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收费探讨
2019-11-29北京筑信筑衡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宏海
■ 北京筑信筑衡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宏海
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苗一平
苏州贯石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登
目前,全过程工程咨询刚刚起步,咨询方关心能收到多少费用,业主方关注能带来什么好处。这被视为一个难题,需要找到供需双方的交点。求解的方法有叠加法、成本法、价值法等。叠加法是一种惯性延续,成本法反映了咨询方的投入,价值法则是市场的产出。以下试做浅析,抛砖引玉,与业界共同探讨。
国际收费模式的演变
国际上,包括建筑设计在内的工程咨询服务收费模式是不断演进的,至今还在发展。清华大学建筑系副教授姜涌等曾在《职业建筑师业务指导手册》一书中对这一过程作出介绍:国际工程咨询发源于英国的建筑师职业制度,在萌芽时期,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RIBA)就把公正的技术专家和合理的收费,作为建筑师行为和道德规范的组成部分,并以行业组织的规章加以固定,以期达到建筑实务水平的一定化和建筑师职业获得社会尊重。直至上世纪70年代初期,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RIBA)、美国建筑师协会(AIA)、日本建筑学会(AIJ)等的硬性收费“规定”,被各国政府反垄断部门所质疑,经过一系列的法庭抗争,西方诸国否定了以AIA 为代表的“事业性技术监督和社会公正技术代理地位所要求的非价格竞争限制”。AIA 道德规范中的统一取费规定和设计不得进行价格竞争被明令禁止。在日本,行业协会历经四年的法庭斗争,统一取费规定被改为以设计方的成本要素投入为基础进行计算,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人力成本的计算繁复而难以考核,后来还是被放弃。最终,各国协会组织的硬性收费“规定”,均改为建议性的“计算参考基准”,设计价格进入竞争时代。由此,业主开始通过市场竞争遴选设计方,收费总价或单价中的时间量,由业主方和设计方在“计算参考基准”的基础上下浮、商议决定。这样,设计方的业务效率和设计能力,就成为设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德国联邦工程师协会发布的建筑师和工程师酬金条例(HOAI)比较接近我国情况,可供借鉴和参考。丁士昭教授在《用国际化视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一文中写道:“德国自1977年开始执行由联邦工程师协会制定的建筑师和工程师酬金条例(HOAI),该条例为法定标准,规定了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工程的非常详细和具体的服务标准和相应的最低设计酬金标准。设计服务包括基本设计服务和设计延伸服务,基本设计服务的酬金占项目设计总酬金的52% 左右,设计延伸服务的酬金为48% 左右。” (图1)
图1 德国HOAI 组织规定的设计服务内容及酬金划分标准
1933年发布的《中国建筑师学会建筑章程》也有类似规定:“建筑师为业主之纯粹专家顾问,对于房屋取材之优劣、造价之丰薄,一以固定的计划,从中维护其实现……遇与包工人发生任何纠纷时,建筑师又能于法律上秉公裁制。”可见,民国建筑师的建筑设计服务,不但包括策划、绘图,还要按照业主的造价控制目标,负责造价控制、材料选择和施工监造,以及业主方和施工方的关系协调。按照这种建筑师全程业务模式,民国建筑师建造了金陵大学、广州中山纪念堂等大量近现代建筑。
香港政府工程的咨询顾问收费依从相关规定实施。香港发展局第16/95 号技术指引规定:“工程咨询顾问在所有阶段通常基于固定总价计算服务费用[Fixed(lump sum)fee]。但是,如果固定总价计算不可行,则可能会同意根据时间收费(Time charge fee)授予工程咨询顾问…… 工程咨询顾问还必须根据规定购买最低金额的专业赔偿保险(PII),并需要涵盖合同工程后的一定时期。”
总之,尽管各国对于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的详细规定有所不同,但建筑设计服务内容除“基本设计服务”本身外,均需包括提供建筑经济、合同管理、施工监督与项目管理等服务,类似德国的“设计延伸服务”。
鉴于各国政府已认定建筑设计为“一个可以自由竞争的经营性服务”,其行业协会发布的收费计算参考基准,仅供业主委托选择咨询方时参考。因此,对各国的计算参考基准,本文不再予以详细介绍。我们只需建立以下轮廓性概念:国际上,按照建筑工程类别、规模的不同,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设计收费的市场价,约为工程总造价的9%-20%,另外根据情况不同还可能附加人工时计酬。
叠加法和成本法
