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成因之社会学探究
——以家庭社会化功能为视角
2019-11-23河南警察学院郭秋娟
文/河南警察学院 郭秋娟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青少年犯罪是指青少年做出的一切不当行为,这些行为并非都会受到刑法处罚,把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视为一种特殊的越轨行为。从广义的角度来讲,青少年犯罪行为研究不仅仅研究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也研究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的不良行为,例如酗酒、吸烟打架、破坏公共设施、偷拿他人物品等不良行为,虽构不成犯罪但也纳入了研究的层面,研究这些不良与违法犯罪行为是为了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在被有效遏制后又呈攀升态势,未成年人犯罪绝对数在整体上处于增长态势,青少年犯罪越来越暴力化,从事抢劫、放火、杀人和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暴力倾向越来越明显,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影响个人、家庭和社会的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曾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理论,他指出一些人应被归为天生犯罪人之列,这些人具有原始人的头脑,遵循隔代遗传的规律。近年来也有犯罪学家提出,生理因素是青少年犯罪的很大原因,把犯罪与遗传因素联系起来分析犯罪原因。人是社会化的动物,笔者承认遗传和生理因素对犯罪有一些影响,但只是占了很小一部分,并不能简单地把犯罪归结于遗传和生理原因,我们还需要了解青少年为什么会去犯罪?更深层次的社会因素是什么?在此笔者主要以家庭社会化为视角对青少年犯罪进行分析。
一、家庭关系的不良导致青少年走向犯罪
家庭是个体出生后接受社会化的第一个社会环境,是青少年适应社会的基本学习场所,家庭对每个成员的影响是不可替代的,家庭的教育和影响对个人早期社会化甚至一生的社会化都具有重要影响,“家是人的第一所学校,也是永不毕业的学校”。
和谐的家庭环境可以给予青少年感情的交流和爱的体验,让青少年能感受到亲人的爱和家庭的温暖。父母可以在家庭环境中培养青少年爱的能力,既懂得接受别人的爱,也能给予别人爱,青少年就容易形成自尊、友善、健康的心理与行为模式。良好的家庭环境就是要建立和谐的亲子关系和夫妻关系,如果家庭里建立不了良好的依恋关系,包括亲子依恋关系和夫妻间的依恋关系,整个家庭将会充斥着一种冷漠的气氛,那么对青少年性格和人格的形成就会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关系的缺失会影响青少年的社会交往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这种依恋关系对青少年的情感社会化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首先,在一个争吵不断的家庭环境中,青少年个体的情感需求容易被忽视,得不到重视,从而影响青少年心理的健康发展。家庭中长期充斥着火药味会使青少年缺少安全感,不和睦的家庭不仅会给家庭带来不幸,而且还会引起孩子的挫折感和紧张感,并会引发青少年的情绪障碍,导致孩子形成不良的性格,青少年有时仅仅是为了发泄情绪而表现出越轨行为,从事反社会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例如小李出生于农村的普通家庭,母亲温柔体贴,而父亲是有暴力倾向的人,经常对母亲拳打脚踢,几年时间,小李的母亲肋骨断过三次,眼瞙出血两次,浑身伤痕累累。最后一次重伤,母亲最终选择了离开。在这样的家庭氛围下成长的小李一直压抑着愤怒,在家不敢发作,就迁怒于学校的同学,在学校稍不如意,就对同学拳打脚踢,逃学、打架斗殴,认识了一些和他一样感受不到家庭温暖的朋友,一起抽烟、喝酒和打架,破罐子破摔彻底“混社会”了。其次,从青少年自身来说,在一个没有温暖的家庭里成长,青少年会长期处于恐惧、无助、无奈的情绪下,在心理上会产生焦虑和敌对情绪,在人格上会有缺陷,表现出意志力差、不知如何与别人交往、常有焦虑感、神经质、行为缺乏控制、易怒等特点,怀疑心重、嫉妒心强,尤其容易形成具有道德缺陷和人格障碍的人,其中反社会人格是严重的人格障碍,青少年所具有的人格障碍可能会导致犯罪行为,尤其是反社会人格容易导致反社会行为。具有这种人格的青少年喜欢不负责任的撒谎,经常做出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和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且习以为常既无负罪感也无羞耻之心,严重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和道德感,很容易成为犯罪者。
