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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順博物館所藏新疆出土孔目司帖及其所反映的唐代賦役制度*

2019-11-25孟彦弘

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 2019年0期
关键词:博物問題

孟彦弘

旅順博物館所藏孔目司帖是一件價值頗高的文獻,出土於新疆克孜爾。圖版最早刊布於《西域考古圖譜》(1)《西域考古圖譜》,國華社,1915年。,録文見於羅福萇《沙州文録·附録》(2)《沙州文録·附録》,《六經堪叢書》本,東方學會排印,1924年。,但似未引起足夠重視。1988年北京舉辦“敦煌吐魯番資料展覽”,學界方知文書原件藏於旅順博物館,清晰照片也隨之公布,引起了學界的廣泛關注,相繼刊發了一系列研究成果。現最爲清晰且易於得見的圖版,見於《旅順博物館概覽》,定名爲“孔目司帖”,時代則定爲“唐建中五年(784)”。今綜合各家的識讀,迻録如下(括號標出異文。將下文要討論的第1行和第7行的“匠”字和第9行的“抄”字加黑):

1 孔目司 帖蓮花渠匠白俱滿失(尖?)鷄(離?)

2 配織建中伍年春裝布壹伯尺。行官段俊俊、

3 趙秦(泰?)璧、薛(萨?)崇俊、高崇辿等。

4 右仰織前件布,准例放掏拓、助屯及

5 小小差科,所由不須牽挽。七月十九日帖。

……………………………………………………(纸缝)

7 配織建中伍年春裝布,匠蓮花渠白俱滿地黎

8 壹伯尺了。行官段俊俊、薛崇俊、高崇辿、趙璧

9 等。七月廿日趙璧抄。(3)王振芬主編《旅順博物館概覽》,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16頁。

《旅順博物館概覽》對此所作解題稱:

紙本,包含兩件文書。現裝裱一處,呈卷軸裝。墨筆行書,共118字。上段(1至6行),内容是絲綢之路上的地方政府設立的税收管理機構官員,即“孔目司”中的“孔目官”爲徵收春裝布所下發的文書,上有三方朱色官印,印迹模糊不清,初步判讀爲“安西大都護府之印”;下段(7至9行),是“行官”趙璧等人徵收完春裝布後向孔目司呈上的報條。該帖記述了龜兹地區蓮花渠村一位名叫白俱滿央離的織户以布代替夏天差役的事情,它是現存唐代西州地區實行兩税法的唯一物證。

前賢於文書的釋讀、解説和相關事項的考證,均極豐富,似已題無賸義,我只想就帖文的後半部分(第7—9行)的性質以及該帖所反映的力役問題發表些淺見,希望有助於對這件文書的準確理解。

一、 “帖”抑或“抄”?

《旅順博物館概覽》的解題中説:“紙本,包含兩件文書。現裝裱一處,呈卷軸裝。”從内容上,它分爲兩部分,但就文書原貌而言,應該是在當時就被粘連成了一件文書(詳下)(4)王珍仁《對旅順博物館藏〈唐建中五年孔目司公牘〉的再研究》,認爲前後兩部分原本是兩件,出土後,近人才裝裱爲一件的(《敦煌學輯刊》1998年第1輯,36頁)。陳國燦《關於〈唐建中五年安西大都護府孔目司帖〉釋讀的幾個問題》則認爲出土時即已粘連在一起,是一件文書(初刊1999年,見《陳國燦吐魯番敦煌出土文獻史事論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589—591頁)。我們認同陳國燦的説法,認爲該文書原本就是粘連在一起的,是一件文書。關於出土地點及帖中人名的對音等,可參慶昭蓉《第一次大谷探險隊在庫車地區的活動》,王振芬、榮新江主編《絲綢之路與新疆出土文獻: 旅順博物館百年紀念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華書局,2019年,369—435頁,特别是388—400頁。。粘連線以前的部分,是“帖”(5)小田義久《大谷探檢隊將來の庫車出土文書について》(原刊1993年)識作“帖”,《大谷文書の研究》第三章第七節“庫車出土文書”,法藏館,1996年,71頁。;之後的部分被認爲是“抄”(6)陳國燦《唐建中七年西州蒲昌縣配造秋布花問題》釋作“抄”,認爲白俱滿家爲織造匠户,配織壹百尺了,在他交納後,由行官趙璧發給他一紙“抄”文(《斯坦因所獲吐魯番文書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4年,133頁)。。當然,帖的部分,又可細分爲兩部分。1—3行可以説是事由,4—5行是判辭,第6行是孔目官任某的簽字(判辭就是這位任某寫的)。

