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政治哲学中的家庭
2019-12-09王志宏
王志宏
[云南大学,昆明 650091]
黑格尔的伦理—政治哲学有一个非常重要即他强调婚姻和家庭对于伦理——政治的奠基作用。与之伴生的一个吊诡现象是,在黑格尔法哲学中,黑格尔的婚姻家庭观受到的关注最少,受到的批评却最多。黑格尔认为,伦理的形式既包括主观环节,又包括客观环节,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调整着个人生活的决定性的力量,而家庭是客观伦理的第一个环节,“精神的直接实体性”。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75页。因此,婚姻和家庭在他的整个伦理—政治哲学当中据有特殊的地位。
虽然逐渐有学者重视黑格尔的婚姻家庭观在他的伦理政治哲学中的地位,比如,在黑尔德看来,“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做了一种直到今天仍有思考价值的尝试,试图把现代关于作为主体爱情共同体的婚姻规定与古代欧洲关于家庭繁殖共同体的婚姻规定协调起来”,②黑尔德:《世界现象学》,孙周兴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264页。霍尔盖特也认为,“由于婚姻是伦理自由的第一个形式,因此,它也是真正客观的善的第一个形式”,③霍尔盖特:《黑格尔导论:真理、自由与历史》,丁三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315页。但是,黑格尔的这一重要思想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考虑。在大多数专门考察黑格尔政治哲学的论著中,婚姻和家庭问题很少得到专题化的讨论。在某种意义上,黑格尔的相关思考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是近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主流的一个根本失误。
一、家庭与伦理生活
黑格尔法哲学旨在发展出一套独特的关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构想,这个构想具有一个宏伟的目标,即融合古希腊的城邦和基督教。黑格尔既看到现代生活中发展出来一套可以称之为“主观自由”的东西,强调对于作为主体的人的尊重,又看到这种建立在现代自然权利学说基础之上的社会生活有走向瓦解、最终以市民社会取代国家的危险。与此相应,在近代以来,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婚姻观,这种婚姻观强调性爱的主体性,把性爱看做是有能力自由承担起责任的主体自己内心中生长起来的爱的情感。这种情感的产生,保证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产生出从有创造能力的自由主体出发来规定以爱为基础的婚姻。这种爱情—婚姻—家庭观和近代主体性思想以及现代政治思想是一致和共生的。
黑格尔深刻洞察到了近代自然权利学说的根本弱点,那就是,它混淆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不同特征,把二者等同起来。黑格尔对于国家和市民社会差异的阐述,是论证普遍物,即国家至高无上的一个必要条件。黑格尔证明了,特殊性原则作为特定的规定适用于由其个别利益及其限制所规定的市民社会,证明了限制特殊利益的必要性,证明了国家必须是实存着的普遍目的,国家对于伦理组织的其他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伦理是自由的理念,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理念”。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64页。伦理性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者普遍本质,个人和这种伦理发生关系的方式是,他是一个特殊的、独特的、偶然的存在。但是,个人的存在和客观的伦理相比是无足轻重的。黑格尔说:“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65页。