二、家庭教养方式对青少年产生消极影响
美国犯罪学家哈斯克尔认为,家庭教养方式是决定一个儿童是否成为犯罪者的重要因素,许多研究也都表明,作为个体社会化的重要因素,家庭的教育方式对个体的影响也很大,这些方面直接影响到青少年是否能形成健康积极的人格。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教养方式也与青少年犯罪行为有着紧密的联系,父母的教养方式可以分为民主型、专制型和溺爱型,容易出问题的家庭教育方式就是溺爱型和专制型,部分青少年犯罪原因就在于早期社会化阶段中父母采取的家庭教育方式不当,采取了两个极端,或过分溺爱,或过分粗暴,导致青少年产生各种问题。
青春期作为个体从童年向成年发展的过渡阶段,生理发育迅速,精力充沛、思想活跃、好奇心强,有很强的模仿能力,但其心理发展的速度则比较缓慢,心理发展水平还处于一个比较幼稚的时期,正在向成熟阶段发展,青少年时期的性格和心理发展还不平衡,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是一个人社会化过程的重要阶段。过度溺爱的家庭教育会对青少年产生消极的影响,使孩子攻击性以及其他欲求不受控制的随性表现,毫无原则地满足孩子各种不正当的要求,孩子会有一种被人捧着的高高在上的优越感,容易产生虚荣心,致使孩子形成了幼稚松弛的自我,容易产生自我认同错位、角色混乱、角色不清,心理表现出不稳定,因而在社会适应方面容易遇到困难,形成无能的“巨婴儿”,这样环境下成长的青少年可能会形成自卑、猜疑、羞耻、敌意、嫉妒等不健康的心理,易感情用事,这些情绪会让青少年心中充满阴暗,时刻活在自己的世界里,面对别人的成功,气愤、怨恨、焦虑甚至还会产生报复的行为。
家庭教育的另外一个极端是过分严厉,莫内斯通过总结200多个弑父案例发现,青少年暴力行为并非自发的,而是通过观察父母、姑姨和叔舅等人的暴力行为而学来的,以严厉惩罚、语言暴力和肢体暴力为主的家庭教育,也会导致问题青少年。过度严厉、体罚和家庭暴力会给青少年造成心灵创伤,影响青少年人格、心理的健全发展,这些青少年容易变得冷漠、怨恨、敌视、自私、孤僻和自暴自弃,没有形成良好的自我接纳,不能做到悦纳自己,不能客观认识自己、肯定自己,自我效能感比较差,总觉得自己不如别人。在这种教育管理方式下的青少年更易学习或模仿父母,对他人产生敌意、嫉妒和攻击等行为。青少年的犯罪动机本身就很模糊,处于无意识或潜意识阶段,自己未能完全意识到后果,一旦受到刺激,或受到误导和诱惑,再加上法制意识比较淡薄,思想上不受限制和束缚,没有过多的顾虑,就容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小王就是由于父母管教严格,经常对他拳打脚踢,父母的教育方式使他感受不到任何快乐,在家庭里感受不到温暖和关心,使他产生了逆反心理,开始沉迷于网络游戏,并一发不可收拾,索性休学在家,后来因没钱上网抢劫,被警察当场抓获。父母采用的高压方式越多、表达负面情感越多,青少年就越易产生逆反心理,缺失爱别人的能力,越易对周围的人和事产生消极认知,容易采取越轨行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三、结束语
从社会学的控制理论来说,青少年之所以不会去犯罪,是因为他受到了社会的有效控制,如果这种控制一旦失效,青少年就有可能犯法。青少年家庭功能的缺失或不足,其中包括亲子关系的疏远、父母不妥当的教育方式等家庭因素直接弱化社会对青少年的控制能力,从而产生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父母要建设快乐完整的和谐家庭,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父母需要有足够的时间去关心、爱护、照顾和陪伴孩子,建立正确的亲子依恋关系,有责任采取正确的方式教育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和学习习惯,获得一个稳定的正确自我意识,形成稳定的道德观、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且按照这些标准要求去行动。对于犯过错误的青少年,家长要结合其身心特点进行协助矫治,以身作则,改变其错误的认知倾向,让越轨青少年正确地认识自己,帮助其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让失足青少年学会用亲社会的方式和积极健康的心态去解决问题,避免使用攻击性行为或反社会行为来发泄情绪,促使其重新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