帖文説“配織建中伍年春裝布”,所以學界多認爲這是建中五年的文書。一般的解説,孔目官任某於七月下帖,令白俱滿失鷄織春裝布百尺;相應地,放免其所應承擔的拓掏、助屯及小小差科。四位行官於次日收到白俱滿地黎交納的布百尺後,給付其收領抄(憑據)。但該帖所署日期是“七月十九日”;粘連線後的被視爲“抄”的部分,又署作“七月廿日”。七月,已是夏季,如何能配織當年的“春裝布”呢?錢伯泉首先指出,帖是建中四年下的,是爲籌措來年的春裝布;但認爲在下帖的次日,或因購買、或因家中存有,已將百尺布交上(7)錢伯泉《〈唐建中伍年孔目司文書〉研究》,《新疆大學學報》1993年第3期,46頁。。孟憲實認爲這是建中四年“配織”建中五年即來年的春裝布,但只是布置了“配織”的任務,並非馬上要繳納(8)孟憲實《安史之亂後四鎮管理體制問題——從〈建中四年孔目司帖〉談起》,王振芬、榮新江主編《絲綢之路與新疆出土文獻: 旅順博物館百年紀念學術研討會論文集》,554頁。。這一解説,甚是。

如果“配織”的是來年的春裝布,那麽,粘連縫以後的部分,即所謂“抄”的那三行,該如何理理解呢?以前認爲這是完成織布、上繳後所給的收據;如果是布置來年的工作,當然不可能當時就有納布的所謂收據了。孟憲實的解説是:

其實,就是第一天去布置,第二天去檢核。……所謂布置,是向基層工作人員“所由”布置,所由再與白俱滿尖離聯繫落實,第二天給行官回話,“配織” 的工作布置完成,於是行官鄭重寫入文書,以備下階段工作使用。這件漢文文書,不該是發給白俱滿地黎的,只能是孔目司繼續保管,“配織”只能是第一步工作,下面應該還存在核查、收納等環節,而這件孔目司帖的功能還没有最終完成。(9)《安史之亂後四鎮管理體制問題——從〈建中四年孔目司帖〉談起》,556頁。

據此,則此文書涉及了三層關係,即孔目司→行官→所由(10)荒川正晴《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考》,認爲“所由”是白俱滿失鷄所在村的“村長”(《古代文化》49卷3月號,1997年,151頁)。。錢伯泉據文獻所見的節度使府中有孔目官,推測此帖的孔目司乃安西大都護府的辦事機構(11)《〈唐建中伍年孔目司文書〉研究》,47—48頁。;陳國燦據其對文書印文的識讀,亦持此見(12)陳國燦《唐建中七年西州蒲昌縣配造秋布花問題》,133頁;《關於〈唐建中五年安西大都護府孔目司帖〉釋讀的幾個問題》,589頁。。但是,孔目司的這份帖,不僅任務很清楚(織來年春裝布百尺),而且任務到人,明確指出這一百尺布是由白俱滿失鷄來承擔(該帖是直接下給白俱滿失鷄的)。

但據荒川正晴研究,安西都護府之下,有“羈縻都督府→蕃州→城邑→村坊”這樣的管理體系(13)《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考》,154—156頁。;安西都護府的孔目司怎麽會越過中間層級,將織百尺布這樣的工作,直接布置給具體的某一位人呢?凍國棟指出不同等級的官府和多種類别的部門,都設置有孔目司,且其職掌極爲繁雜(14)凍國棟《旅順博物館藏〈唐建中伍年孔目司帖〉管見》,初刊1996年,見其《中國中古經濟與社會史論稿》,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295—304頁。。荒川正晴還依據出土文書,指出了當地(安西)各級官府中孔目司的存在(15)《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考》,151—155頁。。另外,荒川正晴通過對鎮軍、羈縻州與孔目司關係的考察,認爲這反映的是安史亂後,當地駐軍直接控制地方以解決其供給;該帖是駐軍的孔目司發出(16)《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考》,157—160頁。。我想,能不能如此坐實,還可以討論;但有一點可以肯定,本帖中的這個孔目司,不會是都護府這個級别官府的孔目司,而應是一個級别很低、很基層的某一官府或部門的孔目司。

