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簡牘所見秦的“田”與“田官”*
2019-11-30劉鵬
劉 鵬
關鍵詞: 田嗇夫 田 田官 官嗇夫 里耶秦簡
秦的地方農官問題是秦史研究中的重要課題。由於史載闕如,相關問題一直未能得到充分探討。睡虎地秦簡公佈後,有關“田嗇夫”等地方農官的法律文本即引起了學界的高度重視。(1)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有高敏: 《論〈秦律〉中的“嗇夫”一官》,《社會科學戰綫》1979年第1期,第135—141頁;裘錫圭: 《嗇夫初探》,中華書局編輯部編: 《雲夢秦簡研究》,中華書局1981年,第248—251頁;高恒: 《秦簡牘中的職官及其有關問題》,《秦漢簡牘中法制文書輯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第20—21頁。近些年來,隨着張家山漢簡、里耶秦簡等資料不斷公佈,學界對相關問題又展開了新的討論,取得了較爲豐碩的研究成果。(2)王勇: 《秦漢地方農官建置考述》,《中國農史》2008年第3期,第16—23頁;王彦輝: 《田嗇夫、田典考釋——對秦及漢初設置兩套基層管理機構的一點思考》,《東北師大學報》2010年第2期,第49—56頁;陳偉: 《里耶秦簡所見的“田”與“田官”》,《中國典籍與文化》2013年第4期,第140—146頁;鄒水杰: 《再論秦簡中的田嗇夫及其屬吏》,《中南大學學報》2014年第5期,第228—236頁;魏永康: 《里耶秦簡所見秦代公田及相關問題》,《中國農史》2015年第2期,第39—51頁;李勉: 《再論秦及漢初的“田”與“田部”》,《中國農史》2015年第3期,第45—55頁。然而,在一些基本問題上,學界仍然存在較大分歧,相關問題似仍有進一步探討的空間。本文不揣譾陋,擬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對秦的“田”官署及其主管吏員、“田官”的性質等問題進行專門探討,並在此基礎上考察秦代遷陵縣屬諸官的構成。不到之處,謹請方家指正。
一、 田的主管吏員
關於“田”官署的主管吏員,現有秦簡資料中共見有田、田守、田嗇夫、都田嗇夫等名目。
(一) 田、田守、田嗇夫
里耶秦簡見有名爲“田”的官署,其主管官員稱“田”或“田守”。(3)相關資料搜集與分析可參見陳偉《里耶秦簡所見的“田”與“田官”》第141頁。對於秦簡中的“守官”,學界曾有過熱烈討論。據王偉先生最新研究,守官是指長官在職但因外出、病休等不在署時指派的臨時居守者,亦即臨時代理。(4)王偉: 《秦守官、假官制度綜考——以秦漢簡牘資料爲中心》,《簡帛研究二一六(秋冬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59—79頁。按: 王先生在文中還對學界關於守官制度的研究作了詳細梳理,可參看。如此,則“田守”當爲“田”之代理。而對於主管官員“田”,學界曾注意到秦漢出土文獻在提及一些機構的主管官員時,有時會將其職務省略不書。(5)裘錫圭: 《嗇夫初探》第226—301頁;李學勤: 《〈奏讞書〉與秦漢銘文中的職官省稱》,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編: 《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一輯,巴蜀書社1999年,第61—63頁;劉樂賢: 《里耶秦簡和孔家坡漢簡中的職官省稱》,《文物》2007年第9期,第93—96頁。依此,“田”應當就是“田嗇夫”的省稱。兹就里耶簡所見資料再作一些補充論證。
誠然,“田嗇夫”主要見於睡虎地秦簡,目前公佈的里耶簡中還未見有此名,但相關問題仍可基於其他機構予以闡明。如里耶簡稱倉的主官爲“倉”或“倉守”最爲普遍(簡5-1、8-136+8-144、8-760、8-1031等),但也有稱倉嗇夫者(簡5-1、8-1560)。尤其是簡5-1云:“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倉守陽敢言之: ……敢言之。……七月庚子朔癸亥,遷陵守丞固告倉嗇夫: 以律令從事。”(6)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頁。簡文載有倉守陽給遷陵守丞固的上行文書,以及後者的回復文書。顯然,文中的“倉守”與“倉嗇夫”系指同一人。(7)此外,新近刊佈的里耶秦簡(貳)中亦有相關例證。簡9-48云:“卅一年後九月庚辰朔乙巳,啓陵鄉守敢言之: 佐爲叚(假)令□,以乙巳視事,謁令官假□□。敢言之。卅一年十月□□朔壬子,遷陵丞昌下倉以律令從事。”又簡9-30云:“卅一年後九月庚辰朔□□,啓陵鄉守敢言之: 佐爲叚(假)令史,以乙巳視事,謁令官假養、走。敢言之。/卅二年十月己酉朔辛亥,啓陵鄉守敢言之: 重謁令官問當得養、走不當,……敢言之。十月甲寅,遷陵丞昌謂倉嗇夫以律令從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 《里耶秦簡(貳)》,文物出版社2017年,第8、7頁。原釋文無句讀,係筆者斷讀〗對比可知,簡9-30前半部分與簡9-48所載完全相同,所云皆爲啓陵鄉守初次發給遷陵丞昌的一份文書,後者“下倉以律令從事”。簡9-30後半部分則是啓陵鄉守再次發給遷陵丞昌的一份文書,後者“謂倉嗇夫以律令從事”。毫無疑問,簡9-48中的“倉”就是簡9-30中的“倉嗇夫”,二者係指同一人。至於“倉守”全稱當爲“倉守嗇夫”,(8)對於“倉守”,其全稱究竟是“倉守嗇夫”還是“倉嗇夫守”,抑或還有其他理解,確實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此點承匿名審稿專家提示,謹致謝忱)睡虎地秦簡《置吏律》云:“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簡文中的兩個“守”字皆爲動詞。