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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藏元代徽州文書考釋*

2019-11-25李翼恒

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 2019年0期
关键词:原件博物徽州

李翼恒

在現存徽州文書中,元代文書共有56件(1)56件文書包括原件與抄件,至於族譜等刻本中,亦有翻刻的元代文書,不在這一統計範圍之内。。這些文書分藏於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14件)、中國國家圖書館(7件)、北京大學圖書館(2件)、安徽省博物館(24件,其中12件出自館藏祁門《鄭氏謄契簿》)、安徽省圖書館(1件)、天津市圖書館(6件)、天津歷史博物館(1件)、山東省圖書館(1件)等不同的機構,基本情況如下:

1. 《至元二十六年(1289)二月汪周孫賣地契》,原件藏中國國家圖書館。録文參見張傳璽主編《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上册,第543—544頁。

2. 《至元二十七年(1290)十月祁門鄭思通賣山赤契》,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館,藏契號: 2-29645。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45—546頁。

3. 《至元二十八年(1291)五月祁門李阿林賣山赤契》,原件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圖版見王鈺欣、周紹泉主編《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花山文藝出版社,1991年,第1卷,第7頁。

4. 《元貞二年(1296)二月祁門汪必招賣荒地白契》,原件藏天津市圖書館。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46—547頁。

5. 《元貞二年(1296)十二月祁門吴儀甫賣山地契》,原件藏中國國家圖書館。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47—548頁。

6. 《至大元年(1308)十一月祁門洪安貴等賣山赤契》,原件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圖版見《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1卷,第9頁。

7. 《至大元年(1308)十一月祁門縣税使司公據》,原件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圖版見《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1卷,第8頁。

8. 《至大二年(1309)十一月吴永吉賣山白契》,原件藏北京大學圖書館。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48—549頁。

9. 《延祐二年(1315)四月胡顯卿賣山地契》,原件藏中國國家圖書館。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50—551頁。

10. 《延祐二年(1315)七月祁門汪子先賣田、山赤契》,原件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圖版見《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1卷,第10頁。

11. 《延祐二年(1315)七月祁門縣税契憑證》,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館,藏契號: 2-29643。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51—552頁,圖版第5。

12. 《延祐二年(1315)七月李梅孫賣山白契》,原件藏天津市圖書館。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52—553頁。

13. 《延祐五年(1318)四月李五三婆賣山赤契》,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館,藏契號: 2-29644。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53—554頁。

14. 《延祐六年(1319)十二月祁門汪潤翁賣山地契抄白》,出自安徽省博物館藏祁門《鄭氏謄契簿》,録文參見劉和惠《元代徽州地契》,《南京大學學報》專輯《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1984年第8期,及《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54—555頁。

15. 《延祐七年(1320)二月祁門□元振等賣山赤契》,原契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圖版見《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1卷,第11頁。

16. 《延祐七年(1320)三月鄭瑞孫等賣山合同》,原契藏山東省圖書館。

17. 《至治二年(1322)五月祁門謝子英賣山赤契》,原件藏安徽省圖書館,藏契號: 2-26598。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55—556頁。

18. 《至順三年(1332)五月祁門程宏老賣山地契抄白》,出自安徽省博物館藏祁門《鄭氏謄契簿》,録文參見劉和惠《元代徽州地契》及《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57—558頁。

19. 《至順四年(1333)六月祁門縣胡苗志賣山地契》,原件藏中國國家圖書館。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59—561頁。

20. 《泰定二年(1325)正月祁門謝利仁、謝貴和分家合同》,原件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圖版見《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1卷,第12頁。

21. 《泰定二年(1325)三月祁門縣李文貴等産權合同文書》,原件藏中國國家圖書館。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666—667頁。

22. 《泰定二年(1325)四月祁門李德昌買産税契憑證》,原件藏中國國家圖書館。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57頁。

23. 《泰定三年(1326)十月胡日和典山契》,原件藏中國國家圖書館。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638頁。

24. 《泰定三年(1326)十一月祁門謝章甫等析户合同文書》,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館,藏契號: 2-26601。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668—669頁。

25. 《泰定三年(1326)十一月祁門謝智甫等分擔賦役合同》,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館,藏契號: 2-26604。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669—670頁。

26. 《泰定四年(1327)十月祁門謝佛壽孫立清白文書》,原件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藏契號: 114080410001。

27. 《泰定五年(1328)三月祁門謝俊民等標分祖産批照》,原件藏天津市圖書館。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671—672頁。

28. 《致和元年(1328)八月祁門鄭升甫典桑地契抄白》,出自安徽省博物館藏祁門《鄭氏謄契簿》,録文參見劉和惠《元代徽州地契》及《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638頁。

29. 《天曆二年(1329)五月謝和孫摘立繼子文書》,原件藏天津市圖書館。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685—686頁。

30. 《元統三年(1335)三月洪社客退號文書》,原件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圖版見《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1卷,第14頁。

31. 《元統三年(1335)五月祁門鄭关保孫賣山地赤契》,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館,藏契號: 2-26599。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62—563頁。

32. 《元統三年(1335)八月祁門鄭滿三郎賣山契》,原件藏北京大學圖書館。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64—565頁。

33. 《元統三年(1335)八月王景期等賣山赤契》,原件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圖版見《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1卷,第13頁。

34. 《元統三年(1335)十月祁門鄭俊卿賣山赤契》,原件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圖版見《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1卷,第15頁。

35. 《後至元三年(1337)祁門鄭立孫賣山赤契》,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館,藏契號: 2-21041。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72—573頁。

36. 《後至元四年(1338)十二月祁門鄭定孫同兄、伯賣地赤契》,原件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圖版見《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1卷,第16頁。

37. 《後至元五年(1339)祁門王進孫等標分地山文書抄白》,出自安徽省博物館藏祁門《鄭氏謄契簿》,録文參見劉和惠《元代徽州地契》及《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672—673頁。

38. 《至正元年(1341)祁門葉明夫賣山地契抄白》,出自安徽省博物館藏祁門《鄭氏謄契簿》,録文參見劉和惠《元代徽州地契》及《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73頁。

39. 《至正二年(1342)正月祁門汪仲璋等劃分地界文書抄白》,出自安徽省博物館藏祁門《鄭氏謄契簿》,録文參見劉和惠《元代徽州地契》及《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673—674頁。

40. 《至正二年(1342)六月祁門胡季森等賣山地契抄白》,出自安徽省博物館藏祁門《鄭氏謄契簿》,録文參見劉和惠《元代徽州地契》及《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74頁。

41. 《至正三年(1343)六月祁門胡祥卿等賣山地契抄白》,出自安徽省博物館藏祁門《鄭氏謄契簿》,録文參見劉和惠《元代徽州地契》及《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75頁。