杜牧《與汴州從事書》,曾言及州縣差夫役事,或可供參考。汴州境内的牽船夫最弊最苦。襄邑縣令李式,“都置一板簿,每年輪檢自差。欲有使來,先行文帖,尅期令至,不揀貧富,職掌一切均同。計一年之中,一縣人户,不著兩度夫役,……一縣之内,稍似蘇息。蓋以承前但有使來,即出帖差夫,所由得帖,富豪者終年閑坐,貧下者終日牽船。今即自以板簿在手,輪轉差遣,雖有黠吏,不能用情”。這是縣這一級。談到州刺史,説“某每任刺史,應是役夫及竹木瓦磚工巧之類,並自置板簿,若要使役,即自檢自差,不下文帖付縣。若下縣後,縣令付案,案司出帖,分付里正”云云(17)《樊川文集》卷一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198頁。。可知差役時,縣令或州刺史可“自置板簿”,直接差派。但尋文意,李式所置板簿,是因爲汴州境内的牽船夫役“最弊最苦”;刺史置板簿,涉及的是“役夫及竹木瓦磚工巧之類”;可以説,這都不是普通的常規役事。多數日常情形,是縣令下帖,由里正具體承擔,於是才出現具體承辦的“所由”上下其手的情況。事實上,出土文書確實反映了州、縣直接給某人發帖的情況,但多是就具體事務、針對的就是某人(如追唤某人)(18)參雷聞《唐代帖文的形態與運作》討論州帖、縣帖時所舉文書事目及文書,《中國史研究》2010年第3期,98—108頁。。换句話説,像配織這樣的常規役事(詳下),安西都護府這個級别的官府,不會下帖給某人直接徴派。

安西四鎮中的龜兹、于闐、疏勒,實行的恐怕是軍政合一的體制,類似派役、徴税的公文,既有可能是鎮軍發出,也有可能是羈縻州或城這樣級别的官府發出(19)荒川正晴《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考》依據文書,認爲當地無“縣”這一級行政機構,155頁。。即使是由鎮守軍發出,恐怕也不能證明這是安史亂後的新體制——安史亂前,大概已經是這樣。只是,吐蕃切斷唐王朝與西域的通道,原來有部分或大部分由中央王朝分配、運輸給西域的的物資,現在則需要全靠當地就地解決了。就負擔而言,是加重了,但就徴收税錢、分派勞役的方式來説,應該是一仍其舊吧(20)荒川正晴《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考》認爲8世紀以前少有類似差派的情況,所以他推測這是安史亂後,内地與西域交通斷絶,當地鎮守軍加强自我供給的情形(159頁)。按,8世紀之前少有類似情況,也許與材料存留的情況有關。。

帖文在“配織建中伍年春裝布壹伯尺”之下,即稱“行官……等”,列出了四位行官的名字。從公文格式上看,他們並非聯署,與公文的製成没有關係;從内容來看,這是讓四位行官去具體布置“配織”工作。如果還需要比行官更低級的“所由”來承擔,行官只是承上啓下,收到公文、再行布置,那爲什麽要列四位呢?因此,我認爲這四位行官就是布置“配織”這一工作的具體承擔者,不會再交“所由”去完成——判辭即第5行所稱“所由不須牽挽”中的“所由”,是泛指,是説白俱滿完成織布任務後,任何辦事的官員都不得再給他們派役了。無論白俱滿失鷄與白俱滿地黎是一人還是兩人,似乎都不需要由四位行官一起去承擔這一布置“配職”的工作。但事實上,不僅孔目司所下帖中,明列了這四位行官,當他們完成任務,即“配織……了”之後,在趙璧執筆的回覆中,也同樣列出了包括趙璧在内的這四位行官的名字。這讓我們想到,敦吐文書所反映的,鄉一級乃虚設,一鄉的事務,實際是由五個里正來共同承擔。我猜測,這四位行官,就是相當於里正的角色(21)行官設置非常廣泛,地位也並不高,吐魯番文書曾有長行坊差行官點檢草的例子,低級胥吏亦稱“官”,詳參孫繼民《唐西州張無價及其相關文書》,初刊1988年,後收入《敦煌吐魯番所出唐代軍事文書初探》,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282—286頁;凍國棟《旅順博物館藏〈唐建中伍年孔目司帖〉管見》,304— 309頁。——在非唐正州縣的邊地龜兹,對基層百姓的管理,也借鑑、模仿或複製了正州縣的鄉里管理方式,只是這件文書中稱爲行官,未稱里正;是四位,不是五位(22)出土文書反映出,當地有村、坊,參荒川正晴《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考》及劉安志《庫車出土唐安西官府事目考釋》(初刊1997年,見其《敦煌吐魯番文書與唐代西域史研究》,商務印書館,2011年,322—323頁),但似未見坊正、里正之稱,或許其职責正是由行官來承擔的。另,作爲四鎮之一的于闐,也有鄉里村坊,榮新江《關於唐宋時期中原文化對于闐影響的幾個問題》(《國學研究》第1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401—422頁)全面勾勒了中原文化對于闐的影響,這些影響也一定會在安西都護府治所所在地的龜兹反映出來;鄉里村坊制,見406—407頁。。

