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藏南宋徽州文書考釋*

2019-11-25張艦戈

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 2019年0期
关键词:原件山地徽州

張艦戈

在現存的中國古文書中,南宋時期的土地買賣文書,特别是原文書,十分稀見。從目前公布的情況來看,徽州文書中保留下來十件南宋時期的土地買賣文書,彌足珍貴。這些文書分藏在不同的機構,基本情況如下:

1. 《南宋嘉定八年(1215)四月附産户吴拱賣山地契録白》,原件藏中國國家圖書館。録文參見張傳璽主編《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532—533頁。

2. 《南宋淳祐二年(1242)十月休寧縣附産户李思聦等賣田、山赤契》,原件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爲現存最早的南宋原文書。影印的圖版見王鈺欣、周紹泉主編《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1卷,花山文藝出版社,1991年,第5頁,彩版見彩頁1。

3. 《南宋淳祐八年(1248)六月祁門縣胡夢斗賣山赤契》,原件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影印的圖版見王鈺欣、周紹泉主編《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1卷,第6頁,彩版見彩頁2。

4. 《南宋淳祐十二年(1252)七月祁門李從致等賣山田契》,原件藏北京大學圖書館。録文參見張傳璽主編《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34—535頁。

5. 《南宋寶祐三年(1255)八月祁門縣周文貴賣山地契》,原件藏北京大學圖書館。録文參見張傳璽主編《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36—537頁。

6. 《南宋寶祐四年(1256)四月祁門縣李通賣山白契》,原件藏山東省圖書館。

7. 《南宋景定元年(1260)正月祁門縣徐勝宗賣山地契》,原件藏中國國家博物館。録文參見張傳璽主編《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37—538頁。

8. 《南宋景定五年(1264)十月祁門縣項永和賣山地赤契》,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館,編號: 2-26597。録文參見張傳璽主編《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38—539頁。

9. 《南宋咸淳三年(1267)三月方伯淳賣山、地赤契》。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館,編號: 2-29637。録文參見張傳璽主編《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40—541頁。

10. 《南宋咸淳六年(1270)九月休寧縣吴運幹賣山地契》,原件藏中國國家圖書館。録文參見張傳璽主編《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册,第541—542頁。

以上這十件文書中,有九件文書,買賣的土地位於徽州祁門縣。其中歸化鄉義成都五件(文書1、5、7、8、10),歸化鄉歸仁都兩件(文書2、4),武山鄉尤昌上都一件(文書5),尤昌下都一件(文書3)。還有一件文書所在縣及鄉都情況不明(文書9),但估計也在祁門縣。至於賣主,文書1的賣主爲“附産户吴拱”,本籍不明。文書2的賣主爲“休寧縣附産户”,本籍應該爲休寧縣。文書9中賣主情況不明,可能是在祁門縣。其他七件文書的賣主都是祁門縣人。

本文將結合各種文獻及其他宋代徽州文書,對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收藏的兩件文書進行考釋。

一、 南宋淳祐二年(1242)休寧縣李思聦等賣田、山赤契

【釋文】

01 休寧縣附産户①李思聦、弟思忠,同母親阿汪嘀議,情願將父□□

04 東至大溪,西至大降,南至胡官人山、隨壠⑥分水直下至大溪,北至

08 契日一並交領足訖。其田、山今從賣後,一任受産人聞官□

09 祖舜元户起割税錢收苗爲業。其田、山内如有風水陰地,一任

10 買主胡應辰從便遷塟,本家不在占攔。今從出賣之後,如

11 有内、外人占攔,並是出産人祗當,不及受産人之事。所有元典⑧

12 買上手赤契伍紙⑨,隨契繳付受産人收執照會。今恐人心

13 無信,立此斷賣田、山文契爲照。淳祐⑩弍年十月十五日李思聦

14 (押)

15 弟李思忠(押)

16 母親阿汪(押)

17 見交錢人叔李餘慶(押)

18 依口書契人李文質(押)

