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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解与重构:教育惩罚的实施困境及其突围

2019-11-26滕洋

现代教育科学 2019年10期
关键词:正当性

滕洋

[摘 要]当我们对教育惩罚本质内涵进行探求时会发现,教育惩罚是借惩罚的手段来行教育之便,其作为教育性的管理手段是合道义、合道德的,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但其本身又是带有强制性的。这一强制性与时下保护人权、学生中心、赏识教育思想观念的盛行相抵触。除此之外,不当的教育惩罚实践引发的诸多恶果等都在不断地消解教育惩罚存在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教师对教育惩罚的异化、教育法律对教育惩罚的忽视、社会舆论对教育惩罚的施压、赏识教育对教育惩罚的否定。因此,为了保证教育惩罚不逾越自身的正当范畴,就必须在实践中遵循其自身的存在逻辑,重构教育惩罚的精神内核并辅以科学合理的制度保障,提升教育惩罚实施主体与外部社会舆论的理性素养,避免教育惩罚权的滥用,实现正当教育惩罚在实践上的回归。

[关键词]教育惩罚;正当性;教育体罚

[中图分类号]G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843(2019)10-0042-06

[DOI]10.13980/j.cnki.xdjykx.2019.10.007

教育惩罚作为一种管理性教育手段因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而被使用,也因不当惩罚引发的诸多恶果而被诟病。在人本思想、主体性意识和赏识教育不断张扬的今天,教育惩罚面临着更广泛的关注和更深入的审视——“惩罚”与“教育”在道德性的显现上似乎是背道而驰的:教育的本质是一种善意的干预,但惩罚的显现方式是一种有目的地痛苦施加,是一种恶或说至少是对某种善的剥夺。既是如此,教育者是否应该在教育中对受教育者施此“恶行”?若答案肯定,我们又为何要赋予教师这样的权力去作“恶”?是因为哪些特质惩罚才被视为教育中的一种正当手段而具有理论权威?若答案否定,是因为哪些特质的教育惩罚迫使其面临消解的现实困境?理想中构建的正当的教育惩罚又是否具有实现的可能?本文将从教育惩罚具体内涵的解析入手,了解教育惩罚的含义、特性及其必要性,然后结合教育惩罚面临消解的现实困境,试图从教育与教育惩罚的本质内涵的契合点中重构教育惩罚的正当性,寻求教育惩罚的可接受性,追寻教育惩罚中蕴含的教育精神与信仰。

一、教育惩罚的内涵解析

(一)何为教育惩罚

想要充分解释教育惩罚的内涵就离不开对一般意义上惩罚的概念的把握。在日常思维中,我们谈论到惩罚就自然地会在潜意识中将它与犯错联系在一起。虽然是一种日常的逻辑理解,但却足以体现出惩罚一词背后蕴含的逻辑性和目的性。在逻辑上,惩罚后果的产生意味着一定存在前提条件,即存在一个“不良行为”,且被惩罚者是该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另外,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惩罚作为一个功能词指向特定的价值取向,无论是报复、威慑还是改造,在实践中它总是在强烈目的性的支配下进行的。基于对日常思维的剖析了解,我们再来看一下惩罚在语义上的解释。在《辞海》中,惩罚意指“惩戒处罚”,其中对“惩戒”的解释是“惩治过错,警戒将来”[1]。这一界定指明了惩罚的功能和价值取向,也强调了惩罚的对象(犯错的人)和惩罚的手段(严厉惩治)。

基于以上对惩罚的各种认识,我们所要考虑的教育惩罚的内涵与上述的一般性的惩罚存在着怎样的关系?若从逻辑上来分析我们会发现,惩罚与教育惩罚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即教育惩罚属于惩罚的一种特殊形式。从目的上看,惩罚包括威慑、报复、改造等多种价值,但教育惩罚只有教育这唯一的正当目的;从情感基础上看,惩罚的情感或也包含“爱之深、责之切”和基于维护利益或规则的冷峻态度,教育惩罚一定是在爱的情感基础上进行的;从实施方式上看,对于惩罚而言,一切有可能增加违规成本而遏制违规行为出现、维护秩序的方式都是可以使用的,包括对财产、权力、自由甚至生命等的剥夺;教育惩罚选择实施方式的正当范围则远远小于一般性惩罚的范围——教育惩罚的方式不能导致其背离教育的目的或失去教育活动中的主体。这样看来,惩罚性是教育惩罚的本体特征固然不错,但更要注意到教育特性才是界定教育惩罚根本性质的限定条件。综合以上的理解,可以认为教育惩罚是教育活动中的一种方法和手段,是指为了达到教育目的,针对个体的不良行为对其施加的有意义的痛苦体验或不利后果,使个体认识并改正不良思想或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教育惩罚就是借助惩罚的手段行教育之便。