作爲公文書的“帖”,學界已有不少研究,最新且最具代表性的成果,即荒川正晴和雷聞的研究。前者對出土文書中的帖式文書作了收集和梳理(這可説是作者《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考》工作的繼續),後者則在充分利用文書、特别是注意收集敦煌文書的基础上,結合文獻記載,對帖這一公文的使用作了全面勾勒,指出了作爲下行文書,“帖”在日常行政事務的處置方面所具有的廣泛性和靈活性(23)荒川正晴《唐代中央アジアにおける帖式文書の性格をめぐって》,土肥義和編《敦煌·吐魯番出土漢文文書の新研究》,東洋文庫,2009年,271—292頁;雷聞《唐代帖文的形態與運作》,89—115頁。。在討論州帖時,雷聞曾引用白居易《錢塘湖石記》:

若歲旱,百姓請水,須令經州陳狀,刺史自便押帖,所由即日與水。若待狀入司,符下縣、縣帖鄉、鄉差所由,動經旬日,雖得水而旱田苗無所及也。(24)《白居易集箋校》卷六八,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3668頁。按,文末署長慶四年(824)三月十日。

遇旱時,百姓直接給州刺史陳狀,“刺史自便押帖,所由即日與水”,就是刺史接到陳狀,直接給負責管水的“所由”發帖,避免由州給縣下符、縣接到州符再給鄉下帖、鄉再通知管水的所由放水這樣繁瑣的公文流程。但“押帖”何謂?是在來人陳狀上批示下發,還是另發一帖呢?圓珍入唐巡禮的公驗或許能給我們一些啓發。

圓珍在日本國内曾取得“大宰府公驗”和“鎮西府公驗”。這兩件公驗未經粘連,是獨立的兩份。他到唐帝國福州後,上牒福州都督府,請求公驗。福州都督府即在其牒文後批道:“任爲公驗。十四日,福府録事參軍平仲。”因爲紙已不够續寫,於是又粘連一紙。其後又有福建都團練左押衙充左厢都虞候林師的批語:“日本國僧圓珍等柒人,往天臺、五臺山,兼往上都巡禮,仰所在子細勘過。玖月拾肆日。”圓珍携此經福建海口鎮時,鎮將檢勘,批道:“福建海口鎮勘日本國僧圓珍等出訖。大中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史魏□□,鎮將朱浦。”隨後他先後經温州横陽縣、安固縣、永嘉縣(温州治所),台州黄岩縣、臨海縣(台州治所),到達了開元寺。所至各縣,當地官員都與福州都督府的處理方式相同,即逕於圓珍所上的牒件原件之後作批,“任爲憑據”“任爲公驗”“任執此爲憑”“任執此爲憑據”等,並依次粘連在一起——都是後一件粘連到前一件之後,粘連處有粘連者的印押(25)圓珍公驗圖版、録文及解説,見礪波護《唐代的公驗和過所》,原刊1993年,見韓昇、劉建英譯《隋唐佛教文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171—189頁。。

這些被學界稱之爲“公驗”的公文,實際就是在圓珍途經各州、縣時所呈當地官府的牒,經當地官府批核後,成爲通關憑證的。各地官府並没有另寫一份,作爲憑證。因此,我推測上文所引白居易所謂“經州呈狀,刺史便自押帖”,跟這些地方官在圓珍牒上批核一樣,是在百姓的呈狀上批示,然後直接發給管水所由執行的。

雷聞還舉了浙西觀察使韓皋杖殺湖州安吉縣令孫澥的例子。韓皋因孫澥“判狀追村正沈朏,不出正帖、不用印”,即派其衙前虞候安士文前往決杖,致孫澥斃命。元稹爲此上《論浙西觀察使封杖決殺縣令事》,説“孫澥官忝字人,一邑父母,白狀追攝,過犯絶輕”,認爲韓皋所爲“典法無文”,應“嚴加禁斷”(26)《元稹集校注》卷三八,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988頁。校注: 元和四年(809)作於洛陽。。所謂“不出正帖”,就是指孫澥在沈朏所上狀上直接批示後即下發;連官印都未押,即所謂“白狀追攝”。

與此相關,有没有一個針對上級的處置要求、下級在回覆時也采用的簡便方式呢?我認爲是有的。旅順博物館收藏的這件孔目司帖反映的就是這一情況。這件帖,是孔目司給白俱滿失鷄的,但具體是由段俊俊、趙秦璧、薛崇俊、高崇辿這四位行官來執行的。也就是説,這四位行官是帶着孔目司下發的這道帖,到白俱滿失鷄處,布置了織來年春裝布壹伯尺的工作。誠如上引孟憲實文所言,這道帖的後半部分,即紙縫後的第7—9行,就是這四位行官在完成了孔目司交待的任務後,給下帖的孔目司的答覆。