42. 《至正五年(1345)二月祁門鄭安卿等分業文書抄白》,出自安徽省博物館藏祁門《鄭氏謄契簿》,録文參見劉和惠《元代徽州地契》及《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674—675頁。

43. 《至正五年(1345)十月祁門汪貴實賣山地契抄白》,出自安徽省博物館藏祁門《鄭氏謄契簿》,録文參見劉和惠《元代徽州地契》及《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75—576頁。

44. 《至正六年(1346)八月祁門胡德玄同兄、伯賣田赤契》,原件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圖版見《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1卷,第17頁。

45. 《至正六年(1346)十月休寧吴蘭友批契》,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館,藏契號: 2-26603。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675—676頁。

46. 《至正十年(1350)祁門胡鼎卿、鄭世京對换土地文書抄白》,出自安徽省博物館藏祁門《鄭氏謄契簿》,録文參見劉和惠《元代徽州地契》及《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676—677頁。

47. 《至正十年(1350)二月吴德仁等立分業對换合同》,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館,藏契號: 2-26602。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677—678頁。

48. 《至正十一年(1351)十一月李氏孫等賣地白契》,原件藏天津市圖書館。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76—577頁。本契年號缺失,疑爲“至正”。

49. 《至正十一年(1351)十二月祁門謝安得、謝安常賣山赤契》,原件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圖版見《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1卷,第18頁。本件契約的賣主當時居住貴池縣興仁鄉,故契首自稱“見居池州府貴池縣興仁鄉一保謝安得、安常”,但其本籍在祁門縣。

50. 《至正十三年(1353)三月祁門鄭趙保賣山地契抄白》,出自安徽省博物館藏祁門《鄭氏謄契簿》,録文參見劉和惠《元代徽州地契》及《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77—578頁。

51. 《龍鳳五年(元至正十九年,1359)七月祁門謝志高賣山赤契》,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館,藏契號: 2-26585。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78—579頁。

52. 《龍鳳十年(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十一月祁門謝公亮退契》,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館,藏契號: 2-26584。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79—580頁。

53. 《龍鳳十二年(元至正二十六年,1366)七月祁門謝志高賣山白契》,原件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圖版見《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1卷,第19頁。

54. 《至正二十七年(1367)十月吴鳳郎賣山地紅契》,原件藏天津歷史博物館。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85頁。

55. 《至正年間祁門謝子以賣山白契》,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館,藏契號: 2-26605。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86—587頁,圖版第12。

56. 《至正年間休寧吴壽甫賣田白契》,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館,藏契號: 2-26600。録文參見《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87—588頁。

這56件文書中,包括土地買賣文書43件(契尾2件),繼承文書6件(分家及分業文書4件,立嗣文書1件,批契1件),賦役分擔合同文書有2件,産權關係文書有5件(其中退號文書1件,産權合同1件、劃分地界文書1件、土地對换文書2件)。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共收藏元代文書14件,全部爲原文書。本文將結合其他元代徽州文書及相關文獻,對於這14件文書進行考釋。

一、 至元二十八年(1291)五月祁門李阿林賣山赤契

【釋文】

01 歸仁都①李阿林有山一叚②,在杭契,土名楊梅山。今無

02 鈔開修田畝,曾願將前項楊梅山東字三百一十四號,

03 夏山③四厶弍角,夏地弍角。又更字號黄小塢東排,夏

05 小塢田及地,北至尖,南至溪。其前項山地并地内大小杉苗,

06 尽行出賣與同都人李景高名下訖。三面平值中

07 統寶鈔拾壹貫文省④,其鈔當日交足無欠,契

08 後更不立碎領⑤,只此隨契一領爲憑。今從出賣後,

09 一任受産【人】收苗管業。如有四止不明及家、外人占攔,

10 並是出産人支當,不涉受産人之事。今恐無信,立

(黄小塢六百六十號)

12 至元⑥二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李阿林(押)

13 代書契人李德言

【注釋】

① 歸仁都在祁門縣縣東,亦稱“歸仁十都”,明初分爲十東都與十西都。

② “叚”爲“段”之俗字(2)劉復、李家瑞編《宋元以來俗字譜》,“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單刊之三,1930年,121頁。。在徽州文書中,“段”常寫作“叚”,如《延祐二年(1315)七月祁門汪子先賣田、山赤契》、《元統三年(1335)三月洪社客退號文書》與《元統三年(1335)十月祁門鄭俊卿賣山赤契》等。

③ “夏山”同“下山”。元代土地一般分爲上、中、下諸等,依等納税。如徽州路祁門縣土地分爲上、中、下、次下、次不及共五等(3)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貨二·財賦》,《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上海古籍書店影印,1963年。。與宋代一樣,元代徽州文書中,常將土地等級寫作“尚”、“忠”、“夏”,這是一種雅稱,有吉祥之意。如《至大元年(1308)十一月祁門洪安貴等賣山赤契》、《延祐二年(1315)七月祁門汪子先賣田、山赤契》等。

④ 省,原意爲“省陌”,以不足“短陌”數之錢充當短陌使用(4)參見前文《南宋淳祐二年(1242)休寧縣李思聦等賣田、山赤契》注釋⑦。。元中統寶鈔有壹貫文省、貳貫文省等單位。(元) 王惲《秋澗集》載:“文省如七十足陌,八十足陌,若使同銅錢,便省官司利益,鈔文故先作文省二字。”(5)王惲《秋澗集》卷八○《中堂記事上》,臺灣商務印書館影印,1986年。

⑤ “碎領”與後文的“一領”相對。這裏是説契價一次交領,不再另立領價契。

⑥ 現存元代徽州文書書寫時間時,皇帝年號會另起一行書寫,但一般不頂格,而是空兩到四格(6)當然,也偶有平抬的情況。如《至正十一年(1351)十二月祁門謝安得、謝安常賣山赤契》中,“至正十一年”平抬書寫。關於契約抬頭的變化情況,參見阿風《宋代以來中國土地買賣文書書寫格式的變遷與地域差異》,張新民主編《探索清水江文明的蹤迹——清水江文書與中國地方社會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巴蜀書社,2014年,942—970頁。。

【解説】

原件高295毫米,寬365毫米。蓋有祁門縣税務官印(方形)十顆(其中半印一顆),爲赤契。

一般而言,如果寡妻賣産,常常會有兒子或繼子作爲同賣人。本件文書中的賣主只有李阿林一人,很可能是因爲李阿林是無子寡妻。她因“無鈔”修整田地,將山地及杉樹苗一並立契出賣與同都人李景高的名下。三面議定契價中統鈔十一貫文省,當日交清,不再另立領價契。