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收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以下简称“515号文”),就“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计取方式”作出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这其中就包含了叠加法、成本法、价值法,详见图2。
图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计取方式
叠加法:515号文中的“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即为叠加法,是基于过去政府、协会对各专项咨询服务收费“规定”的惯性延续。事实上,在国家发改委反垄断部门的干预下,原先由政府或行业协会发布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收费规定,近年来已先后被取消,收费价格交由市场决定。因此,上述叠加法在实际操作中,是在传统收费规定的惯性影响下,各专项咨询服务的市场实际价格的叠加。
成本法:515号文中的“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即为成本法。对于相关的协会组织,可按照成本法,结合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产品研发、标准制定或项目实践,对成本要素投入进行测定,提出建议性的收费“计算参考基准”。这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推广初期,是十分有必要的。对于工程咨询企业,报价时需首先根据业主方的招标要求制定咨询工作方案,然后以协会发布的“计算参考基准”为参考,综合考虑自身预计投入的成本、购买保险情况等要素,以及预期实现的价值贡献等,进行最终报价。
价值法:515 号文中的“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即为价值法,是碎片化咨询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过渡中可供参考的一种计费方法,后详。
设计、造价、监理(项目管理)等咨询企业,基于各自现有的能力、优势和利益,诠释着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内涵和服务内容。造价和监理(项目管理)企业提出“1+N”服务模式,“1”就是项目管理,应用这一模式的企业希望遵循叠加法;设计院最有产业链位置上的优势,正在对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工程总承包在内的组织模式创新,展开积极的研究和辨析,有待提出新的服务和收费模式。
另外,还需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探索其他能为市场和政府接受的收费办法,这需要市场主体大胆试验并取得突破,行业组织和政府管理部门自然会总结这些自下而上的经验,持续展开研究。
全过程工程咨询,首先是一种业务或服务模式,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对标内容之一。建筑师负责制,本质上也是一种服务模式,国际建筑师协会(UIA)、美国建筑师协会(AIA)、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RIBA)等都是对标,国际上叫做“建筑师全程服务”。建筑师就是FIDIC 中的咨询工程师,泛指建筑师、结构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室内设计师、造价工程师等。比较发现,房屋建筑领域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如果由设计方主导,基本上等同于建筑师负责制,本文统称为全过程工程咨询。随着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的推广,必然会引起建筑行业体制机制的诸多变化,咨询方、业主方等的权力、职责乃至法律责任都会发生变化,需结合中国国情进一步研究。
价值法及其收费原理
价格决定于价值,不决定于成本。基于515号文,所谓的价值法,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替代或部分替代碎片化咨询服务,对工程的质量、品质、造价、工期可形成一定的价值创造或价值贡献,并实现价值增量。以此增量尤其是节约的投资额为基础,计算费用的提成或奖励,并与叠加法、成本法相比较,综合确定咨询方的服务收费,也可以叫做替代法。
结合我国国情,相关案例研究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可提升质量、缩短工期,还可降低工程造价15%左右,这就使得价值法成为可能。例如,陆家嘴、华润采取业主负责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五星级酒店的建安造价约为8000元/平方米,比传统碎片化咨询模式低20%以上。商务部援外司的项目实践走在了全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前列,其造价节约成果亦十分显著。管理常识告诉我们:“不怕成本高,只要价值更大”。据此,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实际收费,按照国际收费水平的六七成来算,大体确定为工程总造价的7%-11%(特殊的项目还会超出这一范围),对于业主方来说这是合理的、可接受的。其实,看似如此之高的收费,咨询方也未必会产生多少利润,这是因为这需要大量复合型的高端人才,加上产品研发和团队培训,人力成本的投入会增加很多。
