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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時代的庶人再考
——對特定身份説的批評

2019-11-27鷹取祐司

简帛 2019年1期

[日] 鷹取祐司

關鍵詞: 張家山漢簡 二年律令 嶽麓書院藏秦簡 庶人 爵制的身份序列

前 言

2001年公佈的張家山漢簡中有庶人與公士、公卒、士伍、司寇、隱官一起出現的記載,(1)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本文使用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的文本。而迄今爲止庶人多被理解爲籠統地指一般的庶民。以該記載爲根據,學者提出對庶人新的理解,認爲庶人並非所謂一般的庶民,而是在士伍以上的民與刑徒、奴婢之間的特定的身份。(2)以張家山漢簡的公佈爲契機重新對庶人進行考察的論著有任仲爀: 《秦漢律中的庶人》,《簡帛研究二九》,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原載韓國《中國古中世史研究》22,2009年);林炳德: 《秦漢時期的庶人》,《簡帛研究二九》,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詹今慧: 《出土秦漢法律文獻中的“庶人”》,《法制史研究》30,2016年等。其中,椎名一雄的説法(以下簡稱“椎名説”)産生了很大的影響。(3)椎名一雄: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に見える爵制——“庶人”の理解を中心として》,《鴨台史學》6,2006年(中文版: 孫聞博譯: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所見爵制——以對“庶人”的理解爲中心》,《簡帛研究二一三》,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

然而對於包括椎名説在内的這些對庶人的新解也存在批評意見,(4)陶安: 《秦漢律“庶人”概念辯正》,《簡帛》第七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而2015年公佈的《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也有關於庶人的引人注目的記載(下揭史料5)。(5)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本文基於這種狀況,對秦漢時代的庶人再次進行檢討。

此外,本文將見於史料2、3的自徹侯至隱官的序列稱爲“爵制的身份序列”,將顯示爵制的身份序列上的位置的徹侯以下以至隱官的爵位等稱爲“身份指標”。(6)關於筆者對爵制的身份序列的見解,參看拙文《秦漢時代の刑罰と爵制的身分序列》,《立命館文學》608,2008年(中文版: 朱騰譯: 《秦漢時代的刑罰與爵制性身份序列》,周東平、朱騰主編: 《法律史譯評》,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又,此篇拙文認爲庶人是與士伍等性質相同的身份指標,筆者將其修改爲本文的結論。

一、 椎名説及其問題所在

(一) 椎名説的概要

椎名説的出發點是下舉的二年律令(ⓐ—ⓔ爲椎名所分的段落)。

1 ⓐ 不爲後而傅者,關内侯子二人爲不更,它子爲簪褭,卿子二人爲不更,它子爲上造,五大夫子二人爲簪褭,它子爲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爲上造,它子爲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爲公士,不更至上造子爲公卒。

ⓑ 當士爲上造以上者,以適子,毋適子,以扁妻子,孽子,皆先以長者。若次其父所,所以以未傅,須其傅,各以其傅時父定爵士之。父前死者,以死時爵。當爲父爵後而傅者,士之如不爲後者。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359~362)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363)

ⓓ 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

ⓔ 公士、公卒及士五、司寇、隱官子,皆爲士五。

ⓕ 疇官各從其父疇,有學師者學之。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364~365)

椎名將見於爵位繼承規定的ⓐ、ⓔ的身份指標與見於史料2、3的身份指標進行比較,首先指出出現於史料2、3的庶人並未出現於ⓐ、ⓔ。其次,由於ⓐ、ⓔ是關於傅的規定,因此認爲ⓐ、ⓔ未涉及的庶人是排除在傅之外的人,即排除在徭役、兵役義務之外者。又因爲ⓕ是關於仕官的規定,推斷庶人在仕官方面也是被排除在外者。根據以上幾點作出庶人是不可能擁有士以上所具有的特權的身份的結論,然後根據被排除在徭役、兵役及仕官的範圍之外的一致性,推測庶人是與所謂的七科謫有關聯的人。

(二) 椎名説的問題所在

這個椎名説存在如下問題:

