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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验对我国环保技术推广的启示和建议

2019-12-09刘兆香唐艳冬王京江磊李重阳张晓岚

中国环保产业 2019年11期
关键词:技术推广企业

刘兆香,唐艳冬,王京,江磊,李重阳,张晓岚*

(1.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北京 100035;2.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37)

环境问题涉及民生,越来越受到国家和民众的关注和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部分强调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明确了持续开展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巨性。目前,中央环保督察推进、环境监管不断收紧、标准政策不断加严、各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持续开展,使得市场对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提出了更加迫切的需求,加速了中国环保产业的发展,环保产业进入到前所未有的发展高潮。环保技术成果如果能得到有效推广和应用,将有力支撑和引领污染治理工作,推动环保产业快速发展。但环保技术推广面临着技术多样、难以选择、信息失衡等问题。因此,环保技术如何科学高效推广需要深入研究。

国际上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历了中国的环境问题和解决过程,具有相对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环保产业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技术推广经验丰富、实战能力强,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推广模式,值得借鉴。因此,本文通过研究和借鉴国际环保技术的推广机制和模式等内容,提出对我国环保技术推广的对策和建议。

1 环保技术推广概念

1999年,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法律条文制定了《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该办法实施近20年来,通过鼓励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在保证排污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既对排污企业进行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又推动了环保技术的创新、开发、传输和应用,促进了环保产业的发展。

环保技术推广的概念需根据环保产业的特点进行界定,环保产业狭义上是指在环境污染防治以及废物利用等方面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业,狭义的定义目前被大多数欧洲国家采用;广义上,环保产业不仅包括末端治理,并且还是包括技术开发、产品生产、资源利用、信息服务以及工程承包等活动的总称,广义上的定义已被我国学术界广泛使用。基于广义的环保产业概念,本文将环保技术推广定义为:通过筛选、宣传、对接、转移、示范、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应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的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普及应用于排污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源头预防、过程控制以及末端治理等全过程。环保技术推广一般分为国内技术推广和国际技术转移两种,推广过程基本分为确定目标、筛选技术、宣传推广、对接应用、有效运用、反馈完善等步骤。

目前环保技术推广的模式也在不断创新,不仅仅局限于国家政策的推动,也出现了更多技术供应方与技术需求方之间的自主对接方式,但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需要通过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环保技术推广经验,来推动更多优秀实用环保技术广泛应用。

2 国际技术推广相关经验

2.1 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关于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发达国家已形成相对成熟的机制,较早建立了与环保产业发展进程相当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如美国自1862年制订《增地法案》支持高校创新技术以来,先后出台《技术创新法》《国家竞争性技术转移法》《联邦技术转移法》等30部专门或相关技术转移的法律或行政法令[1],对技术转移使命、技术成果产业化、小企业技术创新、发明所有权、技术信息扩散、合作研发协议授权、技术转移机构建立等进行规定,用以规范技术转移市场、鼓励技术转移行为。

日本在美国基础上创立了一套更适合本国,且对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法律体系,在规定技术转移各方面职责、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明所有权规范、技术成果商业化、中小企业技术转移、创新资源建设及共享、科技人员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与制度、计划、政策等辅助系统相结合,效果显著。

欧盟以促进技术转移的法律体系为落实环保技术发展战略的首要保障手段,在欧洲共同市场区的研究成果信息传播、技术研发和示范实施、规范技术转移、规范大学参与框架计划、推动欧洲研究基础设施的利用等方面形成了细致的法律体系。英国采用价格信号机制,促进企业主动降低能耗,例如通过产品“碳足迹”标志等,引导消费者购买耗能少的产品。

2.2 典型技术推广模式

2.2.1 美国创新创业生态推广模式

美国的环保技术推广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推广模式主要有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支持三种,通过联邦政府各部门和企业的合作加强对环境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支持。