二、 至大元年(1308)十一月祁門洪安貴等賣山赤契

【釋文】

01 帰①仁都洪安貴、安富、安和,爲無鈔支用,情願將本保土名

02 吴坑源前塢,寔字號夏山壱拾柒畝。東至嶺,抵李宅及馮

03 伯通山,隨嶺下至前叚田末,下至溪,抵李宅山;西至嶺,抵李大興

04 山;南至尖;北至大溪;西至嶺,下至大溪及大石漄爲界。又將

05 墓背塢,寔字號夏山壱拾肆畝、夏地壱畝。其山地

06 東至乾坑,西至降②,南至嶺、抵謝宅山,北至嶺、抵謝宅山。今將

07 前項捌至内山地并地内杉木、菓木等物,尽數立契出賣與同都

08 人謝良臣③名下,面議中統價鈔柒拾柒貫文,其鈔立契日

09 一並交收足訖,並無少欠,契外不立碎嶺交相。其山地未賣已前,

10 即不曾與家、外人交易。如有内、外人占攔及四至、畝步、字號不

11 不(衍字)明,並係出賣主自行祗當,不涉買主之事。其山地今從出賣

12 之後,一任受産主收苗管業爲主。其契請官投皃,收税供觧。今

13 恐人心無信,立此賣契爲照者。

14 洪安貴(押)

15 至大元年十一月十五日洪安富(押)

16 洪安和(押)

【注釋】

① “帰”爲“歸”的俗字(7)劉復、李家瑞編《宋元以來俗字譜》,134頁。。

② “降”,又寫作埄、夆,山崗,指高而平的地方,相當於“岡”,故下文有“直上至降”之語。徽州方言讀gàng。

③ 謝良臣,名文勝,字良臣,行四。祁門王源謝氏孟宗第十六世,子猷派,謝國瑞孫,謝紹發子,子爲謝利仁、謝貴和(8)謝惟仁纂《王源謝氏孟宗譜》卷四《孟宗世系》,嘉靖十六年刻本。。

【解説】

原件高285毫米,寬400毫米。蓋有祁門縣税務官印(方形)九顆(其中半印一顆),爲赤契。

祁門縣歸仁都洪安貴兄弟三人因“無鈔支用”,將坐落本都的山、地以及杉木、果木一並立契賣與同都人謝良臣,當時契價兩清。本件文書只有兄弟三人署押,無中見人與代書人。

三、 至大元年(1308)十一月祁門縣税使司公據

【釋文】

01徽州路總管府祈門縣①在城税使司②

02今據謝良臣賫到後項文契,計價

03 中統鈔柒拾柒兩,赴

04務投税訖。本司照依

06出給照驗者。

07右付 收執。准此。

08 至大元年十一月日給

09 (八思巴文)

10税使司(押)

【注釋】

① 宋元徽州文書中常將“祁門縣”寫作“祈門縣”,如《南宋淳祐二年(1242)休寧縣李思聦等賣田、山赤契》(9)原件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影印的圖版見王鈺欣、周紹泉主編《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1卷,5頁,彩版見彩頁1。、《延祐二年(1315)七月祁門縣税契憑證》等。

② 元代祁門縣設立在城税使司(位於顯化坊)和石門税使司(位於日新二都)(10)弘治《徽州府志》卷四《郡邑官署》。。

③ “畫”前文字有缺,可能爲“條”字。條畫,指法令、條例。黑水城文獻中保留下來的元代契本,其中刷印了有關契税的聖旨條畫:“皇帝聖旨裏,中書户部欽奉聖旨條畫内一款該: 匿税者,其匿税之物一半没官,於没官物内一半付同告人充賞。犯人仍笞五十。”(11)李逸友編著《黑城出土文書》(漢文文書卷),科學出版社,1991年,75頁。又見塔拉、杜建録、高國祥主編《中國藏黑水城漢文文獻》(六),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08年,1226頁。編號: M1·0959[F1: W94]。關於録文與研究,參見孟繁清《元代的契本》,《元史論叢》第10輯,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5年,173— 179頁。這可能就是本件文書中所指的“條畫”。

④ 公據,當時官府發給的憑證,常常稱爲公據。因契尾也是官府發給的土地納税憑證,故此處稱爲公據。

【解説】

文書四周花邊,高285毫米,寬400毫米,版高300毫米,寬370毫米。録文中仿宋字部分原爲毛筆書寫文字,黑體字部分則爲版刻文字。在“税使司”三字邊有八思巴字一行,爲“税使司”之意。

在元代,土地税契時,行用户部頒行的税契憑證——契本(12)周紹泉《田宅交易中的契尾試探》,《中國史研究》1987年第1期。。不過,統一由户部印造契本,有行用不更、供應不及時等問題。至元二十二年(1285),福建行省提到當地徵收契税時,“多不用上司元降契本,止黏務官契尾。更有連數契作一契押者,其弊多端”。故要求“今後應有交關文契,赴務投税,須要依例黏連契本,方許印押。如有似前違犯,體察得實,定將務官人等痛行究治施行”。(13)《元典章》卷二二《户部九·契本·税契用契本雜税鄉下主首具數納課》,中華書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888—890頁。雖然元朝中央政府要求使用“契本”,但地方政府仍然行用税務“契尾”。本件公據就是祁門縣在城税使司發給買主的契尾。

這件契尾提到買主姓名謝良臣,交易時間是至大元年十一月,契價是中統鈔七十七兩,這些信息《至大元年(1308)十一月祁門洪安貴等賣山赤契》完全吻合,故此公據應爲謝良臣購買洪安貴山地之後,同月前往祁門縣,“請官投兑”而得到的憑證。故兩件文書爲契約與契尾的關係。

四、 延祐二年(1315)七月祁門汪子先賣田、山赤契

【釋文】

02 一千四伯四十九號,夏山弍畝,次不及田②弍角令陸步。其田山東

03 止嶺、分水直下止謝太年田,西止彎心、低謝太年山,

04 南止降,北止謝太年田。今無鈔支用,情願徑官給

05 拠,立契將前項四止内田山及山内大小杉木,尽行

08 領。其田山并杉苗木,今從賣後,壹任買主收苗管

09 業。未賣之先,即不情與家、外人交易。如有四止不

10 明及家、外人占攔,並是賣主之當,不涉受産人之

11 事。其上手赤契共弍帋,壱並繳付。今恐無憑,立

12 此賣契文書爲用者。

13 延祐弍年七月拾伍日汪子先(押)

14 代書契男汪有德(押)

【注釋】

② 元代徽州路祁門縣土地分爲上、中、下、次下、次不及,共五等(15)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貨二·財賦》。,“次不及”爲最下等土地。

③ 錠是中統鈔的一種計量單位。《元史》載:“上鈔法便宜事,謂平準行用庫白金,出入有偷濫之弊。請以五十兩鑄爲錠,文以元寶用之。”(16)《元史》卷一七○《楊湜》,中華書局,1976年,4003頁。即寶鈔提舉司庫内用作鈔本的白銀,以五十兩鑄爲一錠,並印上“元寶”字樣。而《秋澗集》載:“鈔法初行……所納酒醋税、鹽引等課程大小,一切差發,一以元寶爲則。”(17)王惲《秋澗集》卷八○《中堂記事上》。官府在收支中統鈔時,是以元寶(錠)爲單位進行計算的。

