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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征信业发展研究

2019-12-08金婕

营销界 2019年32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用基础

金婕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相关行业对信用信息服务的需求也快速增长,征信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应完善征信法律体系,加快征信标准化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征信监管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以推动我国征信业在更广阔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我国征信业发展的现状

“征信”一词源于《左传·昭公八年》中的”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所谓征信业务[1],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央行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最早始于1999年。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2005年,115家城市商业银行实现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全国联网。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信社的联网运行。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全国联网查询。此后,征信业迎来大发展时代。截至2018年8月末,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累计收录信贷信息33亿多条、公共信息65亿多条,为2542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9.7亿自然人建立统一的信用档案;接入各类法人放贷机构3900多家,日均查询企业信用报告29万多次、个人信用报告477万多次[2]。与此同时,在信用体系法治建设中,征信业法治建设已逐步建立。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第二代征信系统将于2019年5月份正式上线,新版征信系统在一些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1)、个人失信信息范围进一步扩大。(2)、信用信息未来将不再局限于金融借贷信息。

除央行个人征信系统外,2015年年初,央行批准芝麻信用等8家民间机构开展个人征信准备工作[3]。这8家民间机构也推出诸如信用评分、人脸识别技术、反欺诈产品、贷中风险防控、用户画像等诸多征信产品,并为征信市场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2018年3月,由互联网金融协会持股36%、8家个人征信公司各持股8%的百行征信横空出世,是迄今为止经行政许可的唯一持牌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该机构坚持以“最低、适用”原则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只采集个人借贷数据以及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等信息,主要应用于借贷等经济交易场景。

二、我国征信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征信业发展起步晚,因此在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央行征信中心的个人征信系统,其覆盖人群、覆盖维度仍远远不足。数据显示,央行个人征信记录覆盖率为35%,而美国个人征信渗透率则达92%。从征信人均查询来看,美国人均5.79次,我国0.35次,查询量仅为美国的1/17。因此,建设更加完善的个人征信业,是一道亟待破解的难题。

(二)与国外相比,我国以往的征信报告和传统个人征信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是传统征信涉及人员不够广泛。比如,有效的征信信息并不充足,即以前征信涉及的人群、信息的维度比较少;其次是传统征信以银行征信信息为主,当居民与银行进行金融服务,发生关联,才可能被涵盖进征信信息报告中。

(三)组织架构和机构人员配置跟不上线上信贷业务发展的步伐。线上信贷业务的开展,对于银行金融科技应用能力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日益增强,原来的管理模式和组织架构已不再能满足银行线上信贷业务的开展。

(四)传统征信途径不足。国外的征信体系也是以银行行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进而不断完善,但国外的征信体系覆盖人群足,关键在于信用卡。国外信用卡普及率高,与之相比,我国信用卡普及率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五)民间征信机构相互割裂[4]。各大民间征信机构追求依托互联网形成自己的业务闭环,分割了市场信息链,导致每一家的信息覆盖有限,产品有效性不足,不利于信息共享。

三、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征信业发展的对策研究

根据我国征信业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一)完善立法。政府部门应完善立法并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使多方信息共享有法可依,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有法律依据去获取本身所需要的数据。

(二)简政放权。赋予省级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更大权限,获取并整合本地区内尽可能完整的信用数据,并规定获取标准及授权条件。符合一定条件如社会公共利益及信息主体个人需求,省级信用体系进行有针对性的数据交换,有条件地提供给征信公司及相关的信用服务提供单位。

(三)银行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符合银行新产品业务流程的网贷平台。在产品流程和客户体验方面的重视度不够,产品与客户真实需求之间的契合度也亟待提高。建立客户筛选模型,简化客户准入标准和优化业务操作流程,提高业务操作的高效、便捷。

(四)信息保护。完善信息共享后的信息保护机制,在获取所需数据并据此提供用户个人所需服务后进行销毁,不得进行数据的留存及再次交换,以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五)信息共享。政府间信息共享平台、央行个人征信数据库、百行个人征信数据库、征信公司本身数据、政府部门所掌握的纳税等信用数据以及互联网金融公司所存储的信用数据,现在更多的是双向互换,暂无政府间信息共享平台向外提供信用数据。此外,政府间信息共享平台对于满足获取信息主体的条件即授权标准有些模糊,以及出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目的,使其他征信系统难以获取其信息。对此中央应考虑重新审定《征信业管理条例》,破除限制政府间信息共享的束缚,颁布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对数据交换作出相应规范,并建立一个统筹征信数据共享的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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