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的成效、困境及路径
2019-12-10吴俊林刘淑兰
李 梅,吴俊林,张 超,刘淑兰
(福建农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要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1]。全社会力量积极地投身于脱贫攻坚“最后一公里”,弥补了以政府为主导的“一元”主体的不足,形成了多主体参与扶贫的大格局态势。文化扶贫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一环。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不仅能够促进乡风文明建设,而且对于助推乡村贫困地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以及劳动者脱贫的思想动能和劳动技能的提升都有着重要意义。目前,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已初见成效,但仍显不足。学术界关于文化扶贫的研究也较为关注,但如何发挥社会力量在文化扶贫中的作用和路径的相关理论研究还较为薄弱。因此,注重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 社会力量是参与文化扶贫的重要主体
文化扶贫是脱贫攻坚的动力和保障,是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胜利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它最早在1987年被提出,其涉及领域主要包括教育学、政治学、文学等学科。其内涵主要指从文化、精神层面给予贫困地区帮助,即通过“扶智”“扶志”的方式,使得当地人在“增智”“增志”的基础上脱贫。传统的扶贫主要是从物质、经济上进行帮扶,然而要想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要“两条腿”走路,不仅需要“物质能量”,也需要“精神食粮”;不仅要扶经济,也要扶精神、扶智力、扶文化。文化扶贫具有公益性和政府主导性等特征,但是社会力量也是重要的参与主体。
(一)社会力量的主体构成
参与文化扶贫的社会力量主体构成多元,有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群团组织、高校、学者、大学生、文化志愿者等等。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公民有组织参与和个体参与两类。其中公民有组织参与又可划分为:营利组织参与、非营利组织参与。
1.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一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它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志愿性等特征。非营利性组织参与文化扶贫的方式主要有资助建立公共文化设施、送文化下乡等。目前,我国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约29万个,其中文化类数量为3 000多个[2]。如中国烛光教育基金会、中国慈善总会、香港红十字会等捐助建立了学校以及教学器材等等。
2.营利组织。目前,参与文化扶贫的营利性组织相对较少。营利性组织参与文化扶贫的方式主要有对劳动者技能的培训和技术的指导、助推文化产业的发展。以贵州省三穗县为例,贵州黔森源竹编工艺厂建设竹编工艺非遗展示馆,并组织近50人的竹编培训班,开展培训工作,借助文化产业带动贫困户就近就业增收致富[3]。
3.个体。个体层面的主要扶贫主体包括大学生、教师、文化志愿者以及学者等,其参与的方式主要包括:支教、技术指导、文艺演出、大学生志愿者服务以及开展文明课堂等等。个体既是文化的创造者又是文化的消费者。以山西武乡县为例,文化工作者结合当地特色文化,深入挖掘当地民间文化风情,并于2018年组织进行各类文艺人才业务培训15期,完成巡演104场。这些培训和巡演不仅丰富了城乡居民的精神世界,而且使他们的劳动技能有所提高[4]。
(二)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是坚持大扶贫格局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文化扶贫,先后出台多个文件。如《十三五时期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将文化扶贫提到了重要地位,《“十三五”时期文化扶贫工作实施方案》中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文化扶贫的行列中。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扶贫成效和扶贫工作时再一次强调“坚持大扶贫格局”。从理论上来说,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大格局形态已然成为一种趋势。
1.社会力量参与有利于弥补政府扶贫的不足
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政府在扶贫方面的贡献功不可没。但对于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的边远落后地区的扶贫,动力仍显不足,而社会力量恰好可以弥补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弥补资金投入的不足。政府扶贫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所涉及的扶贫工程不能持续输出资金,后期的扶贫资金运用比例下降,容易出现返贫现象。而社会力量资金的输出往往不成问题。随着各类社会基金的成立,扶贫资金的基数逐渐大于政府,资金运用更具有灵活性、普遍性,所涉及的扶贫项目更多。