对于新技术推广,美国采取“两步”战略:第一步,技术评估和示范,通过示范工程,进入商业化推广阶段;第二步,制定新技术计划,寻找已进行规模实验的新技术,进行技术储备。美国波士顿是全球知名的科技创新中心、产业研发重地,集聚了50多个全球500强创新中心和4000多家新创公司,每年风投金额超过44亿美元。麻省理工学院(MIT)成立的生物技术中心堪称教育与产业相结合的技术推广典范[2],该中心涵盖政府、大学、大企业、风投和创新企业,构建了科技、创新、文化和教育的链接平台,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波士顿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为120多家中小型企业实现超过10倍的快速增长,帮助100多家世界500强企业(包括松下、思科、飞利浦、中国平安和阿里巴巴等)的管理团队实现创新发展。

“波士顿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主要由几个部分构成(见下图):1)创业中心,致力于培育高科技企业人才、提供技术及商业研究执行计划,联合企业和风险投资专家将新产品推向市场;2)企业论坛,作为全球性创业论坛,致力于促使科技企业家与教育机构建立合作,通过网络共享,加快科技商业化;3)创业辅导服务,致力于指导和帮助师生创业,协助突破性研究顺利进入市场;4)德什潘德中心,为创业计划提供小额资金补助,以加快实验室成果市场转化效益;5)技术许可办公室(TLO)[3]主要目标是促进教师与投资人、企业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引导教师对其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开发。

美国波士顿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示意图

2.2.2 英国技术集团推广模式

英国构建了相对完备的技术集中管理体系,设有国家级大学技术转移协会,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

英国促进技术推广的措施主要有:1)建立区域技术交流网络,通过区域技术网络促进技术转移推广和产学研合作;2)成立知识转移基金,重视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技术成果转化,如“大学挑战基金”“高等教育传信基金”“科学企业挑战基金”等,主要用于与企业合作、创办科技企业、支持高校技术转移过程中的费用;3)设立技术转移机构。

英国从1949年开始建立国家研究开发公司,负责对政府公共资助形成的研究成果进行商品化,1981年将国家研究开发公司与国家企业联盟合并,改名为“英国技术集团”(BTG)[4],主要是为英国大学、研究委员会以及政府研究机构创造的新科技和工程产品及工艺提供财政资助,促进技术开发。BTG主要负责从市场的实际需要出发挑选技术项目,并通过最有效的手段将技术推向市场,主要目标是实现技术的商品化。

目前该机构已经私有化并上市,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专门从事技术转移的科技中介机构之一。BTG具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具有科研机构的先进技术输入和企业的实际需求,融合技术评估、技术转移和风险投资于一体,利用投融资支持技术转移,将双方的需求最大限度地结合,与北美、西欧和日本等合作紧密,形成了国际网络。

2.2.3 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运行模式

德国的科技水平位居世界前列,是欧洲最大的技术拥有国和出口国。其技术转移体系建立在本国强大的科研体系之上,主要以企业为技术转移体系的核心,与本国广大中小企业有着广泛而深入的合作。德国拥有众多科技水平高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是企业战略的重中之重,除内部研发外,寻求外部技术转移服务是其开展技术创新、转移的第二大途径,因此,德国大多数企业都需要技术转移服务,并且与技术转移机构保持长期的服务关系。

德国技术转移中心是国家级的公共技术转移信息平台,提供最基本的技术供需、专利等信息查询和简单咨询服务。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STC)[5]成立于1998年,是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于1971年开始受州政府委托向中小企业提供咨询,经历1983年改组而成立的、专注技术转移的机构。其目标市场定位是中小企业,着眼客户需求扩展全方位服务和整体性解决方案。STC是由多个不断更替的技术转移机构组成,采用扁平式的管理结构,各技术转移机构都是独立法人,自主决策,完全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各机构基于各类大学和研究机构,具有专业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有时直接将企业客户的需求委托给科研机构,促成两者之间的研发合作和技术转移。各机构的技术可以申请通过STC进行技术转移,为STC提供技术供给,也会通过工商会等机构寻找技术转移投资者或受让方和争取其他研究项目,为STC提供技术需求和项目。STC也设立有咨询中心,为企业、公共部门提供中长期咨询服务,为企业、信贷机构和投资者提供市场、项目的分析和评估,为技术转移提供了专业指导,规避或减小了风险。STC采用绩效考核机制,综合考核技术转移的质量、效率和经济收益以及合作伙伴的协作关系。STC为非营利组织,其相关制度非常完善,政府从税收优惠、拨款资助、采购服务三方面向非营利组织给予支持,这进一步推进了STC市场化运作。目前,STC已发展成为国际化、全方位、综合性的技术转移网络。