《秦律雜抄》則云:“有興,除守嗇夫、叚(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從令,貲二甲。”[陳偉]主編: 《秦簡牘合集(壹)》(釋文注釋修訂本),武漢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127、155頁〗其中“守嗇夫”“假佐”顯然都是名詞性質。從這種角度看,“倉守”理解爲“倉守嗇夫”似更爲合理。而此處卻只稱“倉嗇夫”,這很可能與秦代官文書用語的規範和習慣有關。如簡8-140載有“尉守傰”給遷陵丞昌的上行文書,後者回復的稱呼是“尉主”,(9)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80頁。同樣不稱“尉守”。且里耶簡中的“某守”不勝枚舉,卻從不見發文主官稱對方爲“某守”者。由上可見,簡5-1中“倉守陽”對應的實際上仍是“倉守嗇夫陽”,“倉”就是“倉嗇夫”的簡稱。從這種層面看,里耶簡中的主官“田”實則就是田嗇夫,“田守”亦當爲“田守嗇夫”。
田嗇夫一直是學界争論的焦點,主要有以下幾種代表性觀點: 裘錫圭先生認爲,田嗇夫總管全縣田地等事,部佐則分管各鄉田地;(10)裘錫圭: 《嗇夫初探》第249頁。王彦輝先生認爲,縣級總管農田水利事務的職官是都田嗇夫,田嗇夫則設置於鄉一級;(11)王彦輝: 《田嗇夫、田典考釋——對秦及漢初設置兩套基層管理機構的一點思考》第52頁。王勇先生則提出,都田嗇夫、田嗇夫爲分設於縣、鄉的都官系統農官,分别管理全縣、全鄉的公田。(12)王勇: 《秦漢地方農官建置考述》第17—18頁。有學者據此歸納爲“縣吏説”“鄉吏説”和“都官説”三種觀點,(13)鄒水杰: 《再論秦簡中的田嗇夫及其屬吏》第229頁。應該説還是較爲精當的。
學界有關田嗇夫的争論,很大程度上源於對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廄苑律》中一則材料的解讀。該簡文云:
[1]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爲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14)陳偉主編: 《秦簡牘合集(壹)》(釋文注釋修訂本)第49頁。
陳偉先生曾懷疑該律文只是針對廄苑而言,因而認爲此處“田嗇夫”是廄苑中的職官,與一般縣中的同名官員不同。(15)陳偉: 《里耶秦簡所見的“田”與“田官”》第142頁。從内容上看,該簡文的確是針對官牛的飼養業績進行考核,因此屬於《廄苑律》是完全可以想見的。然而,這些耕牛又與農作密切相關,因此也涉及了田嗇夫、田典等吏員。且從獎懲情況看,如果被評爲“最”,爲皂者可以得到一次更役復除,牛長也被賜予三旬勞績,田嗇夫卻只得到一壺酒和一束乾肉的獎賞;被評爲“殿”,皂者和牛長都要被罰兩個月勞績,田嗇夫也僅是受到斥責而已。可見,考核的主體是皂者和牛長諸吏,田嗇夫所負的只是連帶責任。這也從側面透露出,爲何在《廄苑律》中會出現田嗇夫等農官。從這些層面上講,此處的田嗇夫就是通常所説的田系統職官。這是我們討論相關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
單從簡[1]的規定來看,似乎將田嗇夫理解爲設置於鄉一級的農官較好。反之,如果將其理解爲縣級農官,將面臨兩大疑問: 一是在縣與里之間缺少了“鄉”一級的行政環節,變成由縣直接統轄里,這可能與事實不符;(16)王彦輝: 《田嗇夫、田典考釋——對秦及漢初設置兩套基層管理機構的一點思考》第51頁。二是如果每縣只設一名田嗇夫,也就没有所謂“最”“殿”的問題了。(17)卜憲群: 《秦漢之際鄉里吏員雜考——以里耶秦簡爲中心的探討》,《南都學壇》2006年第1期,第5頁。但若結合秦律的其他有關規定看,將田嗇夫理解爲鄉級農官是存在很大問題的。秦律《廄苑律》中有如下規定:
[2] 今課縣、都官公服牛各一課,卒歲,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歲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辠(罪)。内史課縣,大(太)倉課都官及受服者。(18)陳偉主編: 《秦簡牘合集(壹)》(釋文注釋修訂本)第52—53頁。
該簡文明確規定對於官牛的飼養業績,縣由内史考課,都官則由太倉考課。且細繹簡文語義,這種每年“一課”都是在“卒歲”時進行的。
對比簡[1]“卒歲,以正月大課之”與簡[2]“課縣、都官公服牛各一課,卒歲”的情形,我們有理由相信前者的“正月大課”也是内史對縣一級官署的考課。(19)這一點鄒水杰、李勉等文中都曾提及,筆者亦深受啓發,但相關問題仍有進一步闡釋的空間和必要。參見鄒水杰: 《再論秦簡中的田嗇夫及其屬吏》第230頁;李勉: 《再論秦及漢初的“田”與“田部”》第46頁。類似情形在秦律中多見,如《秦律雜抄》:“園殿,貲嗇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絡組各廿給。園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灋(廢),令、丞各一甲”;“膚吏乘馬篤,(胔),及不會膚期,貲各一盾。馬勞課殿,貲廄嗇夫一甲,令、丞、佐、史各一盾。馬勞課殿,貲皂嗇夫一盾。”(20)分見陳偉主編: 《秦簡牘合集(壹)》(釋文注釋修訂本)第166、170頁。顯然,簡文中的漆園嗇夫、廄嗇夫等都只能理解爲縣級吏員。當他們在考課中受到處罰時,縣令、丞也要負連帶責任。
