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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2019-12-02王文婷

中国科技纵横 2019年17期
关键词:审查修改

摘  要:本文从涉及权利要求不清楚的司法案例出发,强调审查过程中“清楚”问题审查的重要性,结合案例分析实用新型审查实践中常见的“不清楚”的问题,突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是否“清楚”判断时的作用,并通过不同法条之间的分析对比,阐述了如何选择合适的法条评述专利申请,确保判断得当。

关键词:权利要求;清楚;审查;修改;法条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9)17-0000-00

0 引言

在西方专利制度建立之初,权利要求书并没有包含在专利申请文件之中,随着专利侵权纠纷的出现,仅依靠提供大量信息的说明书确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给专利权人和公众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由于没有相应的文件予以明确的记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难以清晰的界定,从而造成了专利权的不稳定,能够通过专门的文字表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书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的。[1]

从权利要求书的诞生历程可以看出权利要求书对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重要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权的权利边界,其影响着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一方面,从专利权人的角度来说,明确专利权人可以获得的权利范围界限,保证其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说,可以清楚的知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在从事专利申请或技术方案实施时合理规避他人专利权,避免发生无法获得专利授权或发生侵权的风险。

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保护的是权利要求书中描述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是对专利的基本要求。虽然《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需要满足的条件已经作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实际案情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往往超出了预期,因此,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实际审查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并给出相应的处理策略。

1 从司法案例看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重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544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中,涉案专利的争议焦点是权利要求1的采用的技术术语“导磁率高”的含义是否确定。在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均未对导磁率的具体数值范围进行限定,而专利权人柏万清提交的相关证据,仅能证明现有技术中采用了高磁导率等表述,但其含义十分宽泛,本领域技術人员无法准确界定“高导磁率”的含义或者范围,不能准确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从而无法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不能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带给我们的启示如下: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通常的审理思路是:解释权利要求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确定是否构成相同侵权或者等同侵权,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是依法保护专利权的需要,也是进行侵权判断的前提。由于权利要求的不清楚导致侵权诉讼中解释权利要求时存在障碍,导致本案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获得认可,如果在专利授权确权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并指出用语含义不清的缺陷,引导申请人修改完善专利申请文件使权利要求的边界更清晰,能够有效保证专利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提高专利授权确权质量。

2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法条释义[3]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最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这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通常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应针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尽量不使用说明书及附图或其他外在证据进行解释,除非当申请中某些技术术语在说明书中有足够清晰的定义,才可使用说明书及附图中内容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但是也需要促使申请人尽可能的修改完善权利要求,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更加清晰。[4]

3 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常见情形及处理方法

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法条审查需要考量的因素有三点:一是文字角度;二是技术角度;三是法律角度。文字是技术和法律的基础,如果文字表达出了问题,技术方案也容易出现不清楚的问题,进一步的,导致权利要求在法律上的边界模糊,影响专利权的稳定性。当文字表达清楚时,技术方案也可能不清楚,如技术特征前后矛盾、否定式的表达等问题也将导致权利要求法律边界不清楚。总的来说,审查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目的是保证权利要求的法律边界清楚。

3.1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判断主体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一词出现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对于充分公开的审查判断要求中,并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作了具体的规定。由于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内容是技术方案,需要审查员从技术角度理解判断方案本身是否满足法律的规定,审查员掌握的知识水平和具备的能力应当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要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应贯穿在整个专利审查的过程中,其中就包括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判断。审查员应从整体把握技术方案,避免由于孤立地理解技术特征,而得出不恰当的结论。

3.2 每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清楚

【案例1】一种用于大分子离子探测的串联质谱

权利要求1的部分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大分子离子探测的串联质谱,主要包括喷雾器(1)、喷雾腔(2)、玻璃毛细管(3)、进样腔(4)、气体分流器(5)、分流腔(6)、四极离子阱(7)、前级真空腔(8)、离子聚束器(9)、后级真空腔(10)……

背景技术中介绍了“串联质谱又称质谱-质谱联用技术,由亚稳离子质谱发展而来的,它使待测物质的离子化过程与裂解过程分开”,本案中的主题名称采用“串联质谱”,该主题名称不能清楚地表明所要求保护的是“串联质谱探测装置”还是“串联质谱探测法”,不清楚权利要求保护类型究竟是产品还是方法,从而导致所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分析总结: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如“**技术”、“**设计”等表述,因无法清晰的表明权利要求類型,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次,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不能出现多种类型或多个产品/方法的多重表达情况,如“通讯设备及通讯方法”、“灯丝及灯泡”等表述是不允许的。