2.2.4 日本第三方治理模式

日本的环保技术转移体系为分散管理体系,主要组成部分包括政府、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其中,政府主要负责技术引导,大学从事技术研究,政府各部门所属国立研究所主要从事应用和发展研究,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主要进行发展研究。日本的一些大学和科研机构设立有专门的技术转移办公室(TLO)[6],负责具体的技术转移工作。

日本在技术推广中探索出了成熟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即政府引导、行业协会规划、需求企业应用三方协力推动技术应用的模式。以VOCs治理为例,由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制定VOCs减排计划,并将计划公布于众,行业协会协助企业采购VOCs治理设备。治理资金50%由企业承担,50%由行业协会暂时承担,当企业达到预定减排计划后,政府将50%的治理资金返给行业协会。这一模式降低了企业减排成本,大大提升了企业减排的积极性,有益于技术推广落地。第三方承担减排扶持工作和资金投入风险,减小政府扶持的风险;根据技术应用后效果评估和减排计划进行资金返补,最大化地提高了技术应用效果,避免了技术推广应用后效果不佳造成资源浪费和成本投入。

2.3 财政扶持

美国为调动联邦实验室人员参与技术转移的积极性,规定技术发明人个人所得不少于技术转移收入的15%。政府对私立的科研机构、大学提供研究经费,帮助他们进行基础性研究。美国还设立“中小企业创业研究基金”,规定国家科学基金会与国家研究开发经费的10%要用于支援中小企业科技创新[7]。

英国政府通过基金的方式来弥补公共部门研究机构自身的技术转移在市场发展的不足,使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碳基金是2001年由英国政府投资、按企业方式运作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帮助企业排除低碳生产模式转变过程中所面临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障碍,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低碳技术进行商业投资,帮助其扩宽市场。

为鼓励研究人员拥有“专利收益”,法国规定技术发明人所得收益不少于专利总收益的50%[8],政府对企业增加科研经费采用税收折扣的办法,并通过国家创新署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无息贷款,以提高企业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生产新产品的积极性。德国规定对发明者实行“发明者许可最低收益率保障”,获得不少于30%的许可证收益;另外,对有意成立公司的创业者,可申请获得最高50万欧元的投资种子资金。德国联邦教研部实施“公共研究津贴”,以促进产学研的合作,补助额度为项目总经费的25%[8]。

日本政府根据技术本身特点、技术转移效果、重要性等指标,对TLO提供不同的扶持。第一类“承认TLO”,需要由日本文部科学省和通商产业省共同承认,范围涉及各种产权性质的大学科研机构及个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交易,享受最多可达3000万日元的年度财政补贴和上限为10亿日元的贷款担保等优惠措施[9]。第二类是“认定TLO”,只需由文部科学省或各省主管大臣审核批准即可,可获得免除申请、注册专利手续费和注册费等优惠,但不能享受财政补贴和贷款担保。

2008年9月,韩国知识经济部为了促进技术转移与产业化,开始实施“专利信托管理制度”[10]。专利信托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大企业、大学及研究院所等未被利用的技术或专利的转移及产业化,将用于现金、不动产等资产管理与运营的信托方式应用于技术与专利领域的制度。韩国还设立有技术开发基金,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在50%~90%范围内给予无偿支援。