簡[1]既是内史對縣級官署的考課,則簡文中的田嗇夫當爲掌管全縣田地等事的農官。至於此種情況下,縣與里之間“缺少了鄉一級環節”的問題,依前文所述,内史每年對縣的官牛飼養情況只進行一次考課,即正月的“大課”,而簡[1]規定還要在四月、七月、十月進行考課,因此我們認爲,這三次“小課”是縣内部對官牛飼養的考課,包括縣對鄉、鄉對里的考課。(21)有學者認爲,鄉作爲一級中間機構,既無官田牛,又無私田牛,在考核田牛的過程中,設於鄉的部佐就毋需出現了。[鄒水]杰: 《再論秦簡中的田嗇夫及其屬吏》第230頁〗我們認爲,這種看法可能只是考慮了“大課”的情形。且在里一級考核中,田典擔負主要責任,簡文雖無關於部佐的明確獎懲規定,但其作爲田典的直接上級,似無理由不擔負任何連帶責任。此外,在四、七、十月的“小課”中,鄉級的田系統屬吏當是更重要的考課對象。這樣看來,也就無所謂縣與里之間缺少鄉一級環節了。
再者,上述《廄苑律》既是内史對縣的考課,“殿”“最”問題也就是其中的應有之意。反之,如果田嗇夫是以鄉爲單位進行考核,雖然存在邏輯上的合理性,卻是不具備多大的現實性的。如所周知,縣所轄鄉的數量一般是較爲有限的。以秦代洞庭郡遷陵縣爲例,該縣共轄都鄉、啓陵、貳春三個鄉。如果非要在縣中以鄉爲單位評比高下,則其結果必然是一最一中一殿了。此種情形殊不合理,亦失去了考課意義。秦代縣轄鄉的數量雖不全都是如此之少,但與之相近的應當也不在少數。而據廖伯源先生研究,“漢代之考課,分爲九等,以第一、第二……第九爲稱,每一等可有多人,如此則評定殿最較爲容易。考課第七、八、九等爲下第,是爲‘殿’;第一、二、三等爲上第,又稱高第,是爲‘最’”(22)廖伯源: 《漢代考課制度雜考》,《秦漢史論叢》(增訂本),中華書局2008年,第128頁。。秦的考課制度雖然不必與此盡同,但原理應當是相通的。這種制度最基本的必要條件應該是需具備一定數量的考課對象。如前述戰國晚期秦國内史所課之縣、縣中所課之里,其數量都可達到要求;而縣中所課之鄉,則似無可能。
綜上,“田”當爲田嗇夫的簡稱,“田守”則是其代理官員。還是將田嗇夫視爲縣級吏員較好。
(二) 都田嗇夫
王彦輝等先生認爲,只有稱爲“都田嗇夫”者,才是總管全縣田地等事務的職官。這應當是對簡文的一種誤解。秦律《效律》云:
[3] 官嗇夫貲二甲,令、丞貲一甲;官嗇夫貲一甲,令、丞貲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貲、誶如官嗇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計者,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屬於鄉者,如令、丞。(23)陳偉主編: 《秦簡牘合集(壹)》(釋文注釋修訂本)第152頁。
依簡文之意,主管某項事務的官嗇夫“貲二甲”,作爲其上級的令、丞要受到“貲一甲”的處罰,是爲連帶責任。同理,“其離官屬於鄉者”因主管某項事務被“貲二甲”,“都倉、庫、田、亭嗇夫”也要“貲一甲”。裘錫圭先生據此指出,不僅都官設於縣的分支機構稱爲離官,縣屬各官設於鄉的分支機構也可以稱爲離官。進而認爲“都倉、庫、田亭嗇夫”是“都倉嗇夫、都庫嗇夫、都田嗇夫、都亭嗇夫”的省文。但對於“都”的含義,裘先生提出了兩種解釋: 一是與都鄉、都官之“都”有别,而與見於《漢書·百官表》的都水、都船、都内等官名之“都”相同,爲主管、總管之意;二是指都鄉的倉、庫、田、亭,其嗇夫既直接管理都倉、庫、田、亭,又主管全縣的倉、庫、田、亭。裘先生似乎更傾向於第一種,但同時又指出不管採用哪種解釋,事情的實質並無不同。(24)參見裘錫圭: 《嗇夫初探》第232頁。
我們認爲,裘先生的第二種解釋似更爲合理。因爲若按第一種解釋,“都倉嗇夫”“都田嗇夫”等當與“都水”“都船”類同,爲一固定官稱。但除了此處既可理解成“都倉嗇夫”“都田嗇夫”的固定官名,也能理解爲“都鄉之倉嗇夫”“都鄉之田嗇夫”外,我們在現有秦簡資料中看到的幾乎都是“倉(嗇夫)”“田(嗇夫)”等稱謂。對於倉嗇夫,里耶秦簡中有大量縣倉稟食的簡文,如簡8-217:“稻四斗八升少半半升。卅一年八月壬寅,倉是、史感、稟人堂出稟隸臣嬰自〈兒〉槐”;簡8-766:“徑廥粟米一石二斗少半斗。卅一年十一月丙辰,倉守妃、史感、稟人援出稟大隸妾始。”(25)簡8-217、8-766分見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116、220頁。其主管官員均稱“倉(守)”,當爲“倉嗇夫”或“倉守嗇夫”的簡稱,而絶無稱“都倉(守)”者。對於田嗇夫,如簡8-179:“三月丙寅,田鼂敢言之”(26)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106頁。;簡9-2350(背):“九【月】丁巳,田守武敢言之: 上黔首豤(墾)草一牒。敢言之。”(27)里耶秦簡博物館等編著: 《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中西書局2016年,第194頁。亦當分别爲“田嗇夫”“田守嗇夫”的簡稱,而絶無稱“都田(守)”者。
此外,秦律《倉律》云:“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户以氣(餼)。”(28)陳偉主編: 《秦簡牘合集(壹)》(釋文注釋修訂本)第56頁。該簡表述與簡[3]頗爲類似,都涉及縣倉及其設於鄉的離官問題,但該簡亦僅云“倉嗇夫”,並不見有“都倉嗇夫”的表述。但值得注意的是,此類都官與離官,或者説機構本部與分支機構,是秦漢時期官署的一般形態。以田系統爲例,其人員構成有“田嗇夫、佐、史”。當“佐”赴各鄉辦公,並常態化,即成爲駐鄉的離官,可以不設“鄉田嗇夫”,佐是事實上的鄉田嗇夫。(29)田系統吏員中的“佐”,尚有“田佐”與“田部佐”之别。我們認爲,田佐是田嗇夫設於縣治所在地的佐官,田部佐則是田嗇夫在各離鄉中的離官。參見拙文《秦代地方農官及屬吏雜考》,待刊稿。這樣,田嗇夫與各鄉之佐就成爲都田與離田的關係了。在這種情況下,律令中的“都田嗇夫”之稱,事實上是最爲準確的。(30)此點承匿名審稿專家提示,謹致謝忱!