19 今于胡應辰名下交領前項契内拾柒【界】官會壹百弍拾貫文省,

21 年月日李思聦(押) 弟李思忠(押)

22 母親阿汪(押)

【注釋】

① 附産户,可能就是“寄莊户”。寄莊是指在户籍以外置備土地的行爲。寄莊户在唐代就已出現,《舊唐書》載:“其寄莊户準舊例從八等户税,寄住户從九等户税。”(1)《舊唐書》卷四八《食貨上》,中華書局,1975年,2091頁。在宋代,寄莊情況很常見。《宋會要輯稿》載:“今欲將兩浙諸州縣已措置未就緒去處,更不須圖畫打量造納砧基簿,止令逐都保先供保伍帳,排定人户住居去處。如寄莊户,用掌管人,每十户結爲一甲,從户部經界所立式……如外鄉人户寄莊田産,亦合關會各鄊保甲簿有無上件姓名,如有即行將物力於住居處關并作一户。其外州縣寄莊户,準此關會。”(2)《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之四十至四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6107—6108頁。本件契約的立契人自稱“休寧縣附産户”,可能是指其本籍在休寧縣,但出售的土地在祁門縣。故從祁門的角度來看,就是寄莊户。

② “祈門縣”同“祁門縣”。在宋、元徽州文書中,常將“祁門”書寫或刷印作“祈門”。如《南宋咸淳六年(1270)九月休寧縣吴運幹賣山地契》中写作“祈門縣義成都四甲”。《元至大元年(1308)祁門縣税使司公據》刷印爲“祈門縣”(3)原件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圖書館。圖版見《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1卷,8頁。。

④ 從南宋開始,土地字號以千字文爲序排列。“梨”當爲“愛育黎首”之“黎”字誤寫。

⑤ “次夏田”即“次下田”之意。按照淳熙《新安志》的記載,當時田地一般分成上、中、下三等,不同等級的田地,税錢不同。例如,徽州的歙、休寧、祁門、績溪、黟五縣,“上田園每畝税錢二百,爲夏税紬四寸……中田園每畝税錢百五十,爲夏税紬三寸……下田園税錢每畝百文,爲夏税紬一寸二分”(6)淳熙《新安志》卷二《貢賦·税則》。。根據弘治《徽州府志》的記載,元代徽州路祁門縣土地分爲上、中、下、次下、次不及共五等(7)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貨二·財賦》。。這件契約中提到“次下田”,從中可以推斷南宋時期就已經出現了“次下田”,而不是只有上、中、下三等。

在宋代徽州文書中,書寫田、山等級時,常以“尚、忠、夏”來代替“上、中、下”,這是一種雅稱,有吉祥之意。除了本件文書外,《南宋嘉定八年(1215)四月附産户吴拱賣山地契録白》中提到了“尚山”,就是“上等山”之意。《南宋寶祐三年(1255)八月祁門縣周文貴賣山地契》則徑直寫作“夏等山”,就是“下等山”之意。

⑥ 原文書中“壠”字右添。

⑦ 官會拾柒界,指南宋年間發行的第十七界會子。會子是紹興三十年(1160)由户部開始發行的紙幣。乾道五年(1169),會子正式開始定界發行,三年爲一界,每界一千萬貫,但從第二界開始便超出此預定之數,以後發行量逐漸增多。淳祐七年(1247)又規定第十七、十八界會子更不立限,永遠行用(8)《宋史》卷一八一《食貨下三》,中華書局,1985年,4409頁。。

省,爲“省陌”,亦稱“省錢”。“陌”通“百”,亦稱“佰”。以不足百數之錢作百錢使用,稱爲短陌或“短錢”。宋初“因漢(後漢)制,其輸官亦用八十或八十五,然諸州私用猶各隨俗,至有以四十八錢爲百者。(太平興國二年)丁酉,詔所在悉用七十七爲百”(9)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八太平興國二年丁酉條,中華書局,1992年,412頁。。