(二)教育惩罚的特性

首先是教育性。康德说:“我们所理解的教育,指的是保育(养育、维系)、规训(惩罚)以及连同塑造在内的教导。”[2]在康德看来,规训是作为教育的一种成分存在于各个教育阶段的,教育惩罚在其实施过程中必须具有教育性。即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罚的价值旨归是为了实现教育目的的本质需求,教育惩罚的实施是围绕教育目标,通过对学生的不良思想或行为进行矫正,从而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以善意的干预方式促进学生持续不断发展为目的。除此之外,教育惩罚的实施过程或结果决不能以牺牲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为代价,也不能背离教育目的或伤害师生主體的合法权益,其应该让学生感受到教育爱与教育善的存在。

其次是道义性。从人的角度看,人是动物性和精神性的统一体,是一种天性不完满又不断地追求着完满的存在。出于追求完满的终极目的,人类不断在理性的指引下克制自己的本能欲望和冲动,并由此逐渐走向成熟。由此看来,人对自己的限制甚至惩罚是其追求自由和幸福的必然途径。当被惩罚者自己主观上愿意进行自我惩罚时,教育惩罚必定是一种合乎道义的存在。教育作为指引人通过发展来获得完满的一种社会活动,使得学生家长将教育子女的部分权力主动让渡给教师并建立相应的关系。这一过程中教育权力让渡的行为就是对教育中引导与限制权力的认同。由于在具体的教育过程之中学生处于一种身心发展不完全的阶段,其在认知能力或道德水平上的不足使学生不能够完全理性的进行思考或行动。因此,当学生产生不良的思想或失范的行为时,教师或学校必须要运用适当的惩罚手段加以干预。这符合并保障了学生谋取正当利益、获得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教师接受家长让渡的教育权利所应替家长履行的职责。这种情况下惩罚的目的必然是与教育相一致的——最终指向人的理性自由或根本福祉。在此意义上,作为一种管理性的教育手段的教育惩罚是合乎道义的,它蕴含于教育本身,具有天然的道义性。

再次是道德性。教育惩罚的对象是学生,且这些学生被惩罚的原因是不良思想或行为的存在。而这些不良思想和行为除了会影响到教师教学的进度与质量之外,还会对班级或学校的其他同学产生不好的示范与不良的学校风气。更有甚者,如果对学生的不良行为或思想不严加教导或早期干预,甚至会为社会安全制造隐患,产生青少年越轨行为,破坏社会秩序、败坏社会公德甚至违法犯罪。及时得当地惩罚违规违纪的学生,指引其往正确方向发展,是维护学校教育正义与社会公德的有力手段。

最后是强制性。在美国的相关法律中,基于教育者接受委托而代替父母的身份,教育惩罚由学区或学校“自由裁量”,同时也约定了细致而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来判断具体惩罚手段的正当性[3]。在日本的《学校教育法》中则明文规定了教育者可以“对学生进行惩罚”但“体罚除外”,相关的条例也对教育惩罚的适用范围做出了限定[4]。尽管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或教师法中并没有相应的法规对教育惩罚这一管理手段做具体的操作化规定,但在教师法中有明确规定,教师享有“学生管理权”,且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教育惩罚的传统,如传统教育中的礼教思想等。也就是说,教育惩罚这一通过法律法规、民俗公约或传统观念的影响而具有了一定的强制性。学生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必须听从老师教导,做一个守规矩、讲文明的合格学生或社会公民。而教育惩罚的强制性,恰恰容易成为消解教育惩罚正当性的重要因素。

(三)教育惩罚的必要

教育惩罚的必要源于其独特的教育价值与诉求。教育就像汽车一样有油门,有油门的汽车就得有“刹车”,惩戒就是教育的刹车。教育没有惩罚的权力,就如同让老师去开一辆没有刹车的汽车。不是老师要惩罚学生,而是规矩要惩罚有不良行为或思想的学生;学生不是向老师低头,而是向规则低头,要向真正良好的、有价值观的素质低头。因此,教育惩罚是必要的且是必须的。