对黑格尔而言,这一纲领本身是从两个方面得到规定的:一方面,古典的国家理想优越于近代的国家理想,另一方面,他也看到,由于近代社会政治的特殊条件,古典的理想不可能简单地加以恢复,近代社会政治现实表现为近代的特殊条件,无视这些特殊条件最终绝不可能达到拯救古典理想的目的。在近代条件中,个人主动性原则得到了表现,个人的本性也应该在纲领中得到充分的体现。由于近代的特殊条件是在和国家相分离的范围之内得到表现的,而近代的个人是追求着各自的特殊目的的原子式的个人,他们屈从于“肉体的需要和享受”,从而把需要和劳动的原则看作是市民社会的根本原则。所以,黑格尔说:“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③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78页。这是黑格尔婚姻家庭观的出发点。
根据主体性原则的统治地位,在近代婚姻中逐渐形成了两个主体之间的一种自由地基于爱情的自主性结合而成的婚姻。这种婚姻理解的出现,为新的家庭观的形成打下了基础。黑尔德在《世代生成的时间经验》④黑尔德:《世界现象学》,第242页。一文中正确地看到了黑格尔努力的方向,但是仍旧只是看到了黑格尔哲学的某一方面的特征,而忽视了黑格尔哲学的另一个更为本质的方面:主体即实体。
黑格尔关于婚姻和家庭的讨论处在法哲学的一个特殊的位置上。在黑格尔看来,抽象法和道德都带有片面性,它们体现的只是精神的主观性,因而欠缺客观的意义和真实的内容。只有到达伦理领域,自由的理念才得以真正地实现,作为道德领域最高对象的善才不再是抽象的、无力的和只存在主观意识中的善,活生生的善才能够达到它的现实性,用黑格尔本人的话来说,“主观的善和客观的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⑤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62页。而伦理生活的第一个形式是直接的伦理生活,亦即家庭这种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
婚姻在许多文化传统中被理解为以生育后代为目标的男女之间的结合,这种结合由于婚姻生活的共同性和牢固性而获得了它的伦理实体性,但是,近代以来,以性爱为基础的,以自由爱情为目标的男女之间的结合开始打破了这种婚姻和家庭的基础,在婚姻和家庭之中以生养和教育子女以及“世世代代无穷进展的历程”⑥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62页。为基本内容的家庭的本质遭受到最为危险的腐蚀。然而,在黑格尔看来,作为人格和主体的个体无法获得自我的真正的完整性,只有在和伦理生活发生关联时,他才能克服这种片面性和空虚性。黑格尔以当时有些新教徒发现自己内心空虚而重新皈依天主教为例,证明现代个体想要摆脱空虚性和否定性的痛苦,以及对于客观性的渴望。伦理生活能够把自我重新置回到社会生活之中,“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65页。而婚姻就是伦理生活的最初形态。
出于对婚姻概念的理解,黑格尔认为,“婚姻是自由的伦理性的行动”,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84页。它不仅体现出普遍性,而且能够促进普遍性。由于婚姻的这种性质,婚姻的产生最好是两个无限独特而自由的人格的相互委身,在婚前,他们没有任何亲密的关系。也正是出于这同一个理由,黑格尔反对血族姻亲和近亲结婚,反对属于同一血统的人、相互比较熟悉和亲密的人之间通婚。只有这样,婚姻才能能够达到它固有的一个目的,即在无限独特的人之间建立起一种亲密性和统一性。所以,越是在关系疏远的家庭和不同地域的人之间缔结的婚姻,越能够通过婚姻所具有的伦理性而增进公民之间的团结,从而起到增进一个国家的成员之间的伦理性关联的目的。
二、黑格尔对现代婚姻观的批判
婚姻是家庭成立的基本方式,婚姻如何缔结决定了家庭的本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黑格尔关于家庭的看法首先是通过否定性的方式,也就是说,通过对于他认为有着根本缺陷的婚姻观的批判,得以呈现的。关于家庭的第一个环节婚姻,黑格尔批判了现代社会最为常见的三种婚姻观:一、把婚姻仅仅看作是爱的结合;二、把婚姻仅仅看作是一种性的关系;三、把婚姻仅仅看做是一种契约。黑格尔分别考察了这三种观点在近代的起源和本质,从而论证了“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③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77页。这一观点。黑格尔预见到现代婚姻所面临的核心问题:爱,性欲和契约,以它们作为婚姻的基础不仅是对婚姻本性的扭曲,也将直接威胁到政治自身的消灭以及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等同化。
首先,在黑格尔看来,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这种感觉纯粹出自作为个人的主观的感受,爱者在这种感受中是独立的个体,而婚姻和家庭严格地说来具有客观的定在,家庭中的个人不再作为个体而是作为一个家庭成员而存在。它反对任性地退出家庭这个统一体的权利,而要求统一体的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分解性。因此,在这里就存在着一个矛盾。
