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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退遭遇事故,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也可免责

2019-11-25

就业与保障 2019年23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交通事故

小保:

一个月前,我丈夫在上班时被好友邀请一起打牌后,悄悄骑摩托车提前半小时前往。途中因与一辆小车碰撞而当场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丈夫负次要责任。当我以公司并未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为由,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时,却被其拒绝,理由是我丈夫的情形不属工伤。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陆艳琳

陆艳琳:

公司的确有权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单位没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虽然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但这并不等于其必须对员工遭受的一切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与之对应,你能否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关键,取决于你丈夫是否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其中明确表明,构成工伤,要么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之要件,要么是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且交通事故的引起非本人主要责任。一方面,你丈夫为了打牌,在上班途中悄悄离开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无疑与其本职工作没有任何关联。另一方面,事故不属于“发生在上下班途”。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中已就“上下班途中”的含义作出了明确限定:“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也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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