綜上所述,從現有秦簡資料看,“都田嗇夫”實質上仍是設於縣(都鄉)的田嗇夫。
二、 田官的相關問題
里耶秦簡中除“田”外,還見有大量的“田官”記録。以往學界對田官的基本認識還存在較大分歧,(31)張春龍、龍京沙二位先生在注解簡9-981“田官守敬敢言之”時,認爲“田官守”是鄉嗇夫的佐吏。[張春]龍、龍京沙: 《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19頁〗卜憲群先生則認爲,秦代縣設田嗇夫,鄉設田官,里設田典,即田官是鄉級田系統吏員。參見卜憲群: 《秦漢之際鄉里吏員雜考——以里耶秦簡爲中心的探討》第5—6頁。近年來據王彦輝、陳偉等先生研究,里耶簡中的“田”“田官”確實是並存的兩個系統,但王先生認爲田官屬於都官系統,同時也指出將其理解爲屯田系統也説得通。(32)王彦輝: 《〈里耶秦簡〉(壹)所見秦代縣鄉機構設置問題蠡測》,《古代文明》2012年第4期,第51頁。陳偉先生則認爲田官是隸屬於遷陵縣廷的官署,且較爲傾向王先生的田官是後代軍事屯墾之濫觴的看法。(33)陳偉: 《里耶秦簡所見的“田”與“田官”》第146頁。韓國學者金鍾希則將“田官”“田”二分爲管理官田、民田的機構,認爲“田官”以司空、倉派遣的刑徒爲主要勞動力,進行土地開墾、耕作等業務,因此可以將此類土地看作是官田。(34)[韓] 金鍾希: 《秦代縣的曹組織與地方官制: 以里耶秦簡中出現的遷陵縣土地與財政運營爲中心》,《東洋史學研究》第128卷,2014年,第73—96頁。李勉、晉文二位先生則進一步指出,戰國至秦代“公”的含義逐漸由公家變爲官府。秦始皇“書同文字”後,“田官”取代“公田”成爲縣級公田管理機構的代稱,縣級公田也可能改稱“官田”。(35)李勉、晉文: 《里耶秦簡中的“田官”與“公田”》,《簡帛研究二一六(春夏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142頁。我們讚同金鍾希、李勉、晉文等先生田官是縣級公田的經營管理機構的看法,但相關問題仍有進一步梳理的空間和必要。
從目前資料來看,“田官”的確是有别於“田”的一個組織機構。兹於王彦輝等先生的論述基礎上,再作若干補充論證。里耶簡中載有一份對各類人員的處罰名單:
[4] : ……【司】空佐敬二甲。AⅠ司空守謷三甲。AⅡ司空守巸三甲。AⅢ【司】空佐沈二甲。以。AⅣ□□□一盾。入。AⅤ庫武二甲。AⅥ庫佐駕二甲。BⅠ田官佐賀二甲。BⅡ髳長忌再□。BⅢ校長予言貲二甲。BⅣ發弩□二甲。BⅤ倉佐平七【盾】。BⅥ田佐□一甲。BⅦ令佐圂一盾。CⅠ令佐冣七甲。CⅡ令佐逌二甲。已利。CⅢ□廿錢。CⅣ更戍晝二甲。CⅤ更戍【五】二甲。CⅥ更戍【登】二甲。CⅦ更戍嬰二甲。DⅠ更戍□二甲。DⅡ更戍裚贖耐。二。DⅢ更戍得贖耐。DⅣ更戍堂贖耐。DⅤ更戍齒贖耐。DⅥ更戍暴贖耐。DⅦ
(8-149+8-489)(36)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89—90頁。
簡[4]第二欄第2行有“田官佐賀二甲”,第7行又有“田佐□一甲”。而從該名單的排列規律上看,同一機構或類型的人員都緊密相連,直到列完爲止,如第一欄1至4行均爲司空的吏員,第6行(最後一行)和第二欄第1行均爲庫的吏員,第三欄1至3行均爲令佐,第5、6行(最後二行)和第四欄1至7行均爲更戍者。而“田官佐賀二甲”與“田佐□一甲”之間是“髳長忌再□。校長予言貲二甲。發弩□二甲。倉佐平七【盾】”,分别爲四種不同類型的吏員。由此可知,“田官佐賀”與“田佐□”也分屬不同的機構。
再者,從主管官員的職責上看,簡9-2350云:“卅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田】守武爰書: 高里士五(伍)吾武自言謁豤(墾)草田六畝武門外,能恒籍以爲田。典縵占。”(38)里耶秦簡博物館等編著: 《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第194頁。按: 該簡本作“守武”,前面顯然遺漏了機構名稱。而上揭同簡背面云“田守武”,可見遺漏的機構正是“田”,故補。士伍吾武在武門外開墾了六畝草田,請求將其定籍爲自己之田,並就此事向田守武作了匯報,後者遂將此事轉寫成文書,最後以“黔首墾草牒”的名義上報遷陵縣廷。可見,“田”有管理編户民開墾田地的職責。此外,簡9-14云:“卅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貳春鄉兹爰書: 南里寡婦憗自言謁豤(墾)草田故桒(桑)地百廿步,在故步北,恒以爲桒(桑)田。三月丙辰,貳春鄉兹敢言之,上。敢言之。”(39)里耶秦簡博物館等編著: 《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第179頁。在文書格式與内容上,該簡與上揭簡文都極其相似。所不同的是,上簡是將所墾草田用爲“田”,向田守匯報;該簡則是用爲“桑田”,向鄉官匯報。揆諸情理,鄉官管理全鄉事務,故而也兼管民田;“田”則專管民田等事,簡9-2350正體現了其職責所在。而“田官”卻與此迥然不同,里耶簡常見其接受刑徒的記録(如簡8-444、8-663、10-1170等),顯然是用來經營公田的。此外,里耶簡中存在較爲普遍的田官(守)主持稟食的記録(如簡8-764、8-1328、8-2246等),亦從未見有田(守)的類似活動。