黑格尔在《美学》第二卷当中详细讨论了爱情的概念,爱情的冲突和爱情的偶然性。黑格尔把荣誉、爱情和忠贞看作是使主体达到无限性的三种情感。这些情感都不是真正的伦理和道德的特质,而只是主体塞满自己的形式,在这里,主体只不过是无限的个体,它并不涉及客观的东西。在黑格尔看来,爱情只是一个主体对于另一个主体所感受到的偶然的情欲,尽管由想象加以扩大,由亲热情感加以深化,但是毕竟还不是婚姻和家庭伦理的关系。究其实,爱情更是荣誉所包含在概念自身之中的内容的实现,因为荣誉正是希望得到别人的承认,要在别人身上实现自己的无限性。爱情也是荣誉的“为承认的斗争”的结果。
作为自然形式的伦理,爱在近代以来获得了它独特而崇高的地位。黑格尔把近代以来生长出来的爱情称为“心情方面的世界宗教”,“它已经使自己称为生活中唯一重要或至高无上的事……而且还走到做爱情的奴隶,为它而牺牲一切人类尊严的极端”。④黑格尔:《美学》第二卷,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330页。但是,在黑格尔看来,作为一种感觉,爱在近代以来的发达固然有它的必然性,但是,我们绝不能把爱作为婚姻的基础。黑格尔一方面完全赞同在爱情里有一种高尚的品质,在爱情中人可以显示出高尚优美的心灵,但是另一方面,在情爱开始在人的生命和婚姻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之时,在它想要僭越成为婚姻的本质之时,黑格尔突出了爱情的局限性:它在内容上缺乏自在自为的绝对普遍性,而只是个别主体的私人感情,它还不符合真正的具体的个人所应具有的完整性。这表现为爱的偶然性。它只是个别主体的私人情感,而不包含人类社会历史中最为核心的和最为重大的客观内容,例如家庭、政治目的、祖国、天职、社会地位、自由和宗教等方面的责任。
其次,黑格尔认为,性不能作为婚姻的基础,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仅从肉体的方面,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来看待婚姻。
近代自然权利学说对于个体自然本性的强调,往往赞成从肉体方面,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来看待婚姻。这样,婚姻的本质就被从性的方面来看待。这种说法和前者有着共同的根源:如果说强调爱的基础性质的婚姻观是重视感觉中的某一方面 (精神感觉)的话,那么,强调性的基础性质的婚姻观则是重视感觉中的另一方面 (肉体感觉)的结果。近代以来的婚姻观往往突出和“肉体的爱”相对立的“纯洁的爱”,把这二者截然对立起来;具有反讽意味的是,肉体的爱也因此而获得了它的独立地位,并且在现代被赋予特殊的重要性。
黑格尔的深刻之处在于,他敏锐地指出,这种观点溯其远因,可以追查到柏拉图对于身体的蔑视,而它的近因则最深刻地植根于笛卡尔以来的身心二元论当中。在身心二元论看来,人是由心灵或者灵魂与身体“结合”或者“混合”构成的;当这种混合发生时,就产生了进一步的后果,比如感觉,这种效果是不能单独从心灵或者身体中找到的。不管这种理论自身如何粗陋,不管笛卡尔本人是否深入考察过这种二元论的内在困难,可是,这种身心分离或结合的观念逐渐成为近代关于人的本质的探讨的重要前提。
再次,黑格尔证明了,由于契约的本性,契约不能成为婚姻的基础,婚姻不能仅仅被理解为一种民事契约。为此,我们必须审视黑格尔对于契约概念的理解,从现代婚姻和契约的表面上的相似性中辨别出它们本质的不同。
黑格尔关于契约的讨论是《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最深刻和最富有创造性的部分之一。在黑格尔看来,契约关系根本就不适用于婚姻以及国家这样的实体性关系,因为契约处理的对象只与一般私有财产相关。黑格尔批评了近代西方政治哲学家混淆了私法与公法,市民社会与国家,一般私有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国家关系的性质,由此造成把契约当作全部现代社会生活的基础。
简言之,契约的本性包含着三个本质的要素:一是契约关系的对象只能是个别的外在物,二是以当事人的任性为基础,三是其目的在于达到不同意志的统一,也就是说共同意志。黑格尔认为契约的有效性范围只在个人财产的处理和分配之中,它的有效性不能够超出这个范围,否则,必将引起极大的混乱。近代以来,很多政治思想家把契约看作是国家的前提,把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看作是特殊个人的直接私有权,用以对抗君主和国家的权力。人生来是国家的公民,任何人都不得脱离国家。国家既是目的,又是前提,说它是目的,是因为所有公民都有一个目的——生存于国家之中;说它是前提,是因为人生来已经是国家的公民,不能随意脱离一个国家。本质上,婚姻和国家一样,都是和私有制的各种规定完全不同质的领域。