其次,增强专业技术知识的科学性、针对性。“术业有专攻”,不同领域其专攻方向、领域各不相同。虽然政府拥有强大的政治优势,有效的行政执行力,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其作用是落实政策,维护社会稳定等。但是缺乏“三更”的专业技术要求,即更全面、更科学、更实用。社会力量恰好满足了这一需求。如企业科学的管理和“农户+企业”的模式,使贫困地区生产效率得到提高。高校科学的专业技术,拓宽了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道路,激发了扶贫对象的内生动力。
再次,填补监督的盲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5]如果权力得不到有效地监督,那么很有可能会导致腐败。2016年以来,中央电视网、人民网等全国各大网络媒体曝出了多起扶贫腐败问题。主要表现为以官牟私克扣扶贫款项、私通扶贫资源等等。扶贫资金并未直接下发到扶贫对象的账户,而是通过政府设立扶贫专项资金,再下放给扶贫对象,这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往往被人钻空子,滋生了腐败现象。而社会力量扶贫资金成立专门的基金会,有科学的管理部门,透明的资金运转模式,受庞大的社会群体监督,摆脱“一家独大”的局面,可以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2.社会力量参与有利于调动和整合社会资源
社会力量不仅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而且资源种类多。其参与文化扶贫促进了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流动,有利于缩小区域、城乡间的贫富差距。
首先,社会力量筹集和整合了各类资源。所谓众志成城,社会力量成员来自全国各地,各行各业,他们手中集聚了大量的资源,如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年社会捐赠款物合计659.7亿元,社会捐款赠款654.5亿元,各类社会组织社会捐款610.3亿元,社会捐款其他物资折款5.2亿元[6]。
其次,社会力量加强了对资源的合理配置。相对于政府扶贫而言,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可以根据扶贫工作的实际需求来筹集所需的资源种类,对于其目标群体的针对性更强,资源使用的目的性更明确,筹集和分配的信息公开度也更高,而且还具有资源全面性、调配的灵活性和使用的机动性等特点和优势,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促进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流动。
二、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的成效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扶贫事业取得了巨大成效,脱贫人数显著增多,最新扶贫成果显示,有6 000多贫困人口稳定脱贫,贫困发生率下降到3.1%以下[7]。文化扶贫也取得阶段性成果,教育事业全面发展,中西部和农村地区教育明显加强,人民素质显著提高。公共文化设施逐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文艺创作持续繁荣,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扶贫事业之所以有此收获,与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事业密不可分。
(一)义务讲学,推进了乡风文明建设
捐资助教、义务讲学是文化扶贫的常见方式。乡风文明是农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不断建立起来约定俗成的优秀风俗习性,包括农民先进的思想观念、淳朴的风俗人情、优良的传统礼节、正确的道德习惯和行为方式等各种规范的统一。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的灵魂所在。优秀的乡村文化不但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所在,是中华民族一脉相承的精神追求、精神特质、精神脉络,而且能够提升农村精气神,增强农民凝聚力,孕育社会好风尚,是农业农村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社会力量为改变农民思想观念、习俗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一些学者、教授、文化志愿者以及大学生等通过讲学、捐资助教的方式参与其中。如以赵法生、颜炳罡为代表的一群学者在山东省泗水县圣水峪镇东野村捐资成立了尼山圣源书院。他们走进乡村义务讲学,借助乡村儒学课堂向村民们讲授《论语》《弟子规》《孝经》等文化经典,儒学逐渐成为医治乡村不赡养老人、赌博败家等不良风气的一剂特效药。由学者们自发组织的乡村儒学讲堂已经走出了泗水县,在济南、潍坊、德州、泰安都设置了讲授点,延伸到了最需要文化的基层。全国各地送文化下乡活动为丰富贫困地区精神文化作出了贡献[8]。
(二)技术指导,提升了村民技能