這個答覆,是由四位行官中的趙璧執筆的,稱“配織……了”,交待布置某人織布的工作已經完成。執筆者“趙璧”下面的那個被釋作“抄”的字,應該釋作“帖”——這不是白俱滿地黎完成並上繳所織春裝布後行官給他的收據,而是這四位行官完成了布置白俱滿失鷄承擔織布任務後、給孔目司的回覆。這是在帖的後面,直接寫了回覆文字(27)類似的文書“簡易處理”方式,在其他文書中也有反映,比如唐開元年間西州都督府的諸曹向録事司領紙時,就是直接在本曹之前的牒文下注明了領取的數額,而没有再單獨另行寫一份收據,詳參雷聞《吐魯番出土〈唐開元十六年西州都督府請紙案卷〉與唐代公文用紙》,樊錦詩、榮新江、林世田主編《敦煌文獻·考古·藝術綜合研究: 紀念向達先生誕辰110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華書局,2011年,436頁及該頁圖4和圖5。,故稱“趙璧帖”。與原來的帖粘連在一起,成爲一份完整的公文,存檔於官府,作爲將來向白俱滿失鷄徴收布的依據。

至此,整件公文的含義,大致是孔目司在建中四年七月十九日給白俱滿失鷄下帖,要求他承擔織來年春裝布百尺的任務;相應地,他不必再承擔掏拓、助屯及小小差科。次日,四位行官持帖給白俱滿失鷄布置了這一工作,白俱滿地黎同意承擔這一工作,於是由趙璧執筆,給孔目司回覆,稱“配織建中伍年春裝布……一百尺了”,即他們四位行官按照帖的要求,完成了安排某人織布的工作。趙璧寫就答覆,粘在原帖之後,上交孔目司,作爲日後徴收布的依據。

雷聞已經强調,帖是下行文書。這是很正確的。趙璧將受命處理的結果,直接寫在孔目司所下帖的後面,這是被動的答覆性文字,與孔目司下發的帖是一體的,並不能構成一份單獨的文書。同時,如上所述,下帖的這個孔目司的地位,似乎也並不比行官要高多少,所以四位行官在孔目帖之後的答覆,也不宜理解成爲上行文書。

民間如社司轉帖的使用方式,很可能就是模仿或學習官府的這種非“正帖”。這跟民間書信格式用語模仿或學習官府狀文的情形是一樣的(28)關於這一點,可參包曉悦《論唐五代“私狀”的成立與書信格式之演變》,榮新江主編《唐研究》第22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221—242頁。。

二、 匠役抑或雜徭?

這件文書的實質内容,是配織布。“配織”性質的確定,便涉及第1行和第7行的“匠”抑或“近”字的認定。

王珍仁、劉廣堂從羅福萇的釋文,作“近”,但認爲是“當時當地中庸調制方面折合爲紡織品的一種貫用形式”,是在租庸調制的背景下來認識的(29)王珍仁、劉廣堂《新疆出土的“孔目司”公牘析》,《西域研究》1992年第4期,86—89頁。。小田義久釋作“匠”,並引《賦役令》,將春裝布百尺折爲若干日的役;這也是將此置於租庸調的制度背景下,視“配織”爲庸(30)《大谷文書の研究》,71、75—76頁。。

陳國燦研究秋布花時,涉及這件文書,此字從小田作“匠”,認爲白俱滿家爲織造匠户;配織春裝布,屬地方性的差科(31)陳國燦《唐建中七年西州蒲昌縣配造秋布花問題》,133頁。。凍國棟沿着陳國燦的思路,認爲承擔織布乃匠役,“屬於織匠本行業的勞作”:

帖中的“配織”對於織匠而言乃是匠役,屬於織匠本行業的勞作。他所放免的“掏拓、助屯及小小差科”則屬於當地民丁所承擔的雜徭、差役和臨時性的雜役。(32)《旅順博物館藏〈唐建中伍年孔目司帖〉管見》,293頁。

荒川正晴利用出土文書中的差科簿、諸匠名籍等資料,談了雜役中的匠役(33)《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考》,158—159頁。。