黑格尔批判了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当中把婚姻归属于契约的概念之下的做法。婚姻和国家一样都不是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之上的。黑格尔说,依照康德把婚姻仅仅理解为民事契约的看法,“可以说是极尽情理歪曲之能事”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82页。,结婚的“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相互利用的形式。”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77页。用阿维纳瑞的话来说, “从契约出发来看待家庭——或国家——也就是意味着,把一切都归到市民社会之下,从而把市民社会的关系模式搬到了人类生活的所有领域”。③阿维纳瑞:《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朱学平、王兴赛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第175页。
三、婚姻的伦理意义
在上一节中,我们从否定性的角度考察了黑格尔对于现代社会关于婚姻的基础的看法,接下来,我们要从肯定性的角度阐释黑格尔关于婚姻的本质的论述。“就像歌德的诗歌那样,黑格尔的伦理思想也要实现古典思想同现代思想的联姻,想要将希腊文明的和谐精神与启蒙精神的反思精神统一起来,从而构想一种现代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社会秩序中,既可以满足浮士德式的愿望,又不背离古典的社会秩序提出的种种要求。”①伍德:《黑格尔的伦理思想》,黄涛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第13页。同样,黑格尔既看到了现代个体对于爱的感觉的强调,对于个人任性的关注与对于性爱感受的追求,又从古典文明中理解到在家庭中“精神的纽带”的必要性,因此,在思考婚姻的基础及其伦理意义之时,黑格尔不是断然地拒斥爱、性和任性,而是试图建构一种新的家庭伦理,把这些随着人类历史的展开而出现的新的因素涵括在其中。
黑格尔看到了近代以来爱情生长的必然性,在建立现代婚姻和家庭的过程中,“主观的出发点即恋爱被看作唯一的重要因素”。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78页。因此,我们不能无视这种真挚、深刻的情感,而要通过婚姻和家庭来对之进行扬弃。爱作为“自然形式的伦理”表现在我们自己同另外一个人的统一性,只有在这种统一感之中,我们作为家庭成员才能获得我们本己的自我意识。因此,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婚姻的本质乃是把婚姻自身当做目的,“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组成一个人,同意为那个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只有通过这种作茧自缚,婚姻的双方当时才能获得生命的完整性,也就是“获得了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③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78页。
黑格尔反对婚姻被从纯粹的肉体生命的角度来看待,他认为,性,亦即婚姻中生命的自然属性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婚姻的本质在于伦理,而不在于婚姻生活中性快感的追求。但是,婚姻不能采取僧侣主义纯洁的爱的模式,必须注重自然生命内在的一面。没有性爱的婚姻和过于强调性爱的婚姻甚至把性欲当做婚姻之基础同样存在着问题。在他看来,就对于婚姻的伦理 (精神)的一面和自然 (肉体)的一面而言,婚姻只有通过把伦理灌注到自然生命中才获得它的合理性。
因此在婚姻中,自然冲动的满足是次要的,它从属于婚姻的伦理属性。黑格尔有一段极易遭到误解的话说,“在实体上婚姻的统一只是属于真挚和情绪方面的,但是在实存上它分为两个主体。在子女身上这种统一本身才成为自为存在的实存和对象;父母把这种对象即子女作为他们的爱、他们的实体性的定在而加以保护。”④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87页。不少学者对这段话做了托马斯主义的解读,认为黑格尔主张婚姻的目的是生殖和人类的繁衍。但是事实上,黑格尔所要表达的是,子女是婚姻中男女双方真挚情感的外在化,恰恰有了子女的存在,婚姻超出了个体任性和主观自由的范围,而延伸到代际伦理的生成。
