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意见》
2019-11-25王汝成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增强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能力,结合国家医保局等四部委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和省药监局印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按照“保基本、可持续、惠民生、推改革”的总体要求,在福建省现有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和普通门诊待遇的基础上,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进一步完善“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提高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能力,减轻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保障对象,为参加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二是明确用药范围,执行国家新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三是明确保障水平,“两病”门诊特殊病种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不低于50%,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60%;“两病”普通门诊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50%;仅将高血压Ⅱ期、Ⅲ期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的部分统筹区,应将诊断高血压Ⅰ期并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通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或完善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等方式保障待遇。起付线和封顶线由各统筹区结合基金承受能力自行确定,有条件的统筹区对在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可不设起付线。四是做好政策衔接,“两病”保障水平未达到要求的统筹区,应抓紧调整待遇政策,调整后待遇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已达到要求的,可根据基金支付能力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稳步提高待遇水平。
此外,通过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要求各有关部门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有条件的统筹区可将“两病”特殊病种认定的医疗机构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放宽到基层医疗机构,方便特殊病种登记;城乡居民医保患者符合省内异地就医规定的,“两病”门诊特殊病种费用实行即时刷卡结算;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和全科医师责任,加强“两病”患者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提高群众防治疾病的健康意识。各级医保部门要继续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加强对门诊特殊病种认定、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虚假住院、挂床住院等违规行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