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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治澄清者百余年:《明史》夸大之词辨证

2019-12-04李庆勇济宁学院社会科学部山东济宁273155

关键词:吏治明史官吏

李庆勇(济宁学院社会科学部,山东济宁 273155)

腐败,是中国历史上始终存在的一种现象,为历代之大弊,各个时期屡加禁止,但禁之不绝,甚至越禁越腐,成为难去的一个社会毒瘤。明代仍然是中国历史上腐败十分严重的一个时期,明代的腐败伴随明王朝的始终,如影随形,相伴而终,影响明王朝的兴衰,直至推动它的灭亡。

《明史》认为明代腐败曾经有过澄清期,并提出“吏治澄清者百余年”之说:“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英、武之际,内外多故,而民心无土崩瓦解之虞者,亦由吏鲜贪残,故祸乱易弭也。”[1]但纵观明代276年历史,腐败一直存在于各个时期,历朝难禁,从不偃息,无处不在,无孔不入,虽有个别统治者下大力气惩治腐败,但从整体来看,收效甚微。终明之世,腐败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吏治澄清者百余年”之说系夸大之词。

一、明代前期:盛世之下,腐败依旧

明代前期,一般指洪武到宣德这个阶段,经历洪武、建文、永乐、洪熙、宣德五朝,这个时期统治者比较有作为,大多能勤勉为政,重视吏治的治理,经济、社会得到发展,出现了仁宣之治的局面,即使如此,腐败现象依然没有得到减少。

洪武时期,是明代腐败治理最为严厉的一个时期,史称重典治吏。明太祖生于元末,出身佃农家庭,放过牛,乞讨过,对民间疾苦深有感触,对元末的贪污腐化了如指掌,深知百姓对贪官污吏的痛恨,为避免自己建立的王朝重蹈元亡之路,对贪腐防范极其严厉,一旦发现贪污腐败必严惩不贷。他曾对群臣说:“朕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卿等当体朕言。”[2]明太祖相当重视吏治,对于贪官污吏往往处以极刑,《明史》记载:“太祖起闾右,稔墨吏为民害,尝以极刑处之。”[1](4011)“明太祖惩元季吏治纵弛,民生凋敝,重绳贪吏,置之严典。”[1](7185)明太祖还以剥皮囊草的酷刑惩治贪腐,《万历野获编》记载:“太祖开国时,亦有赃官剥皮囊草之令。遭此刑者,即于所治之地,留贮其皮,以示继至之官”[3]。

在重典治吏下,施行高压政策,刑杀为威,欲达到惩罚和震慑贪官污吏的目的,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官员的腐败行为依旧不加收敛,地方官吏往往未任满就因贪赃枉法被逮,“自开国以来,惟两浙、江西、两广、福建所设有司官,未曾任满一人,往往未及终考,自不免乎赃贪。”[4]官吏中普遍存在重赃轻死的心态,他们宁愿丢掉性命也要受贿揽财,“为官者反不畏死,径接受其赃,将自己性命,故入宪章。”[5]洪武时期的腐败不仅仅发生在行政领域,司法、军队领域的腐败也很严重。在司法领域,收受贿赂而私放囚徒的现象多有发生,《大诰三编》记载:“各处为事囚徒,有司或差吏员,或弓兵,或皂棣,或长押人等,管解赴京。此等之徒,不知利害,惟务贪赃,中途卖放者有之,就于本处狱内卖放者有之。”[6]在军队领域,还存在着花钱脱罪的行为,甚至冤枉无辜,杀无罪之人来为有罪者开脱,如《大诰续编》记载:“前军断事等官吏施德庄、杨耀、乔方,于四月初四日问泉州卫指挥张杰等,私下蕃事,接受指挥张杰等银四百七十两,钞五百三十贯。施德庄、杨耀各分钞一百七十贯,乔方一百六十贯。施德庄分银一百七十两,杨耀、乔方各分银一百五十两。将原告百户范源拟作虚告,朦胧奏闻,意在杀无罪而脱有罪,身受赃私。”[4](286)腐败之行,横行各处,无怪乎明太祖深叹:“赃吏贪婪如蝇蚋之趋腐朽,蝼蚁之慕腥膻。”[7]可见洪武时期腐败之重。重典治吏时期尚且如此,其他时期也就更甚于此了。

