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公交车安全纠纷面面观
2019-12-03孙玥
孙玥
公交运输作为短途客运的常见方式之一,凭借快捷、便利、低价的特点在城市居民出行中承担着重要职责。然而,若乘客在乘坐公交途中受伤,责任该如何认定呢?总的来说,这需要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及乘客乘车状态等进行考量。
车辆急刹致乘客摔伤骨折
刘某乘坐公交车出行,行车过程中车辆突然减速使刘某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治,刘某为左股骨粗隆下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后刘某以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公交司机及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乘坐公交车出行,双方之间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应当对刘某在乘车过程中遭受伤害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公交车司机系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责任。公交公司应当承担刘某因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但因案件系合同纠纷,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公交公司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负有将刘某安全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刘某可以择一主张。
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何区别呢?从赔偿项目上看,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如果按照违约责任主张权利,则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是主张侵权责任,乘客除了需要证明自己是在乘车过程中受伤外,还需要证明公交公司存在过错,从而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选择侵权为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施过错责任原则,还需要考虑乘客本身是否具有过错,从而适用过错相抵的规定。在损害原因及事实没有争议且乘客无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乘客可以选择侵权为由主张权利,而在损害原因及事实争议较大或者乘客也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乘客选择合同纠纷能有效减轻自己的举证责任。
行车过程中随意走动遇车辆急刹
2018年4月,张某乘坐公交车经过某公交站时,驾驶员因故突然刹车,张某起身准备下车但因未扶安全设施致张某向后摔倒,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臂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协调未果后张某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公交公司认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刹车、增减速属正常运行,张某乘车时应注意保障自己人身安全,在公交车到站未停稳时不应走动或走动时应拉扶手,所以张某对自己的摔伤也负有一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某受伤系乘坐公交摔伤所致,公交公司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张某在公交尚未到站的情况下即起身准备下车且其离开座位时未拉任何扶手等安全设施,自身未完全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故判决公交公司对张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
乘客在公交车内发生冲突被殴打
某日高峰期时段,赵某乘坐公交车时说了一句“往里走”后引起其余4名乘客不满并遭其殴打,经鉴定,赵某眼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赵某以公交公司未尽到保障乘客人身安全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无独有偶,王某在搭乘公交车时与旁边乘客发生争执,争吵过程中该乘客向王某脸部打了一拳,王某一直骂骂咧咧,该乘客便拿起车上的灭火器向王某挥过去,王某经就医诊治,花费医疗费1万元。事后,王某以司机没有尽到乘客的乘车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是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院认为,从保障行车安全及其他乘客人身安全的角度考虑,行车过程中乘客在车辆内发生冲突,司机不可能停车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乘客纠纷,只能在口头劝阻后尽快停车进行处置,应当认为公交车司机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公交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应保障行车安全及其他乘客人身安全,但如果乘客在公共汽车上与其他乘客发生冲突或受伤,且与公交汽车的运输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公交公司只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乘客人身安全。
未按规定乘车被车门挤倒之责任认定
80岁的胡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乘车人数太多,胡某无法从前门上车,故匆忙跑向后门,想穿过下车的乘客挤上车,胡某用右手挡住正在关闭的后门,但却因车门的推力摔倒在地。经鉴定,胡某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胡某认为自己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驾驶员未在车门关闭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胡某摔伤,应当进行赔偿,故将公交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公交车站台为港湾式、开放式站台,涉案车辆为无人售票公交车,根据乘车习惯及车身标识,理应为前门上车,后门下车。对于港湾式、开放式的公交车站而言,公交车到站前门打开即为要约,乘客上车即为承诺,自此双方运输关系方能成立。若乘客选择从后门上车,若事先征得驾驶员同意,自乘客上车时运输合同关系成立;虽未事先征得驾驶员同意,但已顺利上车买票,也应视为运输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胡某未按照规则乘车,也未事先征得驾驶员同意,故双方未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因此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应当注意遵守公共秩序,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要随意走动,一旦在公交车上受伤,不要惊慌,及时就医,保存好就医记录、医疗费发票等,及时与公交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