的心理认同并形成组织内的普遍共识,这要求组织完善相应的制度规定、加大组织教育力度,在组织内部培养起良好的信任文化,并且,组织中的大户创办者或者负责人更应该以公平、公正、公开、诚恳、合作的态度履行守信的承诺,取信于成员,为广大成员做好模范榜样。

其次,要协调好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关系。政府作为社会资源的主要支配者,其对社会组织的态度直接影响着该组织的发展。因而,村民经济合作组织必须切实地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身规章进行运作活动,同时也要积极地与政府进行沟通交流、争取政府的各项支持,还要敢于尝试、积极地响应政府的经济发展策略,在带动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能替政府分担发展压力。

再者,要协调好与其他利益共同体的信任关系。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突破乡村地域限制向外发展,离不开其他利益共同体如合作企业或民间组织的帮助,缺少了他们的帮助,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向外发展具有很大的困难。因而,必须要与其他利益共同体结成良好的信任关系,为此,村民经济合作组织必须实现组织事务公开、提高自身运作的透明度,要在组织的资金来往、财务分配、组织资产等关乎合作方切身利益的方面提高透明度,同时要切实地遵守相互之间订立的合约,以取信于利益共同体,实现两者信任关系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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