培养村民技能是文化扶贫的重要手段。贫困地区之所以贫穷,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贫困地区的人口劳动技能、知识、技术的缺乏。福建省2014—2016年贫困户致贫因素数据显示,缺乏劳动技能、知识、技术因素仅次于因病致贫和因残致贫而占20%的比例[9]。因此,技术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贫困。社会力量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指导的方式等对其进行培训,并取得了很大成果。截止2015年12月,清华大学在全国老少边穷地区的1 156个县级教育机构、2 520个乡镇中小学建立了3 676个远程教学站,覆盖了551个国家级贫困县。每年组织面授和远程培训,清华和境外师生赴当地支教、医疗帮扶等活动,累计培训贫困地区的干部、中小师生、医疗卫生人员等逾230万次人[10]。再如,福建农林大学菌草技术首席专家林占禧,带领团队来到宁夏,发展1.7万农户利用菌草技术栽培食用菌,带动户均增收8 000元,被誉为“东西协作扶贫的希望”。目前菌草技术已推广至全国31个省487个县,并传播到全球101个国家。他长年奋斗在科研、扶贫第一线,奋战在老少边穷地区,为扶贫减困、保护生态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11]。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奋斗在扶贫的前线,借此方式使得村民在“增智”的基础上脱贫。
(三)完善文化设施,助力了文化事业发展
完善文化设施是文化扶贫的基础,也是提升地区文化建设和民众素质的重要物质载体,也是农民脱贫致富的一个重要载体。近年来,社会力量逐渐参与贫困乡镇的图书馆、文化礼堂、文化驿站、农家书屋等文化设施的建设。以农家书屋建设为例,江西永修县采用“政府主导、社会援建”模式,推进“农家书屋”工程的建设,截止2017年全县共建200余个农家书屋。全县各乡村建设农家书屋点,配备崭新书柜、桌椅等,每个建成投入使用的“农家书屋”藏书量达千余册,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科学种养等类别[12]。同时,农家书屋进行了数字化升级,农民把电商开进了书屋里,并形成了“电商+书屋”模式。农民的特色农产品拓宽销售渠道,实现了线下、线上全面开拓的趋势。随着农家书屋的建立和数字化升级,农村信息封闭、农业技术落后、农民致富无门等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农民在享受农家书屋知识、信息、服务等优势的基础上走上致富之路。这些文化载体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而且推动了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
(四)保护挖掘地方文化资源,助推了文化产业壮大
保护挖掘地方文化资源是文化扶贫的前提。地方文化资源是一座无形的宝藏,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经济效应。贵州是文化资源大省,在大扶贫的背景格局下,其不断巩固基层基础,凝聚基层核心力量,激发基层活力,助推产业不断优化升级,以文化潜力寻找脱贫攻坚助力。在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兴东大健康文化产业园,“文化+大扶贫”模式正在迅速发展。2015年,安顺市文化产业增加值25.65亿元,占全市GDP比重的4.1%,连续两年名列贵州省第二[13]。
黔西南州借助外力为解决移民搬迁群众的就业和文化适应问题,突出抓好基层文化惠民建设,引进依文手工坊、畲凤等上海、北京等地品牌文创企业入驻园区,政府推动,企业主抓,将搬迁群众的技艺变成旅游文创商品。
三、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的困境
社会力量作为文化扶贫的重要力量,其不仅弥补了政府扶贫不足,而且潜力巨大。但是,新事物的出现总是会存在诸多矛盾与挑战。
(一)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的主动性不强
社会力量虽群体庞大,潜力巨大,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社会力量主动参与的意愿不高。据课题组调查,走访“中国地名文化遗产——千年古县”福建中部某贫困县,该县文化教育扶贫主要集中在由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以及帮扶贫困生上,社会力量主动参与帮扶的相对较少,甚至缺位,这与文化扶贫的特征有很大关系。由于文化扶贫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对于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说,扶贫动力减半。再加上文化扶贫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投入比较大,更使得社会力量扶贫动力大打折扣。
2.部分社会力量主动参与的目的不纯。据调研了解到,部分事业单位的成员是出于工作安排的需要去参与文化扶贫,参与目的是为了完成科研项目或者应付单位安排的任务。这种被动的参与方式往往使得扶贫效果不太明显。同时一部分社会力量是为了谋求某些利益选择参与,功利性比较强。
(二)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的合力不足
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如果部分功能得不到优化组合,必会使得整体功能下降。社会力量是由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个体这三部分组成。它们各自拥有丰富的资源,但是彼此之间功能得不到优化,致使资源发挥不出应有功效。