第一,庶人以外的身份指標在簡牘資料中以“公士某”的形式出現,(7)“公卒某”的例子較少,有《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22的“疑爲盜賊者公卒瘛等”、《里耶秦簡》8-445的“屯卒公卒朐忍固陽失自言室遺廿八年衣用未得今固陵”等例子。但唯獨同是身份指標的“庶人某”無法得到確認。(8)關於這一點,石岡浩: 《(書評)椎名一雄著: 〈“庶人”の語義と漢代の身分秩序〉〈漢代爵制的身分秩序の構造——“庶人”と民爵賜與の關係〉》,《法制史研究》60,2010年,第16頁;林炳德: 《秦漢時期的庶人》第321頁,已經指出。據此,雖然在史料2、3中庶人與其他的身份指標並列,但是可以假設庶人有可能與其他身份指標的性質並不完全相同。

第二,椎名所舉的ⓔ也有“〔某爵〕子爲〔某爵〕”的記載形式,可以認爲是與ⓐ相連續的。(9)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譯注(八)——效律·傅律·置後律》,《專修史學》42,2007年,第226頁注④。如此,則ⓔ就成爲關於不爲後而傅時所賜爵位的規定。椎名由於ⓔ中没有庶人的記載而斷定庶人是排除在傅之外的身份階層,但也可以設想這個部分之所以不包括庶人,是因爲在椎名的假設之外,尚有庶人本來就不存在能够成爲傅籍對象的兒子之類的情形。椎名是以庶人也與士伍等一樣,有能够成爲傅籍對象的兒子爲前提進行討論的,但如上所述,既然未見“庶人某”的實例,椎名的這個前提本身應該也有驗證的必要。

因此,我們來具體探討一下都有哪些人被稱爲庶人。

二、 作爲身份指標的庶人

庶人一方面以將刑徒、奴婢“免爲庶人”的形式頻繁地出現在典籍史料與簡牘資料中,另一方面在史料2、3中,則是作爲自徹侯以至隱官的爵制的身份序列上的身份指標之一出現的。因此,本文首先對這兩種庶人加以區别,將刑徒、奴婢“免爲庶人”的庶人稱爲“作爲免除後稱呼的庶人”,將以身份指標出現的庶人稱爲“作爲身份指標的庶人”。

作爲身份指標的庶人見於二年律令的供給田宅的規定。

2 關内侯九十五頃,大庶長九十頃,駟車庶長八十八頃,大上造八十六頃,少上造八十四頃,右更八十二頃,中更八十頃,左更七十八頃,右庶長七十六頃,左庶長七十四頃,五大夫廿五頃,公乘廿頃,公大夫九頃,官大夫七頃,大夫五頃,不更四頃,簪褭三頃,上造二頃,公士一頃半頃,公卒、士五、庶人各一頃,司寇、隱官各五十畝。不幸死者,令其後先擇田,乃行其餘。它子男欲爲户,以爲其殺田豫之。其已前爲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310~313)

3 宅之大方卅步。徹侯受百五宅,關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長九十宅,駟車庶長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長七十六宅,左庶長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庶人一宅,司寇、隱官半宅。欲爲户者,許之。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314~316)

椎名注意到,同時出現公士、公卒、士伍、司寇、隱官的史料1ⓔ中未見庶人的問題,因此椎名所説的庶人應是作爲身份指標的庶人。那麽,作爲身份指標的庶人具體是指什麽人呢?

與史料2、3一樣,在供給田宅問題上出現庶人的例子還有一個。

4 寡爲户後,豫田宅,比子爲後者爵。其不當爲户後,而欲爲户以受殺田宅,許以庶人豫田宅。(以下略)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386~387)

史料4的“許以庶人豫田宅”具體是指史料2、3所規定的“庶人各一頃”“庶人一宅”,這一點應該無庸贅言,因此可知史料4的庶人也是作爲身份指標的庶人。史料4的“許以庶人豫田宅”是適用於寡不當爲户後者的規定,所以此處的庶人是女子。因此可以認爲在領取田宅問題上出現的作爲身份指標的庶人具體是指女子。