可見,“田官”與“田”確是當時並存的兩種機構,絶不能將二者混爲一談,這也是我們進一步探討“田官”的基礎和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考察秦代縣級行政組織中“列曹”與“諸官”的設置情形,也有利於深化對秦代“田官”“田”等機構的認識。學界曾對秦漢縣級的官、曹組織進行了深入探討,普遍認爲秦代縣廷直屬機關可大致分爲官、曹兩大類。諸官爲獨立性較强的職能性部門,屬於縣的下屬機構,其領導層一般由嗇夫、佐組成;列曹則是獨立性低的輔助機構,針對不同類型的事務在縣廷分曹辦公,某種程度上有著溝通縣廷中樞與職能部門、監督諸官執行任務的作用,其主官一般爲令史。(40)參見[日] 仲山茂: 《秦漢時代の“官”と“曹”——縣の部局組織》,《東洋學報》第82卷第4號,2001年,第35—65頁;青木俊介: 《里耶秦簡に見える縣の部局組織について》,《中國出土資料研究》第9號,(東京)中國出土資料學會2005年,第103—111頁;郭洪伯: 《稗官與諸曹——秦漢基層機構的部門設置》,《簡帛研究二一三》,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101—127頁;孫聞博: 《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增定稿)》,里耶秦簡博物館等編著: 《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研究編》第250頁。而里耶簡所載的《遷陵吏志》,則是探討相關問題的一條核心材料。該簡文云:
(7-67+9-631)(41)里耶秦簡博物館等編著: 《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第163—164頁。
簡[5]中的“官嗇夫十人”,應即對應遷陵縣屬的十個諸官機構。從遷陵吏員的構成上看,十名官嗇夫的級别僅次於三名長吏,接受後者的直接領導。而具體到“田官”上,將其視作諸官之一,學界已無太大異議,我們亦深表讚同,兹就相關問題再作一些論證。
正如有學者指出的,秦代縣行政中,作爲職能機構的“官”負責制作“計”“課”文書,而輔助機構“曹”則需對官呈上縣廷的計、課執行校計、定課和整合的手續,兩者職務存在分工。(42)黎明釗、唐俊峰: 《里耶秦簡所見秦代縣官、曹組織的職能分野與行政互動——以計、課爲中心》,《簡帛》(第十三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57頁。就諸官製作“課”而言,里耶簡中有“田官”之“課”,如簡8-479:“田官課志。田□□課。·凡一課”;簡9-1869:“元年八月庚午朔庚寅,田官守敢言之: 上豤(墾)田課一牒。敢言之。”(43)簡8-479見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163頁;簡9-1689見里耶秦簡博物館等編著: 《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第187頁。就諸官製作“計”而言,里耶簡也提供了很關鍵的信息:
[6] 倉曹計録: 禾稼計,貸計,畜計,器計,錢計,徒計;畜官牛計,馬計,羊計;田官計。凡十計。史尚主。
(8-481)(44)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164頁。
關於“計録”的體例,有學者曾指出: 其一,如没有製作計的官府名稱,則是因上條官府名而省;其二,如製作計的官府名稱和曹相同,則可直接省略官府名。(45)吴方基: 《論秦代金布的隸屬及其性質》,《古代文明》2014年第2期,第60頁;黎明釗、唐俊峰: 《里耶秦簡所見秦代縣官、曹組織的職能分野與行政互動——以計、課爲中心》第146頁。由此,則簡[6]包括倉之六計(禾稼計、貸計、畜計、器計、錢計、徒計)、畜官之三計(牛計、馬計、羊計)、田官之一計(具體何計未知)。可見,田官製作“計”文書並上呈縣廷之“曹”進行校計,應是没有多大疑問的。
綜上,“田官”的確是有别於“田”的一個組織機構,其主要職能是經營管理縣級公田,爲遷陵縣直屬的十個諸官機構之一。
三、 遷陵縣“十官”的構成
對於船官,里耶簡6-4云:“□年四月□□朔己卯,遷陵守丞敦狐告船官□: 令史讎律令沅陵,其假船二,勿留。”(47)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19頁。鄒水杰先生認爲其爲“十官”之一。理由如下: 1. 船官帶有“官”字,爲明確稱“官”的機構;2. 符合“丞某告/謂某官(嗇夫)”的格式,表示的是縣廷向各官發佈的縣内行政文書;3. 儘管秦簡中尚未見船嗇夫,但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中見有此名。遷陵縣有多個津渡,故因事而設船官,其長官亦爲船嗇夫。(48)鄒水杰: 《秦簡“有秩”新證》,《中國史研究》2017年第3期,第48頁。鄒先生的這些論述固然是極爲有益的,但似乎還不足以確證船官就是縣屬諸官之一。
目前公佈的里耶簡中,還看不到任何關於船官製作的課、計文書,這有可能是由於資料不足使然。但以下兩條材料值得注意:
[7] 司空曹計録: 船計,器計,贖計,貲責計,徒計。凡五計。史尚主。
(8-480)
[8] 司空課志: □爲□□□,□課,□□□□課,舂産子課,□船課,□□□課,作務□□,……