3.3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3.3.1词义清楚

专利文件以文字的形式表达技术方案,文字本身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很多情况下申请人并不能精确的传达其真实想法,时常出现词不达意或用词模糊的情况,审查员的职责之一就是发现词义不清楚的地方,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判断该用词实质上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案例2】一种光电性能试验平台

权利要求1的部分内容如下:

1.一种光电性能试验平台,其特征在于包括:CCD受光系统(1),包括CCD图像传感器, CCD镜头箱;其中,所述CCD镜头箱包括一个彩色CCD灯头和一个红外CCD灯头,彩色CCD灯头在白天工作,最低照度0.1Lx,红外CCD灯头的最低照度0.0001Lx,当照度很低时,系统会自动开启红外CCD灯头,关闭彩色CCD灯头。

权利要求1对红外CCD灯头和彩色CCD灯头的工作环境进行了描述,开启红外CCD灯头并关闭彩色CCD灯头的条件是“照度很低”,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很低”的含义不明确,无法确定照度的具体范围,但是,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也不清楚“照度很低”的具体限定范围?首先,权利要求1记载了彩色CCD灯头和红外CCD灯头的最低照度,分别是0.1Lx和0.0001Lx,因此,存在三个照度区间,即照度≥0.1Lx,照度=[0.0001,0.1)Lx,照度<0.0001Lx,同时,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有益效果包括“受光系统可在不同的光线情况下,自动切换使用”,由此可知两个镜头的切换是根据光线的强弱进行的,当照度<0.0001Lx时,红外灯头和彩色灯头皆不工作;当照度=[0.0001,0.1)Lx时,红外灯头可工作而彩色的灯头不工作;只有当照度≥0.1Lx时,红外灯头和彩色灯头可同时工作。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当照度=[0.0001,0.1)Lx时,符合灯头切换的条件,也即符合“照度很低”的要求,因此,“照度很低”的含义是确定,从而,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分析总结:对于权利要求中出现的不确定用语,如“厚”、“薄”、“高温”、“高压”、“很宽范围”,应当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公开的内容,判断其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而不应简单机械地将上述类型的用语均视为不清楚的用语而不允许使用。

3.3.2语句清楚

【案例3】一种鼻腔术后用止血架

权利要求书的部分内容如下:

1.一种鼻腔术后用止血架,其特征在于包括2个与鼻孔对应的支架臂,流体通道,连接部以及袋子,所述的2个支架臂通过连接部连接;所述流体通道及袋子均设置于支架臂内侧,所述流体通道与流体注入口和流体入袋口连通,所述流体入袋口设置于连接部远端并与袋子连通,所述流体注入口(2-2)设置于连接部(3)同侧。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鼻腔术后用止血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流体通道设置于支架臂内侧下部并靠近硬腭一侧,所述流体入袋口开口向上;优选的,所述流体入袋口的中轴线与所述流体通道的中轴线所成夹角的角度为α,0°<α<180°,更优选为0°<α≤90°,更优选为90°<α<175°,更优选为45°≤α≤135°,更优选为30°≤α≤90°。

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公开了如下内容:

如图1和图2所示,该鼻腔术后用止血架中,以连接部3分别连接两个支架臂1,支架臂1按照鼻孔结构进行设置,连接部3保证两个支架臂可以分别插入到鼻孔中……在支架臂1内侧设置流体通道2,流体注入口2-2在连接部3中部位置,两个支架臂1的流体通道2共用同一个入口。经过连接部3、支架臂1内侧、流体入袋口2-1,发泡材料输被送到袋子4中。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同侧”的含义为同一侧面,用于表明至少两个结构的位置关系,“所述流体注入口(2-2)设置于连接部(3)同侧”的主语是流体注入口,而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公开的内容中可知,连接部(3)并无正反侧之分,也没有流体注入口(2-2)有多个的指示,从而“流体注入口”的位置与“同侧”的内在含义不匹配,导致上述语句表达的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分析总结:语句通顺是表达技术方案的语言基础,文字表达出现问题增加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难度,容易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从而影响专利的确权。

