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2019-11-23穆怀彬,王建英,戴雅婷,白春雨
穆怀彬,王建英,戴雅婷,白春雨
摘 要:农村生态文明法治是我国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石,是乡村法治化的必然选择。我国乡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面临主体法治观念虚化、法律规范体系残缺、法治建设实效性偏低、法治监管体系不到位和不完善等问题,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揭示了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本价值观,分析其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在乡村振兴中的应有作用和未来发展路径。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农村生态文明法治;价值观
文章編号:1004-7026(2019)16-0025-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A
十九大胜利召开以后,2018年国务院中央一号文件聚焦“三农”问题,颁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需要突出农民生产生活优势,实现对农村环境与资源问题的有效整合与处理。为此,必须思考和明确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在法治中国、法治乡村的建设背景下,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实现乡村生态文明治理模式的大幅度转变,实现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
1 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本价值观
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生态文明建设应当与法治建设联系到一块。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纲要,持续开展围绕乡村人居环境整治行为的美好乡村建设”。与乡村振兴战略契合,大力推进农村生态文明的法治化建设,充分展现法治化建设背景下农村生态文明发展的基本价值观。具体来讲,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本价值观应当体现在以下3方面。
第一,保障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农村生态文明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效立法,应当基于行为规则及法律制度展开。这是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制定相关法律体系的关键,在于有效控制地方政府滥用公共权力。而法律体系建设的意义在于赋予地方农民以保护环境利益的法律权限。灵活运用法律的多元化内容,实现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有效共治,为推动农村生态文明发展建设创造更多可能性。
第二,实现城乡生态发展有效统筹。目前,为保证城市健康发展,许多工业污染已经从城市转移到农村。城乡二元经济格局壁垒愈发明显,反映出当前城市化建设的短视。以牺牲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为代价,是无法形成健全良好的城市化发展体系的。同时,当前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存在明显缺陷,这种不健全导致环保治理工作监管体系严重失灵。为此,需要大力推行、发展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现农村土地资源、农业资源、林业资源与水资源等资源的有效平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使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法治制度供给的平衡,对建设美好新农村具有现实意义。
第三,推动乡村振兴与和谐发展态势。农村环境包含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环境的关键前提和基础,是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关键。目前,我国农村需要制定迎合乡村振兴战略的环境综合治理法治制度,妥善处理好农村与环境资源的相互调配关系。保证农村生态法治建设与农民主体权利相辅相成,切实维护农民生态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和实现乡村振兴。
结合当前乡村振兴战略视野下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价值观可以了解到,当前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现状并不理想,存在严重的建设主体法治观念虚化、法律规范体系缺失、法治实施体系低效率、法治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在农村地区积极推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极为必要的。这些法律能够有效规范农民享有介入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权限,也能使农民拥有监督环境保护的权限。只有法治制度足够健全,农民的法治管理参与度才会越来越高[1]。
2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途径
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必须要起到其作用,确保我国新农村建设走上正轨,从而保证维护农民大众的合法权益。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有以下3条有效路径。
2.1 明确农村生态文明法治观念,构建乡村振兴法治观
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要以明确农村生态文明法治观念建设作为大前提。在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础之上,再思考如何构建乡村振兴的法治观。这是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有效优化。在主体价值理念的基础之上,实现生态化法治革新,保证在农村主体内构建真正的生态文明法治观,为政府、农业企业、农民3大主体给出具体的价值导向,实现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思维引流。
农村生态文明法治理念需要优先升级。通过法治规范促进农村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转变企业生态发展理念与基本生产方式,颠覆传统中“先生产、后治理”的错误观念。做到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优先、治理行为优先,并伴随农业生产全过程。
2.2 融入依法治国方略,完善农村生态文明法律规范体系
要在乡村振兴战略中融入依法治国方略内容,为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生态文明法律规范体系作好准备。基于这一基础思考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依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强化法律对乡村振兴战略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衔接,确保农村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实效性。
地方政府要特别重视农村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建设的贯通性,构建农村共治型的农村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加速新法规与配套法规的建设与出台,明确相关实施细则。可围绕《农村环境保护法》提出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法律修正案和补充内容,真正做到在依法治国方略背景下完善农村生态文明法律建设规范体系,为乡村振兴发展创造新空间、新格局[2]。
2.3 编制农村生态文明法治监督网,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意见
目前,许多地方已经提出了立足自身实际的“乡村振兴战略意见”,并围绕新意见编制农村生态文明法治监督网。要有效保障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基础,聚焦乡村振兴建设与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公权领域,不断扩大农村基层生态文明的动力机制、问责机制与奖惩机制[3]。
乡村振兴过程中,必须编制有法律效力的农村生态文明法治监督网络。基于核心任务提出相关意见,切实维护农民生存权益,保护农村生态文明环境发展权益,凸显法治建设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3 结束语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乡村振兴发展需要“金山银山”,更需要“绿水青山”。为建设美丽新农村和法治新农村打造严谨的法律约束体制,健全农村生态文明法治。通过强有力的法治效力治理农村地方环境,促进农业生态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薛金礼,张锟.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助力乡村振兴[J].中国集体经济,2019(18):1-2.
[2]陈湘清.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乡村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9(2):81-85.
[3]何水.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困境与出路[J].中州学刊,2018(8):6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