(8-486)(49)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164—166頁。
簡[7]中的五計均無官府名稱,顯然是因與前面曹的名稱相同而省,可見均爲司空官製作。而秦漢縣道的司空監管刑徒勞作,負責境内土木工程、水利及交通設施的修建維護,安排士卒徭役及“居貲贖責(債)者”的徵發,追討民間的逋負錢款、公物與人力,審理相關案件。(50)宋傑: 《秦漢國家統治機構中的“司空”》,《歷史研究》2011年第4期,第22頁。負責境内的水利及交通設施既是司空的職責之一,那麽作爲主要水路交通工具的公船由司空進行管理,也當是其中的應有之意。
里耶簡8-135云:“廿六年八月庚戌朔丙子,司空守樛敢言: 前日言競陵漢陰狼假遷陵公船一,……遷陵守丞敦狐卻之: 司空自以二月叚(假)狼船,何故弗蚤辟□……”(51)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72頁。從文書内容看,簡文是司空向遷陵守丞上報公船的有關問題。再結合後者“司空自以二月叚(假)狼船,何故弗蚤辟□”的詰問語辭,公船由司空管理的情形甚爲明晰。再如簡12-849云:“廿七年六月乙亥朔壬午,貳春鄉窯敢言之: 貳春津當用船一。·今以旦遣佐穨受謁令官叚(假),謁報。敢言之。六月丁亥,遷陵丞歐告司空主以律令從事。”(52)里耶秦簡博物館等編著: 《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第200頁。同樣可見公船由司空管理。這與簡[7]所顯示的司空製作“船計”也是相符的。此外,簡[7]中的“贖計”“貲責計”與司空管理“居貲贖債者”,“徒計”與司空管理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也都是完全對應的,這也從側面説明公船正是由司空負責的。另外,簡[8]中“司空課志”有“□船課”一項,更直接説明了“□船”爲司空的考課内容之一。
當然,無論從稱謂還是簡6-4所載内容上看,船官顯然是遷陵公船的直接管理者。但司空既是遷陵縣屬諸官之一,船官則只能是司空之下的“小官”。又上揭《金布律》“小官毋(無)嗇夫者”表明,小官不一定都設有嗇夫。依此,遷陵縣甚至可能並未設有名爲“船(官)嗇夫”的吏員。從這些層面講,遷陵縣屬十官並不包括船官。
對於庫,鄒先生並未將其視作“十官”之一。對此,我們也有不同意見。按“庫”在里耶簡中多見,爲討論方便,現輯録相關材料如下:
[9] 庫武二甲。庫佐駕二甲。
(8-149+8-489)
[10] 卅一年六月壬午朔庚戌,庫武敢言之: 廷書曰令史操律令詣廷讎,署書到、吏起時。有追。·今以庚戌遣佐處讎。敢言之。
(8-173)
[11] 遷陵庫吏有庫吏庫。
(8-176+8-215)
(8-458)
[13] 金布計録: 庫兵計,車計,工用計,工用器計,少内器計,【金】錢計。凡六計。
(8-493)
(8-845)
[15] 廿七年三月丙午朔己酉,庫後敢言之: 兵當輸内史,在貳春□□□□五石一鈞七斤,度用船六丈以上者四(艘)。謁令司空遣吏、船徒取。敢言之。
(8-1510)
三月辛亥,遷陵守丞敦狐告司空主,以律令從事。
(8-1510)(背)(53)簡[9]至[15]分見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89、104、105、154、169、236、341頁。
分析以上材料,我們認爲“庫”爲遷陵縣屬諸官。其理由如下: 1. 由簡[11]、[12]可知,庫爲遷陵縣所設機構;2. 由簡[9]、[14]可知,庫機構的主管吏員爲庫(嗇夫)和庫佐,符合遷陵縣屬諸官領導層的常規構成;3. 簡[10]、[15]的“庫某敢言之”爲典型的秦代上行文書開頭用語,而結合簡[15]背面“遷陵守丞敦狐告司空主”看,該簡正面的文書主體正是庫給遷陵守丞的上行文書,符合縣屬諸官行書縣丞的用語風格;4. 簡[13]“金布計録”所列爲庫之四計(兵計、車計、工用計、工用器計)和少内之二計(器計、金錢計)。可見庫與少内一樣,都需向金布曹上呈自己所制之計。這正是縣屬諸官所具備的典型特質。綜上,我們認爲“庫”也是遷陵縣屬十官之一。
對於“田”,由於學界以往對其與“田官”之間關係的認識還不够明晰,相關看法仍需進一步檢討。一些學者認爲,不管是稱“田”還是“田官”,都是同一類型的職能機構,以致將二者混同視作遷陵縣屬十官之一。(58)鄒水杰: 《再論秦簡中的田嗇夫及其屬吏》第231頁;《秦簡“有秩”新證》第48頁;孫聞博: 《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增定稿)》第248頁;[日] 水間大輔: 《里耶秦簡〈遷陵吏治〉初探——通過與尹灣漢簡〈東海郡吏員簿〉的比較》,《簡帛》(第十二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86頁。有學者則認爲,“田”與“田官”均爲遷陵十官之一。(59)單印飛: 《略論秦代遷陵縣吏員設置》,《簡帛》(第十一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96頁。我們讚同後者,但相關問題實有進一步論證的必要。