⑧ “元典買”即“原典買”。明初,避用“元”字。(明) 李詡《戒庵老人漫筆》寫到:“余家先世分關中寫吴原年、洪武原年,俱不用元字。想國初惡勝國之號而避之,故民間相習如此。史書無所考見,姑記之,以詢之熟典故者焉。”(10)李詡《戒庵老人漫筆》卷一《國初諱用元字》,中華書局,1982年,14頁。(明) 沈德符《萬曆野獲編》中稱:“嘗見故老云: 國初曆日,自洪武以前,俱書本年支干,不用元舊號。又貿易文契,如吴元年、洪武元年,俱以‘原’字代‘元’字。蓋又民間追恨蒙古,不欲書其國號。”(11)沈德符《萬曆野獲編》補遺卷一《年號别稱》,中華書局,1959年,799頁。(清) 郝懿行《晉宋故事》載:“前明初造事,涉元朝文字簿書率皆易‘元’爲‘原’,沿至今日。”(12)郝懿行《晉宋書故》,光緒十七年廣雅書局刻本,《叢書集成新編》(114),新文豐出版社,2008年,368頁。

此外,“元”改“原”,亦有避諱之説。朝鮮王朝時期的學者崔世珍(1467—1543)在爲朝鮮編纂的明朝公文教科書《吏文》所作的注釋《吏文輯覽》中,在解釋“前原”時,就認爲:“原,本元字,以高皇帝諱元章,故代作原字。”(13)崔世珍《吏文輯覽》,極東書店,1962年,318頁。

⑨ 上手,是指交易土地先前的買賣契約,用於證明來源清晰。赤契又稱紅契,是指買賣田宅後,經官納税而由官府蓋印的文契,與“白契”相對。

⑩ 現存的南宋徽州土地買賣文書中,書寫立契時間時,皇帝的年號接契末文字書寫,均不抬頭(14)阿風《宋代以來中國土地買賣文書書寫格式的變遷與地域差異》,張新民主編《探索清水江文明的蹤迹——清水江文書與中國地方社會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巴蜀書社,2014年,942—970頁。。

【解説】

原文書高355毫米,寬555毫米。契約上蓋有祁門縣税務(15)在宋代,徽州休寧、婺源、祁門、績溪等縣設有“監商税務一員”。參見弘治《徽州府志》卷四《職制·郡邑官属·宋》。的條形官印多枚,印文模糊,無法識認。第1—18行爲買賣契约,第19—22行爲領價約。

休寧縣附産户李思聦、李思忠兄弟二人,“同母親阿汪商議”,決定將父親在世時購買的祁門縣歸仁都的田、山,斷賣於祁門縣歸仁都的胡應辰名下爲業。契價當日交清,買主可以聞官過割,永遠爲業。以後即使發現風水陰地,賣主也不能反悔。至於家人、外人提出異議,全部由賣主承擔,與買主無涉。所有原典買(16)戴建國從“所有元典買上手赤契伍紙,隨契繳付受産人收執照會”這句話中推測,“李思聦斷賣給胡應辰的田地是從他人處承典來的,而不是斷買來的。因此他斷賣給胡應辰的實際上是法律規定的已典貼買權和上典買人向下典買人回贖典田的權利”。參見戴建國《宋代的民田典賣與“一田兩主制”》,《歷史研究》2011年第6期。的上手赤契五紙,全部交給買主胡應辰收執。最後,李思聦、李思忠兄弟及母親阿汪依次署押。中見人李餘慶、書契人李文質也同時署押。

這件契約中提到出賣之前,李思聦兄弟要同母親商議,最後“母親阿汪”署押,領價亦有母親阿汪署押。這里的“阿汪”應該是寡母,在父親去世後,母親是否知情,構成契約成立的要件之一。《南宋咸淳三年(1267)三月方伯淳賣山、地赤契》中也提到“奉母親指零”,在賣契最後亦有母親的署押。這些契約都反映出父親去世後,寡母作爲尊長,有知情、同意的權力(17)阿風《明清時代婦女的地位與權利——以契約文書、訴訟檔案爲中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115頁。。