庶人具體是指女子的明確的例子見於嶽麓秦簡。

5 寺車府、少府、中府、中車府、泰官、御府、特庫、私官隸臣,免爲士五、隱官、及隸妾以巧及勞免爲庶人,復屬其官者,其或亡盈三月以上而得及自出,耐以爲隸臣妾,(以下略)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33~36)

其結果是可以認爲,作爲身份指標的庶人是女子,因此椎名所設想的史料1ⓔ中未見記載的庶人也應是女子。

在指出椎名説的問題所在時已經談到,史料1ⓔ之所以不包括庶人,也可以設想是因爲庶人本來就不存在能够成爲傅籍對象的兒子,而庶人如是女子,那麽成爲傅籍對象的兒子作爲“庶人之子”被傅這一點本來就不可能。如史料1ⓐ、ⓔ所示,子被傅時所獲得的爵位,是以父親的爵位爲標準來決定的。在父親死亡時,也可以據史料6的劃綫部分推測是以死亡時的父親爵位爲標準的。

6 當士爲上造以上者,以適子,毋適子,以扁妻子,孽子,皆先以長者。若次其父所,所以以未傅,須其傅,各以其傅時父定爵士之。父前死者,以死時爵。當爲父爵後而傅者,士之如不爲後者。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361~362)

换言之,可以認爲無論父親是生是死,子傅籍時的爵位都是取決於父親的爵位的。

如上所述,被傅的子的爵位以女子身份指標的庶人爲標準而決定的情況本來就不會出現,因此庶人不見於史料1ⓔ是理所當然的。因而以史料1ⓔ没有庶人的記載爲起點、將庶人看作被排除在徭役、兵役的義務及仕官範圍之外者的椎名説,是不能成立的。

三、 作爲免除後稱呼的庶人

作爲身份指標的庶人是女子,那麽作爲免除後稱呼的庶人,又是什麽人呢?

7 奴婢爲善而主欲免者,許之,奴命曰私屬,婢爲庶人,皆復使及筭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以私屬爲庶人,刑者以爲隱官。所免不善,身免者得復入奴婢之。其亡,有它罪,以奴婢律論之。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162~163)

8 捕盜鑄錢及佐者死罪一人,豫爵一級。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許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隸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以爲庶人。(11)此處的“司空”爲“司寇”之誤。冨谷至編: 《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出土漢律令の研究(譯注篇)》,(京都)朋友書店2006年,第134頁注⑤。其當刑未報者,勿刑。有復告者一人身,毋有所與。詗告吏,吏捕得之,賞如律。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204~205)

在這些例子中,作爲刑徒的死罪、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因緣坐被没收的收人,未被處以肉刑的私屬、婢,在免除後都成爲庶人。其中,舂、白粲、隸妾、婢是女子,城旦、鬼薪、隸臣、司寇、私屬是男子,因此作爲免除後稱呼的庶人也包括了男子。

而且作爲免除後稱呼的庶人還包括了被處以肉刑的刑徒與奴在免除後的身份指標的隱官。(12)拙文《秦漢時代の刑罰と爵制的身分序列》第32頁(中文版第18頁)。史料8僅記載“城旦”,但被處以肉刑者也只是被稱爲“城旦”,(13)在下面的事例中,被處以黥城旦的講寫作“雍城旦講”。●二年十月癸酉朔戊寅,廷尉兼謂洴嗇夫。雍城旦講乞鞫曰:“故樂人,居洴中,不盜牛。”雍以講爲盜,論黥爲城旦,不當。覆之,講不盜牛。講子縣,其除講以爲隱官,令自常,畀其于於。妻子已賣者,者縣官爲贖。它收已賣,以賈畀之。及除坐者貲,貲□人環之。騰書雍。(《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17)此外,關於服刑囚犯的記載中不見肉刑名稱的現象,瀨川敬也: 《秦漢時代の身體刑と勞役刑——文帝刑制改革をはさんで》,《中國出土資料研究》7,2003年,已經指出。因此史料8的城旦也包括了被處以肉刑者。其城旦在免除後均成爲庶人,所以作爲免除後稱呼的庶人也包括了隱官。(14)史料7的庶人與隱官是有區别的,但如下文所述,庶人是被免除而不再是奴婢、刑徒者的總稱,因此應該也有根據需要另外記載隱官的情形。

