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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教师的工伤待遇争议

2019-11-21萧蕾

妇女 2019年10期
关键词:补助金亲属工伤保险

萧蕾

一位教师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被认定为工伤,肇事者已支付赔偿金,家属向学校索要工伤待遇,双方发生分歧进而走上法庭。2019年2月,经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此案有了最终结果。

飞来横祸

53岁的程钢是四川省江油市一所学校的老师。2016年2月下旬的一天,程钢要带母亲去医院检查身体,便早早向学校请了假。出了校门,程钢骑着摩托车途经一个岔路口时,被一辆飞驰而来的小客车撞飞,当场死亡。

3月21日,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客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过交警协调,程钢的妻子李文华、女儿程婧以及程钢的母亲张阿秀与肇事者达成赔偿协议,获得了51万元赔偿金。

5月16日,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程钢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因工受伤。

2017年3月27日,江油市工伤保险基金经审核决定扣除肇事者支付的赔偿金,以差额形式拨付工伤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程钢的妻子李文华、女儿程婧18.6万元,供养亲属张阿秀6122元。

接到学校转达的审核结果,李文华拒绝领取。李文华找到校领导哭诉称,程钢是家里的主要收入来源,他的母亲已经81岁,程钢是她唯一的供养人。因李文华工龄短、收入低,她要求学校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学校领导表示这是社保部门依据政策作出的决定,校方无能为力。

7月11日,李文华代表祖孙三代申请仲裁,请求学校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及工亡补助金70万元,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869元。

8月16日,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学校一次性补助丧葬费、工亡金差额13万元,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6122元。

接连败诉

对此结果,李文华、程婧及张阿秀不能接受。2017年10月,祖孙三人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支付程钢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丧葬费近70万元,学校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229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风险。

程钢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受损伤已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从第三方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故其亲属无权要求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学校只应承担补足差额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补足差额款13.8万元,另补助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7100元。李文华等三人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学校提交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文件,载明之前计算工亡待遇错误,已更正后追回多拨付的赔偿款4.8万元。李文华等认可证据的真实性。

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提审

官司接连败诉,李文华很是伤心。女儿程婧上网搜索法律规定及类似案例,发现《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赔偿有限制性规定,全国也有多例支持双重赔偿的生效判决。再向律师咨询,得知她们主张的是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法律关系,而不是侵权法律关系,获得侵权人的赔偿并不影响三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为此,张阿秀祖孙三人径直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6月27日,该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决定提审该案。开庭时,李文华等人要求同案同判,并将其请求变更为由学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1万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责任竞合时,如劳动者执行任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伤,一方面可依据《侵权行为法》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保险给付。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的保护范围不同,互不排斥。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单位和职工履行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义务,就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即使勞动者获得双重赔偿,也未损害单位或侵权人的权益。

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是除医疗费等直接费用之外,劳动者可以在有限范围获得双重赔偿。

本案中,程钢亲属应当获得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4.8万元,学校已支付13.8万元,还应支付51万元,不应当扣减其已获得的第三方赔偿款金额51万元,程钢亲属应当享有获得上述两项工伤保险待遇全部金额的权利。

2019年2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由学校支付张阿秀祖孙三人51万元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文中人物为化名)

专家点评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定义

点评人:方晓霞 (江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据此,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主要考虑空间、时间、目的、合理等因素。空间是指居住地与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径,时间是指在居住地和工作地的合理时间。此外,须以“上下班”为目的。实践中,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对“上下班途中”进行了适当拓宽,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其他活动,但该活动属于职工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合理的,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仍应视为“上下班途中”;反之,如果职工下班后打麻将或者参加私人聚会等,则排除在外。编辑/纤手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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