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军人委员会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19-12-07刘宗胜
葛 卓 刘宗胜
军人委员会作为基层三大组织之一,是覆盖全体基层官兵的群众性组织,是贯彻基层“三大民主”的主要平台和重要组织形式。从近期对一些部队调研情况看,基层官兵普遍存在对军人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认识不清、对军人委员会的建设热情不高、依靠军人委员会发扬民主的意识不强等现象。这严重弱化了军人委员会的地位,阻碍了组织功能的发挥,制约了基层民主的推进,是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调研发现的问题
一是有法规制度支撑,但是公信力较弱。自2008年颁布《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以来,军人委员会建设有了新的法规遵循。它明确了军人委员会的主要权利,即对士官选取和晋级、表彰奖励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推荐权,对官兵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监督权,以及对单位集体利益、官兵正当权益的维护权。这三大权利作为军人委员会的核心权利,本应该有力地支撑起基层民主建设,并切实维护好官兵利益,但是在基层工作实践中,官兵对于这些与自身相关的权利诉求期望较低,甚至表现冷漠。特别是一些单位曾经不正之风盛行,基层官兵的权益屡受侵害,伤害了基层官兵对军人委员会的情感信任,基层官兵不认为通过这个组织渠道可以解决相关的问题。
二是有人员组织框架,但发挥作用不明显。根据基层建设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基层连队都能按照要求建立军人委员会,成立各职能小组,年初基本都能够进行换届选举,人员变动时及时增补。但相关人员对自身职能任务不清楚,对工作制度和程序不熟悉,工作的热情不高,普遍发挥作用不明显,少数官兵甚至不知道单位军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是谁。还有的连队随意任命和更换骨干,导致组织涣散,严重制约作用发挥。
三是有任务计划部署,但末端落实打折扣。军人委员会根据单位年初工作计划的总体安排,一般都会制定相应的活动计划,特别是“重大节日有活动”的传统得到了一贯的坚持。但是,从整体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活动形式比较单一。对于容易开展的、不需要过多协调和筹划的工作,像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或者公布伙食账目等活动就开展得多;对于涉及到单位建设的具体建议和官兵利益的敏感问题则很少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坚持原则、履行职责方面做得还不够,在争取和维护官兵权益上还有很大的作为空间。
四是有能力建设诉求,但缺乏具体有效措施。随着基层正规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备战打仗的要求不断提高,基层训练管理压力持续增大,连队党支部都期望有一个开展工作强有力的军人委员会来分担工作压力。但是由于新的一届军人委员会能力成长过程较慢,连队主官往往没有足够的耐心来帮带和培养,时间一长就放任不管。上级机关对军人委员会建设也制定了不少挂钩帮建措施,对军人委员会建设也提出了相应要求,但落实在基层,能力不足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二、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认识有偏差。在一些单位,领导和机关对党组织建设比较重视,而对军人委员会组织建设则过问不够。在基层连队,一些官兵对军人委员会作为党支部助手的职能认识把握不准。有的主官认为通过干部骨干直接抓工作比较省事,通过军人委员会落实比较繁琐,本应由军人委员会完成的工作,连队干部大包大揽。有的在一些敏感事务的处理上有担心越权的顾虑,导致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有的把自身位置摆得过低,把自己等同于普通官兵,认为自己人微言轻,一切决定听党支部安排。有的没有把握准监督权、推荐权的边界,职责范围划的过大,事事想过问、处处想插手。
二是制度设计不完善。首先是法规的表述不具体,给贯彻执行留下了弹性空间,在一些工作落实上,军人委员会没有详细具体的法规依据。其次是缺少必要的前置性程序作为制度保障。《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章规定,军人委员会组织官兵进行民主议事、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等事项,都是在党支部“决定和要求”下才能开展活动。制度上并没有将军人委员会的推荐和监督作为一个刚性的前置性程序,党支部完全可以出于各种目的而规避军人委员会的工作环节,这就使得制度赋予军人委员会的职能落空。