1.社会资源整合不够。虽然社会力量集中大量的资源,为文化扶贫事业提供了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但是各社会力量主体之间以及各主体内部个体、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各主体之间由于缺乏一个有效平台来联系和沟通,故而各行其是,无法将资源集中,以致于出现帮扶“重灾区”和“干旱区”现象。无法将资源整合和合理利用不仅会导致资源浪费,而且会严重影响扶贫效果。因此,整合社会资源迫在眉睫。
2.社会力量扶贫针对性不强。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受益主体较多,但是多数扶贫对象致贫因素是多方面的,社会力量很难做到把多种资源集中到同一对象或者是同一地区当中。这与各社会力量主体以及主体内部成员参与文化扶贫的目的、价值观有关。就各社会力量主体来说,个体扶贫的目的更侧重于开化民智;营利性组织更偏向于谋求利益;非营利性组织则更关注于公益性事业。基于不同的扶贫目的实施不同的扶贫结果,彼此各自为政。就主体内部成员而言,以个体为例,有的人偏向于教化民众,有的人则偏向于培训技能,在具体操作中资源利用分散,难以发挥最大效益。因此,如何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的针对性是当务之急。
(三)保障和评价机制不健全
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有时甚至会落后于社会存在。随着扶贫事业的进一步推进,与之相配套的许多法律机制并没有随之建立起来。当然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也是如此。虽然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但因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相应配套法规机制仍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障机制不完备。目前虽然政府出台了一些有关参与文化扶贫的保障性政策法规和机制,但仍然不太健全。而且出台的政策较为宏观,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例,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政策具体落实到基层时,可操作性的细则和程序还未建立起来。执行的条件和环境不成熟,致使国家政策无法落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相应的政策优惠和保障无法享受。除此之外,以优秀大学生、大学教授、文化志愿者为代表的个体参与文化扶贫的具体活动,未能获得在就业、职称评估等方面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从某方面来说,他们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2.绩效评价机制不完善。绩效评价机制是检验文化扶贫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作为参与文化扶贫的重要主体,目前许多地方绩效评价机制中并未参考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个体等社会力量的意见进而导致社会力量的需求与文化扶贫的效率评价、效益评价、满意度评价等绩效评价指标无法实时适时对接。如长沙市区精准扶贫工作绩效考核细则中“第三方测评”并未把社会力量纳入其内。这会挫伤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的积极性,使得扶贫效果降低。
四、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的路径
社会力量参与是文化扶贫的重要助手,也是衡量文化扶贫成果的重要标准。基于以上困境,提出既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的内在动力,又要借助政府的力量整合资源及完善相应保障机制外在动力。内外力驱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化扶贫。
(一)营造环境氛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的积极性
为凝聚社会力量,形成思想共识,进一步坚定脱贫的信心和信念,需要营造“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文化扶贫氛围。因此,必须要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的积极性。
1.加大对文化扶贫的宣传。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围绕文化扶贫工作重点推动具有政策导向性、舆论引导性的扶贫宣传报道,并在县政府网站、零距离等宣传媒介上发布最新的扶贫动态和扶贫政策,利用主流媒介营造浓厚的扶贫氛围。同时,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发放文化扶贫资料、党员代表大会、群众代表大会等方式,把各地区社会组织、个体参与文化扶贫的最新动态以及各区、州、县党委、政府有关文化扶贫的最新政策及时全面地宣传到千家万户,让群众不曲解政策,让干部执行政策不打折扣,争取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人人知晓政策、人人参与文化扶贫攻坚的浓厚氛围。
2.推介文化扶贫工作典型经验。采取“县领导宣讲+县级宣讲团+乡镇宣讲队”的模式,着力在贫困人口中开展扶志、扶智、感恩等教育活动,引导贫困户转变“等、要、靠”观念,树立勤劳致富、脱贫光荣的正确导向。大力加强宣传文化扶贫相关政策措施、扶贫攻坚一线进展状况以及典型经验,尤其是要做好重要节点、重要内容以及重大成果的宣传报道,吸引更多社会力量积极投身于文化扶贫行列。