永乐时期,贪官污吏依然很多,虐取苛求不减,贪赃枉法,贿赂公行,而且还存在贪官打击、陷害清官的现象。永乐十九年,邹缉上疏指出:“贪官污吏,遍布内外,剥削及于骨髓。朝廷每遣一人,即是其人养活之计,虐取苛求,初无限量。有司承奉,惟恐不及。间有廉强自守,不事干媚者,辄肆谗毁,动得罪谴,无以自明。是以使者所至,有司公行货赂,剥下媚上,有同交易。夫小民所积几何,而内外上下诛求如此。”[1](4436)

从邹缉的上疏中看出,贪官污吏无处不在,吏治环境很是恶劣,以权谋私成为很多官员的生存之道,更为严重的是,清官生存的空间越来越小,保持清廉的难度越来越大,清官无立足之地,而贪官大行其道,这种颠倒是非的状况有利于腐败的滋生。

宣德时期,能臣干臣较多,不少官员勤政爱民,政治总体相对清明,但依然存在着贪多廉少的境况。宣德五年五月,监察御史金濂就指出:“近年贪浊者多,廉洁者少,乞令按察司、巡按御史询察其实,果有廉能者,具奏,亦加劳赉。”[8]可见当时贪官的数量还是很多的。

由上可见,明代前期吏治并未好转,政治相对清明时期,腐败观念在官员意识中非常浓厚,这些官吏贪污腐败不以为耻,反而趋之若鹜,不以为惧,乃至明目张胆,腐败行为并没有因为统治者有作为而收敛,吏治痼疾根深蒂固,官场黑暗一如既往。

二、明代中期:危机加深,腐败加剧

明代中期,一般指正统到隆庆这个阶段,经历正统、景泰、天顺、成化、弘治、正德、嘉靖、隆庆八朝,这个时期统治者比较怠政,社会危机加重,政治环境恶化,宦官弄权,阁臣擅权,官吏结党营私,大肆行贿索贿,世风日下,贪风日盛,腐败问题益加凸显。

成化时期,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官称——传奉官。传奉官既不是靠功名取得,也不是依官绩授受,而是通过进献珍玩由皇帝赏赐,实为典型的买官卖官行为。“是时四方白丁、钱虏、商贩、技艺、革职之流,以及士夫子弟,率夤缘近侍内臣,进献珍玩,辄得赐太常少卿、通政、寺丞、郎署、中书、司务、序班,不复由吏部,谓之传奉官。”[9]传奉官不经吏部栓选,而由皇帝直接任命,任命的依据则为进献的宝物,任命的对象也是四方杂流,这既破坏了官吏选拔制度,也降低了官员的素质,不称职人员充斥到官吏队伍中来,荒怠政务的同时,更容易滋生腐败。

伴随着宦官地位的提高,宦官权利越来越大,欲望也越来越高,他们已不满足安守宫门之内,而是与外廷联系紧密,利用自身接近皇帝的优势,与外臣进行利益交换,大肆受贿,腐败也因此延伸到宫廷内官。弘治时期,太监李广大受贿赂,所收之贿载之以册,并以黄米、白米称之,连孝宗也啧啧称奇。《明史》记载:“帝疑广有异书,使使即其家索之,得赂藉以进,多文武大臣名,馈黄白米各千百石。帝惊曰:‘广食几何?乃受米如许。’左右曰:‘隐语耳,黄者金,白者银也。’帝怒,下法司究治。”[1](7784)李广只是宦官受贿之冰山一角,宦官结交文武大臣,并接受他们的贿赂,并非少事。