王珍仁在1998年發表的文章中認爲“‘配織’則是另外一種徵繳形式,即將實物租税折算爲布帛罷了”(34)王珍仁《對旅順博物館藏〈唐建中五年孔目司公牘〉的再研究》,44頁。此句殊難索解。如果配織布爲租税,那布帛已經是實物租税了,何以再折算?大概仍是用租庸調制來解釋吧。又,作者稱“此件文書的内容是對徴繳賦役(春裝布)這一事從開始到結束的完整記述”(45頁),“征繳賦役”也頗難解。文章對這件公文書所涉及的役、税解説,視白俱滿尖(地)黎(離)爲一種布的堅持,多令人難解,故不作評述。。陳國燦1999年發的文章,主要是針對王珍仁此文,又加解説和辨析,認爲“配織”並非徵收租庸調,當時租庸調已被兩税法所取代,明確説,“‘配織’實際上是對民間織造匠人的一種專業性配役,帶有臨時差配的性質”;徵配的春裝布“不是正税,而是一種爲了軍需急用而對專業織造户作的臨時性差配”(35)陳國燦《關於〈唐建中五年安西大都護府孔目司帖〉釋讀的幾個問題》,587、593—594頁。。一方面説是匠人的專業性配役、是臨時性差配,同時又説“不是正税”,這實際是將税與役混爲一談了。

就字形來討論這個字究竟應該是“匠”還是“近”字,恐怕不會有進展,雖然第7行這個字的走之旁非常清晰。我們只能從内容上來分析。

如果釋作“匠”,是指白俱滿失鷄的身分是匠。這裏有幾個疑點不易解釋。一,織布不是一個高難度有相當技術含量的工作;春裝布,是軍隊的軍需,也不是高級的布,不需要有專門技藝的工匠來承擔(事實上,在租庸調時代,布是種植桑麻地區每户都需交納之物)。二,如果匠是身份,那麽這個“匠”字,就應該像孔目司所下帖中,放在人名前,作“匠白俱滿失鷄”,而不應該像粘連在後的第7行,把“匠”字置於地名之前,作“匠蓮花渠白俱滿地黎”。三,如果是有匠籍的工匠,織這樣的布又不需要有專門的技藝,那麽這種“匠”從事何種專門行業呢?四,帖稱:“准例放掏拓、助屯及小小差科,所由不須牽挽。”白俱滿失鷄承擔了織布百尺的工作之後,就可以不再承擔掏拓、助屯及小小差科等任務。如果他不同意織這一百匹布,那麽,他就要承擔掏拓、助屯及小小差科。凍國棟已指出,掏拓、助屯及小小差科“屬於當地民丁所承擔的雜徭、差役和臨時性的雜役”。那麽,與此對應的織布工作,也應該屬於“民丁所承擔的雜徭、差役和臨時性的雜役”,而不是所謂匠户所承擔的匠役——對此,凍氏的解釋是,匠户在匠役之外,還要承擔民丁所承擔的雜徭、雜役;承擔織布,即不再被牽挽承擔掏拓、助屯等,是一種補償(如不配織,則須與其他丁夫一樣承擔這些雜徭和雜役)(36)《旅順博物館藏〈唐建中伍年孔目司帖〉管見》,293—294頁。。匠户之役明顯要比普通百姓爲重。考慮到人身依附關係已明顯鬆弛以及“納資代役”的趨勢,這樣的匠户制,恐怕很難維持吧。

我認爲此字應釋作“近”,指地理方位,即蓮花渠附近、左近。當地不存在專門負責織布的所謂“匠户”;承擔織布者,就是普通百姓。織布,跟掏拓、助屯的性質是一樣的;承擔了織布,即可免除掏拓、助屯,反之亦然。我想,這樣的理解,似乎更爲合理一些。

掏拓、助屯,並非臨時性的差科,而是固定的役目。如果不服役或不需服役,則可折税交納(37)見凍國棟《旅順博物館藏〈唐建中伍年孔目司帖〉管見》,288—289頁;參劉安志《唐代安西都護府對龜兹的治理》(题作《從庫車出土文書看唐安西都護府府治地的政治、經濟生活》初刊於2005年,修訂後發表於《歷史研究》2006年第1期),《敦煌吐魯番文書與唐代西域史研究》(303—309頁,特别是308—309頁)。和田出土的《唐大曆三年三月典成銑牒》涉及的“雜差科”“差科”“小小差科”,都是交納的賦税(有 “今年有小小差科,放至秋熟,依限輸納”語 ),反映了作爲四鎮之一的于闐也有同類情形,可作參照,詳見張廣達、榮新江《〈唐大曆三年三月典成銑牒〉跋》(初刊1988年),《于闐史叢考》(增訂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106—117頁,特别是111—112頁。。織布,與純粹的力役如掏拓、助屯相比,具有特别之處,它既是役(織),同時又要交納實物布(38)孟憲實《安史之亂後四鎮管理體制問題——從〈建中四年孔目司帖〉談起》:“因爲織布需要原料,而不管使用棉還是麻,都應該是大量的,應該有一定的時令性,且當是政府統一供應。”(555頁)按,從庸調布的交納來看,直接交納的就是布。此帖如反映的不是匠户(我們認爲不是匠户,而是普通百姓),那就不太可能由官府提供原料,而是應該像庸調布一樣,要自備原料,織成布交納。劉安志《唐代安西都護府對龜兹的治理》稱,掏拓、助屯,都可以折税交納,因此認爲“白俱滿失雞以配織春裝布而免除‘掏拓、助屯及小小差科’,實際就是一種折納”(308頁)。按,織布、掏拓、助屯是同一類役,要麽織布,要麽掏拓或助屯,或者是承擔所謂其他小小差科,是在幾種役中選某一種來承擔;這種選項,不是折納。。因此以往的研究者,既把它視作賦税、又當成力役,混二爲一;同時,又將承擔織布者視作匠户,織布又成爲專業性的匠役。這些因素糾纏在一起,治絲愈棼。