三是工作机制有变化。军队的改革发展,新的工作机制,也对军人委员会功能发挥提出了新问题。例如部队社会化保障改革、集中供应采购、营团集中办伙食等,使《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军人委员会应当“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及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的意见,审查食谱,提出改善的建议”,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军人委员会应当在了解官兵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每周审查一次食谱,每月检查一次经费收支情况”无法落实。连队军人委员会在开展经济民主工作方面找不到着力点。
四是能力素质有欠缺。军人委员会的作用发挥不好,突出表现在对上级交代的事情办不好、对分内的事情不会办、对突发的事情不敢办。这一方面由于上级组织的引导培养不够,不注重对军人委员会交任务压担子,使其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锻炼。另一方面,成员个人能力素质与工作岗位需要存在差距。特别是对于规章制度不熟悉,在保障官兵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官兵权益上底气不足,不敢为官兵代言发声;与党支部的协调配合不默契,再加上缺少开展基层工作的经验和能力,对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不能妥善处理。
三、对策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军人委员会新形象。各级都应充分重视加强军人委员会建设,尤其是基层党支部应充分尊重军人委员会的职权,支持他们围绕中心任务积极开展工作,并在人员、物资、场地等各个方面提供必要保障,为军人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支撑。同时,要加强法规宣讲,使广大官兵能够认识到军人委员会在基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掌握正确参与基层建设、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和方法,激发官兵投身单位建设的热情。特别是要切实通过做一些实事来不断扩大和巩固组织的影响力,营造军人委员会新形象。
二是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制度法规。在制度的顶层设计上,要使其中有关军人委员会建设的内容做到系统全面,在相应条款的表述上要做到内容准确统一。例如,在军人委员会的组成上,《政工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连和相当于连的基层单位,设立军人委员会;而《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委员会。二者在表述上对于“相当于连的基层单位”“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没有做具体的阐述与定义,导致不少院校的教研室、系、所,以及改革后出现的一些技术保障单位对于自身定位不准,对于该不该成立军人委员会存在疑惑。又比如,《政工条例》规定:军人委员会委员由群众推荐候选人;而《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由班、排(分队)推荐候选人。从法理上说,“群众推荐”与“班排推荐”在主体和程序上有本质的区别。
三是适时修正条款,建立强效工作机制。当前一些单位军人委员会功能发挥不充分,与制度的制约密切相关,官兵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在于缺少强效的工作机制。《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指出,对于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要在党支部决定和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只规定了评定优秀士官、学员、义务兵由军人委员会组织评议,在入党、提干等问题上只要求实行基层事务公开,并没有要求通过军人委员会程序。此类问题使得军人委员会的地位作用若轻若重,履职处于被动要求的状态,严重影响了官兵参与的积极性。因此,要适当地修正相应条款,使军人委员会的评议、推荐和监督作为支部决策的前置性程序,赋予制度的刚性。
四是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制度落实。机关和基层的抓建职责要进一步明确,建立工作计划、形势分析、检查评比、奖惩通报等制度,坚决杜绝落实制度流于形式。要把基层民主建设纳入上级党委、机关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单位工作总结,分析基层民主建设形势,提出指导性意见。上级应当审查备案军人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通过检查评比、民主测评等方式检查工作实效。要把军人委员会建设与个人成长进步挂钩,评选出先进组织和先进个人,对作用发挥不明显、能力素质有短板的骨干加强培训帮带,对思想不端正、工作消极的成员及时更换。
五是建强骨干队伍,提升能力素质。连队要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确实把群众基础好、服务意识强的同志选入军人委员会。同时,要加强培养锻炼,搞好传帮带。上级党委和机关应有计划地通过集中培训、经验交流、集中办公等形式,解决干部骨干在工作中的疑虑与困难,通过教授实用易学的工作经验方法,提高组织领导和开展工作的能力,培养一批开展工作的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