2.4 非经济扶持

非经济激励主要包括健全的政策环境、直接支持技术推广的服务机构以及建立良好的技术推广秩序。

美国设立小企业管理局(SBA)[11],实施各种担保和贷款计划,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帮助中小企业以优惠低息获取技术创新所需的资金。美国根据1993年通过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设立了国立研究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为技术转移活动。英国大学2014年开始实施“研究卓越框架”(REF)评估体系[12],明确将技术转移和产业化作为晋升的一项指标,对研究“影响”进行评价,包括研究成果引用次数,外部收益额等。爱丁堡大学允许教师离职两年后创建和派生新企业,从而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美国和英国政府在技术推广过程中作为引导者的同时也是监督者,都建立有奖励制度,注重研发及技术转移工作人员的调动。

总体上看,部分发达国家在政府扶持和社会投入上都形成了体系。主要体现为:1)政府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通过政策规范市场秩序、保证技术推广市场的良好环境;2)通过建立奖惩制度等,调动科研机构、市场、专业人员积极性,为技术推广发展奠定基础;3)建立科研评价体系,形成科技投入社会化供给的多元化主体结构及技术产出、技术转移、技术应用完整链条;4)关注中小企业发展,建立担保、投融资、基金等制度,建立“中小企业信息情报中心”等,为其优秀科研成果打入市场开辟道路。

3 我国的环保技术推广现状与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环保技术推广尚处于起步阶段,推广市场相对混乱,技术难以筛选,如VOCs、污泥处置等环保技术还处于“优不胜劣不汰”的状态,技术推广多数没有很好的效果评估和推广体系,导致优秀技术得不到很好的推广和转化。环保产业主要靠一些大型企业带动,中小企业的发展潜力没有被充分激发,致使产品的供应能力和市场反应能力受到限制,技术需求和供给匹配难、效率低。环保产业尚未规模化,技术推广能力欠缺、有效推广难、市场混乱,推广效果不佳。政府对技术推广的资金、政策支持尚不够到位,法律制度、市场机制、推广模式等仍不健全,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3.1 缺乏完善的政策体系、监督机制

发达国家的环保产业及环保技术转移和推广主要依靠政府的推动,通过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宏观的政策制度、广泛的行业标准等方式引导和监管技术推广市场,对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起到有效的协调和推动作用。环保产业的发展有别于其他产业发展,对政府的依赖性更强,而我国目前尚没有较完善的推广体系,技术推广方面政府机构偏于技术评估,缺乏技术推广的支持政策和相关配套政策,没有形成环保技术推广的良好政策环境和监督保障。

3.2 缺乏系统化的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的技术推广中介机构尚未成熟,缺少规模化、专业化的技术推广平台或民间组织。已有的平台存在交叉重叠、管理不规范、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大多停留在信息发布、技术展示、宣传层面,而且平台展示的技术信息参差不齐,技术数目繁杂,服务水平不高,实际落地少而难。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与研发机构及高校联系不够紧密,对技术了解不透彻,不能承担技术直接推广工作,无法推动科研与产业紧密结合,造成信息沟通不畅,使得技术推广效果不佳。

3.3 尚未形成有效的技术推广模式

经调研发现,我国技术推广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科研与产业脱节,即科研机构研发的技术只停留在研发阶段,不能得到很好的推广应用。主要原因:一是科研机构以科研成果为考评依据的考核制度制约了高新技术的产业化,使市场不能及时、充足地得到新鲜血液的输入;二是政府、技术研发机构、平台组织、产业需求方、资金扶持机构等多方资源相结合的模式尚不够清晰、不够有效。

4 我国环保技术推广的对策与建议

4.1 完善技术推广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环保产业目前处于培育期,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的特性决定了环保产业的发展对政策高度的依赖性,技术推广的法律、政策体系、运行机制建设和资金扶持应充分考虑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国家生态环境的容量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以及环保技术的支撑能力等诸多因素。

4.1.1 深化落实已有的法律,并进一步加强完善

我国技术转移与推广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国家在近几年已开始重视技术转移与推广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如2016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为技术推广提供了法律保障,建议深化贯彻落实,并健全技术创新发明所有权和转移收益分配、技术推广后环境效益保障和技术应用效果监督以及中介机构、企业等第三方运营责权界定等法律规定。