我們應該把織布、掏拓、助屯及小小差科這類役制,放到什麽背景下來考慮呢?它是租庸調制度下的雜徭,還是兩税法制度下的役呢?或者,龜兹作爲唐王朝非正州的邊地,實行的是另外的具有邊地特色的役制?這些役是依據什麽標準來徴派呢?我同意劉安志的判斷。他認爲這個地區所出文書中,没有見到實行租庸調和兩税法的内容,並引《舊唐書·食貨志》上:“蕃胡内附者,上户丁税錢十文,次户丁税錢五文,下户免之。”執行的是邊地“丁税錢”的規定(39)《唐代安西都護府對龜兹的治理》,307頁。按,和田出土的漢文文書所反映的安西四鎮之一于闐的情形,或有助於我們對龜兹賦税情況的認識,見張廣達、榮新江《聖彼得堡藏和田出土漢文文書考釋》(初刊2002年),《于闐史叢考》(修訂本),267—288頁。。就此規定而言,首先是劃户等,劃爲上次下三等;不同户等的丁,交納的税錢是不同的。所以,它是“户等+丁”的制度,即徴收的單位,是丁;徴收的標准,是户等。

我想,役的徴派,也大致如此。户等,決定役的時長、數量和强度;具體承擔者,是丁。明乎此,我們就可以更好地理解這件帖文中所出現的“白俱滿失鷄”和“白俱滿地黎”的問題了。如果是同一人的異譯(40)參錢伯泉《〈唐建中伍年孔目司文書〉研究》,44頁;荒川正晴《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考》,151頁及注20。,那就是説,承擔織布的是這家的一個丁;如果是兩人,無論是兄弟還是父子(41)陳國燦《唐建中七年西州蒲昌縣配造秋布花問題》認爲是同一家的兩個人(133頁),《關於〈唐建中五年安西大都護府孔目司帖〉釋讀的幾個問題》更明確其爲兄弟關係(588—589頁)。孟憲實《安史之亂後四鎮管理體制問題——從〈建中四年孔目司帖〉談起》依據慶昭蓉對這兩個名字的音義復原,認爲他們是父子關係;這一紡織任務,是以家庭爲單位展開的(556頁)。,承擔織布的是這一家的兩個丁。織布的數量,是依據這家的户等來決定的;承擔織布工作,要落實到人(丁)。因此,不管是視作一個人,還是兩個人,都不會影響我們對帖文的認識,不會影響我們對帖文所反映的役制的認識。

三、 結語

就這件文書的釋讀而言,“帖”字的釋讀最爲重要,這讓我們了解了這件公文的性質。就文書的考訂而言,文書的運作以及文書涉及的行官、配職、掏拓、助屯及小小差科,最爲關鍵。就研究史而言,1988年舉辦的“敦煌吐魯番資料展覽”,使旅順博物館所藏的這件文書原件與世人見面,才引起了學術界的廣泛關注。

王珍仁、劉廣堂《新疆出土的“孔目司”公牘析》是國内較早發表的研究這件文書的文章(因較早接觸了文書實物),指出該文書出土地應爲克孜爾。

小田義久1993發表的文章主要是梳理、公布大谷探險隊在庫車發現的文書,但對這件文書的考訂占了全文的一半篇幅(42)《大谷文書の研究》,70—82頁。。他將此前識作“惟”的字,識作“帖”,並將文書定名爲“建中五年孔目司帖”。這對了解該文書,是一個實質性的進步。“孔目帖”的定名,也爲後來學界的主流意見所認可。對“匠”字的識讀,爲陳國燦、凍國棟、荒川正晴等所接受。當然,小田和王珍仁、劉廣堂都是將此置於租庸調制度之下來解讀配織及其與役的關係,即將配織布視作租庸調制度下的庸;而陳國燦、凍國棟則視之爲專業性的匠户及其所承擔的雜役。大致同時,錢伯泉指出這是建中四年的帖(43)《〈唐建中伍年孔目司文書〉研究》,46頁。。