再者,在史料5中被免除的隸臣成爲士伍、隱官,(15)從下面的簡的劃綫部分可知,隸臣也有被處以肉刑的情形。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爲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爲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爲庶人。工隸臣斬首及人爲斬首以免者,皆令爲工。其不完者,以爲隱官工。 軍爵(《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155~156)同樣的隸臣在史料8中則是被免除後成爲庶人。由此可知,作爲免除後稱呼的庶人不僅包括隱官,也包括了士伍。

如上所述,作爲免除後稱呼的庶人除了女子還包括了男子、士伍、隱官。這種隱官在史料2、3中與作爲刑徒的司寇一起出現,而據史料7及史料9的劃綫部分,可知隱官是刑徒、奴婢被免後的身份。

9 將司人而亡,能自捕及親所智爲捕,除毋罪,已刑者處隱官。●可罪得處隱官。●群盜赦爲庶人,將盜戒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論,斬左止爲城旦,後自捕所亡,是謂處隱官。●它罪比群盜者皆如此。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125~126)

根據以上的檢討,作爲免除後稱呼的庶人,正如錢大昕所指出的“凡律言庶人者,對奴婢及有罪者而言”,(16)錢大昕: 《二十二史考異》卷十“光武帝紀下”之“七年,詔郡國出繫囚,見徒免爲庶民”條。應可定義爲被免除而不再是奴婢及刑徒者的總稱。(17)陶安《秦漢律“庶人”概念辯正》也認爲庶人是泛稱,意爲百姓、平民,在這一點上與筆者的見解是一致的。但陶安認爲庶人的具體内容是有公卒、士五等特定身份而無需傅籍者,妻、子、免妾等依附他人户籍者,工、樂人等有特殊身份者,公士以上的有爵者,在這一點上與筆者的見解是不同的。

此外,雖然奴婢、刑徒被免除後總稱爲庶人,但就個别的身份指標而言,正如史料5所示,未被處以肉刑的男子成爲士伍,被處以肉刑的男性成爲隱官,對於女子則仍舊使用庶人這個總稱。

四、 兩種庶人

最後來考察作爲身份指標的庶人與作爲免除後稱呼的庶人的關係。本文根據庶人一詞不同的出現方式先將兩種庶人分開考察,但作爲身份指標的庶人是女子,而作爲免除後稱呼的庶人也包括女子,因此可以認爲這兩種庶人是相同的實體。(18)也有以下舉的形式出現的庶人之例,均可理解爲非奴婢及刑徒者的總稱,並無問題。鬼薪白粲毆庶人以上,黥以爲城旦舂。城旦舂也,黥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29)奴與庶人奸,有子,子爲庶人。(《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189)死毋後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爲庶人,以庶人律豫之其主田宅及餘財。奴婢多,代户者毋過一人,先用勞久,有夫(?)子若主所言吏者。(《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382~383)不過,需要説明作爲身份指標的庶人專指女子的理由。

對爲椎名説的疑點,上文已經指出不存在“庶人某”,但由於庶人是爲了在爵制的身份序列中對女子進行定位的作爲身份指標的借用之詞,因此已有身份指標的男子再冠以庶人寫作“庶人某”等現象本來就是不存在的。

如上所述,椎名比較了見於爵位繼承規定的史料1ⓐⓔ的身份指標與見於史料2、3的身份指標,注意到史料2、3中出現的庶人不出現於史料1ⓐⓔ這一點,但是還存在像史料1ⓐⓔ那樣只有公卒、士伍而不見庶人的例子。

10 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褭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九十五以上者,稟鬻米月一石。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354)

11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褭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七十五,皆受仗。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355)

12 不更年五十八,簪褭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六十二,皆爲睆老。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357)

