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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删帖涉及多种犯罪

2019-12-03刘宇超

法庭内外 2019年11期
关键词:必要措施名誉权服务提供者

刘宇超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随着网络市场的日益重要,一些企业或个人为维护良好形象,对网上出现关于自己的负面信息,有了删帖的需求,于是一条完整的地下利益链条也逐步形成。在这个利益链上,有“招揽生意”的网络公关公司,有“介绍生意”的个人中介,也有“负责实施”的删帖人员。通常,该利益链的运行模式是网络公关公司将删帖任务“多层转包”给删帖中介,中介人员再将“生意”介绍给删帖人员,而执行删帖者一般是网站管理人员、论坛版主或管理员、黑客等。

也许有人会认为,只是网上的一个帖子而已,即便删了也不会产生什么危害。但实际上,有偿删帖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它破坏了互联网领域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将涉互联网的市场经济秩序列为刑法保护的对象。行为人以掩盖负面信息为目的的不正当删帖行为,既违反了国家规定,损害公开、平等的互联网环境,又破坏了信息网络的传播秩序。

而且,人们在购物后,对在使用商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过信息网络途径,以视频、语音、文字、图片为载体,表达自己的意见,提醒其他买家注意相关问题,这是个人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如果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任意删除他人在网络上发布的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真实信息,便是侵犯了该网络用户的正常权利。

看似不起眼的“收钱—删帖”行为,不仅可能构成犯罪,而且还涉及多种类型犯罪。如贿赂性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敲诈勒索罪。 对于利用网络发帖、删帖为由要挟敲诈他人财物的行为,我国法律早已有明确规定,该类犯罪行为的具体界定:网络发帖的“虚拟身份”与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能够直接对应,是认定利用网络发帖、删帖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主体要件;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或人身权利是构成敲诈勒索罪或其他犯罪的客观要件;“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

即使网上发布的被害人的负面信息是真实的,但只要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以发布、删除负面信息为由进行敲诈公私财物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那么,如果个人或企业遭遇了恶意差评,有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删帖途径呢?当然有。我国《民法总则》中,明确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名誉权,同时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2010年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明确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始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对所有侵权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笔者提醒,如果网友认为自己的名誉权遭受侵害,切勿采取违法的有偿删帖行为,和对方对骂也是不理性的,网上对骂只能激化矛盾,并不能实质性地解决问题。更妥当的方式应当如下:与对方沟通,双方协商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并通知相关网站管理员,要求删除相关网帖;报警处理,要求警方介入调查;在网络上恶意评价辱骂他人属于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辱骂者还应保留辱骂信息截图或者去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然后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如果起诉时,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该怎么办?《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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