由于建筑物具有单件性、重大性和项目一次性等特性,加之不同于洗衣机、汽车等新产品,工程咨询这一高智力的顾问服务,不可以试用、验证,要获得业主的信任和口碑,需要长时间多次服务的积累。因此,即使咨询方拥有十足自信的“金刚钻”和成功案例,要说服业主客户采购这种创新产品,也绝非是一件容易的事。
价值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成果如何量化、谁评估、业主如何全过程掌控?破解这些难题,就一定要重视产品研发。产品研发要站在业主项目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即所谓的“客户原则”。通常,建设业主投资一个项目,会成立一个大小不等、专业程度不一的基建管理部门。其项目管理目标不外乎是希望通过项目前期投资咨询确定合理的功能需求及相应的造价控制目标,围绕这一目标,在目标工期内,实现较高的工程质量和建筑品质,并且造价力求更低。同时,希望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更加省心,以公开、透明的机制和管理成果,减少或杜绝工程腐败。
现行体制机制下,工程咨询服务碎片化的“责任漏斗”效应,导致“业主负责制”的出现。而业主虽然负责,但却不专业,缺少经验,必然会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投资浪费、管理扯皮、工程腐败等诸多弊端,显得建筑行业“水深”“水浑”,业主领导常常为基建十分苦恼,希望改变碎片化咨询现状,引入建筑师负责制。
按照乔布斯的说法:“产品创新不是用户的责任,是生产者的责任”。对于设计院等各类工程咨询方来说,全过程工程咨询就是产品创新,是一个解决上述业主方困局的有效模式之一,而价值法则是对咨询方产品创新的一种鼓励和回报,从而有利于形成“价值创造-价格回报”的激励相容机制。例如,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在部分援外项目中,提供了真正意义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让业主省心、省钱、省时,收费达到工程总造价的10%以上。需要强调的是,全过程工程咨询应在保证工程质量、提升建筑品质、提高设计完成度的前提下,争取节约造价,不可失之偏颇、颠倒主次。
如何说服业主方?
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主还会有“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顾虑,这是一个由于传统碎片化委托形成的认知误区。事实上,全过程工程咨询就是一枚完整的“鸡蛋”,本不应该分割。一个项目即使是由几家咨询单位共同完成,或完成其中的一段服务,不同的服务单元之间也是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而且,所谓全过程工程咨询,也并非一定是“一家做到底”,可以由一家牵头、若干专业咨询方合作完成。其中的某些专业咨询方如造价咨询、方案设计等,业主也可以予以指定,总之服务模式较为灵活。
全过程工程咨询虽然包含了部分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职责,但绝不是代替业主方决策,更不是“包办”,而是一份“受人之托、为人顾问、全程汇报、业主决策”的全过程技术经济顾问工作。在模式初创期间,借鉴香港建筑认可人士代替甲方负责的制度规定,如果过渡强调建筑师的职业责任,不利于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值得研究。为此,设计院提交的咨询工作规划方案,首先须解决:建立透明的“咨询方顾问-业主方决策”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应用项目协同管理平台,业主可实时掌控项目全过程;打造对用户需求进行精细化定义的设计能力。
下面,以一家设计院对某业主的服务承诺为例,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如何通过机制设计,保障业主利益,获得业主信任等进行说明,参见下表1。
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42万平方米、投资概算20亿元,业主方仅有5人-8人组成的基建办,缺乏建设经验,但业主方希望通过引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弥补其建设管理能力方面的不足。为此,某设计院基于表1收费比较,作出如下服务承诺:造价节约15%,即17亿元完成,其中含1.6亿元(20亿元*8%)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包括基本费用1.2亿元,奖励费用0.4亿元;质量优良,达到社会中上水平;工期比国家定额工期降低25%。