【解説】

原件高285毫米,寬440毫米。蓋有方形官印多顆,爲赤契。

祁門縣歸仁都汪子先因“無鈔支用”,將田山及杉木立契賣與同都李姓(當爲李教諭,參照附録),原買上手赤契也一並交付給買主。本件契約的代書人爲汪子先的兒子汪有德,無中見人。

天津市圖書館收有《延祐二年(1315)七月祁門縣税契憑證》,其買主姓氏、賣主姓名、交易時間、交易金額及交易田土的位置等均與此件文書相關信息吻合,故與此件文書爲契紙與契尾關係,今附録如下:

01皇帝聖旨裏,徽州路祈門縣務,

02今據李教諭賫文契壹紙,

03用價錢中統鈔壹拾三錠,

04買受汪子先夏山、次不及田,赴

05務投税訖。所有契憑,須

06至出給者。

07右付本人收執。准此。

08延祐弍年七月 日(押)

這件契尾,四周爲海水紋花邊。背面右上角有小字:“苦竹降田山 祐二七月。”録文中仿宋字部分原爲毛筆書寫文字,黑體字部分則爲版刻文字。

五、 延祐七年(1320)二月祁門□元振等賣山赤契

【釋文】

01 □元振等照得,本宗有高祖妣四孺人胡氏墓山□□

02 字陸號,坐落十二都①溶口山背。昨於己酉年間被十一□

03 □孫擅自於祖墳右臂白虎嘴上創造墳堆,侵占本□□

04 □人不容已者,舉請元美出名,陳告到官,委官勘當□□

05 □一力争論。經停四年,至皇慶壬子,方得帰結了當,至□□

06 係元美獨自經理②前項墓山,入户供解。今來謂見元美意□

07 彼處迁造新墳,以此衆議。念是元美争論四年,用力甚多,□

08 □□祖墳右臂白虎一山,約計貳畝。東止大彎心、直進止降,西止□

09 □□□孫墳地;北止大降,抵鄭寶山。今將前項四止内山,尽數□□

10 □名下爲主,面議價錢中統鈔弍伯伍拾兩,其鈔對衆收訖,就□□

11 □支費了當。其山一任元美自行掌管爲主,迁造風水,並每年□

12 脩祖塋,供解税粮。日後各家子孫永遠不在收贖、占攔,□□□

13 立此義遜文書爲用者。

14 延祐七年二月十五日 兄元振(押)

15 弟應智(押)

16 應信(押)

17 姪德懋(押)

18 義海

19 義興(押)

20 德震(押)

21 義聰

22 海元(押)

23 姪孫壬孫(押)

【注釋】

① 十二都即祁門縣尤昌上都。尤昌,宋屬武山鄉,在縣南,分爲上、下二都,元代尤昌上爲十二都,尤昌下爲十三都(18)淳熙《新安志》卷四《祁門·鄉都》、弘治《徽州府志》卷一《廂隅鄉都·祁門》。。

② 元仁宗延祐年間(1314—1320),遣官往江浙、江西、河南三省經理,核實田地(19)《元史》卷九三《食貨志一·經理》,2353頁。。徽州地區於延祐二年,“經理自實田土”(20)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貨志·財賦》。。“元美獨自經理”指山地簽業於元美名下。

【解説】

原件高350毫米,寬510毫米。蓋有祁門縣税務官印(方形)八顆(其中半印一顆),爲赤契。

因爲契約有缺失,賣主姓氏不明,只知名爲“元振”。元振一族有高祖妣孺人胡氏墓山一塊。己酉年(至大二年,1309),有隔都之人在墓山風水之地,“創造墳堆”。所以元振等族人,請元美出名,陳告於官。到了皇慶元年(1312),方得結案。祖墓雖然爲公共墓産,但延祐土地經理時,簽業於元美名下。後來,元美想在此山遷造新墳,經元振等族人共同商議,將“祖墳右臂白虎一山”,約計二畝,以中統鈔二百五十兩的價格賣與元美。元美可以自行“遷造風水”。最後兄、弟、姪、姪孫等家族人等依次署押。這件契約是將宗族公産賣給族人,故稱“義遜文書”,而不稱賣契。

六、 泰定二年(1325)正月祁門謝利仁、謝貴和分家合同

【釋文】

02 勝四朝奉②生前命立爲子。不幸父親於辛酉年十一月

04 屋。今將前後二宅各西邊壱半屋宇基園義分,庶

05 使造作便當。今前宅籍金字號,東至冨字號大廳

06 心,直進至洋溝,出至冨字號園;西至第弍基園外硎;

07 南至富字號帳地;北至洋溝,出至玉字號帳弍園,各立

08 楗爲界。後宅籍玉字號,東至冨字號大廳心,出至

09 洋溝,進至曲堂,向西,樓屋柱爲界,進至屋基□□□

10 至第弍基園硎;南至金字號洋溝,横過,出至金字號

11 弍園,各立楗爲界;北至大衆存地。其前項弍宅大四至,

12 自有元標富、貴弍帳③可照。今義貼後屋玉字號好田弍

13 畝,奉母親指令,於郡坑南岸田内取,候利仁造屋完

14 備,收苗爲業。共立帳弍本,各收一本。其金字號帳,係是

15 謝利仁收掌爲業。玉字號帳,係謝貴和收掌爲業。

16 所是前項標分,係伯父、母親主盟,並無私曲,實出自兄弟

17 弍人情願,以後並不許悔易。如先悔者,罸中統鈔壱伯

18 錠與不悔人,仍依此文書爲照。今恐無憑,立此標分的

19 帳爲用者。 所有金字號前屋,不曾羅砌浮磚石,一任金字號與

伯父分用。(小字雙行)

20 泰定二年乙丑歲正月十二日謝利仁(押)義帳

21 謝貴和(押)

22 見義帳人謝偉仁④(押)

24 合同叁紙(半字) 李泰甫(押)

25 書帳人謝俊民⑤(押)

26 母親李 氏(押)

27 主盟伯父謝晉臣⑥(押)

28 金字號

【注釋】

① 謝利仁、謝貴和兄弟,爲祁門王源謝氏孟宗第十七世,松年派謝文勝之子(21)嘉靖《王源謝氏孟宗譜》卷五《孟宗世系·松年派文勝之子》。。

② 勝四朝奉,即謝文勝,王源謝氏孟宗十六世,字良臣,行四(22)嘉靖《王源謝氏孟宗譜》卷四《孟宗世系·子猷派侃之子》。。也就是前引《至大元年(1308)十一月祁門洪安貴賣山赤契》與《至大元年十一月祁門縣税使司公據》中的買主謝良臣。

