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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公司偷税漏税,是否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2019-11-25

就业与保障 2019年23期
关键词:违约金商业秘密公共利益

小保:

由于我在工作中需要接触到公司的高级商业秘密,公司与我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不得向任何机关或个人披露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一次性向我支付3万元保密费;如有违反,我必须向公司承担20万元违约金。两个月前,我从公司离职后,基于知道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公司随即以我违反保密义务构成违约为由,要我支付20万元违约金。

请问: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吕瑶

吕瑶:

你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一方面,本案所涉相关内容违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十三条分别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即税收是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收入来源,依法如实纳税是每个公民、企业应尽的基本义务,基于公共利益,应当鼓励知情的公民向税务机关反映企业的不实纳税行为。公司为了防止你将之泄露,将之纳入商业秘密范围,对你给予利益并设置巨额违约金,剥夺你的举报权利,明显既与之相违,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相关内容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其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也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同样表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从一开始时起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公司不能将之作为追究你违约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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