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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社会中私力救济的正当性

2016-07-29刘双琪

2016年25期
关键词:正当性农村

刘双琪

摘要:我国农村社会,由于其特殊的社会结构,纠纷也呈现出与城市不同的特征,由此形成一套独特的纠纷解决机制。私力救济作为在农村社会广受青睐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体现在文化、经济、社会等方面。但私力救济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只有将私力救济纳入法制的轨道,才能更好使其发挥作用。

关键词:农村;私力救济;正当性;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农村正处在从“乡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时期,其中城镇人口在2011年首次超过了农村人口。数据显示,截至到2011年年底,约6.91亿,也就是51.27%的中国人口居住在城镇。这个比例在2010年为49.95%。而到了2015年,城镇人口的比例增长到了56.10%(约7.71亿人)。这是我国实现现代化进程的表现之一。然而,我国人口基数大,农村人口依然很多,城乡二元结构仍然存在,中国的许多农村仍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土腥味”很重,依然保留着那种“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传统,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有所降低,可熟人社会的差序格局依旧存在。这也就意味着在农村,人们面临纠纷时的解决方法会与城市有所不同。

我国的法律大多是立法者根据城市现状制定出的,而农村与城市在经济、文化上的差异导致其实施起来有困难,人们在纠纷发生时大多还是会首选私力救济。农村环境的特殊性和利益的多元化使得公力救济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诉求,加之农村法治的滞后性使得人们寻求公力救济的途径受到限制。我们在探讨这类私力救济的正当性时,首先应当对农村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所了解。

一、农村的纠纷解决机制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农村的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结构不断变迁,利益关系走向多元。正是由于这种社会大背景的变化,农民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也发生了转变,农民对利益诉求的多样化也使得农村的纠纷呈现出鲜明的特征,比如纠纷内容的复杂化、纠纷主体的多元化及解决方式的极端化等。在农村,风俗习惯、乡规民约、政策和法律共同作为纠纷解决时的依据。形成了公力救济、社会救济与私力救济并存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通过国家权力对遭受侵害的权利给予救济,解决纠纷的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如今,中国人上法庭解决纠纷已经成为常态,但即使知道有解决纠纷的法律,仍然倾向通过私下协商等解决,这种现象在农村,尤其是偏远农村尤其显著。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介于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之间,包括仲裁、调解和部分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一般由自治社区、公益组织、民间社会团体等主持。在农村社会,人们较多的运用调解来解决纠纷,大多的纠纷能够通过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得到解决。而很多村民很少选择仲裁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甚至不知道这两种方法。

(三)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在没有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第三者的情形下,不经过法定程序和国家机关,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并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力。私力救济有两种性质,一是纠纷解决机制,二是社会控制机制,我们这里所说的私力救济是具有前者属性的。在农村社会,人们主要的私力救济方式有:和解、忍让和回避、强制和交涉等。或许是因为不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经济性、社会影响小等原因,私力救济成为农村社会最受青睐的纠纷解决方法。

二、农村社会私力救济的正当性

正当性属于政治哲学、法哲学的概念,它源自自然法传统,一般是为法律、统治秩序以及法治寻求道德上的论证。合法性属于法律实证主义的概念,以符合实定法的规范原则为标准,在一般情况下为社会生活提供特定意义的正当性证明。因此,我们不能把正当性和合法性混为一谈,合法性是正当性的一种重要形式,正当性通过合法性表现出来。我们这里所说的正当性是一种高度的合法性,是经过较高的道德认证,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并认可的合法性。

人们在纠纷发生时会选择最佳的解决方法,由于农村社会特殊的环境,人们不仅考虑是否是合法,还会(甚至更多的)考虑是否最经济、社会影响最小等因素。

(一)文化因素

以和为贵、无讼是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诉讼被认为是对家、国的和谐秩序的破坏。历史上,许多统治者为了维护政权、加强统治、减少纷争,制定了许多息讼制度,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调处制度。中国的“无讼”文化深植于农村社会,使得人们往往通过和解、民间调解等私力救济方式来解决纠纷,究其根本是人们趋利避害的选择。在农村,人们往往不会熟习每个法条,甚至无从得知,人们寻求各种途径解决纠纷也是为了一个合理的结果。因此,在“无讼”这一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下,人们放弃公力救济而寻求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在一定程度上也满足了人们对正当权利的追求,其存在具有正当性。

(二)经济因素

法律是人们群体生活的产物,马克思提出法律是建立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组成部分,每个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导致其法律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有所不同,我国的法律大多是立法者在城市的大环境下制定出的,因此,我们不能保证在每个农村纠纷中公力救济都能正当的予以解决。这就为私力救济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人们的生活受物质条件的制约,在对纠纷解决方法进行选择时,也会考虑其成本和收益,假设每个人是理性的,我们会以收益最大、成本最小来选择公力救济、社会救济还是私力救济。当人们综合考虑,选择私力救济来解决纠纷时,就说明私力救济有它存在的正当性。

(三)社会影响

在中国的农村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依然十分密切,人情世故依然是村民在解决纠纷中需要考虑的重要事项。在中国,本来是一个家里的私事,人们不愿闹到法庭去,如果双方一打官司,那么彼此好像仇敌一样,有的问题几辈人都和解不了。这一现象在农村社会依然存在。赢得一场官司,或许其结果是公平公正的,可其带来的后果可能是他在今后生活中遭受其他村民的排挤、被孤立,遇到困难也没有人帮助。

农村是一个人际关系密切、人员结构较稳定的社会,村民们有时需要相互帮助、相互依靠才能克服一些紧急或者突发的事件。私力救济恰恰避免了低头不见抬头见的村民对簿公堂,社会影响力小,这为私力救济的正当性提供依据。

三、结语

社会结构越复杂,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的选择也就越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就越重要。私力救济在农村社会能够便捷、高效地解决纠纷,并且拥有广阔的市场。它不仅减轻公力救济的压力和负担,节约了社会控制成本,同时还有助于增强社会的自治力和凝聚力,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的法治进程。然而,私力救济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如果使用得当,它就能有效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如果使用不当,则不但不能维护村民的权益,反而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引发违法犯罪事件。因此,我们必须在法律上规范私力救济这一权利救济方式,换言之,必须将私力救济纳入法制轨道,使其成为一项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徐昕.论私力救济[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90.

[2]刘杨.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以近代西方两大法学派为中心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62.

[3]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一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656.

[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32.

[5]吴英姿.乡下锣鼓乡下敲——中国农村基层法官在法与情理之间的沟通策略[J].南京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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