從諸官製作“計”的角度看,簡8-488云:“户曹計録: 鄉户計,(徭)計,器計,租質計,田提封計,計,鞫計。·凡七計。”(60)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167頁。對於該簡所載之七計,學界一般認爲均屬鄉官所制。(61)黎明釗、唐俊峰: 《里耶秦簡所見秦代縣官、曹組織的職能分野與行政互動——以計、課爲中心》第145頁。那麽,是否可能理解爲鄉官之四計(户計、徭計、器計、租質計)和田之三計(提封計、計、鞫計)呢?如前引簡8-383+8-484所示,園之課是對“田”的考課内容之一,因此“計”也有可能由“田”製作。但簡9-1138云:“卅七年,遷陵庫工用計: 受其貳春鄉”(62)里耶秦簡博物館等編著: 《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第185頁。,可見也是鄉官負責的内容之一。而對於“提封”,《漢書·刑法志》“一同百里,提封萬井”注引李奇曰:“提,舉也,舉四封之内也。”尹灣漢簡《集簿》亦有“提封五十一萬二千九十二頃八十五畝二□人”的表述。(63)張顯成、周群麗: 《尹灣漢墓簡牘校理》,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5頁。若將“田提封計”解作“田”製作的土地總數之計,固然與田嗇夫的職責較爲切合。但民田管理的業務由“田部”與“鄉部”之間相互協助,(64)[韓] 金鍾希: 《秦代縣的曹組織與地方官制: 以里耶秦簡中出現的遷陵縣土地與財政運營爲中心》第73—96頁。該計也很可能是鄉官所制。尤其是嶽麓秦簡842號簡云:“田五十五畝,租四石三斗,而三室共叚之,一室十七畝,一室十五畝,一室廿三畝。今欲分其租。述(術)曰: 以田提封數……”(65)轉引自許道勝: 《“提封”詞源考》,《湖南大學學報》2009年第4期,第145頁。更是將“田提封”並提,很顯然此處之“田”是絶不宜作一個機構看待的。
對於“鞫計”,《漢書·刑法志》“與郡鞠獄”注引如淳曰:“以囚辭決獄事爲鞠。”而《漢書·百官公卿表上》云:“鄉有三老、有秩、嗇夫、遊徼。……嗇夫職聽訟。”《二年律令·具律》亦云:“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遠其縣廷者,皆得告所在鄉,鄉官謹聽,書其告,上縣道官。”(66)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22—23頁。可見鄉官雖非審判機構,仍有聽訟之職責。從這個角度看,製作“鞫計”與鄉官的職責較爲相近,而與田嗇夫相去甚遠。綜上,還是將簡8-488所載之七計均視爲鄉官所制較好。
依上所論,目前公佈的里耶簡中尚無“田”製作“計”的實例。但這並不妨礙我們將“田”視作遷陵縣屬諸官之一。其理由如下: 一、 從職官級别上看,田(嗇夫)爲縣級吏員,接受縣長吏的直接領導;二、 從吏員設置上看,“田”設有田(嗇夫)和田佐,符合遷陵縣屬諸官領導層的常規構成;三、 從機構職能上看,“田”負責全縣田地等事,前揭簡9-2350亦表明其有管理編户民墾田的職責。而“墾田”正是漢代上計的核心内容之一,《漢官解詁》云:“秋冬歲盡,各計縣户口墾田,錢穀入出,盜賊多少,上其集簿。”(67)〔清〕 孫星衍等輯,周天游點校: 《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第20頁。尹灣漢簡《集簿》所反映的西漢成帝時期東海郡的上計内容,亦有力地印證了這一點。(68)參見張顯成、周群麗: 《尹灣漢墓簡牘校理》第3—6頁。由此亦可概見“縣户口墾田”的重要性。秦代的上計内容當與此相去不遠,而“縣墾田”正是“田”的主要職責,可見作爲遷陵縣的十個職能部門之一,“田”當是不可或缺的;四、 從製作“課”文書上看,里耶簡中也有“田”之“課”,如簡8-383+8-484:“田課志。園課。·凡一課。”(69)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141頁。亦是遷陵縣屬諸官具備的典型特質。(70)按: 新近刊佈的里耶秦簡(二)又首次出現了“左田”“右田”等名目。[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 《里耶秦簡(貳)》第21、31、53頁〗據筆者研究,左田、右田均爲負責民田事務的機構,二者正職分設左田、右田,應是田嗇夫下轄的兩個小官嗇夫,其設置或與民田事務日漸繁重的時代背景有關。參見拙文《秦代地方農官及屬吏雜考》,待刊稿。
對於“發弩”,里耶簡中數見,現輯録相關材料如下:
[16] 卅年十一月庚申朔丙子,發弩守涓敢言之: 廷下御史書曰縣□治獄及覆獄者,或一人獨訊囚,嗇夫長、丞、正、監非能與□□殹,不參不便。書到尉言。·今已到,敢言之。
(8-141+8-668)
[17] □□□□一書以洞庭發弩印行事□□恒署。
(8-159)(背)
[18] 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卅三年十月甲辰朔壬戌,發弩繹、尉史過出貣罰戍士五(伍)醴陽同□禄。
(8-761)
(8-985)
(8-1101)
[21] 衡山守章言: 衡山發弩丞印亡,謁更爲刻印。
(8-1234)
(8-1783+8-1852)