這些是有關提供粥等的優待措施的規定。其中優待措施的對象是公卒、士伍以上的人,庶人並非其對象。關於這一點,任仲爀的説明是庶人是被解放的刑徒、奴婢,因此不屬於這些優待措施的對象,(22)任仲爀: 《秦漢律中的庶人》第302頁。筆者在拙文《秦漢時代の刑罰と爵制的身分序列》中,也以這些規定爲根據認爲,公卒是0+級,士伍是0級,庶人是0-級(第32頁,中文版第19頁),現根據本文的考察結果,將庶人從爵制的身份序列中删除。而據本文考察,應該認爲庶人不過是作爲女子的身份指標而借用的,不存在於爵制的身份序列中,因而本來就不會出現在這裏的。這裏的優待措施的對象僅限於公卒、士伍以上而司寇、隱官以下並非對象,其原因是司寇、隱官以下均處於因犯罪等而被降級的負等級的地位,因此不能成爲這些優待措施的對象,優待措施的對象僅限於不屬於負等級的士伍以上的人,這樣理解應是妥當的。

代結語——關於爵制的身份序列

筆者以前就秦漢時代爵制的身份序列作了如下闡述:

司寇、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過去都被看作刑徒,但從第20級徹侯以至相當於-3級的城旦舂是一連串的爵制的身份序列,司寇、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也不過是構成這一序列的一種身份。這種身份序列中各種身份的差别只體現在數量上。再者,對犯人的量刑表達爲“耐爲隸臣”之類的語句,其中“耐”等的肉刑是對犯罪行爲的直接制裁,“爲隸臣”的部分則與此有一定區别,是對已執行肉刑的犯人、犯人被没收的妻子、買下的私人奴婢等在爵制的身份序列上所處位置的規定。不過,對犯人來説,被貶爲司寇以下的身份實質上也是作爲刑罰發揮功能的,在這個意義上也可説是身份刑。(23)拙文《秦漢時代の司寇·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中國史學》19,2009年,第123頁。

結合本文的考察結果,並根據前文發表後公佈的里耶秦簡等的知識,我想於再次整理秦漢時代爵制的身份序列後提出展望。

如上所述,作爲身份指標的庶人,幾乎全是爲將没有身份指標的女子權且定位於爵制的身份序列而借用了作爲免除後稱呼的庶人,所以將其作爲並列於爵制的身份序列上的身份指標之一對庶人進行定位應是不恰當的。因此爵制的身份序列就是,從第20級徹侯至第1級公士的有爵者之下是無爵者的0+級公卒及0級士伍,再下依次是相當於負等級的-1級司寇、隱官、-2級隸臣妾、-2.5級鬼薪白粲,最下的是-3級城旦舂,(24)關於公卒以下爵級的擬定,參看拙文《秦漢時代の刑罰と爵制的身分序列》第34頁(中文版第22頁)。整理之後製成表1。

表1

根據本文考察結果删除的庶人(作爲身份指標的庶人)是女子。看表1時注意性别的話,會發現由於女子除了爲爵後的情形以外不能有爵位,所以0級的公卒、士伍以上的人原則上僅限於男子。而且有人指出-1級的司寇作爲刑罰也不適用於女子,(25)藤井律之: 《罪の加減と性差》,冨谷至編: 《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出土漢律令の硏究(論考篇)》,(京都)朋友書店2006年,第78—80頁(中文版: 李力譯: 《罪之“加減”與兩性差别》,《簡帛研究二九》,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336—337頁)。據以下的二年律令可以設想隱官也都是男子。

13 女子已坐亡贖耐,後復亡當贖耐者,耐以爲隸妾。司寇、隱官坐亡罪隸臣以上,輸作所官。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158)

14 奴婢爲善而主欲免者,許之,奴命曰私屬,婢爲庶人,皆復使及筭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以私屬爲庶人,刑者以爲隱官。所免不善,身免者得復入奴婢之。其亡,有它罪,以奴婢律論之。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162~163)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122+123+124)