③ 帳即分家書,分帳就是分家、别籍之意。在宋元時代的徽州,分家常常稱爲“分帳”。如《南宋寶祐四年(1256)祁門縣李通賣山白契》:“今將自己分帳内山一叚。”(23)原件藏山東省圖書館。

④ 謝偉仁,行京二,號月玄。祁門王源謝氏孟宗第十七世(24)嘉靖《王源謝氏孟宗譜》卷五《孟宗世系·應龍派文雷之子》。。

⑤ 謝俊民,字章甫,號玉泉,行四。祁門王源謝氏孟宗第十七世,松年派謝文新子(25)嘉靖《王源謝氏孟宗譜》卷五《孟宗世系·松年派文新之子》。。

⑥ 謝文新,字晉臣,行三。祁門王源謝氏孟宗第十六世,生於南宋景定三年(1262)六月初八日,卒於元泰定三年(1326)三月十日。本爲謝紹發(謝良臣之父、謝利仁與謝貴和之祖父)子,出繼與謝紹發親兄謝有德爲嗣,其子爲謝俊民(26)嘉靖《王源謝氏孟宗譜》卷四《孟宗世系·子猷派侃之子》,卷一○《墓誌·元故先府君晉臣謝公 墓誌》。。

【解説】

原件高340毫米,寬860毫米,文書末尾“金字號”三字爲朱筆所写。

這件文書中提到,謝利仁、謝貴和兄弟“承父親勝四朝奉生前命立爲子”,從字面的意義來看,二人似乎是謝文勝生前過繼之子。不過,據明嘉靖《王源謝氏孟宗譜》的記載,謝利仁、謝貴和均爲謝文勝之子,族譜中没有關於過繼的説明。但族譜中提到,謝貴和因爲無子,“摘兄(謝利仁)次子爲嗣”,所以這里所説的“命立爲子”也可能是指謝利仁次子謝時佐繼嗣謝貴和一事。

根據文書中的記載,辛酉年(元英宗至治元年,1321),謝文勝身故之時,家中曾經進行過分産,立有富、貴二號。到了泰定二年(1325),兩家因爲人口衆多,想添造新屋,故而“奉母親指令”,由“伯父主盟”,以長兄爲首,兄弟共同訂立分産合同,將未分田産分爲“金”、“玉”二號,再次進行分析。

另外,合同的主盟伯父謝晉臣雖然在譜系上爲謝利仁兄弟之父謝良臣的叔伯兄弟,但其父謝有德因無子而以弟謝紹發(謝良臣之父)子爲嗣,故從血緣上講,謝晉臣與謝良臣爲親兄弟。

安徽省博物館還收藏有兩件元代泰定三年的賦役合同文書,與此件文書中的謝利仁、謝貴和等關係密切。第一件是《泰定三年(1326)十一月祁門謝章甫等析户合同文書》:

01 拾都謝章甫同謝智甫、謝和甫共承祖謝顯叔户,總

02 計弓手、金、民税錢三拾三貫柒伯伍拾捌文陸分壹釐(27)元代地方官府於每一百民户内僉發弓兵一名,負責地方治安,不應役民户承擔應役民户的税糧負擔,稱爲弓手税;金税指元代金户所納的税;民税在此爲夏税,徽州府於元貞二年(1296)增補金户,免秋税。關於徽州府弓手、金、民三税的考證,參見劉和惠《元代文書二種引證》,《江漢論壇》1984年第6期。。今

03 將本户金税分立壹户,計税錢 ,係

04 謝智甫

和甫承認。弓手、民税分立壹户,投金税 分

05 金壹錢整,共計 ,係謝章甫

07 費不定,情願衆出備中統鈔壹拾伍定,貼承當弓手

08 户者。其鈔將高田山嶺下塢地内杉木發賣收用,賣出

09 餘鈔,兩家均分。限定泰定肆年十二月以前變賣,如

10 過期不賣,請當金户者將見鈔柒定半付還當

11 弓手户者。其弍户税錢不以多寡税數爲定,日下各

12 驗處所畝步叩算,承認分解,候第二次過税,各

13 收入户供解。議定抽鬮之後,兩家並不許悔易。如有

14 先悔之人,罰中【統】鈔壹拾定與不悔人用,仍依此文爲准。

15 今恐無憑,立此析户合同文書爲用者。

16 泰定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謝章甫(押)結立

17 謝智甫(押)

18 謝和甫(押)

20 鑌甫(押)

這是歸仁十都的謝章甫、謝智甫與謝和甫三人在十一月二十日訂立的析户分擔賦役合同。不過,四天之後,三人又訂立了新的賦役合同,這次立合同人以謝智甫爲首。下面爲新立的《泰定三年(1326)十一月祁門謝智甫等分擔賦役 合同》:

01 十都謝智甫同弟謝和甫并堂弟謝章甫,共承祖户謝顯叔户,在户總計金、民、弓手,税錢叁

02 拾肆貫壹伯弍拾伍文六分弍釐,元作一户同共供解。今來智甫兄弟思之,爲是各人名下税錢多寡

03 不等,又兼弟兄分籍衆多,彼此供解不便,今商議,情願將祖户謝顯叔户分爲弍户。其間金

04 户自作一户,弓手自作一户,外餘民税,弍户登答收割入户供解。其弓手户内元該包免税錢壹

05 拾肆貫柒伯捌拾伍文三分。今於金户内亦照數分立金税壹拾肆貫柒伯捌拾伍文三分入户供解

06 外,餘剩全免。金税壹貫弍伯壹拾四文,民税壹貫三伯玖拾伍文,仍留在弓手户内補答供解。外有

07 小户謝邦佐民税捌伯文,係謝章甫承認解納。見已行對衆拈鬮,其謝智甫、謝和甫分得供

08 解金户,謝章甫分得供解弓手户及供解餘長(投)金税。今兄弟商議,爲見弓手户計支持繁

09 重,情願將本都土名高田山嶺下塢杉木壹處,尽數補貼謝章甫作弓手户内支費,今後各

10 照户名,自行供解差役,彼此並無津貼。其杉木並聽謝章甫自行爲主管業發賣,智

11 甫兄弟不在阻當。如賣木畢日,其山地仍係衆分管業,限在泰定四年十二月以裏砍斫,如

12 過期不斫,仍是衆分爲主。所是弍户田土合該税數,限在泰定四年正月終以前對算明白,多

13 寡各於民税内推收入户。如過期不算,將十都仙洞源謝家段田租,盡數委要算人收苗爲主。如

14 此議定之後,兄弟各人不許番悔。如先悔者,願罰中統鈔壹拾定舍助入官,修造公用,仍依此文

15 爲使。所是泰定三年拾壹月弍拾日先寫結立文憑,爲是議論不定,不在行用。今恐無憑,

16 立此文書爲照者。 其金户謝智甫户内仍解納祖户

17 民税弍貫壹伯玖拾四文柒分壹釐。 謝智甫(押)