虽然婚姻不能被理解为男女双方之间的一项民事契约,可是爱本身就具有任性的一面,它完全出自心情,没有任何必然性可言,所以承认爱在婚姻中的重要地位就必须承认婚姻的任性的一面。但是黑格尔也考虑到,以契约为基础而任性结成的婚姻完全出自偶然性,它也就可能随时遭到否定,因为契约既可以出于双方的共同意志而订立,也可以出于双方的共同意志而取消。黑格尔反对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其更深的考虑在于婚姻的神圣性,婚姻的实体性,婚姻的不可随意缔结或者瓦解。
黑格尔说:“婚姻,也就是按本质说一夫一妻制,是任何一个共同伦理生活所依据的绝对原则之一。因此,婚姻制度被称为神的或英雄的建国事业中的环节之一。”⑤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84页。由于婚姻的目的是伦理性的,所以,婚姻“依照其概念”理应当被视为不可离异的。但是,另一面,黑格尔也没有无视现代个体的感觉的发达,他看到,婚姻之维持如果没有双方相互之爱慕与悦纳,几乎是不可能的,甚至会走到扼杀人的活泼泼的情感与生机的地步。为了使婚姻本身显现其固有的伦理性,黑格尔设想的方案是,既要使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人明白婚姻的神圣性,婚姻的决断之做出要出自自己的感觉,又要加强立法,使离婚变得格外困难,以防止人们过于任性地看待婚姻,破坏伦理性。
因此,缔结婚姻的行为,也就是婚姻仪式(婚礼),对于婚姻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整个婚姻行为中最为本质的环节,是向共同体宣告婚姻之成立与存在。婚礼绝不仅仅是可有可无的外在的仪式,相反,婚礼本身就是婚姻的一个本质性的开端。通过仪式宣告婚姻的成立,婚姻获得了它的存在理由:“庄严地宣布同意建立婚姻这一伦理性的结合以及家庭和自治团体对它相应的承认和认可,构成了正式结婚和婚姻的现实。”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80页。
与爱、性和契约相应,在婚礼中包含着对这三个维度的包容与回应。首先,以爱为婚姻之基础者认为只有爱情 (爱之心情,爱慕的情感)才是最崇高最纯粹的,它表达爱的自由、真挚和完美,殊不知,在这种爱情里,真正起着主宰作用的是任性和偶然性,婚礼通过一种客观性的宣告来压抑和克制这种主观性和偶然性,而赋予它以属于婚姻本质的伦理性,爱的感觉被婚姻伦理的贞洁与端庄所替代。其次,黑格尔以批判施莱格尔的小说《卢琴德》的方式说明私奔的本性。私奔是缔结婚姻的直接对立物,它以感情真挚为名而以肉体享受为实破坏婚姻的伦理性,它夸大爱的意义,认爱本身为实体而批评婚礼是繁文缛节,虚文俗礼。但是,私奔着意强调的爱的纯洁性和婚礼的多余性,恰恰是出于肉体的欢愉的目的,这本质上是一种诱奸者的爱情哲学。唯有婚礼才会把自然的冲动转化为受到婚姻制约的感性环节。最后,正是婚礼这样一个类似于契约的行为,使得婚姻成为现实。黑格尔区分了作为仪式的婚礼与“婚礼只是作为外在的仪式和所谓单纯的民事命令”的区别,前者表面了婚姻的伦理性,而后者只是表面它只是一种民事关系和出自两个人的任性。缔结婚姻一方面把契约的双方同意的一面包含在内,另一方面是要摆脱婚姻的任性的环节,把婚姻从它的自然的规定和主观的规定转变为客观实体性的规定和伦理性的规定。
黑格尔说:“婚姻的伦理方面在于双方意识到这个统一是实体性的目的,从而也就在于恩爱、信任和个人整个实存的共同性。”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78页。在这里,黑格尔揭示了他自己关于“现实的、真正的个人”的观点。真正的人格不是我作为一个人这一回事,而在于我的生命,包罗万象的生活的总和。但是,我和生命的关联首先在于我们放弃我们在自己的单一性中是一个独立的人格这种契约论和原子式个体主义的观点;恰恰相反,由于双方在婚姻中所达到的“放弃自己以和对方同一”,也就是说,“意识到这个统一是实体性的目的”,婚姻中人格的同一化,“家庭就成为一个人,而其成员则成为偶性”。③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79页。
通过阐释婚姻在伦理发展中的特殊地位,通过揭示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结为一体,黑格尔独具特色地奠立了真实的个人的本性的基础。有学者就据此而把家庭的三个环节爱、婚姻和家庭分别表述为建立在爱的基础上的共同体,作为法权、财产和关心的共同体的生活共同体和伦理性的生活共同体和教育共同体。④Klaus Vieweg,Das Denken der Freiheit:Hegels 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Muenchen,Wilheim Fink,2012.