4.1.2 加强政府扶持,健全资金机制

借鉴美国的信用担保机制、英国的价格信号机制、韩国的专利信托管理制度,并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优惠的信贷支持,如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措施,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借鉴德国STC的发展,政府对于中小型企业或中介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建议完善各类污染防治技术科技创新、推广和应用保障政策,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专项经费等扶持政策;建立科研评价体系和科研奖励机制,提高科研、市场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政府引导、科研机构研发、企业应用三合力,构建科研投入、成果产出、效果效益、指导服务的链条式环保技术推广机制,推动“绿色治污”和可持续发展。

4.2 “创新+投资”平台运行模式

借鉴美国波士顿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构建“创新+投资”平台运行模式,由创业中心、企业论坛、创业辅导服务、投资(融资)平台组成,涵盖政府、大学、大企业、风投和创新企业,是集科技、创新、文化和教育的链接平台。

目前,我国也有一些类似的环保园区(如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建议整合园区资源,实现“1+N”的商业模式(“1”是指一个基地,“N”指多个平台,即通过一个实体基地,联合技术、融资等平台,整合资源,通过孵化中外合资企业等方式,实现商业合作),建立“国合环境高端装备制造基地”;设置环境云,利用物联网技术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同各个项目的数据无缝对接,达到集中管控及数据处理的目的;整合金融机构与央企国企资源,融合互联网、金融等跨界力量,助力环境企业裂变增长,助推环保产业变革发展。通过企业增值服务和品牌打造,为技术推广提供增值效益。

4.3 推行政产学研用一体化模式

建议借鉴英国BTG、德国STC模式和经验,促进与科研机构产学研合作,推行政产学研用一体化模式。政产学研用一体化模式在中国盐城环保科技城和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已经尝试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主要运行形式为:科研机构负责技术研发和再创新以及企业现场问诊;在园区成立专门的孵化基地,将新研发的高新技术在基地进行示范和产业化;与企业合作,联合开展技术推广应用,并由技术单位组成技术团队对推广应用的技术进行现场操作指导,做好技术售后保障工作,同时可将应用技术在各院校宣传和不断完善,将科研机构的技术研发、推广和教学与企业的技术应用与售后充分结合,经过基地的产业化示范,使技术得到高效推广和有效应用;园区负责搭台、政策扶持和融资服务,作为服务组织,整合各方资源,打通各方渠道,有利推动政产学研模式应用。

4.4 建立或扶持技术推广中介机构

借鉴英国BTG的发展历史,建立以技术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推广机制和由政府带动和指导、中介机构市场化运转的模式。

政府支持和带动是技术推广的重要力量,能迅速扩大机构规模,增强资金实力。借鉴德国STC模式,对于创新型企业或中介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专项经费等,同时中介机构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投资方投资、银行贷款或民间资金,引进国际国内专业技术人才,采用扁平式管理模式,将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多方合力带动中介机构向专业化、技术性、商业化快速发展,实现公共资源和市场资源的优化配备,服务和推动国家环保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的形成。

4.5 推广第三方服务模式

日本建立的政府、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合作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值得借鉴。政府负责技术引导,大学和研究所从事技术研究、应用研究,企业进行发展研究。政府引导、行业协会规划、需求企业应用三方协力推动技术应用,并进行效果评估,是一种有效的技术推广应用模式。

我国也有类似的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和政府直接沟通和协调的桥梁,具备较高的公信力。建议行业协会作为环保技术发布、展示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设备、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工程示范、技术评估与推广,组织合作交流活动,帮助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和设备。为减轻企业资金投入和风险,建议推广应用第三方服务模式:企业承担部分治理资金,行业协会临时承担剩余资金,当企业达到预定减排效果后,由政府将这部分治理资金返给行业协会。这不但降低了企业减排成本,提升了企业减排的积极性,而且因为第三方承担减排扶持工作和资金投入风险,所以减小了政府扶持的风险。根据技术应用后效果评估和减排机会进行资金返补,最大化地提高了技术应用效果,避免了技术推广应用后效果不佳造成资源浪费和成本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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