嘉靖时期,受贿更为司空见惯,公务活动中也明目张胆地收贿,并且被冠以不同的名目,“督抚莅任,例贿权要,名谢礼。有司奏请,佐以苞苴,名候礼。及俸满营迁,避难求去,犯罪欲弥缝,失事希芘覆,输贿载道,为数不赀。”[1](5544)自上而下,莫不以贪为事,整个官僚体系浸染在腐败风气之中,“督抚取诸有司,有司取诸小民。有司德色以事上,督抚砚颜以接下。上下相蒙,风俗莫振。”[1](5544)卖官鬻爵的风气弥漫官场,甚至肩负整肃吏治重任的监察御史也有的靠金钱取得,如嘉靖二十三年八月,“彭谦实以校尉张岳赂节五百金而中监察御史。”[10]监察御史知法犯法,自身不廉,让他去治理腐败,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嘉靖时期,腐败严重,严嵩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时期,严嵩当政二十几年,把持朝政,排斥异己,培植亲信,广植党羽,从而形成以其为中心的利益集团,而这个集团的运转就是靠权钱交易维持的。嘉靖四十一年五月,御史邹应龙劾奏严嵩父子不法:“今天下水旱频仍,南北多警,民穷财尽,莫可措手者,正由世蕃父子贪婪无度,掊克日棘。政以贿成,官以贿授,凡四方大小吏,莫不竭民脂膏、剥民皮骨。外则欲应彼无厌之求,内则欲偿己买官之费,如此则民安得不贫?国安得不竭?天人灾警安得不迭至也?”[10](8388)

从邹应龙的劾奏中可以看出,严嵩父子贪婪无度,招权纳贿,使吏治环境更加恶化,政以贿成,官以贿授,四方官吏,大肆贪取,腐败问题既导致民不聊生,也致使官吏队伍千疮百孔,吏治更加难清,由此带来一系列危机,严重影响国家机器的运转。

明代中期,科举腐败时有发生,科举考试中普遍存在着收受贿赂的现象,如嘉靖二十三年八月,“刑科给事中王交、王尧日论劾少詹事江汝璧、修撰沈坤、编修彭凤、欧阳焕、署员外郎高节朋私通贿,大坏制科。”[10](5567)即使在府州县童生考取中,也存在着明码标价的行为,叶梦珠说:“童生府取,在吾生之初,已无公道。凡欲府取者,必求缙绅荐引。闻之前辈,每名价值百金,应试童生,文义虽通,苟非荐剡,府必不录。”[11]可见,无论是国家考试,还是地方考试,腐败之行,莫不有之。

科举考试中,回避制度形同虚设,有亲属考试的官员根本不回避,这就为官员录取亲属大开方便之门,官员亲属登科的现象也是很普遍的。正统元年,“二甲进士章瑾,为礼部左侍郎张敞之子,试时竟不引例回避,瑾后亦至礼部右侍郎。”[3](397)成化二十三年,“二甲进士倪阜,为礼部右侍郎岳之嫡弟,岳会试不回避,且为廷试提调。”[3](398)嘉靖三十二年,“二甲进士孙铤,为礼部左侍郎升之子,南宫试亦不回避,仍充廷试提调。”[3](399)科场不回避的例子还有很多,这说明不回避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无论是不回避的官员,还是录取的官员亲属,都没有得到追究,也说明这种做法得到了认可,权利腐败因此大行其道。

由上可见,明代中期腐败深入到各个领域、不同阶层,吏治败坏的程度和广度因为统治者的不作为而步步加深,官场环境日益恶劣,对社会的危害也进一步扩大。

三、明代后期:大厦将倾,腐败猖行

明代后期,一般指万历到崇祯这个阶段,经历万历、泰昌、天启、崇祯四朝,这个时期是明朝逐步走向衰亡的阶段,伴随着明朝的灭亡,此时政局废弛,社会黑暗,不但中小官吏贪污受贿,而且高级官僚也参与其中,甚至皇帝也不例外。皇帝爱财,官吏敛财,自上而下,中饱私囊,大贪巨贪不断出现,权力因此受到严重腐蚀,腐败成为加速明朝灭亡的催化剂。