同时,设计院基本同意业主方的下列要求:工程招投标等重大事项,设计院提交咨询顾问报告,业主方决策;咨询方的服务质量及成果,以业主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报告为准;项目过程只支付基本费用,奖励费用与建设成果挂钩,且造价控制结果不但与投资概算比较,还与社会上同期、同类项目的决算造价相比较;由大型保险机构出具全过程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如设计院未完全实现承诺,则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兑付职业责任赔偿,参见图3。
图3 业主方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多重保险
表1 两种咨询服务模式下的咨询费情况比较
在目前情况下,业主提出上述多重保险诉求,显然是合理的,而设计咨询方有信心,更有压力。这种双赢机制将业主方和咨询方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实现了激励相容。业主方及第三方评估顾问机构、某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算了一笔账:原计划的各种碎片化咨询费,叠加后约为20亿元的5%,即1亿元。改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后,咨询费虽然增加为20亿元的8%,即1.6亿元,但最终的工程总造价预计可节约3亿元。而奖励费用和保险相挂钩,实际上是一种业绩“对赌”,对于业主方显然是非常划算的,而且这种“对赌”也形成了一种对业主方的反约束。同时,业主方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能放到了计划、决策、筹资、运营准备以及对咨询方的过程监督上来,项目管理变得更为省心、效率更高。
以上奖励收费模式的“省钱”原理是:通过引入专业化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厘清了业主方、咨询方、施工方的“铁三角”责任,建立了各干系方的激励相容机制,从源头减少了设计定义文件的错、漏、碰、缺,从而在过程中杜绝了异常设计变更和材料价差、工程量差,以及各种形式的跑、冒、滴、漏,从而将宝贵的资金、时间和专业力量都用在了工程上。
价值法通过咨询方的价值贡献,双方实现了业主和咨询方的双赢,因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实际收费可考虑为工程总造价的7%-11%,并与项目投资目标完成情况、职业责任保险挂钩,这是一种基于我国现实情况提出的解决办法,供业界参考和尝试。
设计院怎么做?
设计院拥有强大而成熟的设计能力,但在工程咨询的碎片化模式下,加之设计费过低,使得设计院画图能省就省,交付的施工图纸常常是“拉杠杠、吹泡泡”,存在大量的设计甩项、二次设计和材料设备定义不足等问题。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设计院要由单一的设计角色转变为“工程顾问”角色,最急需强化的能力,一是对传统设计文件的“补充定义”,即深化和补充设计图纸,新增材料技术规格书(Specification)、工程量清单、投资参考价(不公布),共同构成一套完整的工程定义文件,作为招标发包的基础;二是投标人识别和精准决标。这两点,要求设计院引进造价、施工、甲方等专业人才,同时对现有人员进行“懂设计、懂造价、懂材料、懂施工、懂BIM”的“五懂”型人才培训,尤其是重视对市场化造价和招投标的研究。
这种转型升级,绝不会一蹴而就,必须由“一把手”亲自来抓,建立专门团队,提升产品创新能力。没有专业的团队和产品研发的创新,任何语言都难以打动业主方。获取业主方信任,一要靠明晰、可信的服务流程和权责清晰的“咨询方顾问- 业主方决策”工作机制;二要靠全新塑造的“诚信、公正、专业”的咨询方职业道德规范。
按照世界银行遴选决定工程咨询方的做法,业主选择、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商时,首先会考评设计院提交的工程咨询工作方案和服务能力,尤其是主要咨询工程师(建筑师)的综合能力,其次才是比较提供方的费用报价。借鉴世界银行咨询服务采购指南,我国要改变以价格竞争为主选择咨询方的方式,而设计院则应聚焦服务能力的打造和工作方案的准备,避免走入专业咨询简单叠加的误区,或因害怕承担责任而裹足不前,同时对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也需予以重视。
设计院一边打造服务能力,一边要寻找客户展开项目实践。客户按投资来源不同,可分为国有资金投资业主和非国有资金投资业主。前者包括政府项目、援外项目和国有企业项目等,强调程序正确与合规性,注重工程质量和廉政管理;后者包括私营企业项目、房地产项目、外资项目、世界银行项目等,兼顾程序与结果,注重造价节约。设计院须下大力气发现和培育“开明”业主客户,善于抓住客户的特点与业主方进行反复、深入的沟通。需要强调的是,沟通对象和重点必须是业主方最高领导,因为这种服务模式的焦点是工程招投标,节约造价也要靠这一环节,需要业主方对最为关键的施工招标评定标办法提早作出选择和决策。
综上,叠加法是一种惯性延续,成本法与价值法互为前提、相辅相成,需综合考虑,但最终均需要接受市场的检验。关键还是一句话:咨询方有没有提供价值贡献的“金刚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