18 謝和甫(押)

19 謝章甫(押)

20 泰定三年拾壹月弍拾四日 謝智甫(押)

21 謝和甫

22 謝章甫

23 合同(半字)(28)“合同”二字合寫。見立文書親眷葉和清(押)

24 饒景星(押)

這兩件文書中的謝智甫與謝和甫是親兄弟,謝章甫則是其堂弟。這三個人在嘉靖刊《王源謝氏孟宗譜》中都有記載:

(謝)利仁,字智甫,行旋五(29)嘉靖《王源謝氏孟宗譜》卷五《孟宗世系·松年派文勝之子》。。

(謝)貴和,字和甫,行六。無子,摘兄次子(時佐)爲嗣(30)嘉靖《王源謝氏孟宗譜》卷五《孟宗世系·松年派文勝之子》。。

(謝)俊民,字章甫,號玉泉,行七(31)嘉靖《王源謝氏孟宗譜》卷五《孟宗世系·松年派文新之子》。。

根據族譜的記載,謝智甫、謝和甫、謝章甫都是孟宗十七世,就是《泰定二年(1325)正月祁門謝利仁、謝貴和分家合同》中的謝利仁、謝貴和、謝俊民(書帳人)。分家合同中稱“名”,但析户合同中稱“字”。

歸仁十都的謝章甫、謝智甫兄弟與堂弟謝和甫三人,承祖謝顯叔(謝和甫祖父)(32)嘉靖《王源謝氏孟宗譜》卷四《孟宗世系·子猷派侃之子》:“謝有德,字顯叔,行四。以弟紹發子文新爲嗣。”也就是説謝智甫、謝和甫的父親謝文勝與謝俊民的父親謝文新實際上是親兄弟。户内的弓手税、金税與民税,合計三十餘貫,原本由三人共同負擔。因“各人名下税錢多寡不等,又兼弟兄分籍衆多,彼此供解不便”,於是在泰定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三人議定,將金税分成一户,弓手、民税分成一户。經過“抽鬮”,金税一户由謝智甫、和甫兄弟承擔,弓手税、民税一户由謝章甫承擔。合同中規定,因爲金税支費“已有定額”,而弓手税等“支費不定”,故將高田山嶺下塢地内杉木售賣,從中取中統鈔十五錠貼補承擔弓手税之户,餘鈔二家均分。同時又規定,杉木應於泰定四年十二月以前變賣。如果逾期,承擔金户之人需貼補承擔弓手户之人中統現鈔七錠半。

不過,十一月二十日的析户分税合同墨迹未乾。因爲“議論不定”,四天後的二十四日,三人又新立合同,將祖户謝顯叔户分成金、弓手兩户。其餘民税,則由二户分别供解。同時,因爲弓手户税較爲繁重,雙方議定,高田山嶺下塢地内杉木,將盡數補貼給弓手户謝章甫,由謝章甫自行管業發賣。合同最後明言:“所是泰定三年拾壹月弍拾日先寫結立文憑,爲是議論不定,不在行用。”

這兩件文書成爲了解元代賦税徵收情況的生動實例。

七、 泰定四年(1327)十月祁門謝佛壽孫立清白文書

【釋文】

01 □□謝【佛】壽孫①,見住池州貴池縣。□□延祐六年□有

02 祖有雷②,將上村王村塘背王林山、王林塢堨條山乾坑坳

03 □□坑埉北山坂尖麦塢屋地等処田園山地,立契於十都③

04 □子常名下,典去鈔兩,前去池州經营用度。後不幸祖

06 名下承斷,交易鈔兩,前去爲祖有雷齋喪安葬用度。并

07 □膳壽孫。彼時壽孫年初,未曾花押,見以成丁,所有價錢

08 □交足收訖。即無分文少欠。契外别不立碎領交相,就此

09 領爲照。今自出領之後,一賃買主永遠爲業,壽孫不在阻

10 □□今恐人心無憑,立此清白文書爲照者。

11 泰定四年拾月初七日謝佛壽孫(押)

12 代書主盟謝文德④(押)

13 見立文書謝可道(押)

14 謝文俊(押)

【注釋】

① 謝佛壽孫,即謝佛壽,王源謝氏孟宗第十五世,居九都張家(33)嘉靖《王源謝氏孟宗譜》卷四《孟宗世系·子猷派時貴之子》。。

② 謝有雷,王源謝氏孟宗第十四世,子猷派,行七二。子謝文焕,一名益。孫謝佛壽(34)嘉靖《王源謝氏孟宗譜》卷四《孟宗世系·子猷派時貴之子》。。

③ 十都即祁門縣歸仁都。

④ 謝文德,字師保,行道一,遷池州。與謝文焕爲堂兄弟(35)嘉靖《王源謝氏孟宗譜》卷四《孟宗世系·子猷派時貴之子》。。

【解説】

原件高290毫米,寬370毫米,文書中押有方形官印三方。雖然第10行寫“立此清白文書”,但從内容來看,該文書實際上是謝佛壽孫補立的賣契。

按《王源謝氏孟宗譜》的記載,謝有雷只有一子,爲謝文焕,謝文焕也只有一子,爲謝佛壽。但此文書中則写作“有叔謝文焕於至治貳年間,將前項物業於元典名下承斷,交易鈔兩,前去爲祖有雷齋喪安葬用度。并□膳壽孫”。從這段話來看,謝有雷可能還有一子,是謝佛壽的親父。謝佛壽年幼時,親父去世,曾由謝文焕養育。據此,《王源謝氏孟宗譜》的記載可能有誤。

現居池州貴池縣的謝佛壽孫,其祖謝有雷於延祐六年(1319)曾將田産出典與祁門縣歸仁十都人子常,然後帶着銀兩前往池州謀生。後來,謝有雷死於池州,謝佛壽孫之叔謝文焕於至治二年(1322),將謝有雷出典的土地斷賣與子常,所得銀兩用於謝有雷辦理喪事及撫養佛壽之用。當時,謝佛壽孫因年紀幼小,未曾賣契中花押。謝佛壽孫成年後,於泰定四年(1327)補立“清白文書”,署名花押,追認變典爲賣一事。現居池州的堂叔謝文德爲主盟人兼代書人。