首先,教育惩罚是教学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班级是一个集体,具有规约与秩序才能建立和谐共生的关系。教学作为一堂课最关键和最重要的环节,需要有良好的班级纪律和秩序做保障,教学的任务和质量才得以有效实现。如果在教学的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现象,不仅影响教师的教学,也会影响到班级学习风气与学习质量。涂尔干认为:“赋予纪律权威的不是惩罚,防止纪律丧失权威的却是惩罚。”[5]也就是说,正当合理的教育惩罚,有助于树立教育规范的权威性,促进学生对教学纪律的认识,为教师提供良好的教学秩序,从而更好地实现教育目标。

其次,教育惩罚是学生成长的需要。处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三观还未真正形成,是最具可塑性和创造性的关键期。马卡连柯认为:“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能培养学生抵制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6]也就是说,通过合理的教育惩罚有助于学生培养责任担当意识,学会对自身的错误行为主动承担责任,做到不推卸不逃避。除此之外,通过教育懲罚使学生受挫,可以磨砺学生坚强意志和受挫能力,从而减少对父母或教师的过度依赖,提高自身面对真实生活困境的心理承受能力。

最后,教育惩罚是培养良好社会公民、促进社会文明的重要手段。学校是简化了的社会缩影,人与人之间和谐的社会关系必须借助法律法规维系,学校也不例外。学生作为终将步入社会的公民,为了让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各种法律法规的要求,学校在教育其学生时必然也少不了相应的教育规约。如此看来,合理的教育惩罚不仅不可或缺,而且其对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培养学生道德意识、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等具有重要的价值,并且学生还能把这些规约逐渐内化为自己的观念,从而使自己与主流社会文明相融合,成为一名合格公民。

二、教育惩罚面临消解的现实困境

(一)教师对教育惩罚的异化

教师作为教育惩罚的主要实施主体之一,其对教育惩罚的认知偏差,容易导致教育惩罚异化为教育体罚,使教育惩罚的本义朝相左方向发展。近日,“学生20年后打老师案”开庭,案件的当事人常仁尧因20年前受老师张清林的体罚而当街殴打张清林老师。他说:“我永远不会忘记张清林对自己做的一切:他曾让上课打瞌睡的我蹲在讲台下,发疯发狂用尽全力踹我的头,曾让我双手抱头,从讲台上用脚把我踢到黑板后面,循环了三次,我感觉到自己像拉到车上游行的杀人犯一样,那是对我伤害最重最重的一件事。”[7]与此类似的事件,不胜枚举。当教育惩罚失去教育性而异化为教育体罚时,会对体罚对象的心理以及记忆造成不可抹去的创伤,这与教育的育人性以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目标相背离。

除此之外,部分教师还存在道德素养不足,缺乏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在以追求高效率与高产出的应试教育影响下,教师为保证教学的质量与效率,视一切影响教学正常秩序的行为为不良思想或行为,并施以一定的惩罚,把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为提升学生的成绩和教学效率,部分教师把责任全推于学生,甚至“以爱之名”侵犯学生的正当权利,还义正言辞地认为“不打不成材”“我这是为你们好”“打是亲,骂是爱”“我管你,代表你还有救,我要是对你置之不理,就证明你已无药可救”,这些荒谬的观念与行为将复杂的教育现象简单化,把独立的学生个体工具化,以惩代教、过度惩戒,导致教育惩罚失去了其本身的教育性,不利于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背离教育惩罚原义。

(二)教育法律对教育惩罚的忽视

虽然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体系已对学校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但其中对教师惩戒权只是肯定其实施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对于如何行使、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按照何种标准行使等都没有给出详细的说明[8]。除此之外,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原则性极强,以抽象理论指导为主,实践操作性较差,对具体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大。也许国家是出于放权给学校或教师,让其在教育管理上有一定的自主权、灵活性和能动性,但正因为上位法律的模糊不清,导致下位学校依据上位法律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教育惩罚的规定也是含糊其辞,教师在实施教育惩罚时面临难以掌控、无所参照的尴尬困境。这导致教育惩罚出现两个极端:不敢惩罚和惩罚过头。不敢惩罚的原因在于教师畏首畏尾。由于法律法规对教育惩罚相关规定的模糊性,一旦没把握好惩罚的力度将面临开除、吊销教师资格证的风险,教师的这一做法常常对学生的不良行为或思想选择避而不见,这既影响了教学的秩序,也不利于学生的发展;惩罚过头的原因在于法律法规对教育惩罚的手段及其程度等没有明确的规定,部分教师容易钻制度的漏洞,使教育惩罚变得随心所欲、主观性强,导致教育惩罚异化为体罚,进而遭受学生、学校、家长和社会的质疑与批评,使教师进退两难,教师开展教学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与职业责任感也会备受打击。

