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员工国庆出游,未参加能否要求折款补偿
2019-11-25
小保:
国庆假日期间,我所在公司工会组织了员工前往红色景区,开展以革命传统教育为主题的活动,且在事前曾明确告知全体员工自愿参加。我因为回家与亲人团聚而没有报名。近日,我以自己缺席减少工会经费的支出,而工会经费的支出人人有份为由,要求工会根据平均花去的费用向我折款补偿。
请问:我的观点正确吗?
肖梅芬
肖梅芬:
你的观点是错误的,即你无权要求工会折款补偿。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等七个大项。其中的文体活动指出,是指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公司工会根据自愿参加原则,利用国庆假期组织员工前往红色景区,开展以革命传统教育为主题的集体活动,无疑属于正当开支。你因为需要回家而没有参加,当属是对活动的放弃,自然也就不应享受对应待遇。如果将你没有发生的费用,通过折款的方式对你作出补偿,不仅违背了工会组织活动的目的和要求,也是对工会经费的私分、侵占,不但违反了《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还违反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的“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