八、 元統三年(1335)三月洪社客退號文書

【釋文】

01 十三都①二保洪社客,有祖墓林壱叚,坐落四都

02 二保,土名張婆塢。卻於元統叁年弍月當到彼看

03 倖,當有四都潘富二評事砍斫杉木并株木

04 在山,彼時用寶字鉄號印訖②。今二家憑社長③、

05 衆人入坟内看視,即係控地内砍斫木植,不

06 係墳地畔砍斫。今隨即退寶字鉄號付與潘

07 富二評事,自用人至搬移前去,本家不在阻當。

08 今恐人心無信,立此退號文書爲用者。

09 元統三年三月初六日洪社客(押)

10 見退號人謝仁官人(押)

【注釋】

① 十三都又稱“尤昌下十三都”,即宋代的尤昌下都(36)弘治《徽州府志》卷二《廂隅鄉都·祁門》。。

② 杉木砍伐後,砍伐者使用專門的斧形印器,在原木上釘出印記,以表明歸屬。“寶字鐵號”應該是印記文字。

③ 社長是元代農村中的一種職役人員,負責勸課農桑、教化民衆,有時承擔督促賦役的責任。至元七年(1270),命令地方在農村中立社,“凡五十家立爲一 社…… 推舉年高通曉農事有兼丁者立爲社長。如一村五十家以上,只爲一社。增至百家者,另立社長一員”。社長的職責是“專一教勸本社之人務勤農業”(37)《元典章》卷二三《户部九·立社·勸農立社事理》,916—921頁。關於社長具體職責,詳見楊訥《元代農村社制研究》,《歷史研究》1965年第4期。。南宋滅亡後,元朝政府又將立社制度推行到全國(38)楊訥《元代農村社制研究》。。至元二十八年頒布的《至正條格》規定,“諸論訴婚姻、家財、田宅、債負,若不系違法重事,并聽社長以理諭解”。(39)韓國學中央研究院編《至正條格(校注本)》卷二五《田令·理民》,人文學出版社,2007年,43頁。賦予社長調解民衆之間一般性紛争的權力。

【解説】

原件高235毫米,寬375毫米。十三都二保洪社客,有墓林一段,坐落四都二保。元統三年(1335),有四都潘富二砍伐杉木,印上“寶字鐵號”。洪社客認爲潘富二在其墳山界内砍斫,故將杉木扣下。雙方經社長及衆人實地踏勘,確認潘富二所砍杉木是在空地之内,與洪社客墳山無關。洪社客將所扣“寶字鉄號”樹木退還潘富二評事,並立退號文書爲據。

九、 元統三年(1335)八月王景期等賣山赤契

【釋文】

01 十五都①七保王景期、王景榮、王景華,元與王景祥□

02 □共承父王子龍梯己②有本都七保汪坑源,土名小源□,

05 大降,南止田,北止牛角塢心、直上止尖、直下止田。内有杉

06 木一林。今爲無鈔支用,景期、景榮、景華情願共將

07 前行四止内合得夏山壹拾畝叁拾玖步,并杉木,尽

08 數立契出賣與

09 鄭秀官人名下爲主。面議時直中統價鈔肆拾貫

12 之當,不涉買主支事。今恐人心無信,立此賣契爲

13 照者。

14 元統叁年乙亥歲八月初九日王景期(押) 契

15 王景榮(押)

16 王景華(押)

【注釋】

① 十五都又稱“儒教十五都”,即宋代儒教上都(40)弘治《徽州府志》卷二《廂隅鄉都·祁門》。。

② “梯己”即自己、個人私有之意。宋末元初文人鄭思肖記:“(元人)稱自己物則曰‘梯己物’。”(41)《鄭思肖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184頁。

【解説】

原件高245毫米,寬380毫米。蓋有祁門縣税務官印(方形)七顆(其中半印一顆)。爲赤契。

十五都七保王景期、王景榮、王景華及王景祥四人,共同承受父親遺留坐落本都七保的下山一片。元統三年,王景期、景榮、景華三人因“無鈔支用”,將自己所分得山地及杉木一並立契出賣與鄭秀官人。

十、 元統三年(1335)十月祁門鄭俊卿賣山赤契

【釋文】

02 □桐嶺下,元係禽字壱百二十三號,經理係萬字壹阡□

03 伯三十六號,夏山壱拾伍畝。又夏山壹拾伍畝,尚山壹角。

04 東至鄭一德山,從隴分水直上至降,下至田,兩□□□;南

05 至鄭啇臣山,從大岴田塍直上至降,西至大降,北至高尖,

06 □隴分水直下至田。四水俱流全係。今爲無鈔支用,情願將

08 鄭子才名下爲主,面議時值中統價鈔叁拾弍貫□

10 已前,與家、外人即無交易。如有一切不明,並係出産人

11 自行祗當,不涉受産主之事。今人難憑,立此文契爲

12 用者。

13 元統三年乙亥歲拾月初一日鄭俊卿(押)契

【解説】

原件高295毫米,寬300毫米。蓋有祁門縣税務官印十二顆(其中半印五顆)。爲赤契。

祁門縣歸仁都三保鄭俊卿有共有山地一片,坐落本都六保。因缺錢鈔,將山地和山上杉木中自己應得的十分之一,立契出賣與鄭子才。

十一、 後至元四年(1338)十二月祁門鄭定孫同兄、伯賣地赤契

【釋文】

01 拾伍都陸保黄竜源鄭定郎與兄榮郎、伯大青公,共有山

05 塢心,抵鄭思聦山,進直至坳,出至鄭廷芳田末,上壠

06 分水,抵鄭秀①山,下至双坑口;西至田,隨山脚直進堨頭

07 蘆樹壠,抵鄭明山,上至降;南至双塢口田;北至大降。

08 第貳叚陸保斜坑源,土名砂彎張二坡,夏山柒畝。元

11 上至降;北至張二塢心,抵鄭一德山,從坡心直上至降。

12 第三叚陸保黄竜源,土名臼舍塢,夏山壱拾陸畝。

13 元係盤字號,經理係萬字壱阡貳伯柒拾伍號,

14 東至大降;西至大坑,進從生墳塢口前頭止□□

15 分水,上至大尖;南至臼舍塢心,進半塢轉上至降;北

16 至大尖。其前項壱拾貳至内山地,肆分中定孫

17 合得壱分。今爲無鈔支用,情願將前項壹拾

18 貳至内合得山地,尽數立契出賣與同【都】人鄭

19 廷芳明下爲主,面議時直中統價鈔貳伯貫

20 文,其鈔當日交足。其山地未賣已前,與它人

21 即無交易,如有交加一切不明,並定孫自

22 行支當,不涉買主之事。今人無信,立此賣

23 契爲用者。

24 至元四年十二月初 日鄭定孫②(押) 契

25 依口代書人黄季卿(押)