万历时期,御史徇私舞弊行为更加肆无忌惮,外出巡视,必先通知所巡之部,以使按察之地预先做好准备,此等巡视,自然发现不了地方存在的问题,御史如此作为,背后大多存在着利益输送。万历十一年,丘橓擢左副都御史,就此事上疏指出:“御史巡方,未离国门,而密属之姓名,已盈私牍。甫临所部,而请事之竿牍,又满行台。以豸冠持斧之威,束手俯眉,听人颐指。”[1](5934)御史巡查时,搜刮民脂民膏也达到惊人的程度,每次收受贿赂竟达几十万两,可谓胆大妄为、无所顾忌,如御史史范,“巡按淮、扬,括库中赃罚银十余万入己槖。摄巡盐,又掩取前官张锡命贮库银二十余万。”[1](6539)御史之害,甚于猛兽,知法者犯法,捉赃者自赃,吏治难治也就不足为怪了。张居正指出:“自嘉靖以来,当国者政以贿成,吏朘民膏以媚权贵,而继秉国者又务一切姑息之政,为逋负渊薮,以成兼并之私。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国匮民穷,病实在此。”[12]他认为国匮民穷的根本原因在于官吏的贪污腐败,此虽有夸大之词,但也不是绝无道理,贪污腐败确实对国计民生的发展造成严重伤害。

天启时期,社会动荡,强盗蜂起,治安的恶化很大程度上也是腐败所致,一方面腐败导致民不聊生,一部分民众无法自活,被迫为盗;另一方面,强盗得不到有效的制裁,被抓后可以贿赂有司逍遥法外,这更加助长了强盗的气焰,危害社会。高攀龙说:“强盗,地方大害也,每各得贿三千金辄放。访犯,地方大恶也,每名得贿千金辄放。不肖有司应劾者,多以贿免,不应荐者,多以贿荐。”[13]无论强盗还是不法官吏,都能够通过贿赂安然无事,金钱之能在明末已经达到无所不能的地步。

崇祯时期,明朝走到尽头,社会黑暗达到极致,腐败程度也随之达到巅峰。卖官鬻爵,蔚然成风,明码标价,如同行市。崇祯元年七月,户科给事中韩一良上言:“臣所闻见,一督抚也,非五六千金不得,道府之美缺,非两三千金不得,以至州县并佐贰之求缺,各有定价,举监及吏承之优选,俱以贿成,而吏部之始进可知也。至科道亦半以此得之,馆选亦然。臣之风闻如此。”[14]上至督抚,下至州县,买官卖官,如此普遍,以致形成一股风气,这股风气下官吏的素质难以得到保证,要想其不贪无疑是天方夜谭。如王万象,就将索贿当作个人爱好,并依据受贿的多少决定官员的升降,《三垣笔记》记载:“时王侍御万象,以齐人掌河南道,尤喜贿。故予同乡数人,转易如流,问其故,皆以贿之增减为升降耳。一时争高下者,遂至相殴。”[15]官场环境恶化如此,官吏腐败也就难免了。崇祯三年,梁廷栋就言官贪之害已甚于辽饷,他在上疏中说:“故今日民穷之故,惟在官贪。使贪风不除,即不加派,民愁苦自若。使贪风一息,即再加派,民欢忻亦自若。”[1](6627)以梁廷栋所言,民众宁愿交纳辽饷,也不要贪官污吏,可见,贪官污吏为害百姓已经达到很深的程度,民众对于贪官污吏也是极为仇恨,腐败下的吏治让百姓苦不堪言。

综上所见,有明一代,腐败无时无处不在,无论是在重典治吏的洪武时期,还是在政治相对清明的仁宣时期,无论是在社会危机加深的明中期,还是在王朝濒临灭亡的明后期,腐败都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没有因社会时期的特别而收敛。它猖獗于各个领域,胆大妄为,无所顾忌,下官行贿以结上官,上官受贿以庇下官,上下沆瀣一气,通同作弊,层层相系,级级腐化,从而导致国匮民穷,社会矛盾加剧,加速明王朝的灭亡。

因此,《明史》所言“吏治澄清者百余年”的时期并不存在,“吏鲜贪残”的局面也未出现,明代的吏治始终陷于腐败的泥漩中不能自拔,愈加严重。所以,吏治澄清说系夸大之词,并不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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