在史料13中,犯了亡罪的司寇、隱官之罪在“隸臣以上”,因此律文所設想的司寇、隱官是男子。此外,史料14記載,婢一經解放直接成爲庶人,與此相對,奴首先成爲私屬,其後主人死去或者本身犯罪的話才成爲庶人,而此時如果受了肉刑就成爲隱官,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成爲隱官的也僅限於男子。史料15的劃綫部分也記載了庶人以上及司寇、隸臣妾由於吏的不直或過失而被處以肉刑的話都使其成爲隱官,女子成爲庶人,(26)關於“女子庶人”的解釋有各種見解,籾山明《中國古代訴訟度の研究》(京都大學學術出版會2006年,第121頁)的理解是妥當的。因而可知隱官是不包括女子在内的。

根據以上檢討,如按性别將爵制的身份序列上的身份指標分開表示,就是表2。

表2

從表2一望而知,女性的身份指標出現在-2級以下,-1級以上只出現原則上以男子爲對象的身份指標。(27)這裏説“原則上以男子爲對象的身份指標”,是因爲如上所述,女性爲爵後時可以有爵位。不過,女性繼承爵位毋寧説是一種例外(宫宅潔: 《漢初の二十等爵制—制度史的考證—》第322頁)。因此,在下面的討論中將繼承爵位的女性排除在考察對象之外。根據表2,本文探討的作爲免除後稱呼的庶人可以理解如下: 即除隱官以外具有負等級的身份者,如史料8所示,通過歸還爵位等而得以解放,脱離該身份。這種情況律文表達爲“免爲庶人”,但實際上如史料5所示,男性如未被處以肉刑則成爲0級的士伍,如被處以肉刑則成爲-1級的隱官。另一方面,女子的身份指標只有負等級的隸妾、白粲、舂,因此從負等級得以解放的女子,爲了方便被表達爲“庶人”,但嚴格地説應認爲變成没有身份指標的狀態。考慮到這種身份序列以爵位爲基礎,就可以理解被解放而脱離了負等級的女子没有身份指標是理所當然的。

相對於-1級以上不出現女子的身份指標,-2級以下則是女性的身份指標與男性的身份指標一起出現。根據這一點可就王朝對人民的掌握進行如下闡述。

-2級以下的身份均爲犯人在被執行對犯罪的直接制裁——黥等之後所處的爵制的身份序列上的位置,(28)拙文《秦漢時代の司寇·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第118頁。是被總稱爲徒隸並優先徵發服勞役的隸屬性存在。(29)拙文《秦漢時代の刑罰と爵制的身分序列》第35頁(中文版第22—23頁)。在這-2級以下的人群中,男子與女子被分别設定了身份指標,因此-2級以下身份的人應是以個人爲單位被王朝所掌握的。

如上所述,可以認爲-2級以下的徒隸是以個人爲單位被王朝所掌握,但另一方面也有夫婦同居的可能性。身份是徒隸的隸臣有妻子,這一點從下面的史料16等已經爲人所知。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141~142)

與隸臣一樣,城旦、城旦司寇、鬼薪也可有妻子,從下面的史料17可知。

17 (上略)黔首爲隸臣、城旦、城旦司寇、鬼新妻而内作者,皆勿稟食。黔首有貲贖責而有一奴若一婢,有一馬若一牛,而欲居者,許之。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266~267)

從“黔首爲隸臣、城旦、城旦司寇、鬼新妻”的記載可知,不僅隸臣而且城旦、城旦司寇、鬼薪也可有妻子,但另一方面,據下面的史料18,如果犯罪而被處以城旦、鬼薪之刑,妻子、子女就被没收。

18 罪人完城旦、鬼薪以上及坐好府者,皆收其妻、子、財、田宅。其子有妻、夫,若爲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爲人妻而棄、寡者,皆勿收。坐奸、略妻及傷其妻以收,毋收其妻。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174~175)