(三)社会舆论对教育惩罚的施压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以及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与速度将更加迅速、便捷,与此同时,网络信息技术的匿名化、虚拟化致使人们发表言论与传播信息更加自由、开放。但同时也出现了一大批唯利是图的舆论者曲解、夸大或任意捏造事实,使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遭到质疑。许多新闻媒体为制造社会舆论常常肆意夸大、甚至捏造事实,有目的的挑选教育惩罚的负面报道,致使教育惩罚被异化。有些媒体为使报道出来的新闻更加博人眼球,不惜对教育惩罚进行刻意的异义解读,正是这些添油加醋的不实报道,导致社会民众对教师这一群体产生误解,造成教师合理惩罚权的使用也让人心生恐惧[9]。除此之外,我国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一些媒体和家长错把体罚等同于惩罚,认为教育惩罚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当学生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时,一旦教师对学生行使了教育惩罚,多数家长不问缘由,护子心切,仅仅以孩子的片面之词就将正当行使教育惩罚的教师告上法庭,或通过媒体报道大肆宣传,给教师、学校制造舆论压力,致使教师的权威受到挑战,教师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社会舆论的偏见,使教师做事小心翼翼,对学生的一些不良行为或思想选择避而不管,放弃行使正当的教育惩罚,放任学生不良行为的滋生,导致正当的教育惩罚面临危机。

(四)赏识教育对教育惩罚的否定

赏识教育,顾名思义,即用赏识方式(鼓励、引导)对学生进行教育,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10]。在当前赏识教育盛行的时代背景下,强调教师要善于发现每个孩子的优点,通过鼓励、引导的方式促进学生发展,在学生存在不良行为或思想时,要学会理解其心理发展的未成熟性,以鼓励代替批评、惩罚。不得不说,赏识教育“以人为本”“尊重学生”的理念是好的,它在挖掘学生优点和长处、培养学生的自信心与进取心,起正面积极效用。但赏识教育绝不是不分实际情况一味对学生进行鼓励、夸赞和表扬,以赏识教育完全替代教育惩罚。过度推崇赏识教育而弃用教育惩罚,即使学生有明确的不良行为和思想也采取不批评、不指责的态度,这很容易导致学生自我认知偏差,盲目自信,在虚伪的夸赞和掌声中迷失自己,产生自负自满的心理。

三、重构教育惩罚的正当性

将教育惩罚转化为一种现实的教育力量需要保证正当的教育惩罚被合理的利用,同时也必须为防止非正当的教育惩罚的出现确立机制。为此,首先要探讨的就是教育惩罚正当实现的精神条件,它是教育惩罚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基础,也是对实践中可能发生的异化扭曲的一种约束。同时也要加强对教育惩罚制度保障的构建,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規,规避不正当教育惩罚产生的同时保障正当教育惩罚的意志在教育中的贯彻。其次,要提升教育惩罚实施主体教师的教育素养,规范其教育惩罚权的正当行使,避免滥用或惩罚过度。最后,要加强相关部门对社会舆论的监督,教师、学生、学校等要向社会宣扬教育惩罚的正当性,同时也要借助舆论的力量对教育惩罚的正当性进行监督,促进教育惩罚权的正当行使。

(一)教育惩罚的精神构建

从教育共同体产生的角度来讲,一方面是受教育者为了摆脱非理性的束缚而转让了自己一部分权力;另一方面则是教育者出于善意的关怀接受了委托。受教育者让渡权力是教育权利的来源,而教育者的关怀才是指引教育的精神所在。教育惩罚的发生动机和最终目的都是使人获得完满和幸福,正当的教育惩罚过程中首要的就是关怀的精神。教育者对受教育者关怀和爱意的流露是教育活动开展的基础,在必要的惩罚手段中注入关怀的精神,其效果必定远超单纯的规训惩罚。

其次,教育者使用教育惩罚必须持有敬畏精神。对教育事业和受教育者缺乏敬畏之心的人在掌握了教育的权力后,会很容易将受教育者变成自己任意摆弄和改造的泥偶,致使非正当的教育惩罚产生。而一个怀有敬畏之心的教育者会把教育看做是严肃的事业,会把实施惩罚看作是一种受信任的责任,盼望着为受教育者的自我发展提供帮助的同时又不敢让自己无知的专断破坏其生命生长的原理,在不得不对受教育者施以惩罚时他会表现得谨慎而不敢懈怠。这样的精神“不容易用什么理性的根据来辩解”,却比盲目坚信有权将强大的意志强加于他人更近于智慧[11]。