3.3.3技术特征前后矛盾

针对案例3一种鼻腔术后用止血架中的权利要求2,还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优選为”的表述将权利要求2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其次,如图3和图4所示,流体入袋口的中轴线与所述流体通道的中轴线所成夹角的角度为α的具体位置,当0°<α<90°时,流体入袋口的开口向下,当90°<α<180°时,流体入袋口的开口向上,即流体入袋口的开口方向与α具体角度范围有关,但是,权利要求2中记载了技术特征“所述流体入袋口开口向上”,从而导致在0°<α<90°的情况下,流体入袋口的开口方向与夹角α的角度范围相互矛盾,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分析总结:当同一技术方案中出现相互矛盾的多个技术特征时,本领技术人员无法明确申请人的表达诉求,从而无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4关于处理方法

当权利要求不满足应当“清楚”的要求,导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予以克服:

第一种方式——大部分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缺陷可以通过修改申请文件克服,即调整式修改,其中,调整方式包括“增”—比如将说明书中对技术术语的定义增加到权利要求中;“删”—在不影响技术方案完整性的情况下,将含义不清楚的用词删除;“改”—通过修改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例如,案例3的中由于权利要求2存在“优选为”的表述而限定出不同保护范围的问题,申请人可以拆分原权利要求2,将“优选为”后限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新的从权中,进而在不同的权利要求中限定出多个不同的技术方案,克服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

第二种方式——有些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缺陷一经修改就会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使得专利申请人左右为难。针对上述问题,可以允许申请人进行澄清式修改。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作出清晰明确的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理解并实施该技术方案,也未引入申请日后的新内容,对于上述澄清审查员可以接受,而无需修改申请文件。需要注意的是,基于禁止反悔原则,申请人基于上述澄清而放弃的方案不得主张专利权,在授权后的专利运用和保护过程中,可利用审查档案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重要证据[5]

4 法条适用对比分析

在审查过程中,经常出现同一技术特征存在多种类型缺陷的情况,而不清楚与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评判会存在法条使用的选择问题,下文将针对上述法条的解释和适用条件进行分析。

4.1  A26.4清楚与A26.4支持

“清楚”和“支持”的共性是二者的审查对象都是权利要求,其区别在于,“清楚”侧重于审查权利要求自身表达的确定性,目的是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边界清晰,“支持”侧重于审查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的关系,目的是保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小得当,以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匹配,即满足“公开换保护”的立法宗旨。

一般而言,首先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晰,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否有唯一的、确定的解释,如果权利要求中出现不确定用语导致权利要求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解方式,就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应当指出“不清楚”的问题;在明确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后,再进一步考虑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4.2  A26.4清楚与A26.3公开不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中规定“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中的“清楚”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中的“清楚”虽字面相同,但实际应用中存在差异。A26.4“清楚”的审查对象是权利要求,A26.3 “清楚”的审查对象是说明书,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侧重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边界是否明确,说明书是否“清楚”需与是否“完整”结合分析,需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判断是否能够实现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当技术特征含义不明确时,存在下面两种情况:一、权利要求中存在自行创造的技术术语,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分析,在本领域中没有该技术术语的通用含义和解释,而说明书中也没有对该技术术语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说明的情况下,由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边界不清晰,而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同时,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得知该技术术语的含义,不能实现技术方案,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即同时存在“不清楚”和“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在这种情形下,问题的实质是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应当指出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二、技术术语使用不规范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如由于撰写错误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该技术特征本身所具有的含义,但是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技术方案整体出发,基于自身掌握的知识和具有的能力能够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该技术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的含义并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时,该术语仅仅导致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能清楚地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且通过对术语的修改可以具有授权前景。

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基于技术方案的整体来判断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对技术方案实施的影响,且判断的主体应当借助现有技术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有的知识水平,以准确适用这两个条款。

5总结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是考量实用新型专利质量的核心因素之一,需要从文字、技术、法律三个角度去综合评价,审查的最终目的是确保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边界清晰。本文针对不同类型的不清楚问题,从主题名称清楚、词义清楚、语句清楚等角度进行举例分析,并对比分析了不同法条间的选择适用,从正反两方面说明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公开的内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确保判断得当。

参考文献

[1] 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

[2]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M].北京:《人民司法》杂志社,2013.

[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4]崔哲勇.对专利授权确权审查程序中权利要求的理解[J].知识产权,2016(10):75-82.

[5]郭伟娟.浅谈有关权利要求清楚的审查[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5):83-86.

收稿日期:2019-07-29

作者简介:王文婷(1989—),女,北京人,硕士,专利审查员,实习研究员,研究方向:专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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