國家圖書館藏《南宋嘉定八年(1215)四月附産户吴拱賣山地契録白》,亦提到“附産户”,今附録如下。

01 録白(18)録白,即指抄寫的複本。在《武義南宋徐渭禮文書》中保存了較多的“録白印紙”。參考鄧小南《再談宋代的印紙曆子》,《宋代歷史探求》,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227頁。在明代,文書抄件又称“抄白”,與録白含義相似。: 附産户吴拱,祖伸户有墳山一片,在義成都(19)義城都,宋屬歸化鄉,在縣東。明代爲十一都。參見淳熙《新安志》卷四《祁門·鄉都》,弘治《徽州府志》卷一《廂隅鄉都·祁門》。

02 四保,場字號,項七仁後塢弍拾柒號,尚山。在墳後高

03 山,見作熟地一段,内取三角,今將出賣與朱元興。係拱

04 分,並買弟杆等分,共計一半,計價錢官會陸貫省。

05 其山地東止高尖降及三保界,西止墳後

06 山元買項七山長塢心爲界,北降。今從賣後,一任

07 朱元興聞官受税、鋤作、變種杉苗爲業。如有外

08 人欄占,並是拱自祗當,不及受産人之事。所有本

09 户元買張敏中並弟杆等官印親契(20)官印親契,指蓋有官印的上手赤契。,共計弍道,

10 一並繳付朱元興執照。其契内别有照使,供即别立領,

11 於朱元興名下領去。今恐人心無信,立此賣契爲據。

12 嘉定捌年四月初一日

13 吴拱(21)此爲抄契,故署名后没有花押。

14 今於契後批領,項七仁後塢高山山地價錢前去足訖,

15 並無欠少。今於契後批領爲照。同前年 月 日吴拱

16 助押契人黄德和

這件文書是現存最早的徽州文書,不過從“録白”二字,可知是抄件。契約中提到“附産户吴拱”,可知吴拱非祁門縣籍。張傳璽主編《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題名爲《南宋嘉定八年祁門縣吴拱賣山地契》,不妥,擬改今名。

文書第1—13行爲賣山契,第14—16行爲領價契。附産户吴拱承祖吴伸户有墳山一片、熟地三角(其中包括從其弟吴杆處購買的份額),坐落在祁門縣義城都四保。賣與朱元興名下爲業,種植山苗。其原買張敏中及吴拱原買其弟的官印赤契二道,全部交給買主朱元興收執。因爲原契内還涉及别處産業,如果吴拱需要的話,可以别立領契,從朱元興處領去使用。

二、 南宋淳祐八年(1248)六月祁門縣胡夢斗賣山赤契

【釋文】

01 武山鄉胡夢斗,今將尤昌下都①如字源卄二號山

02 壹叚②。東止田,西止降,南止王冨山地,北止康如楫地。

03 其山計三畝,隨田直上止降。今將出賣與同鄉

04 人李武成,三面平議價錢十七界官會弍佰貫。

05 其官會當日交領足訖。其山未賣已前,不曾與

06 家人、外人交易。其山係西排,自有康如楫上手照

07 證,其上手並分付照證訖。如有四止不明,並是出産

08 人知當。其契請業主行官納兑,起割税錢,入李

09 武成户供觧。今恐人無信,立此賣契爲憑。淳

10 祐八年六月十五日 胡夢斗(押)

11 見交錢人李敬孟(押)

12 今于李武成手交去賣尤昌下都馬槽塢西排山價、

13 地價錢足訖,别無碎領,只此一領爲(22)原文書有兩個“爲”字,後面一個應爲衍文。憑。淳

14 祐八年六月十五日胡夢斗(押)