最后,自由精神必须贯彻在教育惩罚之中。教育惩罚的本质目的决定惩罚所强制施加的痛苦体验必须是对自由的一种保护,而不是破坏自由、与受教育者追求的终极幸福相对立。正当教育惩罚的实现是强制性与自由性的统一。即通过对个体不成熟的冲动任性或不正当思想行为的否定限制来使受教育者体认到普遍化的规则和道理,摆脱原始本能的束缚而获得一种内部的、理性的自由。

(二)教育惩罚的制度保障

法律规定是教育惩罚权利的规范化,正当教育惩罚的实现首先需要从法律层面对教育惩罚进行权益保障和责任约束。在我国现阶段对教育惩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使教育惩罚的正当性遭到质疑而难以在实践中展开,也使部分怀有不正当惩罚动机的教育者有机可乘,对受教育者造成伤害。教育惩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一方面要对具体的惩罚方式和程度进行详细说明,并对非正当的教育惩罚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使教育者在该惩罚时能惩罚、敢惩罚、会惩罚;另一方面也要着重对受教育者的相关权益进行保障,建立健全教育惩罚监督系统和申诉制度,使受教育者在遭受不正当惩罚时能最大限度的获得法律援助,阻止非正当惩罚危害的蔓延。

在法律制定的基础上,还要在具体的教育场所协商制定教育惩罚规章制度,因时因地制宜并不断完善,对教育惩罚的原则、手段方式和适用范围等进行有效的指引和适当的监督和评价,以增强教育活动中惩罚行为的理性,防止因为教育者责任或智慧的缺失而造成对受教育者的伤害。对于受教育者易犯的一些普遍化的、原因简单的错误,约定统一的惩罚方式和标准可以使教育惩罚的执行更加科学、形式更加平等,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还是应当依据受教育者所犯错误的类型和原因,结合受教育者的性格、能力、年龄等差异,灵活转换恰当的惩罚方式。

(三)规范教师对教育惩罚权的正当行使

教师作为教育惩罚实施的主要主体,其教育素养以及其对教育惩罚的认知和实施手段会严重影响公众对教育惩罚正当性的认识。当前,教师对教育惩罚权的滥用或行使不当是导致当下教育惩罚遭致不用或消解的主要原因。切实提升教师的教育素养和教育惩戒能力是重构教育惩罚正当性的重要举措。首先,教师要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切实履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教育惩罚权的滥用或不用行为都是对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无视,体现教师职业道德素养不高。根据《教师法》对教师义务的相关规定:教师要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如果为了避免舆论压力而对学生的不良行为选择视而不见,将有违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其次,教师要提升教育惩罚能力。马卡连柯认为:“有目的地应用惩罚是非常重要的。优秀的教师利用惩罚制度可以做很多事情,但是笨拙的、不合理的、机械的运用惩罚会使我们一切工作受到损失。”[12]换言之,教师要讲究惩戒有法,惩戒有因,惩戒有度。由于教育现象的复杂性,教师要避免“一刀切”的单一惩罚模式,应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讲究惩罚的教育智慧。除此之外,教师惩罚要有度,要根据学生不良行为或思想的危害程度高低采取相应的惩罚力度,并且要考虑不同年龄、不同类型学生之间的心理差异与承受能力,进行适度惩罚,尽可能避免教育惩罚的滥用或行使不当,从而实现教育惩罚的教育性追求。

(四)引导社会舆论对教育惩罚的理性回归

新闻媒体是社会舆论的制造者,对于教育惩罚,新闻媒体必须了解其本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引导社会大众正确认识这一事物[13]。良好的社会舆论具有积极健康的引导作用和监督作用。当社会舆论宣传的是教育惩罚对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積极效用时,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教育惩罚正当性的正确认知。当新闻媒体通过实践调查,揭露教育惩罚权的滥用或不正当行使时并对某些过度教育惩罚事件进行批评,可以为过度教育惩罚的实施主体制造舆论压力,起到监督教育惩罚权的正当使用的作用。相反,当新闻媒体通过有目的地捏造、夸张某些教育惩罚事实时,容易误导社会公众对教育惩罚的认知,导致家长、公民对教师的正当教育权利产生质疑或误解,从而消解教育惩罚的正当性。因此,教师实施教育惩罚,需要社会提供健康良好的社会舆论背景,抵制不当的教育惩罚,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引导新闻媒体通过实践调查,报道真实、可靠的教育现象,避免为博公众眼球、制造流量而任意曲解教育惩罚的正当性与教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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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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