【注釋】

① 這里的鄭秀應該就是《元統三年(1335)八月王景期等賣山赤契》中的鄭秀官人。

② 立契人寫作“鄭定郎”,但署押時寫作“鄭定孫”。

【解説】

原件高240毫米,寬500毫米。蓋有祁門縣官印全印七顆,半印一顆,爲赤契。

祁門縣十五都六保鄭定郎與兄、伯共有山地三段,皆坐落本都。因無鈔支用,鄭定郎將共有山地中自己應得的四分之一,立契出賣與同都人鄭廷芳。

十二、 至正六年(1346)八月祁門胡德玄同兄、伯賣田赤契

【釋文】

01 □□□□□□胡德玄與兄子茂及伯長□□□

02 □□□□□□□甫共有拾伍都陸保藍溪源

03 □□□□□夏田肆畝壱角肆拾陸步,計租柒

04 拾弍秤。元係邑字號。東至鄭□芳田,西至自田

06 得壱半,計夏田貳畝伍拾叁步,計租叁拾陸秤。經

07 理係万字伍伯號。故父漢英存日,用價買受得伯長

08 □淂夏田壱畝貳拾陸步半,其田貳畝伍拾叁步,

12 議時值中統鈔伍伯肆拾貫文,其鈔當日交足無欠。

13 其田未賣已前,即無它人交易。如有不明,並係出賣

15 用者。

16 至正陸年捌月初三日胡德玄(押) 契

【解説】

原件高250毫米,寬350毫米。蓋有祁門縣税務官印(方形)八顆(其中半印一顆)。爲赤契。

胡德玄與兄、伯共有下田一片,又與兄共同承受父親漢英在世時買得伯父的下田一片。胡德玄因缺鈔使用,將兩片下田中自己應得份額,立契出賣與十五都鄭廷芳。《後至元四年(1338)十二月祁門鄭定孫同兄、伯賣地赤契》的買主亦爲鄭廷芳。

十三、 至正十一年(1351)十二月祁門謝安得、謝安常賣山赤契

【釋文】

01 見居池州府貴池縣興仁鄉①一保謝安得、安常,今有承祖山地壱片,坐落祁

02 門縣歸仁拾都八甲,土名大塢口。元與謝顯淑②等相共,本宅合得一半,

03 計山叁角,係經理吊字弍千一伯八十四號。其山東至岺,下至田甽頭;

04 西至岺,下至甽口路及田;南至田;北至降。今爲無錢支用,情願將前

05 項四至内本家合得分法墓林山地,尽行立契出賣與祁門縣十

06 都同分人謝子誠名下,面議時價中統寶鈔叁拾貫文正。其

07 鈔并契當日兩相交付。其山一聽買人經理入户,迁造風水,永

08 遠管業。未賣之先,即不曾與内、外人重複交易。如有一切不明

09 及内、外人占攔,並是賣人之當,不及買人之事。其上手祖墓砧基

10 文簿③,與别産相連,不及繳付,日後賫出,不在行用。今恐無憑,

11 立此文契爲用者。

12 至正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出契人謝安得(押)契

13 謝安常(押)

【注釋】

① 興仁鄉在池州貴池縣,“轄保四,保各一里”(42)嘉靖《池州府志》卷一《輿地篇·鄉鎮》,《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上海古籍書店影印,1963年。根據《宋史·地理志》、《元史·地理志》、《明史·地理志》及嘉靖《池州府志》的記載,宋置池州,元至元十四年升爲池州路總管府,明初改爲池州府。此文書出現“池州府”字樣,與一般記載不合,待考。

② 謝顯淑,疑爲“謝顯叔”。王源謝氏孟宗第十五世,其孫謝俊民。參見前引安徽省博物館藏《泰定三年(1326)十一月祁門謝章甫等析户合同文書》。

③ 砧基簿是一種賦役文書,將丈量過的土地歸并到各自所屬業户名下,以此確定賦税,並發給業户作爲土地憑證。其起源於南宋李椿年主持“紹興經界”時,令人户根據已丈量土地的“畫圖”,“從實自行置造砧基文簿一面”,將本户所有田土地形、四至、來源寫明,“赴本縣投納”。官府核實后,“發下給付人户,永爲照應”(43)《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之三八至三九,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6106頁。。入元後,砧基簿在江南部分地區仍有沿用,如《四明續志》載:“至元六年(後至元,1340)冬,蒙憲司分司官查照得砧基簿内,减退元額米捌拾貳石伍斗肆升。”(44)至正《四明續志》卷七《學校·贍學田土》。

【解説】

原件高305毫米,寬335毫米。蓋有祁門縣税務官印(方形)十一顆(其中半印一顆)。爲赤契。

現居池州貴池縣興仁鄉一保的祁門縣人謝安得、謝安常,有承祖山地一片,坐落祁門歸仁都八甲。該山地與謝顯淑共有,謝安得、謝安常合得一半。至正十一年,二人因爲“無錢支用”,故將合得份額出賣與歸仁都謝子誠名下,聽從買主“經理入户、遷造風水”。該山地原有砧基文簿,因與其他田産關連,不能繳付給買主,日後不再行用。

十四、 龍鳳十二年(元至正二十六年,1366)七月祁門謝志高賣山白契

【釋文】

01 □□□□□□□□□□□□情願將本都八保□□

02 □□□□□□□□□□□□□號,夏山壹畝弍角

04 子善田,南至謝子善山,北至李家山。今將前項四至内,尽

05 數立契出賣與本都謝子善名下,面議價錢貨物

06 柒拾伍貫文。其貨物當立契日一並收足無欠。其山

07 未賣之先,即不曾與家、外人交易。如有家、外占攔,

08 賣主祗當,不干買主之事。今恐人心無信,立此文契

09 爲用者。

10 龍鳳①十二年七月初一日謝志高②(押)契

11 謝景荣(押)

【注釋】

① 龍鳳,元代紅巾軍宋政權小明王韓林兒所用年號。至正十五年(1355),劉福通“迎立韓山童子林兒於亳,國號宋,建元龍鳳”。朱元璋“念林兒勢盛可倚藉,乃用其年號以令軍中”(45)《明史》卷一《太祖紀一》,中華書局,1974年,4頁。。至正十七年七月,朱元璋部下胡大海克徽州(46)《明史》卷一《太祖紀一》,6頁。。此後直至吴元年(1367),徽州地區行用龍鳳年號。

“龍鳳”抬頭空兩格書寫,與元代文書樣式相同。

② 安徽省博物館收藏有《龍鳳五年(元至正十九年,1359)祁門謝志高賣山赤契》,賣主也是謝志高,當爲同一人。

【解説】

原件高290毫米,寬400毫米。祁門縣謝志高將自己下山立契出賣與同都謝子善名下,面議價钱貨物七十五贯文,並写明“其貨物當立契日一並交收足訖”。可以看出,當時是以貨物抵償契價。安徽省博物館收藏的《龍鳳十年(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祁門謝公亮退契》也是“面議價貨”,“其貨物當立契日一並收足無欠”。可見元末明初戰亂時期,存在着以貨抵價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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