四、家庭作为代际伦理生成的场所
黑格尔认为男女通过婚姻而建立了家庭,一个家庭才算是一个真正的个体,任何个人都只是家庭的一个成员,家庭不是由一个个独立的个体组成的集体,而是一个统一体。黑格尔所理解的家庭是由夫妇和子女所组成的核心家庭,它和由多个核心家庭组成的家族不同,只有这样的家庭中的成员之间才具有本质的关系。
婚姻之缔结和家庭之形成,最初和当事人双方的心情有关,但是成为一个家庭之后,它就变成一个伦理共同体。这个伦理共同体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家庭成员实行财产共有,这是一个家庭得以维系的基本保障,但是这只表现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在外物上的体现;一是爱慕的心情通过爱情的结晶子女得到实体性的显现,父母把对对方的爱转移为对子女的爱,在这种爱中,精神性的、伦理性的东西得到延续。
依照黑格尔的家庭原则,女子的主要活动范围是家庭,男子的主要职责是在外挣钱,如果仅仅根据“谁挣谁得”的原则分配家庭财富,女性必然处于劣势地位。如果说婚姻不能仅仅依靠契约来缔结,那么同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契约关系,这尤其表现在财物的占有和分配上。因为依照契约,当事人依照共同意志拥有财产,而在家庭之中,任何一个成员都没有特殊所有物。黑格尔认为,作为人格的家庭才是财物的真正拥有者,任何一个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财富都是对于家庭的贡献,平等而共同地用于家庭中的所有成员,尤其是使用于子女的养育中,通过这种方式,这种抽象的所有物就变成了一种伦理性的东西。
财富只是家庭作为人格的外在表现,而家庭作为自为地存在的实存和对象的根本性标志是,父母和子女形成一个核心家庭,并以父母之间的爱为基础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在这里,黑格尔展示了他对于家庭的伦理性和代际伦理之间的关联的思考。养育子女的问题成为了一个家庭中最为核心的问题,黑格尔说:“从自然的观点看来,作为父母而直接存在的人这一前提,在这里变成了结果。这是一个世世代代无穷进展的历程,每一代人产生下一代人而又以下一代人为前提;这就是家神的简单精神在有限自然界中作为类而显示它存在的一种方式。”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84页。父母把自己作为人的存在方式传递给自己的下一代,通过家庭生活使得年轻的一代获得生存的基本经验,而这种经验构成每一代进入真正的伦理生活的基础。
父母对于子女的教育,从子女的角度来看,它是一种子女被抚养和受教育的权利,而从父母的角度来看,它是父母教训和矫正子女的权利,这两种权利都基于家庭的伦理本性。个体一生中最为核心的环节是直接的个别性发展成为具体的普遍性:“直接的个别性和个别性中潜在存在的实体性的普遍性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建立起个体灵魂的生命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就是灵魂的直接个别性成为与普遍东西相适应,就使这个普遍东西在那个个别性中实现了出来,而这样一来灵魂与自身的那个最初简单的统一被提高为一个由对立中介了的统一,灵魂的起初抽象的普遍性就被罚站成为具体的普遍性。这个发展过程就是教育。”②黑格尔:《精神哲学》,杨祖陶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74-75页。
人并不像动物一样天然地就懂得应该如何生活,而必须经过自身的努力和家庭与国家所提供的教育。家庭教育的本质就是矫正子女的任性,而把普遍理性陶铸在儿童的意志和意识之中。为此,黑格尔反对游戏论的教育学说,这种观点认为,儿童稚气未脱,这种天真与幼稚有其内在的价值,在对儿童进行教育时,应该把教育内容以儿童能够接受的幼稚的形式教授给他们。这种观点的根本错误是使儿童的心智耽溺于幼稚状态,而使得他们对于精神世界的实体性的关系漠不关心和麻木不仁,它也违背了儿童出于精神的本性成长为大人的渴望与内在要求。