凍國棟1996年發表《旅順博物館藏〈唐建中伍年孔目司帖〉管見》,廣泛徴引文書和文獻,對帖文、兵防健兒冬春衣、配役、掏拓、助屯、小小差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作了考證和疏解,特别是對孔目官、孔目司、行官的考證,於理解文書的内容極有助益。

與此同時,荒川正晴《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考》重點考證了“帖”這一公文形式,並利用出土文書,緊扣這件孔目司帖,考察了龜兹羈縻州府—城—坊(鄉村)的統領體系,特别是通過文書,具體勾勒了安西地區的孔目司、安西羈縻州府及鎮軍的孔目司,這使我們對孔目帖所涉及的孔目司的理解,不再處於泛泛狀態,而變得深入和具體,從而大大深化了我們對這件帖文書運作的理解。

凍國棟、荒川正晴二氏的文章乃各自完成,彼此未及參考,但研究各有側重,無論是廣度還是深度,抑或所使用的材料,都可謂後來居上。其成果,已遠遠超出孔目司帖的釋讀與疏解,而是將此用作材料,來研究相關史事了;特别是荒川的研究,對我們認識安西地區的行政統屬等極有幫助。將來的推進,無疑當以二氏的研究爲基礎。

王珍仁《對旅順博物館藏〈唐建中五年孔目司公牘〉的再研究》對前此各家的釋讀文字作了梳理和比對,貢獻是指出了文書後半部分即第7—9行是行官向孔目司作的報告,但其他意見多不可取。陳國燦《關於〈唐建中五年安西大都護府孔目司帖〉釋讀的幾個問題》主要是針對此文所作的申論和辨析。

孟憲實《安史之亂後四鎮管理體制問題——從〈建中四年孔目司帖〉談起》是他2017年參加於旅順博物館召開的“‘絲綢之路與新疆出土文獻’國際學術研討會”時提交的會議論文,即由這件文書而討論安史亂後的四鎮管理體制。關於四鎮管理體制,此處不論;文章認爲這件文書的後半部分即第7—9行,是行官向孔目司報告,他們已完成了布置“配織”的工作,這使我們得以正確理解了文書後半部分的實質。

學術史的梳理,與我們對問題的認識是密不可分的。認識不同,對學術史的梳理和判斷就會不同。比如,我們認爲配織是役,所以我們對與租庸調聯繫起來的解説,就認爲是不對的;我們認爲没有專門織布的匠户,承擔織春裝布的白俱滿是普通百姓,織布與掏拓、助屯等是同一類役,所以我們認爲“近”釋作“匠”就不可取;文書後半部分,是行官給孔目官的回覆,所以我們認爲將此視作“抄”(收據)就是錯誤的,原來釋作“抄”的字應釋作“帖”;這個回覆,只是説布置了“配職”的工作,因此我們認爲提前徴收布的理解就不可取。

就中國古代史的研究而言,學術史的梳理和審查,主要側重於四個方面,一是問題的提出,二是核心的觀點和認識,三是資料的收集和使用,四是論證的邏輯。其中,相關材料的收集越廣泛、越豐富,對相關問題的認識就會越具體、越真切。比如,諸家疏解帖文所涉及的掏拓,所用主要資料都是《西域考古圖譜》中的掏拓所文書、檢校掏拓使文書和大曆九年胡子牒。關於孔目司,凍國棟《旅順博物館藏〈唐建中伍年孔目司帖〉管見》側重文獻和金石資料的收集和使用,荒川正晴《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考》所使用的出土文書則異常豐富,使我們得以具體地認識到這件文書出土地的官府孔目司的情形。

就我們的工作而言,只是在前賢考釋的基礎上,“就文書説文書”,認爲文書後半部分的末一句應釋作“帖” ,像通行公文書末尾作“牒”“謹牒”一樣,是表示文書性質的收尾詞——第7—9行是行官給孔目司的回覆“帖”,而不是作爲收據的“抄”。其次,是認爲“匠”字仍應釋作“近”,是表示方位的附近、左近之義;與此相關,就是指出“配織”是由普通百姓承擔的,跟掏拓、助屯是同一類役,没有所謂的專門負責織布的匠户、也不是匠役。帖文所涉及的織布、掏拓、助屯這類役,不是臨時性的雜役,而是日常固定的役目,反映的是邊地的税、役制度,不能套用租庸調或兩税法來作解説。本文開頭所引的解題:“該帖記述了龜兹地區蓮花渠村一位名叫白俱滿央離的織户以布代替夏天差役的事情,它是現存唐代西州地區實行兩税法的唯一物證。”是不准確的。

如果爲這件文書擬一“事目”,或許可作:

建中四年(783)孔目司帖白俱滿失鷄爲配織來年春裝布百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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