【注釋】

① 尤昌下都,在縣南,属武山鄉,明爲十三都(23)參考《新安志》卷四《祁門·鄉都》、弘治《徽州府志》卷一《廂隅鄉都·祁門》。。

② “叚”爲“段”的俗字(24)劉復、李家瑞編《宋元以來俗字譜》,121頁。。

【解説】

原文書高295毫米,寬420毫米。文書第1—11行爲賣山契,第12—14行爲領受價銀的“批領”。此文書與《南宋淳祐二年(1242)十月休寧縣附産户李思聦等賣田、山赤契》的條形税務官印不同,蓋有圓形團印一顆,騎縫團印半顆。宋代税務印一般分爲團印、條印兩種,《慶元條法事類》載:“諸税務團條印知州面勒雕造,歲壹易之,舊印送州毁”,“税務印,團印徑四寸,條印闊壹寸長陸寸,皆具某年某州縣鎮寨商税務某印,當職官書字”(25)《慶元條法事類》卷一七《文書門二·給納印記》,卷三六《庫務門一·場務式》。。

祁門縣武山鄉人胡夢斗,將位於尤昌下都山一段,出賣與同鄉人李武成。賣主、買主及中人三面議定價格官會二百貫。契價當日一次交清,契後書立領價契。契約中同時明確説明,原買康如楫的上手契要全部交與李武成。本件契約只有賣主署押,無中人與代書人。

在現存的南宋徽州文書中,原藏山東省圖書館的《南宋寶祐四年(1256)四月祁門縣李通賣山白契》也是一件武山鄉的土地買賣契約,今附録如下:

01 武山鄉尤昌上都(26)武山鄉,在祁門縣南,包括化成、尤昌二都。尤昌又分上、下二都。入明以後,尤昌上都改爲十二都,尤昌下都改爲十三都。參見淳熙《新安志》卷四《祁門·鄉都》,弘治《徽州府志》卷一《廂隅鄉都·祁門》。第十甲李通,今將自己分帳(27)分帳就是分家、别籍之意。“自己分帳”表示出賣的山地來自於家産分析。在宋元時代的徽州,分家常常稱爲“分帳”。如《元泰定二年(1325)正月祁門縣謝利仁、謝貴和分家合同》(《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1卷,12頁)中寫道:“其金字號帳,係是謝利仁收掌爲業。玉字號帳,係謝貴和收掌爲業。”合同結束語則是:“今恐無憑,立此標分的帳爲用者。”内山一叚,

02 在儒教上都(28)儒教上都,宋代屬祁門孝上鄉,明代屬孝上鄉十五都。參見淳熙《新安志》卷四《祁門·鄉都》,弘治《徽州府志》卷一《廂隅鄉都·祁門》。芦塢源,樓字叁拾玖號,夏山壹畝贰角。其山

03 地東止小田塢口及兄鄭啇弼田,南止塢心及坑,西止降,北止壟,抵鄭

04 支地。及將前項四止内山地,出賣與胡二秀才,三面平議價

05 錢十八界官會弍貫文省。其錢當立契日兩相分付,並無

06 少欠。其山未賣已前,與家、外人即無交易。如有交加不清,並

07 是出産人自行支當,不涉買人之事。今恐人無信,立此文

08 契爲憑。寶祐四年四月初八日李通(押)

09 今領去前項賣樓字叁拾玖號契内價錢十八界官會,尽數

10 交領足訖,别無碎領,只此一領爲照。寶祐四年四月初八日李通(押)

這件契約第1—8行爲賣山契,武山鄉尤昌上都李通將自己分家書内下山壹畝贰角,經三面商議以十八界官會貳貫文省之價賣與祁門孝上鄉儒教上都胡二名下。第9—10行爲領價的“批領”,契價一次交清,並言明不再另立碎領。

猜你喜欢

原件山地徽州
技术创新永远在路上
——从我国第一代地铁车DK1到山地城市地铁车As
高山仰止处 幽密跌宕地——徽州大峡谷
山地环境中景观营造策略探究
山地建筑竖向设计分析
徽州人
欠薪条原件遗失,我还能向公司索要工资吗
不一样的皇冠
《马关条约》原件
溪边桥下,春里徽州
走徽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