因此,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伦理原则,其目的在于“使子女超脱原来所处的自然直接性,而达到独立性和自由的人格”。③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88页。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教育不是一种单纯的理智教育,而是自始至终都渗透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特别心情。对于子女来说,父母就代表着普遍的和本质的东西,而自己还处于生命的直接自然性;对于父母来说,子女更多地表现出性情上的恣意任性,不服管教,而亲子之爱促使他们用普遍的和理智的事物指引子女。黑格尔强调家庭教育要以“爱,信任和服从”这种亲子之情为基础,以普遍物为目标,以纪律为基本方式,“教育的一个主要环节是纪律,它的含义就在于破除子女的自我意志,以清除纯粹感性的和本性的东西”。④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88页。
五、回应女性主义对于黑格尔家庭观的误读
黑格尔的家庭观是他的法哲学中受到批评最多的一个方面。最典型的对于黑格尔家庭观的批评是女性主义的批判,他们认为黑格尔无视男女平等的现实,坚持男尊女卑的传统意识,对于家庭的理解完全以近代资产阶级家庭为理想模型,漠视所有家庭成员平等具有的个体权利。
卡拉·珑琪有一篇文章的题目就是《我们要唾黑格尔之面》,①Partricia Jagentowicz Mills(eds.),Feminist Interpretations of G.W.F.Hegel,University Park,PA:Penn State Press,1996,PP.277-297.这已经足够清晰地表达出她的女性主义立场。其他学者也出于同样的理由对黑格尔的家庭观表示不屑一顾,比如彼得·斯泰恩贝格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认为“黑格尔关于婚姻的论述简直是在对一个极其简单的时代,一个已经过去很久的时代,说话”。②J.Peter Steinberg,Logic and Politics: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New Haven,CT:Yale University Press,1988,PP.165.这些批评共享的基本观点是,黑格尔的家庭早已不合时宜,它尤其表现在黑格尔认为,一男一女是由于抚养孩子的需要而结成一夫一妻制的家庭,而在这种家庭中,丈夫可以参与各种家庭之外的活动,妻子只能围着家庭转。
尽管黑格尔本人没有看到从女性主义立场出发对他的家庭观所作的批评,但是他的思考似乎预设了这样一种可能性,且对之进行了深刻的反驳。通过进一步阐发黑格尔对于女性主义批评的“防御性”思考,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黑格尔家庭观的精妙之处。正是在这里,黑格尔强调了男女之别和父子之别在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中的重要性,揭示出构建现代权利体系时考虑差异原则和性别原则的必要性。
首先,黑格尔的家庭观是建立在逻辑学的基础之上的, 《法哲学原理》开门见山地说,“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③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页。黑格尔关于婚姻的思考首先是建立在逻辑学的基础之上的,它既不以历史上某种特定的家庭形态为模型,也不是设想某种理想的家庭状态,而是思考家庭依照其概念之所是。
男女之间的对立是家庭的理念必须包含的内涵。依照契约论的理解男女之间的关系正如不同的原子式个体之间的关系,个体自身的权利是他们的本质和基础。但是在黑格尔看来,这种观念误解了男性和女性也就是丈夫和妻子表面上生物性的不同所蕴含的伦理含义。 “此外,在家庭中获得一种对于我们和他者之间关系的理解非常重要,它有助于一个更宽广的目标,即为极易受到我们居住于其中的世界的特殊物伤害的自由提供理论。黑格尔认为这个世界的基本特征是伦理性 (Sittlichkeit),它是我们的具体自由的竞技场。在伦理性中,我们在诸个体的现实性中来考察他们。”④Thom Brooks,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Ltd,2007,p.63.在抽象法和道德法的阶段,人还只是纯粹个体的人,他们的自由还没有达到现实性的程度,他们还不知道他们和他者之间的真实关联,而在家庭中第一次理解到本质上是作为政治动物的人的本性。