3.推广新媒体舆论优势。互联网技术的开发与利用,促进了社会进步的同时,也是增加文化扶贫推广的途径。利用“中国社会扶贫网”功能紧密对接社会扶贫工作,坚持高点定位、精准发力,鼓励社会力量聚力新媒体、拓展新媒体、加强社会力量文化扶贫宣传推广,讲好社会力量爱心故事,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热情,营造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氛围。
(二)加强政府引导,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的整合力度
在当下的市场经济中,政府要充分发挥“管”与“放”的作用。虽然政府出台了许多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的政策,很好地施展了“放”的功效,但是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的具体过程却缺乏指导和平台搭建,未能实现有效的“管”。因此,要发挥政府“管”的作用,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做好顶层设计。胸中有丘壑,妙笔自生花。一个好的规划相当于成功了一半,当然在文化扶贫上亦如此。政府在文化扶贫方面需要做到:制定好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的发展规划与政策措施;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的制度与程序设计;制定财政税收政策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扶持非营利性组织;支持专家、学者广大文化志愿者队伍;促进社会力量各主体之间的通力协作。
2.搭建各类社会扶贫平台。好钢要用到刀刃上,利用更好的平台为跳板,才能使需求与供给完美配合。首先,搭建组织平台。出台各类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个人参与文化扶贫的政策措施,成立扶贫志愿帮扶组织等社会团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活动。其次,搭建网络平台。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和建档立卡工作成果,广泛开通社会扶贫信息服务网,及时发布扶贫需求、资源供给等权威信息,开通社会各界参与扶贫的互动平台。再次,搭建资金平台。如通过成立扶贫公众捐募基金,打造扶贫社会资源公募平台。邀请社会影响大、公信力强的基金会,结合精准扶贫设计公募项目,把更多资金投入到文化扶贫事业中来。
(三)健全政策法规,强化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的保障、评价机制
从法律上讲,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是有法律保障的。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相关配套的法规和制度还不太完善。当务之急是要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的配套法律法规,以动员公众积极参与。
1.完善保障机制。保障机制是社会力量参与的重要动力。加强对优惠政策具体实施细则方案的制订。制订方案前可以广泛征求社会力量的意见,以确保方案的可实施性;精简享受优惠政策的审批手续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填补对参与文化扶贫的专家、学者以及优秀大学生等政策支持方面的空缺,如予以一定的社会荣誉和职称就业等方面的优惠和鼓励。
2.健全评价机制。完备的评价机制是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扶贫的助推器。加快完善考核政策,把社会力量纳入文化扶贫绩效考核的主体范围内,实行由政府相关机构、社会力量、扶贫对象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组成的多元主体评价取向。要重视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个体等社会力量对于文化扶贫绩效考核的作用,让社会力量的意志和利益充分体现在文化扶贫绩效考核之中,充分凸显社会力量在文化扶贫绩效考核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加快完善文化扶贫成效评价指标的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广泛吸纳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个体等社会力量针于文化扶贫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将社会力量的需求满足与文化扶贫的效率评价、效益评价、满意度评价等绩效评价指标实时对接,确立文化扶贫“以民定量”标准。同时,将社会力量的评价与文化扶贫的考核直接挂钩,逐步改变以往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行政考核评价指标,进一步推行以民为主的自下而上的社会综合考核评价指标,加速推进文化扶贫标准化建设的政策。社会力量是文化扶贫的主要对象,在以社会力量为主体评价者的基础上,努力提升文化扶贫绩效评价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于文化扶贫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