犯罪而被處以城旦、鬼薪之刑時妻子、子女就被没收,有時還會被賣掉,(33)在上注所舉的《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17。因此無法認爲史料17的“妻”是犯罪時的妻子。考慮“黔首爲隸臣、城旦、城旦司寇、鬼新妻”這個語句,應該理解爲這個“黔首”是犯罪的男子已經受罰成爲隸臣後所娶之妻。如是,則隸臣、鬼薪、城旦、城旦司寇雖因犯罪而被貶降至當前身份,但可以娶妻。

不僅如此,而且還有與其妻同居的可能性。

19 ●傅律曰: 隸臣以庶人爲妻,若羣司寇、隸臣妻懷子,其夫免若冗以免、已拜免,子乃産,皆如其已免吏之子┘。女子懷夫子而有辠,耐隸妾以上,獄已斷而産子,子爲隸臣妾,其獄未斷而産子,子各如其夫吏子。收人懷夫子以收,已贖爲庶人,後産子,子爲庶人。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160~162)

由於記載了“羣司寇、隸臣的妻子懷孕”,可以推測該隸臣是與妻子同居的。隸臣之妻的妊娠見於律文規定,而且他們與過著自立生活的司寇並列,因此可以認爲隸臣與妻子的同居是一種普遍的情形。就是説可以推測隸臣基本上有著與司寇同樣的自立的生活形態。

下面的史料20有“其懷子者”,設想的是逃亡的舂妊娠的情形。

20 城旦舂亡而得,黥,復爲城旦舂。不得,命之,自出殹,笞百。其懷子者大枸櫝及杕之,勿笞。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47~48)

如果舂所懷的孩子是其夫之子,那麽可以認爲這個舂是與丈夫同居的。城旦舂也可能與隸臣妾同樣過著獨立生活,(34)拙文《秦漢時代の司寇·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第121頁。考慮到可以推測上述的隸臣過著自立的生活,因此完全可以設想城旦舂也可能過著自立的生活,而這個舂所懷的孩子是其夫之子。如果-3級的舂是與丈夫同居的,就可以設想級别更高的鬼薪白粲也是夫婦同居的。

史料18的規定只記載了男子如犯城旦、鬼薪之罪則妻子、子女被没收,因此被處隸臣之罪的話妻子、子女也不會成爲收的對象,故家庭可以保持原狀。此外,女子犯白粲、舂之罪時不適用史料18的這個規定,而男子即使犯了鬼薪、城旦之罪,只要其子有妻子或丈夫,或子已爲户有爵位,或子在十七歲以上就不會被没收。這樣具體來看關於收的條件,可知犯城旦舂、鬼薪白粲之罪的男女的同居家族不被没收的情形也不少。

這樣看來,完全可以設想作爲被總稱爲徒隸的隸屬性存在的-2級以下的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也可能同-1級的司寇、隱官以上的人一樣,過著以夫婦爲中心的家庭生活。下面的史料21中記載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在民里中安置家室的話以亡罪論斷,如果該規定的前提是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跟家人一起生活,那就容易理解了。

21 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家室居民里中者,以亡論之。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307)

如此看來,可以設想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雖是被優先徵發服勞役的隸屬性存在,但可能並非以同外部隔絶的形式被置於司空、倉的嚴密管理之下,而是與家人同居,在某種程度上還可以選擇居住場所的。隸臣妾等-2級以下的人的這種狀況,在被徵發服勞役的頻率與居住地區的限制等方面雖有不同,但並非與自立生活的-1級司寇、隱官以上的人存在決定性差異的。如是,那麽也可以認爲,雖然-2級以下的身份具有因犯罪而被優先徵發服勞役、以個人爲單位被王朝所掌握、其子也繼承該身份的濃厚的隸屬性質,但是在爵制的身份序列上,從第20級徹侯以至-3級城旦舂的各種身份的差别,仍然只體現在數量上。(36)筆者以前已經根據關於授予田宅、傅籍時的爵位、賜物與賜衣的規定,指出從第20級徹侯以至-3級城旦舂的各種身份的差别只體現在數量上(拙文《秦漢時代の司寇·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第120—121頁)。

關於秦漢時代的爵制的身份秩序問題,目前提出了以上展望,但也還有許多地方需要根據史料進行證實,希望可以作爲今後的課題繼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