这种统一性的前提是对立,男女首先是外在的,对立的而婚姻是这个极端的统一体,它在他们之间建立起了关系。但是这种关系仍然可能是偶然的,特殊的,唯有在家庭中,在孩子身上,这种统一性才得到完成。在《精神哲学》中,黑格尔特别突出了男性与女性之间“性的自然区别”在婚姻中的特殊意义,只是这种差别本身就是伦理的,而不是生物学的。他说:“性的自然区别同时作为某种理智规定的和伦理规定的区别而出现。各个人格在这里按照他们的排他的唯一不二的个别性而结合为一个人;主观的真挚性,在被规定成为实体的统一性时,就使这种结合成为一种伦理的关系,即婚姻。”⑤黑格尔:《精神哲学》,第331页。而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更是明确了男性与女性的对立所具有的伦理特征,男性作为“一种性别是精神而自分为自为的个人的独立性和对自由普遍性的知识和意志,也就是说,分为思辨的思想的那自我意识和对客观的最终目的的需求”。而女性是“保持在统一中的精神,它是采取具体单一性和感觉的形式的那种对实体性的东西的认识与需求”。⑥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82页。虽然这和第166节的补充很容易被人当做是贬低女性而顽固维持男性优越论的论点,殊不知,这里正是黑格尔最为深刻的地方之一。黑格尔不但区分了男性和女性,而且区分了家庭伦理和国家伦理,把家庭伦理当做是伦理和国家伦理的生长点,但是又绝不等同于国家伦理。黑格尔对于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的解读,证明了婚姻制度对于建国的重要性,他不过是分别为家与国设定了不同的位置,而没有简单地评判其高下,正如我们不能简单地比较没有身体的大脑和没有大脑的身体哪个更重要一样。
其次,对于黑格尔的批评的第二个方面基于对于第172节的误读。黑格尔非常肯定地说,“家庭作为法律上的人格,在对他人的关系上,以身为家长的男子为代表。此外,男子主要是出外谋生,关心家庭需要,以及支配和管理家庭财产”。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85页。这段话固然明确了黑格尔以男子作为一家之主的类似家长制的特征,但是事实上,这和黑格尔在阐述国家观时强调一个国家必须有一个君主一样,君主并不是绝对权力的拥有者,而是国家统一性的象征。在同一节中,黑格尔特别防范家庭成员的任性,他认为,只要结成了家庭并且生育子女,家庭财富就是共同所有物,它不归任何一个人单独所有,任何人不能出于任性和情绪而随意支配财产。恰恰相反,财富的意义不仅是一个家庭过上美好生活的前提,而更多地也用于家庭的真正目的,培育子女,使他成为真正自由的人。
黑格尔拈出核心家庭,以之与罗马式的家族相对抗,其核心目的在于保卫核心家庭,而在核心家庭中,黑格尔反对个人任性,强调家庭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他的所有这些做法,都包含有妻子作为与丈夫具有同等拥有和继承财产权利的家庭成员的意义。
最后,黑格尔认为,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母亲甚至比父亲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而教育子女是家庭的最终目的。父母之间的恩爱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慈爱一起才构成完成完整的爱的意义。教育子女是家庭的目的,家庭本质上是教育的场所,是让一代代人从一个自然的人成长为社会的人的场所。而女子的本质是家庭,她是“在家庭中获得她的实体性的规定”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82页。的。女子的这种规定的真实含义是女子、家庭和子女教育的三位一体。黑格尔强调教育在人的生命中的作用,人必须通过教育才能成长为人,儿童的成长过程就是不断去除自己的主观性而逐渐更多地理性化的过程。在这过程中,由于丈夫出外谋生,妻子留在家里照顾子女,更由于母亲作为女性,她本来“是通过表象的气氛而受到教育”,③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83页。而她的本性又是“采取单一性和感觉的形式的对那种实体性的东西的认识和希求”,所以,她和尚未成熟的子女的思维方式是一致的。母亲和子女之间的这种相似性使得她在教育子女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在他(按指孩子)幼年时代,母亲的教育尤其重要,因为伦理必须作为一种感觉在儿童心灵中培植起来”。④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