(12-1780)(71)簡[16]至[22]分見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81、96、218、256、277、296、390頁;簡[23]見里耶秦簡博物館等編著: 《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第202頁。
簡[17]稱“洞庭發弩”,簡[21]稱“衡山發弩”,簡[19]發弩守位於遷陵縣長吏之前,簡[23]見有發弩丞,顯然都是就郡發弩而言的。簡[16]、[18]、[20]、[22]則應是遷陵縣所設發弩。《二年律令·秩律》記載縣、道的發弩秩級爲120石,郡發弩爲800石,(72)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71、80頁。與此見有郡、縣兩級發弩的情形相合。而對於遷陵縣所設發弩,有學者基於簡[16]認爲,發弩設於縣尉機構之内。(73)吴方基: 《簡牘所見秦代縣尉及與令、丞關係新探》第7頁。應該是較爲中肯的。漢初縣發弩秩級爲有秩範疇,秦代縣發弩亦當可作如是觀。如此,則秦代縣發弩與其他縣屬諸官均爲有秩。(74)參見鄒水杰: 《秦簡“有秩”新證》第51頁。從統屬關係看,發弩受縣尉的直接領導。後者與縣令、丞的關係儘管還有待進一步探討,(75)可參見吴方基: 《簡牘所見秦代縣尉及與令、丞關係新探》第9—11頁。但畢竟屬於縣長吏。從這種秩次等級和層級關係上看,發弩亦當爲遷陵縣屬諸官之一。
至於“廄”,目前公佈的里耶簡中僅一見。簡8-163云:“廿六年八月庚戌朔壬戌,廄守慶敢言之: 令曰司空佐貳今爲廄佐言視事日。·今以戊申視事。敢言之。”(76)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99頁。按睡虎地秦簡《廄苑律》曾出現大廄、中廄、宫廄之名,整理小組注曰:“均系秦朝廷廄名。”(77)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 《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4頁。但從簡8-163司空與廄吏員間的遷轉情形看,此處之廄顯系遷陵縣的職能機構。此外,該簡亦透露出“廄”設有廄守與廄佐,與遷陵縣其他諸官領導層的常規設置類似。且細繹簡文語義,由司空佐至廄佐當爲平行遷轉。從這些層面上看,我們認爲“廄”亦爲遷陵縣屬諸官之一。
而對於遷陵縣所設的三個鄉嗇夫——都鄉嗇夫、啓陵鄉嗇夫、貳春鄉嗇夫,鄒先生亦將其視作遷陵縣屬十官之三。這種看法固然開拓了我們認識鄉嗇夫的思路,但該問題似仍有探討的必要。誠然,除鄒先生所指出的,里耶簡還見有鄉製作的考課文書——“鄉課志”(簡8-483),以及上呈縣廷諸曹的“計”——如前揭簡8-488:“户曹計録: 鄉户計,(徭)計,器計,租質計,田提封計,計,鞫計。·凡七計。”此皆與遷陵縣屬諸官的典型特質相合,但《遷陵吏志》所載的“官嗇夫十人”是否包含三名鄉官呢?
尹灣漢簡《東海郡吏員簿》詳細載録了東海郡下轄各縣的吏員明細。如記録海西縣云:“海西吏員百七人: 令一人,秩千石;丞一人,秩四百石;尉二人,秩四百石;官有秩一人;鄉有秩四人;……官嗇夫三人;鄉嗇夫十人;……”記録下邳縣云:“下邳吏員百七人: 令一人,秩千石;丞一人,秩四百石;尉二人,秩四百石;官有秩二人;鄉有秩一人;……官嗇夫三人;鄉嗇夫十二人;……”(78)張顯成、周群麗: 《尹灣漢墓簡牘校理》第8頁。可見,西漢後期是將諸官(包括官有秩、官嗇夫)與鄉官(包括鄉有秩、鄉嗇夫)分别記列的。若此傳統承自於秦,則正如水間大輔先生所云: 《遷陵吏志》没有記載鄉嗇夫,一種可能性是由於鄉嗇夫不入於縣吏之列,秦時鄉有秩、鄉嗇夫可能被認爲均是與縣吏有别的“鄉吏”。(79)[日] 水間大輔: 《里耶秦簡〈遷陵吏治〉初探——通過與尹灣漢簡〈東海郡吏員簿〉的比較》第188頁。按: 秦代尚未出現鄉有秩、鄉嗇夫的分化,後者的秩級正是有秩。參見上揭鄒文。如此,則鄉官似不在遷陵縣“十官”之列。只是由於史料闕如,相關問題仍然待考。
綜上,我們認爲遷陵縣“十官”應當爲司空、少内、倉、畜官、田官、庫、尉、田、發弩、廄。其結果如表1所示:
表1 遷陵縣“十官”研究統計表(80)孫聞博: 《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增定稿)》對秦縣的諸官問題也進行了細緻研究,唯其並未限於“十官”之數,故本表没有將其列入。
結 語
里耶秦簡所見的“田”與“田官”,是近年來學界關注的熱點問題。對於田系統的吏員設置,本文認爲其主官“田”當爲田嗇夫的簡稱,“田守”則是其代理官員,且將田嗇夫視爲縣級吏員較好。而秦代“都田嗇夫”實質上仍是設於縣或都鄉的田嗇夫。“田官”則是有别於“田”的一個組織機構,其主要職能是經營管理縣級公田。對田系統主管吏員、田官性質諸問題的考察,有利於深化對秦代縣級農官系統的認識,這對考察秦代地方政府的農業經濟職能等問題應當也是很有裨益的。此外,本文考證的遷陵縣屬十官爲司空、少内、倉、畜官、田官、庫、尉、田、發弩、廄。當然,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秦代各縣諸官的設置也會體現出區域差異。但對遷陵縣“十官”的考察,畢竟加深了我們對秦代縣級行政組織,以及其之於後世的源流意義的認識。唯限於資料不足,有些看法尚待進一步檢驗。相信隨着里耶秦簡等資料的逐漸公佈,相關問題也會愈加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